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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四川卫生和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政策
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一、申报卫生副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 业工作满 2 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 业工作满 4 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 本专业工作满 5 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 本专业工作满 7 年。
二、申报卫生正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医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受聘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三、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4 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 务后,从事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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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业工作满 5 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 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7 年;
(6)医学中专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 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9 年,并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 5 年以 上。
四、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的学历及任职年限要求
(1)医学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5 年;
(2)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7 年。
五、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职称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 行)》(川职改〔 1992〕69 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聘任主治(管) 医(药、护、技)师岗位 3 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之一:
① ② ③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机关表彰者。
(3)医学中专毕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满 9 年,参加全国卫 生中级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
②
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满 9
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 3 年以上,获得省部 级科技进步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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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及以上奖励证书;
③
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满 9
年,其中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 5 年以上。
六、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正高级职称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卫生和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符合《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 行)》(川职改﹝ 1992﹞69 号)规定的。
(2)取得卫生或基层卫生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聘 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 3 年以上,在任期内获得以下荣誉 之一:
① ② ③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七、大学普通班毕业生范围
即在 1970 年— 1977 年春季入学的高等院校毕业生。 八、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
根据省职改办规定,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必须以周年满计算。 即:任职时间计算到当年 12月 31日,任职年限应扣除脱产参加学历 教育的时间。
九、离退休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要求
离退休后仍继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申报卫生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申报时须出具聘用、注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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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对口支援要求
1. 贫困地区支援时间。按照《关于全面实施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 生对口支
援“传帮带”工程,打造一支愿承担有水平可支撑的本土医 疗卫生人才队伍的意见》(川卫发〔 2017〕172 号)规定,申报卫生副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驻点工作 1 年;申报卫生正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对口支援 1 年,驻点工作可根据实际弹性 安排,原则上每月很多于 1周或每季度 3 周,累计驻点工作时间很多 于 12 周(累计时间很多于 3 个月)。
2. 非贫困民族县、服务薄弱地区(单位)对口支援时间。按照 《关于做好
非贫困民族县、服务薄弱地区(单位)对口支援“传帮带” 工作助推分级诊疗制度落实的通知》(川卫办发〔 2017〕122 号)规定, 申报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须累计驻点工作 1 年,其 中每季度连续驻点 1 个月,每年很多于 6 次,持续 2 年;申报卫生正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完,须累计驻点工作 3 个月,可每月或 每季度间隔前往帮扶单位工作,每年很多于 12 次,持续 2-3 年。
3. 未纳入统一安排的对口支援人员。未纳入川卫发〔 2017〕172 号、川卫
办发〔 2017〕122 号统一安排的对口支援人员,可在本人工作 单位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前提下,参照川卫办发〔 2017〕122 号文件规 定,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统筹安排到服务薄弱的基层医疗卫生单 位对口支援,并须报省卫生计生委对口支援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
4. 三州州、县两级及全省贫困县、民族县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一律 不安排与
职称晋升挂钩的长期下派驻点对口支援任务。
5.2017 年已到岗对口支援人员。根据川卫发〔 2017〕 173 号精神, 2017
年 12月 31日前按照对口支援任务安排已到岗的人员,按原计划 继续完成支援任务,服务基层时间可按川卫办发〔 2015〕104 号执行。
十一、进修学习要求
1. 临床、口腔类医师进修时间。根据《关于展开临床医师规范化 进修工作
的意见》(川卫发〔 2017〕166 号)规定,结合当前脱贫攻坚 工作实际情况,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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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规范化进修相关要求调整如下:
在 2020 年以前,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 生机构、省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的临床、口腔类医师,须在聘任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提供规范 化进修结业证明。
从 2021 年起,省、市(州)三级医疗机构、中央在川医疗卫生 机构、省级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等) 的临床、口腔类医师,须在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 提供规范化进修结业证明。
2. 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修时间。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卫生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仍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实践水平和工作业绩的规定》(川卫办 发〔 2015〕104号)执行,在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前, 须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完成连续 6 个月以上的进修学习。
3. 其他情况。任现职以来,临床医师规范化进修文件出台前被派 出进修学
习,并取得进修结业证书的,进修学习视为合格。
