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出售、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随时申报。
2、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屠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3、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5、动物及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方可离开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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