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艳梅、陈家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商洛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0.11
【案件字号】(2021)陕10民终56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炜李楠邓昊宇 【审理法官】姚炜李楠邓昊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桂方根;程艳梅;陈家强 【当事人】桂方根程艳梅陈家强 【当事人-个人】桂方根程艳梅陈家强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桂方根;陈家强 【被告】程艳梅
【本院观点】桂方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1 / 3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桂方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桂方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桂方根负担。 【更新时间】2022-09-23 03:52:29
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程艳梅、陈家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民终56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方根。 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艳梅。 原审原告:陈家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桂方根因与被上诉人程艳梅、原审原告陈家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商南县人民法院(2021)陕10某某民初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桂方根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桂方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 2 / 3
下:
裁判结果 准许桂方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桂方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姚 炜 审 判 员 李 楠 审 判 员 邓昊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斌 书 记 员 刘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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