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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工作指引

2022-01-07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履行主体责

任工作指引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莞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通知》(东府办函[2018]705号),根据《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落实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的指导,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建设指引。

重点单位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应当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架构,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建设、制度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培训。加强风险点、危险源防控管理,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性、生产需要,采取个性化的气象保障措施。

一、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组织架构

重点单位应落实气象灾害防御责任和岗位职责,设立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构或指定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

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

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部门的负责人是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其应当了解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要求,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负责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日常工作,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联络人。

重点单位要将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应急管理人、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写进本单位有关安全应急救援文件,条件允许的,应当上墙予以公开并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

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及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名单应报送市气象局及当地有关防灾部门。人员或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报备。

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基础建设

我市主要受11类气象灾害影响,其中暴雨、台风(大风)、雷电等气象灾害影响较大。重点单位应当落实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开展气象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辨识,加强防风、防涝、防雷等工程设施建设,设置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发布终端,配置相应的应急所需物质,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重点单位建设设计文件中应当有防风、防涝、防雷等工程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建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安装,并且通过验收合格。重点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种

类,加强相应灾种的防御设施建设。

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发布终端设置方面,需要进一步拓宽信息接收、发布渠道和覆盖面,提高时效,确保收得到、传得畅、用得好。接收、发布终端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甚高频广播、电话机、手机、传真机、计算机或者电子显示屏等。重点单位应在办公楼等人流较多的显著位置设置面向公众的电子显示屏和大喇叭,涉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等场所的,进出人员需配备防爆对讲设备,以便及时接收、传播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重点单位应每年落实经费做好防风、防涝、防雷等设施的保养维护。投入使用的防雷设施必须依法落实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制度。重点单位应委托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认定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并在东莞市气象局建立信用档案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可报东莞市气象局登记审核合格。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每年一次。

三、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建设

制度建设有助于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岗位责任,并逐步实现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和管理方法的科学化。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培训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值班制度等。

重点单位要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对相关岗位的员工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新员工上岗前要接受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含气象灾害防御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台风、暴雨、雷电(雷雨大风)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级、识别和防御指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灾情处置、避险自救以及正确使用应急救灾物资知识等。

重点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定期组织巡查,特别要加强气象灾害发生后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气象灾害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防雷设施检测及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结合本单位特点需要加强管理的其他内容。巡查检查应做好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巡查记录要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重点单位要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示牌,对于巡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提出整治措施并实施闭环管理。

重点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专门制定或者在本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包含有可操作性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预案内容至少要包含有组织体系与职责、启动标准、应急处置、灾后处置等。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和存档。

重点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建立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值班制度,并明确值班人员的岗位职责。

四、强化气象灾害应急处置

积极有效的应急处置是减少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措施。重点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本单位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重点单位在接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时,要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根据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通过有效途径在单位内部传播预警信息,开展隐患排查,并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防御措施。

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还应当采取下列重点防御措施: (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滞留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如果接收到的是暴雨预报预警信息时,还应当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

(三)易燃易爆类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如果接收到高温预报预

警信息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四)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大风、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在海域、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风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重点单位发生气象灾害或者由其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邻区域安全时,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重点单位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灾情数据收集工作,对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收集,形成文字、音像等材料及时向当地救灾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等报告受灾情况,并制定恢复重建实施计划。

五、强化气象安全保障

重点单位应当主动采取措施,设置监测设备,主动接受气象专业服务机构的指导,加强对气象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管控。

农业生产类重点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需求,设置温度、湿度、降雨、日照等气象要素的监测设备。

旅游经营类重点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设置温度、湿度、降雨、紫外线、能见度、负氧离子、人体舒适度等气象监测设备。

重点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生产活动需要,定制个性化的气象服务,提高自身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重点单位应当明晰本单位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和防御重点具体部位,主动定期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积极主动参加行业间减灾救灾技术经验交流及相应的安全认证,多方位、多渠道提高自身的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六、加强档案管理

重点单位应将气象灾害防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文字、音像等记录资料作为安全档案并统一保管。档案应包括 :

1.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

2.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门及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的相关文件资料;

3.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值班制度等;

4.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意见以及投

入使用后历次年度检测报告及有关整改记录;

5.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等的检修记录;

6.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7.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等气象服务产品以及根据单位自身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附件:1.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权责清单