十二、免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人员范围 (一)免对口支援人员。
明确对口支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可免对口支援要求:
1. 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
2. 援外、援藏、援彝 1年及以上的; 3.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4. 在二甲及以下省级部门直属医疗卫生机构和省、市级急救调度
指挥中心、采供血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
5. 在部队团及团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3年及以上的; 6. 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2 年及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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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进修学习人员。
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进修学习要求:
1. 海外引进高层次人才;
2. 援外、援藏、援彝 1年及以上的;
3. 参加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服务期满, 且考核结
果为合格及以上的;
4. 取得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师转岗、骨干医 师培训合
格证的;
5. 取得省外或国外医疗机构同等时间进修合格证的临床、口腔类 医师。
十三、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对口支援和 进修学习要求
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对口支援和进修 学习参照全省统一要求执行。
十四、对口支援相关政策
1. 按规定完成对口支援任务,且考核合格的,对口支援期间免医 学继续教
育要求。
2.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援藏、援彝连续服务期满 1年及以上,且年 度考核结
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 1 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
十五、对口支援时间计算
对口支援要求连续工作的,一律不得累计计算服务时间。
对口支援时间只能用于当期申报评审,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 格时,不能再重复使用。
十六、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期间执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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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 围的暂行规定》精神,执业医师到基层对口支援和赴上级进修学习可 按原注册执业范围执业,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十七、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提供的对口支援证 明材料 凡列入对口支援服务范围的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非贫困 民族县、服务薄弱地区(单位)对口支援和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 口支援“传帮带”工程文件出台前,被派出对口支援,并按照川卫办 发〔 2015〕104号文件规定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申报卫生高级技术资 格必须提交《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对口支援基层工作自我鉴定及相关证 明表》或《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免锻炼登记表》。
贫困地区城乡医疗卫生对口支援“传帮带”工程人员只需要提供 派遣文件。 十八、对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弄虚作假的处理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提供 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虚假证明者, 3 年内不得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论文要求 十九、有效期刊
有效期刊是指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 ( http :
//www.gapp.gov.cn/ )查询到、公开发行,且专业性和学术 性较强的期刊。
二十、 A类期刊 A类期刊是指被收录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 览》、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核心版)》 的医学类期刊。
二十一、 B 类期刊
A类期刊所列目录以外,在国内公开发行,且业内公认度高的医 学类期刊列
入 B 类期刊。
二十二、有效论文 有效论文是指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在有效期刊上,且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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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字数 不得少于 1500 字的论文。文章清样、刊用通知、增刊不能认定为有效 论文。同刊物同一期上发表 2 篇及以上论文(论著)的,只认定为 1 篇。
论文须是本专业论文。
二十三、申报卫生高级职称论文要求 二十四、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论文要求 二十五、论著的要求
论著是医学论文体裁中常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具有特定的概念。 它是作者将自己科研或临床的成果、经验、体会,以严密的逻辑论证 规范形成的文字作品,是医学论文中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文体。论著应 具有四大特点:
1. 在写作的形式上有比较规范的要求,应包括文题、作者姓名、 单位、属
地、邮编,符合要求的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关键词、前言 (引言)、资料(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体会)和参考文献等 各项内容,且正文部分字数不得少于 2500 字。
2. 论著是作者从自己已占有的基本素材(第一性资料)出发,经 过科学、
严谨地整理、加工、分析、论证,得出论点并形成规范性的 文字作品。
3. 论著所表达的结论比较明确、可信,论文质量与学术价值较高。 4. 论著应为一次性文献(含循证医学的系统评价)。
二十六、论著的界定
论文的文体结构具备论著所要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不论是 否刊载于期刊论著栏内,均可认定为论著。如该论文不具备论著所要 求的各项规范内容及特点,即使刊载于期刊的论著栏目内,也不能认 定为论著。
二十七、提交论文的具体规定
论文扫描件应包括期刊封面、目录、论文正文等相关内容,并由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的负责核实文章真实性。
科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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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科研项目对评审的影响
科研要求不作为申报必备条件,作为评审时重要的参考项目,特 别对三级医疗机构应实行重点考察。
二十九、申报卫生高级职称的科研要求 三十、申报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科研要求 病历和专题报告要求 三十一、病历要求
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类申报人员,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治 (持)的原始病历复印件 3 份(不同年度各 1 份)。
1.所提供病历应遵循《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电子病历基本 规范(试
行)》要求,包括住院病历、疑难(死亡 ) 病案讨论、会诊、 抢救记录等。
2.所提供病历应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申报人员诊治疑难病例、 主持危重
病人抢救、主持查房、主持病例讨论等的水平水平。
3.所提供病历应真实有效,须为医院病案室存档病历的复印件。 对原病历
不得修改,不得重新撰写。严禁杜撰、编造病历。
对于不设病床的门诊部、诊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等机构临床类申报人员,可不提供病历,但须提供专题报告。
三十二、专题报告要求
非临床类申报人员须提交专题报告。专题报告是申报人员解决本 专业复杂疑难问题的经验和体会,能反映其专业实践水平和水平的书 面报告。申报人员应选择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持、参与展开的,且具有 较高代表水平的疑难复杂病例、实验室技术、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 结合国内外同行的先进技术和经验实行分析、讨论,参考文献要明确 注明出处。专题报告须按规定格式书写(具体要求见附件 3),字数很 多于 2500 字(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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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药学专业。就临床合理用药或药物不良反应等方面展开的监测、 调查和
分析。
2. 护理专业。 1 例疑难或危重病人的全程护理计划(从入院到出 院或死
亡 ) ,内容包括病史摘要、护理评估(提供主、客观资料 ) 、护 理问题、护理目标、护理措施、护理评价;总结 3-10 例同病种疑难或 危重病人护理过程的体会和经验。
3. 医技专业。使用、推广或创新本专业某项技术、方法等的分析 报告。 4. 预防医学专业。主持或参与处置本专业某次公共卫生事件的分 析报告。 5. 卫生管理专业。主持或参与展开某项卫生管理案例或项目的分 析报告。
