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
3 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14]第13号
3.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 3.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第1号 3.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93号
4 管理职责
4.1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和要点的制定和实施。 4.2各部门及项目部负责具体实施。
5 内容及要求
5.1责任倒查范围
5.1.1基层单位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5.1.2发生较大火灾、塌方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5.1.3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事故的; 5.1.4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5.2责任倒查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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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发生事故后,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组的批复,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5.2.2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5.2.3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5.2.4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5.2.5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5.2.6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5.2.7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 5.2.8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5.2.9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5.2.10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5.2.11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
5.2.12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5.2.13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所有从业人员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2.14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5.2.15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责任倒查的程序
5.3.1安全生产委员会认为符合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
5.3.2根据事故情况,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报请并协同各级安监部门进行责任倒查。 5.3.3安全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向公司提交倒查报告。 5.3.4如公司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上报各级安监部门处理。
5.3.5待收到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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