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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稿)

2021-11-27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郑州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产学研合作项目管理,推动校市校企合作取得实效,进一步提高我校社会服务水平,结合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产学研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本校所属各、系、所、技术/工程/咨询中心及校内各类研究机构(以下简称“院(系)”)和师生员工与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在科技研究、技术服务、人才培养、实习实训、职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学研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是指以郑州为一方当事人,以本校师生员工作为项目负责人,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产学研合作关系的书面协议书。

第二章 合作条件与内容

第四条 合作条件

1、开展合作的对方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的规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

2、合作要有利于促进学校学科发展,促进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促进学校人才培养、学生实习实训与就业的良性循环,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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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需求和学校发展需要。

第五条 合作内容

1、合作开展学科专业建设:联合举办有关学科方向定位、专业建设等方面的研讨会;共建有关学科建设的学生实习实训基地;邀请校外专家为学生毕业设计进行指导和考评等。

2、合作开展科研机构建设:依托学校优势科研力量,围绕地方企业产业发展技术需求,与地方政府、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联合共建国家、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等科研机构。

3、合作开展产业技术联盟组建:由企业和科研机构围绕创新技术创制、共性技术攻关组建相应的产业技术联盟,集中优势力量实现产业技术创新,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4、合作开展技术服务: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项目合作形式,解决企业实际技术难题。

5、合作开展人才交流及职业培训:安排学校有能力懂技术教师队伍到对方单位挂职交流;不定期为对方单位技术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对方单位为在校学生提供一定的实习、就业岗位等。

第三章 协议管理

第六条 协议洽谈

1、以院(系)和项目负责人为主,自主展开与对方单位进行协议洽谈。洽谈后的结果要与校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进行沟通。 2、从全校角度出发开展双方合作协议洽谈,洽谈后的结果与相关院系进行沟通。涉及培训收益分配事项及科研、技术服务项目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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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标准,需征得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同意。

3、其他不涉及场地、培训收益、科研与技术服务收益的项目,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可由项目负责人与对方进行协议洽谈。

第七条 协议审批程序

1、项目负责人参照协议示范文本(详见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网站),与对方当事人商定具体内容,也可协商自拟协议书。双方需从合作目的、意义、内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方面撰写清楚。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境外企业的各类协议,必须提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中、外文协议文本,报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审查。

2、项目负责人填写《郑州产学研合作协议签订备案表》,协议经院(系)初审后报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复核审查。协议内容涉及其他院(系)的,复核审查前应由相关院(系)会签。

3、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依据签订协议的有关法律文件,审核协议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协议审核通过后,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负责人签字(章)并加盖“郑州科研合同专用章”;如需学校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郑州”公章的 ,由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开具郑州用印单,报经主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办理盖章手续。

4、作为急需开展的项目,若工作需要而来不及签署协议,必要时可签订意向书,待条件成熟时再签订协议。

第八条 院(系)负责对协议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成员是否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和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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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负责对协议复核审查。复核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协议条款是否完整;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协议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管辖约定是否清晰等。

第十条 学校有资金投入并具有重大风险的协议,须由学校法律顾问审阅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协议签订手续。

第十一条 协议一式至少4份,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协议双方、项目负责人所属院(系)各执1份。协议由我方首先盖章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我方盖章后1个月内将经对方单位签字(章)、盖章的协议原件分别交其所属院(系)和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归档备案。

第十二条 对方单位不得在协议规定的合作区域之外开展项目,或使用校方和项目的名义开展其他活动。不得将对方单位依据协议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转让、委托给第三方。

第十三条 未经校方书面授权许可,对方单位不得在其单位名称、商号、广告、宣传资料、产品目录、办公用品、名片、办公场所的装潢装饰中使用“郑州”的名称、简称、注册商标和标志、标识等。

在双方合作终止后,除非有其他合法授权,对方单位不得自行或许可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使用“郑州”的字样、标志和标识。 第十四条 对方单位在实际工作中所需宣传资料,凡涉及“郑州”的内容,须报校方审批,经校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发布。

本条款所指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平面媒体广告,此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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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材料样本应以1:1的大小比例报送;各类影视广播媒体广告;各类网络媒体广告;受众为不特定人的其他材料。对以上材料的审查包括文字、图案、色彩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产业开发与科技合作院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管理部门如有新规定发布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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