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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企业化验室检验制度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屠宰场化验室检验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屠宰场化验室检验工作,切实保障屠宰检疫质量,根据《食品安全法》和《甘肃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化验室应配备:水分检测仪、显微镜、天平、瘦肉精检验、染色、取样、样品保存等必须的仪器设备,建立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及检验规程。配备专职或兼职化验员,化验员必须熟练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条 屠宰检疫化验室应根据不同的检验目的,采取相应的受检样品。

第四条 样品采集时必须按照采样规定采集,样品采集部位、数量应符合要求。

第五条 检验过程中应遵循安全、卫生原则,做好人身防护,严防感染。

第六条 化验时应严格按规定程序检验,对应检项目不得漏检,以保证检验结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 检验人员应密切配合、认真操作、仔细观察、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八条 检验后的有毒、有害试剂及废弃物等,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使用后的试管、器皿、器械等应做好清洗、消毒及化

验室的清扫消毒工作。

第十条 检验的项目、内容和结果应及时填好检验记录,检出的病害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检验记录归档保存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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