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根据《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建设方案及任务书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顶岗实习过程有序管理,提高顶岗实习质量,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顶岗实习是学院通过与政府、行业、企业合作,改革人才培养模式,通过最后一学年的部分时间段,让学生独立履行岗位职责,培养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工作态度,提高综合岗位职业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学生通过顶岗实习,巩固已学理论知识,增强感性认识,实现在校期间与企业、与岗位的零距离接触,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精神,从而提高就业、择业竞争力。 第二条 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学年进行,顶岗实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二级院(系)可根据顶岗实习单位的生产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 学生参加顶岗实习,原则上由二级院(系)统一安排,优先在校内外实训基地安排。特殊情况,学生自己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的,须本人填写《自主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申请表》(附件3),办理完相关手续经二级院(系)同意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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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离校参加顶岗实习。
第四条 顶岗实习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提供必要的顶岗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险。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和管理顶岗实习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顶岗实习由学院、顶岗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共同参与完成。学院是主导方,负责一切活动的组织与协调;顶岗实习单位方是关键方,负责顶岗实习的实施与保障;学生是顶岗实习的参与主体,完成各项顶岗实习任务。 第六条 顶岗实习实行院系二级管理。
1.校企合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全院顶岗实习工作。负责与政府、行业、企业合作,协助各二级院(系)联系和落实顶岗实习单位,配合各二级院(系)建立校外顶岗实习基地,为毕业生提供顶岗实习岗位,拓宽学生顶岗实习与就业渠道;协助各二级院(系)处理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与重大事件;建立顶岗实习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校企生三方信息即时共享。
2.教务处负责全院各专业学生顶岗实习成绩的汇总并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3.教育教学督导处负责开展对各二级院(系)顶岗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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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二级院(系)职责
(1)各二级院(系)具体负责顶岗实习工作的组织、安排、协调、检查、考核评价等有关事项;
(2)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顶岗实习课程标准、顶岗实习实施计划,于实习前一周发至每个学生;
(3)根据专业特殊要求,各二级院(系)组织制定顶岗实习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
(4)在学生顶岗实习前,组织学生进行培训和教育,强化学生职业技能及职业素养的训练,指导学生使用顶岗实习信息管理平台并完善个人资料,对学生进行实习纪律教育、安全教育,杜绝或减少各种意外事故发生;
(5)检查顶岗实习实施情况,总结、交流顶岗实习经验; (6)及时处理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报告;
(7)对实习过程中形成的教学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七条 顶岗实习单位职责
1.为学生提供顶岗实习岗位,与二级院(系)共同制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具体落实顶岗实习任务,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生产、教学、生活及安全管理等; 2.指定一名单位负责人负责顶岗实习工作;
3.推荐安排生产经验丰富的技术或管理人员担任顶岗实习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顶岗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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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做好顶岗实习学生的鉴定与成绩评定工作;
5.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支付顶岗实习学生合理的劳动报酬,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6.顶岗实习结束后,根据需要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按“双向选择”的原则,与学生签定就业协议书; 7.及时在信息管理平台发布企业信息。 第八条学院指导教师职责
1.实习前熟悉学生顶岗实习的总体安排;
2.及时了解实习单位情况,并做好与实习单位沟通、协调工作;
3.巡查学生顶岗实习所在岗位,督促实习学生严格遵守实习守则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实习学生进行职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教育;
4.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日记、实习报告,定期登陆顶岗实习信息管理平台回复学生的问题;
5.关心实习学生的思想、工作、生活与身体健康,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处理实习中出现的具体问题; 6.在实习单位共同参与下,客观、公正地对每位学生完成实习任务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做出书面鉴定意见,评定学生成绩;
7.顶岗实习结束后要认真进行总结,全面分析与评价实习质量,并对今后的顶岗实习工作和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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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8.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财务支出,并及时做好报销工作;
9.按计划及时接送集中安排顶岗实习的学生。 第九条企业指导教师职责
1. 具体负责学生的顶岗实习期间的组织管理; 2.落实学院和企业共同制订的实习计划,按计划具体落实顶岗实习任务,做好学生的业务指导和安全教育工作; 3.负责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考勤、业务考核、实习鉴定与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十条顶岗实习学生职责
1.顶岗实习学生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学生,又是企业顶岗员工,要服从企业和学院对顶岗实习的安排和管理; 2.尊重企业领导、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员工; 3.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4.自觉遵守企业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做到按时作息,不迟到,不早退,不误工旷工,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学院声誉的事情;
5.按照顶岗实习计划、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培养独立工作能力,按时按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6.顶岗实习结束后,提交填写完整的《顶岗实习手册》。 第三章 顶岗实习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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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顶岗实习准备阶段