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三十三、继续教育学习人员范围 按照《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 〔2017〕134 号)规定: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卫生计生专业技 术工作的人员。
三十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 并公布的
项目(含现代远程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由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 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公 布的项
目;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并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 布的项目;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
理学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 / 协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 员会备案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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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推广项目:面向全体在职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需要展开 的培训
(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或省卫生计 生委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现代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 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经各市(州)继续医学教 育委员会
评审、公布的项目(含市、州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项 目);省、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的社会团体申报并向同 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省直医疗卫生机构申报并向省继 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2. 单位自管项目包括:面向本单位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组织的 学术报
告、专题讲座、技能竞赛、手术技术操作演示、定期活动(临 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案例讨论会、大查房);自学、发表论文、出 版医学著作、科研立项、科技成果奖、撰写出国考察报告或国内专题 调研报告等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三十五、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1. 省级医疗卫生机构。
中级及以上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 25 学分。 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 1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 10 分(自学学分不超 过 3 分)。
2. 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
高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 25 学分。其中, Ⅰ类学分不低于 1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 10 分(自学学分不超过 3 分)。
中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 25 学分。其中, Ⅰ类学分不低于 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 15 分(自学学分不超过 3 分)。
3. 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高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 25 学分。其中, Ⅰ类学分不低于 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 15 分(自学学分不超过 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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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 25 学分。其中, Ⅰ类学分不低于 5 分;Ⅱ类学分不低于 2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 3 分)
4.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学分数不低于 20 学分,不要求 必须获得Ⅰ类学分,自学学分不超过 5 分。
5. 乡村医生。
每年获得学分不低于 8 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Ⅰ类学分。 副高理论考试 三十六、副高理论考试人员范围 所有卫生专业人员申报晋升卫生专业副高级职称前必须参加卫生 专业副高级技术资格理论知识考试且成绩合格。
三十七、副高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 副高级职称理论考试合格有效期为三年。
三十八、副高理论考试专业 申报人员应严格按照本人从事专业申报考试,若考试专业目录中 无从事专业,应选择近似专业或上一级专业报考。
按评审要求,考试专业必须与申报评审专业相一致。 三十九、副高理论考试内容
考试侧重于应用、分析与综合、创新三个层次,涉及基础理论、 专业知识、学科发体现状和趋势等。不指定考试用书。
四十、副高理论考试方式
除个别专业外,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实行。 四十一、高级职称申报程序
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坚持按程序申报。申报 人员所在单位须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并按相关规定实行公示。经公示 无误后,上报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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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卫生计生委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 人员由市州卫生计生委或省级主管部门统一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卫生高 评委,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将材料直接上报省卫生高评委。
离退休后仍受聘继续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医药卫生技术人员申报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经档案所在单位出具确系本单位退休的证 明,并委托现执业机构按程序申报。
省卫生高评委不受理个人申报。 四十二、高级职称公示要求
省级相关部门、市(州)卫生计生委和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在 组织申报、考核推荐申报人时,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在高 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中试行公示制度相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办发 〔2003〕171 号),对申报人基本情况和业绩贡献在本单位实行公示, 公示时间很多于 7 天。
申报人基本情况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 专业、工作经历、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时间、副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年度考核情况、进修学习和服务 基层情况。
申报人任现职以来业绩贡献公示内容:思想政治表现及职业道德、 从事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获奖情况、专利证书、鉴定验收项目、论 文(公开发表的需注明刊物期数 ) 、著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如系合 作取得的业绩贡献,应注明本人排名、承担的内容、份额和所起作用。
公示期内有情况反映的,要即时实行核实,以适当方式向相关单 位、相关人员反馈核实结果,并在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相关情况。
四十三、申报材料推荐审核责任制
推荐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推荐程序的规范性和推荐结果 的公正性负责,要指定专人对所推荐、接收的评审材料实行认真审核, 按照要求签字、盖章,并注明经办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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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对虚假申报材料的处理
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一经查实,属于申报人责任的, 取消当年申报参评资格或评审通过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高级技术 资格;属于单位责任的,按照医院等级评审相关规定处理;属于主管 部门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四十五、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水平考试不作为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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