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5]146号)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批复招标计划的仍执行原规定。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4月30日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保证铁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铁路建设项目应同时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委托代建工程一般由代建单位负责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正常开展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人应主动接受国家铁路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及总公司对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
第七条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总公司有关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合理划分施工标段、设置资格条件和范本中由建设单位自主确定的内容。招标计划、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实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签字背书。
第二章 招标计划审批
第八条 施工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施工图已经审核合格;
(四)施工图预算已经核备或批准;
(五)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经编制完毕。
建设项目的特殊重点控制工程可以分段实施。
第九条 迁改工程(包括“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应优先采取经济补偿方式。对外发包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可在初步设计批复后招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二)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十条 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的须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申请,并严格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后,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标段划分原则划分标段,并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编制招标计划,招标计划报总公司审批。
招标计划应包括:工程概况、招标依据、招标范围、承包方式、标段划分(含标段起
讫里程、长度、主要工程内容、重点控制工程、招标预算)、时间安排、资格审查方式、评委会组成方案、评标办法、交易场所、签字背书材料等。
建设项目分期分批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在招标计划中说明已招标内容、本次招标内容以及剩余招标内容安排。
委托代建工程应在代建协议签订后,由代建单位上报招标计划。
第十三条 标段划分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在保证项目整体安排最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标段,实现建设项目系统效果最优。
(二)坚持施组优化原则。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工期安排、工程特点,兼顾行政区域、设计里程分界、土石方调配、材料运输组织,以及大型临时设施、过渡工程和辅助工程施工组织,促进资源合理配置和均衡利用,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进度。
(三)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充分考虑营业线施工特点,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四)坚持效能优先原则。有利于分段施工、分期投产,尽早发挥投资效益;有利于减少招标工作量,降低招标成本。
(五)坚持专业优先原则。充分考虑大型站房、特长隧道、特大桥梁、“四电”集成等专业特点,积极推进专业化施工,提升铁路建设技术水平。
第十四条 标段划分标准。
(一)高速铁路和长大干线。
1.站前工程:包括路基、桥涵、隧道、轨道等工程,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25亿元,项目招标预算少于25亿元的宜划为1个标段。综合接地、接触网立柱基础、电缆沟槽、连通管道等有关接口工程内容,一并划入站前工程标段。
2.站后工程:高速铁路采用“四电”系统集成方式,原则上应按“四电”、信息、客服、防灾等工程进行系统集成招标,也可将上述内容合并一起招标,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长大干线鼓励采用“四电”系统集成方式。
(二)其他新建铁路。
1.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15亿元。
2.站后工程:提倡采用系统集成模式。不采用系统集成模式的,原则上按线路里程划分标段,一个建设项目或一个建设单位的标段数宜为1~2个,配套房屋纳入招标范围。
3.项目招标预算在15亿元以下的,可设1-2个综合工程标段,也可分站前、站后工程各1个标段。
(三)改建铁路。鼓励将站前站后工程按里程划分综合标段,综合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10亿元或线路长度不少于100公里。站前、站后工程分别招标的,站前工程标段招标预算一般不少于10亿元或线路长度不少于100公里,站后工程标段个数为1~2个。
(四)特长隧道、极高风险隧道或隧道群、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或桥梁群、单座建筑面
积3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站房、大型枢纽(区段站)可单独划分标段,其他站房工程应按专业化施工的要求划分标段集中招标,集装箱中心站(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原则上按1个标段考虑,其他工点不得单独划分标段。
(五)采用非经济补偿方式的“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应结合行政区域或产权单位管理范围划分标段。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仅有上跨营业线施工的新线标段,对潜在投标人资质要求应符合铁路建设市场开放的原则;站房工程应根据站房建筑面积、结构特点及地理位置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站房工程与站场工程应划分为不同标段,铁路客站装饰装修、幕墙工程等应坚持专业化施工的原则,可接受联合体投标。“三电”迁改、电磁防护和管线迁改等工程应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潜在投标人资质条件。
第三章 招标公告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
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家及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建设项目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后审的建设项目发布招标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按批准招标计划及相关规定编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指
定的媒介发布。
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其中北京铁路局管辖区域为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下同)办理招标备案。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批准的招标计划和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补充文本(以下简称《补充文本》)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
第十九条 1个建设项目1个批次招标只编制1套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根据标段工程特点,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各标段的资格审查条件。
涉及营业线施工的标段,项目经理必须具有营业线施工和管理经验,不具备的,不得通过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拒绝符合公告要求的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第四章 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原则上采用预审方式,资格预审应在交易中心封闭评标室进行。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约定的方式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
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招标文件所附的设计文件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招标人不得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后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擅自终止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终止招标并已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格预审原则上采用合格制,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均为合格。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文件未载明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比例不得大于三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具体数量由招标人确定。资格审查委员会专家从规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政策。
第二十六条 2个及以上施工企业组成1个联合体参加投标的,招标人应要求其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交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协议中应明确联合体组建原则、牵头单位和各
成员单位拟承担的工作内容和责任等。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一)投标人资质不满足要求;
(二)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的建设项目以及高等级风险工程招标时,可要求潜在投标人具有类似工程业绩。潜在投标人不具有类似工程业绩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招标时,可将以下情况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
