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1、伤亡事故、行车事故、火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的最先发现人应当立即将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方案及初步原因等,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调度和安全质量监察部。
2、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志,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证物等。
3、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作业队应积极协助公司等上级有关部门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供事故的有关证据、证词证言,制定并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2)、作业队应极时协助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有关报表。
(3)、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可同时参照《 铁路急性职业中毒调查处理规程》(TB/T2320-92)办理。
4、事故处理结案
(1)、轻伤事故由作业队5日内提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复结案。
(2)、重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行车事故、火灾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