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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核

2023-12-24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高级专家延长

退(离)休年龄审核工作程序

一、办理事项

市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高级专家延长退(离)休年龄审核工作要求和程序。 二、办事机构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办事地址和联系电话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大沽路100号14楼,联系电话23111111转市国资委分配保障处。 四、受理对象范围 1、单位范围:

市国资委出资并监管的单位、监管的单位(以下称为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2、高级专家范围:

按照《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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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3、时间范围:在高级专家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或经批准延长年限的前1个月提出办理申请。 五、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条件 1、按照国发[1983]14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其中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其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相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2、按照国发[1983]14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在达到国家统一规定的离休退休年龄时,应当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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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或文化艺术等工作。特殊情况经过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六、申报审核程序

1、高级专家所在单位填写《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及相应证明材料,逐级审核同意后,上报至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2、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报送市国资委审核。

3、市国资委审核后,将《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有关材料返还给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4、高级专家所在单位,凭经审核同意的《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以及相关材料,到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所需材料

1、《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一式三份)。 表中基本信息填写要完整、真实。须经高级专家本人、高级专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须经高级专家所在单位的上级单位签署审核意见。

高级专家所在单位是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的,“呈报单位意见”栏由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的主管部门填写,“区、县、局(集团公司)意见”栏由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填写。 延长期限:每次延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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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级专家证书。

3、单位聘任高级专家的聘书。

4、再次申请延长的,提供上次批准延长的表格。 5、高级专家是市管干部、市国资委管理的干部,应当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审批,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6、控股公司、集团公司填报的《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核汇总表》(一份)。 八、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四个文件和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科技干部局贯彻意的通知》(沪府发[1986]93号)。 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的补充通知》(沪人[1990]151号)。

九、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完毕(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 附件:

1、《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 2、《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核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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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表

姓 名 行政职务 参加何种 党 派 身 份 证 号 码 性 别 专业技术 职务(职称) 参加革命 工作年月 出生年月 专 业 学 位 健康状况 从事主要 工作及完 成的情况 延长离退 休年龄期 间拟担任 主要工作 近几年来呈报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本人意见: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区、县、局(集团公司)意见: 部、委、办意见: (盖 章) (盖 章) 审批机关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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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核汇总表

集团公司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单 位 名 称 姓 名 性专业技术 别 职务(职称) 从 事 专 业 出生年月 延长止时间 备 注 部门领导: 经办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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