(一)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1年内在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较严重质量、安全、稳定问题或运营安全事故的。
(二)项目经理在招标公告有效期内具有公示的较大及以上不良行为的。
作为资格预审条件的,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第二十九条 资格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下列事项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但不得暗示或者诱导资格预审申请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资格预审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澄清、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一)近3年平均营业收入。
(二)施工业绩。
(三)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工作年限或资格。
(四)对招标人提出的专用设备(如对运梁车、架桥机、超前水平地质钻机、混凝土模板衬砌台车、铺轨机、混凝土搅拌站、无砟轨道铺设设备、接触网作业车等)要求承诺未明确的。
资格预审申请人拒绝澄清或不能对存在问题作出合理解释的,资格审查不通过。
第三十条 除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资格预审文件所列条件外,资格审查委员会不得以其他内容不满足作为投标人不能通过资格预审的依据。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对于同属1个企业集团公司的2个及以上子公司(不包括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所属的
子公司施工企业)在同一标段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在6个及以下时,最多允许1个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超过6个时,最多允许2个通过资格预审,具体个数由资格审查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资格预审完成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对资格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预审结论,资格审查委员会在资格预审报告中应对此作出说明。
资格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资格预审申请人一览表、审查标准、审查方法、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申请人一览表、未通过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申请人一览表及原因说明、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同意见和理由等。
第三十二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说明其资格预审未通过原因。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收到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在资格预审结果通知发出之日起2日内,收到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结果书面质疑的,应在收到质疑后3日内予以答复;招标人需进行调查处理的,答复时间可适当延长;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总公司建设部或监察局提出投诉。
第五章 招标文件
第三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颁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批准的招标计划和《补充文本》编制,空白部分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应载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且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文件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明确、工程数量准确、施工组织清晰,由投标人自主报价。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廉政要求,明确招投标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招标人与中标人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互相监督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遗按要求及程序办理,涉及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的补遗,严格执行批复的设计文件。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
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八条 采用施工总价承包方式的,总承包风险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数额。投标人对总承包风险费自主报价,但不得超过招标文件中载明数额。
招标人应按国家规定在招标文件内载明安全生产费用,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费用进行安全生产费报价。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办法有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选择1种评标办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建设项目情况,在不超过施工图预算(不含甲供物资设备费用)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最高投标限价,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最高投标限价不包括甲供物资设备费用,投标人的报价不含甲供物资设备费用。
第四十一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时,评标基准价为:
Z=B×K×0.4+〔(D1+D2+…+Di+…+Dn-Dmax-Dmin)/(n-2)〕×0.6
其中:B—招标人公布的标段最高投标限价;
Di—第i个投标人的有效报价;
Dmax—有效报价最高的投标人报价;
Dmin—有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报价;
n—本标段有效报价投标人总数。
K—调整系数,从0.98、0.985、0.99、0.995、1.0五个系数中随机抽取一个系数。
当标段有效报价只有2家,如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具备竞争可继续评审时,Z=B×K×0.4+〔(D1+D2)/2〕×0.6。
投标人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在0至-0.3%之间为满分,高于评标基准价或低于评标基准价0.3%的予以扣分,具体扣分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高于评标基准价的,每超过0.5%扣20分;低于评标基准价0.3%的,每低于1%扣10分。
第四十二条 同一批次投标,仅允许信用评价A级企业对其中1个标段申请使用信用评价加分。信用评价A级企业使用投标加分权时,应随投标文件提交“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分声明函”,同投标函密封在一起,在开报价标时宣读。
联合体投标时,牵头方为A级企业的,可申请对1个标段加分,但联合体成员有C级企业的,不对联合体加分,计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
A级企业(含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均视为已使用信用评价加分权,因政策原因不购买招标文件或不提交投标文件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确定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时,应充分考虑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
于20日。
第四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六章 投 标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自主报价,独立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载明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标准化管理、上场机械设备类型、合同条款、环保、水保、职业健康安全、土地复垦、架子队组建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2%,且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一致。投标保证金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不得以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以支票汇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未从基本账户转出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投标。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并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在招标文件载明的地点接收投标人提交的密封投标文件。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等投标资料,在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八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接到投标人书面通知后,可以允许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九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招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条 联合体投标的,招标人应要求其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并指定联合体牵头人。由联合体牵头人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第五十一条 联合体投标的,招标人应要求其随投标文件提交明确约定各成员拟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报价的联合体协议书,并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投标的,投标文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串标行为,投标人之间也不得有围标、串标行为;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围标、串标和弄虚作假行为的认定执行有关规定。
