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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区各部门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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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区各部门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筑办发[1986]58号 【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6.06.01 【实施日期】1986.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区各部门报送公文的若干规定

(1986年6月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

筑办发〔1986〕58号)

为完善机关工作责任制,减少公文周转,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各区、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作如下规定:

一、建立健全责任制。各区、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凡可直接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或由市直综合部门协商解决的,不要向市政府请示;凡可自行下达或与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公文,原则上由对口部门办理。

二、坚持按公文处理程序办事。市政府一般只接收各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和直属 1 / 2

局的请示。其他单位要求解决的问题,应直接向主管部门或有关综合部门请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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