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系统主要设计规范强条.xls
2023-03-26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条文号7.0.93.1.43.13.14.1.44.2.44.2.54.2.84.2.94.2.104.2.114.2.154.2.164.2.174.2.184.2.214.2.234.2.244.2.254.2.274.2.284.2.324.3.54.3.134.3.184.3.194.3.204.3.214.3.234.3.244.3.274.4.64.4.74.4.284.5.64.5.74.5.84.5.94.5.134.5.144.5.204.5.314.6.64.6.74.6.94.6.104.6.134.6.154.6.184.6.254.6.277.1.93.0.35.0.45.0.55.0.73.0.35.2.25.2.35.2.49.0.13.0.35.1.76.0.27.0.49.0.11.0.31.0.41.0.72.0.12.0.42.0.52.0.63.0.13.0.36.0.16.0.26.0.33.2.53.5.63.5.73.6.74.2.44.2.54.6.64.7.6内容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高风险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文物系统博物馆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27 执行。2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按照《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A38 执行。3 重要物资储存库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划分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安部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的规章,并按第4.1.1 条的原则进行确定。4 民用机场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民用机场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表4.1.4-1 的规定。 5铁路车站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和公安部的有关管理规章,根据国内各铁路车站的性质、规模、功能进行确定,并符合表4.1.4-2 的规定。周界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2 陈列室、库房、文物修复室等应设立室外或室内周界防护系统。监视区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紧急报警按钮和对讲装置。2 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像机,对文物可能通过的地方都应能够跟踪摄像,不留盲区。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文物库房应设为禁区。3 库房内必须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4 库房内通道和重要部位应安装摄像机,保证24 小时内可以随时实施监视。5 出入口必须安装与安全管理系统联动或集成的出入口控制装置,并能区别正常情况与被劫持情况。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展厅内应配置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装置。2 珍贵文物展柜应安装报警装置;并设置实体防护。3 应设置以视频图像复核为主、现场声音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视频图像应能清晰反映监视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以及走动、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监控中心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2 应对重要防护部位进行24h 报警实时录音、录像。4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防盗安全门上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室外通道应安装摄像机。5 应安装防盗窗。文物通道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文物通道的出入口门体至少应安装机械防盗锁。2 文物通道内应安装摄像机,对文物通过的地方都能跟踪摄像。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2 库房墙体为建筑物外墙时,应配置防撬、挖、凿等动作的探测装置。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第4.2.10 条第1、2 款的规定。2 应设置现场声音复核为主,视频图像复核为辅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4.2.10条3款的性能要求。监控中心(控制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3 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文物卸运交接区应符合第4.2.7 条第1、2 款的规定。文物库房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第4.2.9 条第1 款的规定。2 应符合第4.2.16 条第2 款的规定。3 库房应配置组装式文物保险库或防盗保险柜。4 总库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展厅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1 采取入侵探测系统与实体防护装置复合方式进行布防。2 应符合第4.2.10 条第2 款的规定。3 应设置声音复核的报警信息复核系统,并满足第4.2.10 条第3 款的性能要求。监控中心(值班室)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3 应安装防盗安全门、防盗窗和防盗锁。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2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2 入侵探测器启动摄像机或照相机的同时,应联动应急照明。4 应配备不低于8小时的备用电源,系统断电时应能保存以往的运行数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3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5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 中表4.3.1-1 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 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安全管理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3 主机必须具备运行情况、报警信息和统计报表的打印功能。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采取实体防护措施。2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1)存款业务区应有2 路以上的独立防区,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4 个。2)营业场所门外(或门内)的墙上应安装声光报警装置。3)监控中心(监控室)应具备有线、无线两种报警方式。3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1)应能准确探测、报告区域内门、窗、通道及要害部位的入侵事件。2)现金业务库区应安装2 种以上探测原理的探测器。4 各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1)应能实时监视银行交易或操作的全过程, 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2)存款业务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3)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4)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5)现金业务库清点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复点、打捆等操作的过程。