附件1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权责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254号令条文依据 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灾害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防风、防涝、防雷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经营场所、 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抗灾能力。 备注 1 2 第十一条: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易造成影响的气象灾害种类,建立灾害加强防风、防涝、防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防风、防涝、防雷等工程设施建设,提高经营场所、雷等工程设施建设 设施设备、生产工具、机械装置等的防灾抗灾能力。 3 确定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和应急管理人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重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负全面责任。 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 第十二条第三款:重点单位应当建立灾害性天气发生期间的值班制度, 并落实值班人员的岗位责任。 4 建立值班制度并落实岗位责任 5 6 7 8 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并有效实施 落实经费保障 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及自救互救 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 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制度并督促实施; 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重点(二)保障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所必需的经费; 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三)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指挥开展气象灾害的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防御及自救互救等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十四条: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知识培训。 (二)根据所在地易发气象灾害类型及其对本单位的危害,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确定防御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保障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等设施正常运行;定期开展巡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 气象灾害应急管理人应当履(三)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或者气象灾害发生期间,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行的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及救援等工作,气象灾害发生以后,及时收集灾情。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第十五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在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中包含气象灾害防御内容。 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和存档。 重点单位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对相关岗位的员工每年至9 10 开展隐患排查 11 落实隐患整治 12 开展防御及救援工作 13 灾情收集、报告 少培训一次,新员工上岗前应当接受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 第二十一条:气象灾害发生后,重点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等报告受灾情况。 第十六条第一款: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电视、甚高频广播、电话机、手机、传真机、计算机或者电子显示屏等接收终端, 接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第十七条:重点单位接收到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时,应当及时通过有效途径在单位内部传播预警信息,开展隐患排查,安排相关人员进入岗位,根据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气象灾害或者由其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相邻区域安全 时,重点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指挥、调度。鼓励重点单位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秩序恢复工作。 14 15 16 17 18 设置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 传播预警信息 启动应急响应 及时汇报灾情或事故情况 参与抢险救援和灾后恢复工作 19 第十八条: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生效期间,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按照相应的防御指引或者标准规范,采取防御措施。 不同类别的重点单位还应当采取下列重点防御措施: 灾害性天气期间,及(一)人员密集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时采取措施防御灾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因天气原因滞留的人员提供临时安全避险 害 场所或者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二)在建工程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加固措施,加强工棚、脚手架、井架等设施和塔吊、龙门吊、升降机等机械、电器设备的安全防护,受影响较大的区域应当停止高空作业和户外施工;接收到暴雨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暂停户外作业,切断低洼地带有危险的室外电源,及时疏通地下排水管道或者加设临时排水措施,地下工程施工要严密监视地质变化和施工支撑体系变化。 (三)易燃易爆类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雷雨大风、雷电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采取停止户外作业、切断危险电源等防御措施,并及时调整生产作业;接收到高温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对生产、充装、储存设施和运输工具采取隔热降温措施,必要时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四)旅游景区、主题公园、风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大风、雷电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游客发出警示信息,适时采取关闭相关区域、停止营业、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五)在海域、水域从事捕捞、运输、开采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单位接收到台风、暴雨等预报预警信息时,应当及时组织船舶和相关人员采取停止作业、回港避风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九条:重点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组织定期巡查。定期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二)气象灾害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及维护保养情况; (四)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 定期巡查应当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和部位、巡查结果及处置情况等,巡查记录由巡查人员签字确认。 20 组织定期巡查 21 落实防雷设施安全检测 第二十条: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对本单位的建筑物、构筑物雷电防护装置进行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重点单位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 第二十二条: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并统一保管。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灾害风险点与危险源的具体部位; (二)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门及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气象22 加强档案管理 灾害应急管理人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巡查办法、 应急演练计划、值班制度等; (四)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资料; (五)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和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及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记录,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等的检修记录; (六)气象灾害发生及应急处置情况; (七)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23 农业生产类重点单位设置气象要素监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农业生产类重点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需求,设置温度、湿度、降雨、日照等气象要素的监测设备,并将监测数据传输到当地气象 主管机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所属服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并对可能影响农产品气候品质的气象灾害防御措施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旅游经营类重点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设置温度、湿度、降雨、紫外线、能见度、负氧离子、人体舒适度等气象监测 设备,并将监测数据传输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所属服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重点单位可以根据经营、生产活动需要,定制个 性化的气象服务。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鼓励重点单位参加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的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结果纳入相关保 险费率风险评估因素之一。 第三十条:重点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由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存在气象灾害隐患的,责令限期整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4 旅游经营类重点单位设置气象要素监测设备 25 定制气象服务 26 开展防御能力和水平评价 27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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