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有土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工作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和前期工作单位的职责,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通知》、厦门市土地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期工作。
第二条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土地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土总)、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部门组成土地出让方案初审小组,市政、水务、电业等相关部门予以配合,联合审查拟出让项目的前期工作以及土地出让方案。
第三条 出让市级储备用地的工作由市土总作为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的具体工作;出让区级储备用地的工作由各区政府作为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并指定区属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市土总全面负责调查拟出让项目前期完成情况,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予以配合。具体工作详见本标准第四至八条。
第四条 按照“双月8日加9月8日成交土地”和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要求,市国土房产局等部门安排每批次拟出让项目,土地出让方案初审小组于成交日上个双月10日与7月10日前召开初审会,联合审查拟于双月8日与9月8日成交项目,通过初审会审查后项目提交成交日上个双月与7月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在初审小组召开初审会前45天根据年度出让计划提出每批次拟出让项目报市国土房产局与市规划局,市规划局于成交日上个双月7日与7月7日前确定每批次出让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咨询设计方案。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于成交日上个双月3日与7月3日前按本标准第四至八条完成每批次拟出让项目前期工作并向市国土房产局提交关于土地出让方案的意见,同时抄送市土总。
市土总于成交日上个双月3日与7月3日前完成每批次拟出让项目前期工作调查,于成交日上个双月8日与7月8日前完成前期工作调查报告并制作土地出让方案报初审会审查。
第五条 拟出让项目必须完成农转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涉及农转用的项目,必须具备农转用批准文件、用地批文等证明文件;涉及征地的项目,必须具备征地协议书、土地交接书等证明文件;涉及拆迁的项目,必须具备完成拆迁安置、移交手续等证明文件。
第六条 拟出让项目土地的初始、变更、抵押、注销登记和查封等土地权利状态项目前期责任单位应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查询,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应予以协助。
拟出让项目土地为原已批国有土地的,必须收回,解除抵押等他项权利,注销原土地登记,具体由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负责落实。 第七条 拟出让项目的场地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按照四至坐标进行放样界定出让用地范围并修建围墙。
(二)拆除(迁移)地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坟墓、杆线、广告牌、树木、排洪渠等)。
(三)充分调查处理地下埋藏物情况(如地下管线、人防工事等),若因情况不详或不实,土地取得方在施工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后应立即报告,前期工作单位应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处理并同时报相关主管部门,处理经费纳入前期开发成本。 (四)按以下要求进行场地处理:
1、地块所在片区已编制修建性详规并通过规划局审定的,按该片区修建性详规中要求的场地标高平整场地;
2、地块所在片区尚未完成修建性详规或修建性详规尚未通过规划局审定的,原则上按照边界市政道路标高平整场地;
3、对于山地等特殊地形地块,可仅对场地进行表层清理。
(五)对地质条件较特殊的场地进行地质初勘,对于处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场地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六)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拟出让项目周边的市政、电力等配套应达到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出让前出让用地边界的道路工程及配套市政管线应修建到位或已经开工建设。未开始修建的,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应完成进出场地临时通道的修建工作,同时完成规划道路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并报规划部门批准,明确建成时间。 周边规划道路建设用地(含施工影响线)涉及的权属、场地也应达到本标准第五、六、七条的规定。
(二)市级储备用地配套道路工程及管线(包括各专业管线)由市发改委负责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建设资金,由市土总组织建设;区属项目配套道路工程及管线由(包括各专业管线)各区政府安排建设资金并组织建设。
(三)电业部门明确项目永久性用电、施工用电接引方案及有效期限,包括电源接引点、接引路径、从永久性电源接引点引接电源至项目的投资费用(估算)等。
(四)水务部门明确项目永久性用水、施工用水接引方案,包括水源接入点、接引路径、从供水源点接引至地块周边的投资费用(估算)等。
(五)周边规划配套道路建成并质量验收合格后,按照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体制向市、区市政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
第九条 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应承担因前期工作未达标而导致的土地出让合同违约等相关责任。市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追究造成违约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责任。
第十条 本标准由市国土房产局、市规划局解释。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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