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对工作期问的重大过失造成的自身损害应承担责任——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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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对工作期问的重大过失造成的 自身损害应承担责任 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评析 大连海事法院于新平 [提要] 依照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 事雇佣活动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 法解释》)的规定,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支持自 己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旅顺口区公安分局柏岚子 任。但雇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应减轻或免除 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雇主雇佣船员为其看船,船 员在看船期间擅自过量饮酒,构成重大过失,不慎落 水溺水死亡,自己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边防派出所、大连旅顺渔港监督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材料。 被告认为:被告委托王某看船的行为不构成雇佣 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雇主责任没有事实依据。 [案情] [审判】 渔船船员王某生前与被告张某(以下简称被告) 口头订立了船员雇佣合同,约定王某在被告经营的一 大连海事法院认为:被告作为雇主雇佣王某看管 自己的一对拖网渔船,王某并已实际为被告看船,双 对拖网渔船上任职。2009年冬,被告的渔船停止作业 后,停泊于旅顺口区柏岚子渔港。被告为使王某在停 方间虽未依法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雇佣王某看船的 口头约定,不影响其与王某之间的雇佣法律关系的成 船后仍有收人,便与其约定:由王某为其看船,月工 资500元。2010年1月24日9时许,人们在被告的渔船 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船体下发现了王某的尸体。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区 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分局对尸体进行了医学鉴定,认定王某为溺水死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 亡,死亡时间是1月22日;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王某作为雇员 为0.68 mg/mL。王某的家属(以下简称两原告)遂找 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应当承担雇主 被告协商赔偿,被告应两原告要求先行给付20 000元 赔偿责任。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的死亡赔偿金及丧葬 料理丧事,但拒绝赔偿。于是两原告诉至大连海事法 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王某死亡 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王某死亡的赔偿责任,赔偿金 赔偿金,按大连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014元计算20年为380 280元,丧葬费计算为16 818 额共计432 342元。包括:死亡赔偿金380 280元,丧 19 葬费19 062元,尸检费3 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30 000元。扣除被告已经给付的20 000元,请求被告 赔偿的总额应为412 342元。 元。公安机关进行的尸检并非民事赔偿的必经程序, 尸检是根据两原告的申请而做,因尸检而发生的费用 不应由被告承担。被告预先支付给两原告20 000元料 理丧事,两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明确表示该款项可从 赔偿款中扣除,故本院从赔偿总额中扣除了该款项。 [争议】 两原告认为:王某系在为被告看船过程中死亡, 第35卷第4期 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 000元的请 43 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 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此项请求应予驳回。故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 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 被告张某给付两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 计377 098元;二、驳回两原告其他诉讼请 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被告是委 托王某看船与王某无雇佣关系;王某在死亡 前曾大量饮酒,该行为加大了引发落水事故 的可能,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委托王某 可的事实。该事实表明二者之间系雇佣关系,张某非 的工资。该事实表明,双方解除了旧的雇佣关系,建 2.死者王某在履行职务期间饮酒,对于落水及溺 水死亡是否有重大过失 看船,并约定王某的看船工资为500元,是双方均认 立了新的雇佣关系,双方的雇佣关系成立。 雇佣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在被告不能举证证明 王某系因其他原因而坠海和死亡的情况下,一审法院 根据王某的尸体是从其看护的渔船下打捞上来的事实 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不良后果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虽然 心理状态。在过失的状态下,实际发生的损害不是行 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结果。民法将过失区分为重大 过失和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欠缺一般人具 来认定王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并无不当。