第七章 开标、评标与定标
第五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第五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开标会上由投标人代表抽取计算评标基准价的调整系数。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须在开标会上宣读联合体投标总价和各联合体成员拟承担工作部分的报价,否则投标无效;有信用评价A级企业使用加分权时,投标人还应宣读“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加分声明函”。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当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应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其中招标人代表比例不得大于三分之一,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具体数量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中专家从规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严格执行回避政策。评委专家应独立评标,不能相互影响。
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必须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
(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同一投标人提交2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五十七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商务标、技术标和报价标满分分别为100分,所占权重分别为20%、50%、30%。
评标委员会按评审标准对商务标、技术标进行综合评分,根据有效报价及抽取的调整系数按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计算评标基准价,然后计算各投标人的报价得分。商务标、技术标和报价标三部分得分值乘以所占权重为投标人的汇总得分,其中技术标评审得分90分及以上的投标人才能进入汇总得分计算。当信用评价A级企业符合加分条件并申请加分时,在汇总得分的基础上加3分,然后按总分由高到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八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商务标采用通过制,技术标采用评审打分通过制,满分为100分。评标委员会先对商务标和报价标进行评审,按评审标准对技术标进行综合评分,技术标评审分数在90分及以上的为通过。商务标、技术标通过的,按评审后的投标价由低到高进行初步排序。
当信用评价A级企业申请加分时,如A级企业在技术标评审得分前三名内,且与初步排序第一名报价相差不超过0.6%时,该A级施工企业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中排名在前;在技术标评审前3名中有2个及以上A级施工企业符合加分条件并申请加分的,且均与初步排序第1名的报价相差不超过0.6%的,报价低的A级施工企业在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中排名在前。
第五十九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若最终评标分数出现相等,当期信用评价排序在前的排名在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相同,当期信用评价排序在前的排名在前。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除外)。
第六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价时,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修正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投标文件中没有列入的价格和优惠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第六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评标前,应集中学习《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招标补遗,严格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形成独立的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如有涂改应旁签,严禁使用铅笔打分、签署意见或签名。
第六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由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第六十四条 评标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和数据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开标记录、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无效标情况详细说明、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包括详细的评审过程,调整系数的确定,对一些重大偏差的评审意见和扣分依据等)、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根据授权推荐的中标人名单、信用评价A级企业使用信用评价加分情况、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以及澄清、说明或补正事项纪要。
第六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开标当天将信用评价A级企业使用信用评价加分情况报工管中心,工管中心汇总后在铁路建设工程网站公布。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招标人答复有异议的,可向总公司建设部或监察局投诉。
第六十七条 公示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或中标结果通知书。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因安全、质量问题、事故被停止投标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六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履约保证金按以下公式计算:
(一)(A-D)/A≤9%,提供合同价8%的银行保函。
(二)9%<(A-D)/A≤12%,除提供合同价8%的银行保函外,另外提供合同价1%现金担保。
(三)(A-D)/A>12%,除提供合同价8%的银行保函外,另外提供合同价2%的现金担保。
其中,A为最高投标限价扣除安全生产费后的费用,D为扣除安全生产费后中标合同价。
第六十九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七十条 招标人应当和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并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应当要求未中标的投标人退回施工图纸,并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中标人的施工图纸直接作为施工用图,份数不足的由招标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补齐。招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
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七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铁路局地区监督管理局和总公司建设部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20日内,铁路公司应将合同送工管中心备案,铁路局管项目管理机构应将合同送铁路局招标办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评标过程资料应纳入工程档案按有关要求由招标人保管。
第七十四条 招标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组织招投标工作。
招标人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责任,并纳入建设单位年度考核。
第七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依照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公正客观、独立自主地进行评审,对自己的评审意见负责。
评委专家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总公司向铁路监管部门提请从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除名并通知推荐单位。评委专家为总公司人员的,参照《铁路建设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十六条 招标人和招标监管人员发现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向总公司建设部和监察局反映。经查证属实后,总公司向铁路监管部门提请处罚。
总公司将投标人的违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要求招标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接受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人有行贿行为或送礼金礼品行为的,按照《关于共建规范廉洁铁路建设市场的意见》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利用外资(含国外贷款)的铁路建设项目招标执行国家及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签字背书,铁路公司须经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签字,铁路局须经分管局领导和招标项目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签字。
第七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家及总公司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总公司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铁总建设〔2014〕59号)同时废止。“四电”工程招标应同时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四电”工程招标管理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203号)相关规定。前发其他文件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铁路局,中铁工程、建筑、通号公司,中交集团,中建总公司,中电建集团,葛洲坝集团,中煤矿山建设集团,各设计院,中铁设计咨询集团,铁五院,中铁上海院,集装箱、投资公司,鉴定中心,铁道工程协会,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
中国铁路总公司办公厅 2015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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