5 各业务区应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和声音/图像复核装置。1)存款业务区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安装联动互锁门。2)现金业务库守库室、监控中心出入口应安装可视/对讲装置。3)在发生入侵报警时,应能进行声音/图像复核。4)声音复核装置应能清晰地探测现场的话音和撬、挖、凿、锯等动作发出的声音。5)对现金柜台的声音复核应能清晰辨别柜员与客户对话的内容。7 监控中心应设置安全管理系统。1)安全管理系统应安装在有防护措施和人员值班的监控中心(监控室)内。2)应能利用计算机实现对各子系统的统一控制与管理。3)当安全管理系统发生故障时,不应影响各子系统的独立运行。4)有分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设在有安全管理措施的区域内。对具备远程监控功能的分控中心应实施可靠的安全防护。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符合第4.3.5 条第1 款的规定。2 应符合第4.3.5 条第2 款及其第1、2 项的规定。3 应符合第4.3.5 条第3 款及其第1 项的规定。4 应符合第4.3.5 条第4 款的规定。应安装报警装置,对撬窃事件进行探测报警。应安装摄像机,在客户交易时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客户面部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对使用以上设备组成的自助银行应增加以下防护措施:1 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发生的入侵事件进行探测。离行式自助银行应具备入侵报警联动功能。2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装填现金操作区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活动情况。3 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对进入自助银行的人员进行监视录像,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人员的体藐特征,但不应看到客户操作的密码。应安装声音复核、记录及语音对讲装置。4 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设备,对装填现金操作区出入口实施控制。紧急报警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度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应采用“一级报警模式”,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报警声级,室内不小于80dB(A);室外不小于100dB(A)。4 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4.3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4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 中表4.3.1-1 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 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采用数字记录设备录像时,高度风险区每路记录速度应为25 帧/秒。音频、视频应能同步记录和回放;其他风险区录像的数字记录设备,每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6 帧/秒。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4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2 设置的控制点及控制措施须确保在发生火警紧急情况下不能妨碍逃生行为并应开放紧急通道。系统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其容量应适应运行环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应至少能支持系统运行0.5h 以上。安全防范工程选用的设备器材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时,前端设备应尽可能设置于爆炸危险区域外;当前端设备必须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应选用与爆炸危险介质相适应的防爆产品。监控中心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3.13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二级防护安全防范工程的监控中心应为专用工作间,并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紧急报警装置,与当地公安机关接处警中心应有通讯接口。民用机场安检区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包括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金属探测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验仪、防爆装置及其他附属设备;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能对进行安检的旅客、行李、 证件及检查过程进行监视记录,应能迅速检索单人的全部资料。民用机场航站楼的旅客迎送大厅、售票处、值机柜台、行李传送装置区、旅客候机隔离区、重要出入通道及其他特殊需要的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及时记录。旅客候机隔离厅(室)与非控制区相通的门、通道等部位及其他重要通道、要害部位的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机场控制区、飞行区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防设施建设标准》MH7003的要求实施全封闭管理。在封闭区边界应设置围栏、围墙和周界防护系统。飞行区及其出入口,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装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和防冲撞路障。应符合4.5.6、4.5.7、4.5.8 条的规定。飞行区的出入口应设置出入口控制装置及防冲撞路障。应符合4.5.7 条的规定,摄像机数量可根据现场情况,适当减少。监控中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13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设置防盗安全门与紧急报警装置。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行包房应设置防爆安检系统。旅客进站广厅应设置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手持金属探测器、爆炸物检验仪、防爆装置及附属设备;行包房应设置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进出站交通要道、客技站及其它有安防监控需要的场所和部位,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铁路车站要害部位,车站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供水设施等重点场所和部位,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铁路车站的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行包房、货场、货运营业厅(室)、编组场,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行包房应设置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进出站交通要道,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铁路车站要害部位应分别或综合设置周界防护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含紧急报警装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铁路车站的旅客进站广厅、旅客候车区、站台、站前广场、进出站口、站内通道,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根据现场情况摄像机数量可适当减少)。