但 预见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的 是死者王某在死亡前曾经大量饮酒,血液中酒精浓度 已经达No.68 mg/mL,接近醉酒标准0.8 mg/mL,王某 在此种状态下于浮动的船上运动,显然增加了坠海的 危险,王某对自己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 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有的起码的注意,表现为行为人极端疏忽或极端懈怠 的心理状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赔付两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 费合计263 014.00元。 少量饮用酒可促进人的物质代谢和血液循环,使 迟钝。据有关资料记载,当一般人饮酒达到每100 mlL 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辽宁省高级人 人兴奋、欢愉。但是过量饮酒会使人动作失调,反应 血液中乙醇20 mg时,人有种欣快感,忘记烦恼;每 100 mL血液中乙醇达 ̄lJ40 mg时,人的行动笨拙、手 颤;每100 mL血液中乙醇达到60—80 mg时,语无伦 [评析】 本案是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争议的主要 问题是死者王某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及王某 对自己的死亡是否有过错,是否应该减轻雇主的赔偿 责任。 1.死者王某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是指雇员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 次。正因为酒的这种特性,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 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都有对饮酒行为进行规范 的内容。我国的各大轮船公司、渔业公司的内部章程 里都有不允许船员或职工在船上或工作期间饮酒的规 定。渔船船主在与雇工签订船员雇工协议时,也有禁 止船员在船饮酒的规定。作为渔船船员的王某,在船 内的劳务活动,雇主向其支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 工作多年,对于在船不准饮酒的规定是应当知道和清 系,即在雇佣合同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劳务关系。雇佣 楚的。王某在看船期间大量饮酒,致使血液中的酒精 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存在,但在一定情况下,以口头 浓度达到了0.68 mg/mL,接近醉酒标准的0.80 mg/mL。 合同也可认定雇佣关系的存在。本案中,被告在休渔 在这种状态下,其如果要在船舶间行走,无疑是非常 后虽解除了与王某的雇佣关系,但又口头委托王某看 危险的。因此,王某大量饮酒的行为(下转第49页) 护自己在渔港内停泊的渔船,并口头约定了看船期间 2012 ̄--总第202期 月8日的催款通知也因为时机的把握而没有构成另一 综合以上内容,解除合同的决定是一个十分重要 次的弃权。 的商业问题,也是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为了正确判 从本案仲裁庭的裁决与法院最后的判决中可以看 断己方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意图解约的一方在解除合 出,由于英国法对于“弃权”认定的灵活度较之我国 同前应当认真审阅合同的每一个条款,并全面考虑整 法律更大,因此,很多情况下,在我国合同法观念中 个履约过程的事实。同时,在实践中,考虑到解约本 通常的行为可能会构成在英国法下的弃权,例如本案 身与解约的后续事宜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意图解约 中船东在租家欠款的情况下未解除合同而多次催款的 的一方在解约前往往会征询专业法律人士(如律师) 行为。一旦构成了弃权,弃权的一方在重新行使被放 的法律意见,这种做法也是降低解约后法律风险的好 弃的权利前,一定要给予对方明确的通知以恢复双方 方法。 原先的地位。否则,权利方在弃权之后行使被认为已 经放弃的权利,反而会构成违约甚至毁约 (repuidation)的后果。如在本案中船东对于租家6月 份之前的欠付租金的行为提出解约,则可能会反而成 为违约方遭到租家索赔。 另一方面,英国法除了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条件 解除合同(如本案租约的第47.1条规定的解除权), 英国普通法还允许一方在另一方违反合同条件条款的 时候解除合同(如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按时支付租 金是合同的基础(shall be ofessence),则船东在租家 违反此基础时就可以解除合同并索赔损失,即使没有 第47.1条的规定)。虽然英国判例已经确定非违约方 依据合同解约后并不被剥夺在普通法下索赔损失的权 利,但一般而言,解约一方在解除合同时还是应当明 确解除合同的理由,这就需要在起草解约通知时清楚 是根据合同条款解除合同还是依据普通法因一方毁约 而解除合同。 (上接第44页)属于对自己生命安全采取了放任的态 酒,接近醉酒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 度,该行为属于能预见其可能产生严重后果而为之的 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死者王某有重大过失,从 重大过失行为。 而适当减轻了被告的雇主责任。该裁判是正确的。 3.关于此案的法律适用 有必要提及的是,按照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 此案的人身损害发生在2010年1月份,两原告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对 2010年3月25日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 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 二审法院都适用了我国《民法通则》的原则规定和最 意味着雇佣人的责任基础发生了变化,在由“无过错 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按照该解 责任”向着“过错责任”转变。这对当事人来说更加 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 公平。即使被侵权人的过错属于一般过错,其也应分 当承担赔偿责任”,通常理解为无过错责任,只有 担责任。 “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 对于船员而言,无论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 责任”。一审期间,被告未以王某醉酒抗辩,也未提 任”还是“过错责任”,人身损害的痛苦都要自己及 供相关证据,故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 家人承受,小心谨慎、确保万无一失才是最最重 任。上诉中,被告把王某醉酒作为上诉理由之一,辽 要的。 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死者在履行职务期间过量饮 第35卷第4期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