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确保出厂食品质量合格,如实记录出厂食品检验合格证和质量安全状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厂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出厂前自行对我厂生产的食品进行批批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批批检验。
三、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我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备必备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应依法经检验合格和校准,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剂应完好齐备并在有效使用期:
2、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经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 3、每年必须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两次以上的全项检验,并于与制定检验机构进行一次对比检验同时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四、我厂委托市检测中心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符和下列规定: 1、检验并索取受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书; 2、与受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
3、由检验机构现场抽取检验样品并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与企业现场人员双方核对后签字生效
五、我厂建立和保存了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的原始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验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人
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购置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内容。
六、我厂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留存样品应与出厂检验样品数量等量,食品保质期少于两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1目的
确保终产品合格,维护公司利益和消费者的权益。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终产品的检验。 3 职责
3.1质量技术部负责对最终产品的检验。
3.2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协助质检员对终产品的检验。 4 程序
4.1出厂检验是公司对产品的最后一次质量考核,也是判定产品是否满足客户要求的重要手段,因此,出厂检验应严格按照标照要求进行检验。
4.2化验员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并做好详细记录。
4.3若某些项目公司化验室无法完成检验时,应由质量技术部安排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
4.4终产品检验完成后,由质量技术部人员判断产品是否合格。若合格,则出具《出厂检验报告》,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允许出库;若判定为不合格,则按照《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理。
4.5 每一次终产品检验完成,质检员都应做好详细的记录,记录应清晰、完整,并且能准确反应食品的质量状况。
4.6每批次产品均应有留样,留样应放存于专设的留样库(或区)内,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
4.7质检员应得到质量负责人的授权,并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实施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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