铁路车站售票场所(含机房、票据库、进款室)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率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100%检验。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系统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矩阵切换和数字视频网络虚拟交换/切换模式的系统应具有系统信息存储功能,在供电中断或关机后,对所有编程信息和时间信息均应保持。监视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应具有原始完整性。图像记录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系统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含图像编号/地址、记录时的时间和日期。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2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3 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4 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 2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3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4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 5 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6 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时。系统安全性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系统供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系统应不需设置即能恢复原有工作状态。出入口控制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软件及信息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钥匙)信息及各记录信息不得丢失。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采用非编码信号控制和/或驱动执行部分的管理与控制设备,必须设置于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执行部分的输入电缆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外的部分,应封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应不低于镀锌钢管。系统安全性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系统必须与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的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在公用电信网络已实现光纤传输的县级及以上城区,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通信设施应采用光纤到户方式建设。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应以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通信管道建设规划必须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对于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楼外预埋通信管道英语建筑物的建设同步进行,并应与公用通信管道相连接。城市的桥梁、隧道、高等级公路等建筑应同步建设通信管道或留有通信管道的位置。必要时应进行管道特殊设计。在终期管孔容量加到的宽阔大路上,当规划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等于或大于40m时,应在道路两侧修建通信管道或通道;当小于40m时,通信管道硬件在用户较多的一侧、并预留过街管道,或根据具体情况建设。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的确定应符合下列条件:3 通信管道与通道路由应远离电蚀和化学腐蚀地带。5 应避免在已有规划而尚未成型,或虽已成型但土壤未沉实的道路上,以及流沙、棚浆地带修建管道与通道。通信管道与通道应避免与燃气管道、高压电力电缆在道路同侧建设,不可避免时,通信管道、通道与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3.0.3的规定。表3.0.3 电通信管道、通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及建筑物间的最小净距表通信管道的埋设深度(管顶至路面)不应低于表6.0.1的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混凝土包封或钢管保护。表6.0.1 路面至管顶的最小深度表(m)进入人孔处的管道基础顶部距人孔基础顶部不应小于0.4m,管道顶部距人孔上覆底部不应小于0.3m。当遇到下列情况时,通信管道埋设应作相应的调整或进行特殊设计:1 城市规划对今后道路扩建、改建后路面高程有变动时。2 与其他地下管线交越时的间距不符合表3.0.3的规定时。3 地下水位高度和冻土层深度对管道有影响时。紧急广播系统的应备功能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公共广播系统有多种用途时,紧急广播应具有最高级别的优先权。公共广播系统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向相关广播区播放警示信号(含警笛)、警报语声文件或实时指挥语声。2 以现场环境噪声为基准,紧急广播的信噪比应等于或大于12dB。火灾隐患地区使用的紧急广播传输线路及其线槽(或线管)应采用阻燃材料。具有室外传输线路(除光缆外)的公共广播系统应有防雷设施。公共广播系统的防雷和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的有关规定。用于火灾隐患区的紧急广播扬声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广播扬声器应使用阻燃材料,或具有阻燃后罩结构。除用电力载波方式传输的公共广播线路外,其他公共广播线路均严禁与电力线路共管或共槽。公共广播功率传输线路的绝缘电压等级必须与其额定传输电压相容;线路接头不应裸露;电位不等的接头必须分别进行绝缘处理。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公共建筑或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所设置的应急响应系统,必须配置与上一级应急响应系统信息互联的通信接口。机房工程紧急广播系统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必须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照明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一致。条文理解规范号《综合布线设计规范》设计说明系统图平面图筛查情况GB50311-2007▀▀▀▀▀▀▀▀▀▀▀▀▀▀▀▀▀▀▀▀▀▀▀▀▀▀《▀▀▀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
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2007▀▀▀▀《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2007▀▀▀《住宅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通信管道与通信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公共广播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2010
▀▀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526-2010▀▀▀《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50314-2015▀▀▀▀▀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