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逐步建立双学位、主辅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教育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十一个不同学科门类的任意两个学位的专业,毕业时取得两种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正在修读第一学位的在校生,符合双学位报考条件,且通过双学位专业的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可以同时修读第二学位。
第三十九条 双学位的学生必须系统修完两个学位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对于在第一学位已修读过的、且教学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的成绩和学分,第二学位应予承认。 第四十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如未取得第一学位,亦不能取得第二学位。未取得第二学位,不影响第一学位,所得的学分可作为第一学位相应模块的选修学分。
第四十一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其学籍由第一学位所在教学院(系)管理,第二学位教学院(系)负责双学位学生第二学位开课期间的教学管理和成绩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主辅修是指以本专业为主修,另选一个专业作为辅修,毕业时符合辅修标准的,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各专业在制定教学计划时,除了确定主修专业的课程和学分外,还需从中确定辅修专业的课程和学分。
第四十四条 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学分为:本科30学分左右。辅修学分可同时作为主修专业相应模块的选修学分。
第四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一般从二年级开始,主修专业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2.0(含2.0)以上,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教学院(系)和辅修专业所在教学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四十六条 未修够辅修专业学分者,不影响其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主修专业未能正常毕业者,取消其辅修资格。
第四十七条 修读双学位、主辅修的学生不另行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其在校学习年限按本规定第十四条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必须按照学校修读双学位的规定缴费。
第四十九条 学生因修读辅修专业或其他课程而超过指导性教学计划规定的修读总学分,其超过的学分需按学校规定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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