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若原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时,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02) a.若持票人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该背书行为无效 b.在特定条件下,持票人可以将此票据再行背书转让
c.若持票人再行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现持票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d.此票据只能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不能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答案及解析:c 依据《票据法》第34条的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做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2.张某向李某背书转让面额为10万元的汇票作为购买房屋的价金,李某接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如果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合意解除,则张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权利?(03)
a.请求李某返还汇票
b.请求李某返还10万元现金
c.请求从李某处受让汇票的第三人返还汇票 d.请求付款人停止支付票据上的款项
答案及解析:b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张某可依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请求李某返还价金。故a、c、d项是不正确的。
3.乙公司在与甲公司交易中获金额为300万元的汇票一张,付款人为丙公司。乙公司请求
承兑时,丙公司在汇票上签注:“承兑。甲公司款到后支付。”下列关于丙公司付款责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03)
a.丙公司已经承兑,应承担付款责任
b.应视为丙公司拒绝承兑,丙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c.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后,丙公司才承担付款责任
d.按甲公司给丙公司付款的多少确定丙公司应承担的付款责任
答案及解析:b 根据《票据法》第43条: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故选b
4.甲公司于2004年4月6日签发一张汇票给乙公司,到期日为2004年7月6日。乙公司于2004年5月6日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被拒绝。乙公司遂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在此汇票上的背书属于什么性质? a.回头背书 b.限制背书 c.期后背书 d.附条件背书
答案及解析:c 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时所为的背书。根据票据法第36条的规定,期后背书应当属于无效背书,不能发生一般背书的效力,而只具有通常的债权转让的效力。但期后背书的背书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
5.甲公司在交易中取得汇票一张,金额10万元,汇票签发人为乙公司,甲公司在承兑时被拒绝。其后,甲公司在一次交易中需支付丙公司10万元货款,于是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承兑时亦被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B.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交易中的对价
C.丙公司有权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其给付汇票上的金额 D.丙公司应当请求甲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答案及解析:A
二、多项选择题
1.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02) a.前手背书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出票人
答案及解析:acd 《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付款人是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而非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因此b是错误的
2.依据我国《票据法》,下列有关本票与支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02)
a.本票包括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
b.本票的基本当事人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c.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d.支票可以背书转让
答案及解析:cd 《票据法》第91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c正确。支票可以背书转让,因此,d正确。我国《票据法》只允许签发银行本票,而不允许签发商业本票。因此,a不正确。《票据法》第73条规定:“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承诺自己付款,所以,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两人:出票人与收款人,而无付款人,b不正确。
3.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易中获面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乙公司,付款人为丙公司,汇票上有丁、戊两公司的担保签章,其中丁公司担保80万元,戊公司担保20万元。后丙公司拒绝承兑该汇票。以下判断哪些是正确的?(03) a.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可以向乙公司追索100万元
b.甲公司在被拒绝承兑时只能依据与乙公司的交易合同要求乙公司付款 c.甲公司只能分别向丁公司追索80万元和向戊公司追索20万元 d.丁公司和戊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及解析:ad 票据法第61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51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甲公司在与乙公司交易中获汇票一张,出票人为丙公司,承兑人为丁公司,付款人为戊
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11月30日。当下列哪些情况发生时,甲公司可以在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04) a.乙公司申请注销法人资格 b.丙公司被宣告破产 c.丁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d.戊公司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答案及解析:cd 票据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5.甲向乙开具金额为100万元的汇票以支付货款。乙取得该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丁再背书转让给戊。现查明,甲、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丙为未成年人,票据金额被丁变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尽管甲、乙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B.尽管丙为未成年人,但其在票据上的签章仍然有效 C.尽管票据金额已被丁变造,但该汇票仍然有效 D.戊不能向甲、乙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 答案及解析:A C
三、不定项选择
甲股份有限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在其营业范围中增加“制售成衣”一项,但尚未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与乙纺织厂签订一项定购布料的合同,并代表公司签发以某银行为付款人、乙为收款人的汇票一张给乙,作为定金。乙因欠丙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又背书转让给丁。票据到期后,丁涂销了乙的背书。请回答以下89-92题。(03)
89.对甲公司变更公司章程的行为,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其是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故不能发生变更效力
b.董事会可以对此作出决议,但其未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而不发生变更效力 c.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自决议生效时发生变更效力
d.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自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变更效力 答案及解析:c 公司法第103条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第107条:“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90.对甲公司与乙纺织厂之间的购货合同,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手续,故无效 b.因董事长刘某未经授权,故无效
c.尽管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管理方面的规定,但购货合同有效 d.购货合同如获得甲公司的追认即有效
答案及解析:c 公司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超出经营范围所实施的民事活动就绝对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91.对甲公司董事长刘某代表公司签发的票据的效力,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因甲公司尚未办理营业范围的变更登记,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b.因刘某未经授权,故签发票据的行为无效 c.因该汇票以支付定金为目的,故该票据无效 d.该票据有效
答案及解析:d 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单纯的金钱支付关系,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至于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有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92.对于丁的涂销行为产生的后果,下列判断中正确的是: a.丁提示付款时,某银行可以背书不连续而拒绝付款
b.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c.若丁提示付款而某银行拒付时,丁可以向丙行使追索权 d.丁的涂销行为导致该票据无效
答案及解析:ac依《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第5条规定,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依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依票据法第31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四、案例分析题
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 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
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
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
1.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2.不合法。丙公司的行为实为抽逃公司资金。 3.无效。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关系的股东表决决定。
4.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
5.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丁公司与B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有效,故B银行破产债权成立;但该担保是保证担保,B银行不享有担保物权,无权优先受偿。乙公司的请求应当支持。乙公司仍是A楼房的产权人,故其可依法收回该楼房。 6.债权人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和某会计师事务所追索。甲公司虚假出资,丙公司非法抽逃资金,应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某会计师事务所明知丁公司设立时甲公司出资不实,仍予验资,应在其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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