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文件 海南省林业局 海南省水务厅
琼财农[2012]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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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项目资金(第一批)的通知
财政局,农业、林业、渔业、水务主管部门:
为推动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2012年预算资金安排和有关
要求,现就做好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第一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财政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有固定的办公、服务场所及必要的设施。
(二)合作社依法经工商注册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经民政注册成立。注册时间应在2010年3月1日之前。
(三)2010-2011年不得连续获得农民合作组织专项资金支持。
(四)会计核算规范。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财会[2007]15号)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专业的会计核算人员。总账、各类明细账账册齐全、记账准确、完整,能全面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鼓励使用电脑会计软件记账。
(五)运行正常,具有一定的带动能力,能有效地为合作社员提供农业专业服务。重点支持已经形成规模、具有一定产业基础、辐射带动能力强、民主管理好、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合作组织。农民用水协会必须能正常收取灌溉用水水费,且能维持协会正常运转。
二、财政资金支持的范围与环节
(一)财政资金支持范围。一是引进新品种和推广新技术;二是雇请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三是对合作社成员开展专业技术、管理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四是组织标准化生
产;五是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和保鲜;六是获得认证、品牌培育、营销和行业维权等服务;七是农民用水户协会管护农田水利设施支出;八是改善服务手段和提高管理水平等其他支出。
(二)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财政资金支持环节不得超过3个,且不得用于人工费(除专家劳务费除外)、水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车辆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土地租金及平整等支出。所聘请专家应具备专业技术职称。
三、项目申报控制数
根据预算资金安排及各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立情况,现下达你市(县)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申报控制数 万元,每个项目申报额度25万元。
四、项目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组织项目申报。本申报通知下达后,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牵头会同市县农业、林业、渔业和水务等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公开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和发动,积极组织符合要求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申报项目。
(二)项目申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按照申报通知要求,认真准备申报材料,并向所在市县财政和对口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三)项目初审。接受项目申请后,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所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做好评审会议签到记录。专家组构成中,每个项目类别至少有一名该
领域的技术专家,同时至少有一名财务专家。参与初审的专家应当具备一定的技术职称,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专家组应从各自专业角度对项目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财务状况等方面出具评审意见。
(四)资金申请。初审结束后,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评审情况和下达的控制数,会同有关项目主管部门择优确定上报项目,并会同拟上报项目所属主管部门,采取联合行文的方式于4月2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专项资金申请,同时抄送相关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及农业主管部门应对其申报的项目内容和材料的真实性、可行性和合规性负责。
(五)资金申请材料。市县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应报送以下材料:1.正式资金申请文件(文件中应对申报项目按照优劣进行排序);2.相关附件(附件1-4);3.专家评审意见书(含财务状况意见);4.合作组织章程、财务制度、机构代码证、注册登记证等复印件;5.合作社入社社员证明(社员明细及签印等);6.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运行正常证明;7.项目组织申报与评审会议签到表;8.评审专家职称复印件;9.2010-2011年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六)项目复核及资金拨付。收到市县项目推荐材料后,省财政厅将组织省级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对市县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组织对项目进行实地查看。对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省财政厅按有关程序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市县财政部门。
五、有关要求
(一)资金支出要求。2010年农合组织资金未全部支出的市县,按照未支出项目数量相应核减该市县本批的审批数量。若在检查中发现此项支出有虚假,将扣除该市县下一批次的申报数量。
(二)材料装订要求。每个项目所有申报材料(包括第四大点第五小点中1-9项申报材料清单)应当参照普通书本形式,胶封装订成册,不得使用透明软夹、打孔装订或订书机装订。装订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符合条件,不给予资金安排考虑。
(三)申报控制数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申报通知下达的控制数申报项目,超过控制数申报的,该市县本批次申报的所有项目均不予安排。
(四)申报材料要求。各市县财政部门必须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的材料清单申报项目,不得有漏项,并确保所有需要填列的内容完整、真实。
附件:1. 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 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情况表 3. 2010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支出情况表 4. 项目绩效目标表
5. 2012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资金控制数分配表
(不发市县)
(此页无正文)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海南省林业局 海南省水务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打印 打字员:王燕燕 校对:周德阳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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