1.二级院(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专业《顶岗实习标准》(附件1),根据专业《顶岗实习标准》编制《顶岗实习实施计划》,确定顶岗实习专业指导教师。
2.二级院(系)与顶岗实习单位洽谈顶岗实习事宜,签订《顶岗实习合作协议》(附件2),确定企业顶岗实习指导教师。
3. 自主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填写自主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申请表(附件3),加盖单位公章后,于顶岗实习开始一周内寄至所在二级院(系)。
4.二级院(系)组织召开顶岗实习动员大会,明确顶岗实习的内容和任务,宣布顶岗实习纪律,提出具体的实习要求,分发顶岗实习资料。
5.二级院(系)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实习安全教育、岗位培训、顶岗实习信息管理平台使用培训,分配登录帐号,与学生签订顶岗实习安全教育责任书(附件4)。
6.学生与二级院(系)和企业签订顶岗实习协议书(附件5)。
7.学院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填写顶岗实习学生信息表(附件6),报二级院(系),并录入学院顶岗实习信息管理平台。 8.二级院(系)将集中安排顶岗实习的学生送至顶岗实习单位,并将《顶岗实习标准》、《顶岗实习实施计划》、《顶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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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学生信息表》、顶岗实习信息管理平台企业登录帐号转交顶岗实习单位。
第十二条 顶岗实习实施阶段
1.学院指导教师与顶岗实习学生通过顶岗实习信息管理平台、电话及qq等方式保存联系,每周至少联系1次,填写《学院指导教师顶岗实习联系学生记录表》(附件7),并及时更新《顶岗实习学生信息表》,通过实地考察等方式对顶岗实习学生进行指导。
2.学生填写《学生顶岗实习手册》(附件8),在顶岗实习信息管理平台录入相关信息,顶岗实习结束后将《学生顶岗实习手册》上交二级院(系)。
3.学院和各二级院(系)定期对顶岗实习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顶岗实习检查表(附件9)。 第十三条 顶岗实习总结交流和表彰阶段
1. 学生将《学生顶岗实习手册》上交二级院(系)。 2.教研室主任组织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学院指导教师、企业指导教师评定出学生顶岗实习成绩,及时将学生顶岗实习成绩录入顶岗实习信息管理平台,并汇总上报教务处载入学生学籍档案。
3.召开顶岗实习经验交流会,并撰写典型案例。 4.各二级院(系)对顶岗实习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先进个人评选办法由各二级院(系)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制订,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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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个人名额占顶岗实习学生总数的2%。
第四章 顶岗实习标准与顶岗实习标准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顶岗实习标准》是二级学院(系)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顶岗实习单位的条件制定的顶岗实习教学的具体执行依据。《顶岗实习标准》一般应包括:课程名称、课程代码、适用专业、课程说明、课程性质与课程设计、课程目标、课程内容(或工作情境)、课程考核与评价、实施建议、顶岗实习条件等。
第十五条 《顶岗实习实施计划》是组织顶岗实习、进行顶岗实习考核和对顶岗实习教学质量进行考评的依据,由各二级院(系)会同顶岗实习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制定,《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应阐明顶岗实习目的、任务与要求、实习内容、形式与时间安排、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实习具体要求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 各二级院(系)应严格执行各专业《顶岗实习标准》和《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并在顶岗实习信息管理平台公布,便于企业及学生顺利执行。为提高顶岗实习效果,各二级院(系)可编印《顶岗实习管理手册》,明确实习规定、实习内容与实习要求等内容。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顶岗实习时间、地点等重要内容,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经二级院(系)领导签字同意。 第五章 顶岗实习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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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各二级院(系)原则上安排学生去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规范、遵纪守法和社会声誉好的合作单位进行顶岗实习。特殊情况下,学生也可以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
第十八条 各二级院(系)遵循优势互补、相对稳定的原则积极开展校外顶岗实习基地建设工作,做到教学与实践相结合,顶岗实习与就业相结合。 第六章 指导与检查
第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顶岗实习工作。指导教师分学院指导教师和企业指导教师。具备条件的专业可实施“学生顶岗实习,老师顶岗锻炼”办法。年青教师或无社会实践经历的教师在带队期间,同时参加专业实践,提高自身专业技能。
第二十条 顶岗实习的指导方式可以根据专业性质和顶岗实习方式的不同,采取“全程式指导”或“巡回式指导”方式进行顶岗实习指导。对顶岗实习学生比较集中的单位(20人以上),各二级院(系)至少安排1名校方顶岗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各二级院(系)要配合校企合作办公室、教务处及教育教学督导处进行巡回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考核与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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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考核原则
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接受学院和顶岗实习单位的双重考核,校企双方共同完成对学生的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三条 成绩评定
1.企业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与评价
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表现(包括专业能力、方法能力、社会能力等方面),考核成绩占顶岗实习总成绩的50%。 2.学院指导教师对学生的考核
专业指导教师根据学生顶岗实习表现(包括顶岗实习态度、顶岗实习纪律、顶岗实习信息管理平台信息录入情况等)、实习报告、实习日志等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成绩评定,考核成绩占顶岗实习总成绩的50%。
3.考核等次分优秀(≥85分)、良好(70分≤x85分)、合格(60分≤x70分)和不合格(60分)四个等级,学生顶岗实习考核不合格者须补考合格后方可毕业。
第二十四条 顶岗实习结束后,各二级院(系)应组织有关企业代表、顶岗实习指导教师等及时进行顶岗实习工作总结评价。顶岗实习总结内容包括学生顶岗实习基本情况、顶岗实习计划执行情况、顶岗实习效果、顶岗实习指导方法、存在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八章 档案材料存档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院(系)应重视顶岗实习教学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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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档案资料积累、存档工作。顶岗实习教学资料包括:顶岗实习合作协议、顶岗实习标准、顶岗实习实施计划、学生自主联系顶岗实习单位申请表`、学生顶岗实习协议、学生签署的安全责任书、学生顶岗实习信息表、学院指导教师联系学生记录表、顶岗实习检查记录、学生顶岗实习手册、顶岗实习工作总结等,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顶岗实习信息管理平台。
第九章 顶岗实习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顶岗实习设立专项经费,经费的标准及使用管理按学院教学经费使用相关规定执行。顶岗实习期间学院指导教师享受学院赴企业锻炼教师待遇。企业指导教师津贴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毕业生产(岗位预就业)实习的暂行规定》(苏牧教[200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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