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财资产[2008]67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5.30 【实施日期】2008.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资产[2008]67号)
市级各部门:
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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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门令第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行政单位)和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资产处置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 2 / 4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批复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的依据,是调整有关资产、会计账目的原始凭证。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拟处置的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范围、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资产,盘亏、呆(坏)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
第九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予以审批:
主管部门(含一级预算单位,下同)的资产处置事项报财政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除下列事项外,财政部门授权主管部门予以审批,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1、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处置事项; 2、呆(坏)账处置事项; 3 / 4
3、对外投资处置事项;
4、行政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重置价值总计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5、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资产原值或者重置价值总计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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