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102班:蒋美玉 学号:201050725201
纵观整个案子,就这件案子而言就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宅基地使用权就是指农村居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地上权。按照这个定义以及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处合同无效是正确的,但是我不赞同法院的判决,我的观点:马某自愿抛弃宅基地使用权,所以宅基地归集体所有,若该村集体(土地所所有权人)愿意让李某继续使用该房子则李某可以继续待在该村,若不同意则马某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进行一定的赔偿,而村集体也要就宅基地收回的行为对李某进行一定的赔偿。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 、 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首先双方是自愿进行交易并签订合同的,再次马海涛明知道买卖宅基地是不合法的但并未提前告知李玉兰,明知不可而为之,且据当时的情况来看,李玉兰只是想租,而马海涛是只卖不租,由此可见,马海涛就协议负主要责任(法院判决书也是这么写的),因此,就马海涛的这种行为应视为其抛弃宅基地使用权,法院不该将宅基地使用权继续判有马某拥有。马某抛弃宅基地使用权,该土地由该村集体所有并处分。
二 、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交易安全。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利社会交易的顺利进行。由案子可见马某在交易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告知善意买卖对方李某: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转让给城市居民的。李某可能误解将其买下。事后房价的升值以可能也是促使马海涛要求法院判决买卖协议无效的一个重要原因。且时隔多年马某才想要回房子并诉之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房屋,动机不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呢以及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与诚信,确保合法的市场交易顺利进行,法院不应支持马某。
三 、 李某交款后房屋应归李某所有,马某已视为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因此马某无权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李某若要继续使用房屋,则须向该村申请。若该村集体暂时不收回宅基地且同意李某继续使用,则李某可继续使用房屋。若该村集体一致要收回宅基地则该村就要为其收回宅基地的行为对李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我不同意法院的判决,该判决有失公平不能体现民法的精神。支持我自己的应观点:马某的资源交易行为是非法的可视为其抛弃宅基地使用权,李某是否能继续拥有房屋的权利应由该村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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