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防止和减少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带来的重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各级建设、财政、安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原则上按照工程造价0.5%的标准计取,但是应当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该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评价结果,酌情浮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应当提交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管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单位原则上应当是建设单位,但是在此之前必须经过当地财政部门审批同意。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标准开设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用。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对相关单位或个人的安全文明施工工作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依据。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向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建设、财政、安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办法》废止。
第十四条 建设、财政、安监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简要注释如下:
本文档主要内容是《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发布通知,该规定旨在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利益。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的一部重要建筑法律,强调了建筑安全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并对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安全、环保、消防、检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2.《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是重庆市地方立法的一部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法规,旨在加强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
3.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是针对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管理和使用制定的一部具体规定,其中包括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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