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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信息公开

2021-11-17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F国土资发〔2016〕101号

F Y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集体土地征地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集体土地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规范征地程序,强化信息公开责任,加强征地全程监管,完善公开工作机制,优化公开平台的总体要求,提高征地信息公开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被征地公民合法权益。

二、公开原则

依法依规,公正公平,高效便民,利于监督。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征收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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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开内容和方式

(一)主动公开内容和方式

公开内容: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LL市人民政府转发上级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送达回执;

4、FY市人民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表等有关材料;

6、其它相关资料。

公开方式:

1、建审按照公开内容要求,准确、及时的向宣教股提供征地公开信息资料,宣教股要在局门户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专人负责公开信息的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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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审、项目所涉国土资源所要在收到市政府转批的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法定程序性信息在被征地村集体、所涉乡(镇、街道办)公示栏内公示,并拍照存档。

3、属于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内容的,建审要在被征地村集体、所涉乡(镇、街道办)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10个工作日内报宣教股,宣教股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公开录入工作。

(二)依申请公开内容和方式

依申请公开内容:

1、乡级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FY市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2、报批前的调查结果,放弃听证的有关材料,听证笔录;

3、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4、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含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土地勘测定界图(按国土资源部2007年5月21日发布的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执行)。(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6、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

7、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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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承诺或市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

9、其他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公开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公开与己有关的征地信息。申请人向市国土资源局书面申请公开征地报批材料及相关信息,经建审股审核同意后确定由档案室依法向申请人予以公开(涉密事项除外)。

五、时间安排

1、2016年4月1日起批准征地的信息,建审股应按照公开内容要求,准确、及时的向宣教股提供征地公开信息资料,宣教股要在局门户网站按要求及时纳入网页公开;

2、2016年4月1日前批准征地的信息,由建审股牵头,档案室、宣教股配合按要求及时录入网上工作。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之后至2016年3月31日批准征地的信息,要通过两年左右时间补充纳入网页公开;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之后至2008年4月30日批准征地的信息,按上级要求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六、工作要求

1、加大公开力度。建审、宣教股应依法主动公开征地的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和安置保障措施等信息,档案室按规定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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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督促检查。国土资源局对征地程序履行不到位、信息公开不落实问题进行重点督促指导,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16年9月23日

主送:LL市国土资源局

FY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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