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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新冠病毒租赁纠纷)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民事上诉状(新冠病毒租赁纠纷)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广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州市*******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13MA59ADQROM.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年*月19日出生,汉族,住花都区狮****房,公民身份号码:4************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女,19**年**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中约10号506房,公民身份号码441222************。

上诉人因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0)粤0****民初5**8号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原判决第一、二、五项判决;依法改判第四项判

决;维持第三项判决;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事实理由:

一、上诉人已于2020年1月15日支付2020年2月租金2500元,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因此判决错误;

二、2020年1月爆发新冠病毒疫情,2月初已非常严重,全国绝大

多数地方都启动一级响应,对人员流动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政府虽未强制关闭酒店等行业住宿的规定,但实际上上诉人的酒店根本无人入住。国内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国外疫情又紧接着爆发,大有蔓延全球之势(事实上疫情到现在还在全球蔓延,何时得到控制根本无法预知)。在此情况下,政府部门及专家学者都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呼吁人们注意个人卫生,提高防疫意识,加强防疫措施。一句话,在当时,新冠病毒何时结束,何时恢复正常生活、生产,没有那个专家,甚至国家可以给出明确的期限。

这完全符合合同法及民法总则的不可抗力规定,应认定为不可抗力,上诉人享有解除权。因此,原判决认定疫情的影响是短期的、暂时的,是事后诸葛,完全脱离了上诉人当时所处的不可预知、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状况。

双方的租赁合同期限为2015年12月13日至2021年3月13日,上诉人已经严格按约定履行了4年合同,且只剩下1年的租期,如果不是遇到疫情,绝不会中途解约。短租酒店行业本身就是一个投资大,利润少的行业,每月盈利就非常少。根据当时疫情爆发的情况看,疫情对行业的影响至少半年以上,而上诉人实际可以正常经营的期限少于半年,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上诉人将面临巨大的亏损,上诉人继续履行合同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当然,如果有人认为上诉人的合同目的就是为了亏损除外。为了诚

信及共度时艰,上诉人积极与被上诉人沟通减租,但被上诉人坚决不同意。无奈,上诉人只好依法按约定解除合同。因此,不管从不可抗力解约,还是以公平原则来评判,上诉人都不应承担解约的责任。

三、上诉人虽是一人公司,但有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每年都编制

财务会计报告并经过审计。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上诉人的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软装配置所欠物品部分在上诉人仓库,根据民法、合同法相关

规定,应当判决由上诉人返还原物,不应直接判决由上诉人赔偿。

其他所欠物品,应该按折旧后的价值进行赔偿,不应判决按原价赔偿。

综上,原判决部分事实认定不清,使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广州*********有限公司

***

二0二0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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