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招投标的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列支,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使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规范计取、合理计划、计量支付、确保需要的原则进行管理.
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作为投标的竞争性报价,施工阶段应当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或者挪用.
第五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且不得低于最低标准,并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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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规范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禁止采用虚报等手段套取安全生产费用。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人)应当对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划、使用、计量等进行监理,监督承包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组织安全生产。
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并按照《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以下简称《使用指南》,见附件)明确的原则、范围与方式进行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
第九条 鼓励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明确专项费用,对社会研究机构开展的相关创新性研究与推广应用工作进行扶持与补助.
第二章
费用的计取
第十条 发包人在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和合理确定项目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比例。
发包人未设投标控制价上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发包人设投标控制价上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5%;并且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
国家和省对公路水运工程相关附属设施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使用指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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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范围内计取:
(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使用指南》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本项目具体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和计量办法,并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具体支付子目。
第十三条 承包人应当将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安全生产费用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应子目综合单价中,不得在安全生产费用中计取。
第十四条 有关安全生产费用属于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但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且单项金额占安全生产费用比例明显偏大的,发包人应当将该费用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或者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中适当提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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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费用比例。
第三章
费用的使用与支付
第十五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施工组织方案中明确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制定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并报监理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计量。
第十七条 监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发现承包人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或者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加大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应当要求承包人改正,承包人拒不改正的,监理人可以下发停工令,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第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十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计量周期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计量申请表和下期使用计划,经专职安全员与项目经理签字并盖章后报送监理人审核。
第二十条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报送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报表、计量申请表和使用计划后,应当在14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核实无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出具支付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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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发包人可以责令暂停施工或者暂停支付工程款,同时要求监理人督促整改,直至承包人完成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与支付应当采用以现场计量为主,现场计量与总额包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能够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无法以具体单位数量进行计量的,或者采用具体单位数量计量难度较大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采用总额包干、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
第二十三条 采用现场计量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凭证包括发票、工程结算单、设备台班结算单、设备租赁合同等。所有凭证应当经承包人专职安全员验收,项目经理确认,监理人审核,发包人认可。
采用总额包干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由承包人提供使用人签字、影像等材料,并经承包人专职安全员验收,项目经理确认,监理人审核,发包人认可后,根据合同约定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采用现场计量、按实支付方式进行计量与支付的安全生产材料或者能够形成固定资产的设施、设备,能够重复使用的,应当仅计列摊销费用,具体摊销次数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合同未约定的,由监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或者扣除残值后计列。
第二十五条 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合同总金额发生较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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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承包人应当在变更资料中同时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变更数量,并且与变更资料同步上报,经批准后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予以调整。
第二十六条 除重大设计变更增补安全生产费用外,承包人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支出超过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的,合同约定处理方式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经监理人审核确认,发包人认可后,超出部分可以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各承担50%的原则,由发包人给予增补。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但安全生产费用实际投入使用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安全生产费用总额,经监理人核实,余额部分发包人可以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依法将工程进行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由分包人实施的安全措施、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及支付等条款。
第二十九条 承包人进行劳务合作的,劳务合作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实施管理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发包人未按照本办法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的,由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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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计量与支付过程中的投诉与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依法未进行招标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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