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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山东宁翔建工有限公司

第二版

编码 编制 ZYDH/C(RLZY)—2013—002 审核 页数 共6页 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签发 1. 目的

发布 2012年9月12日 实施 2012年9月17日 为加强员工考勤管理,明确工作时间、工作方式,规范员工加班、补休、各种假期的申请、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3. 工作职责

3.1 人力资源部全面负责公司考勤管理工作。 3.2 各部室、运行部全面负责本部门考勤管理工作。 4. 工作时间与工作方式 4.1工作时间与工作方式:

4.1.1常白班人员实行每周5天(工作时间40小时)工作制,每周休息2天,周六、周日为法定公休日。

4.1.2 连续生产运行岗位实行四班二运行工作制,即每连续工作2天休息2天。

4.1.3 后勤服务、辅助性工作岗位或特殊情况的,如因工作需要可采取灵活工作的方式(不含包工),但原则上应保持每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

4.2 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的变动必须报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4.3 员工个人不得私自相互调换各自工作班次,如有调整须经工段长或运行部部长批准。 5.考勤管理 5.1 考勤管理程序

5.1.1 各部室、运行部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检查本部门人员出勤情况,按照各自权限审核、审批加班、补休,以及各类休假。

5.1.2 部室负责人应逐日、及时、准确、清楚地填写《员工考勤表》,严格审核审批休假手续,每月按规定报送《员工考勤表》和《加班、补休情况报告单》。

5.1.3 运行部应明确本部考勤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初审本部各工段考勤情况,包括出勤、各类休假、加班、补休等手续是否齐全和符合规定,初审结果向运行部部长汇报。 5.1.4 运行部部长每月对本部《员工考勤表》、《加班、补休情况报告单》进行检查,确认

《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2页 共6页 无问题签字后于次月8日前送交人力资源部。

《加班、补休报告单》中加班时间准确,事由清楚、具体,加班天数、补休天数必须与《员工考勤表》记录一致。

5.1.5 人力资源部对报送考勤进行审核,作为计算员工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统计缺勤的依据。

5.1.6 临时借用人员(借用时间一个月以内的,含一个月),由用人部门负责考勤,月底或返回时将考勤情况反馈到借用人员所在部门,借出部门审核后报送人力资源部;长期借调人员(超过一个月的),由借用部门负责考勤,每月初将上月考勤结果报送人力资源部。 5.2 缺勤

5.2.1 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出勤1小时以上的为旷工。

5.2.2 四班二运行岗位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岗位交接班,未提前10分钟进入岗位的为接班迟到。

5.2.3 上班1小时内(含1小时)未到达工作岗位的为迟到。 5.2.4 下班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足1小时(含1小时)的为早退。

5.2.5 迟到、早退当月累计满4小时(四班运行人员为6小时)的视为旷工0.5天。 5.2.6 对于因公司班车原因造成的未能及时到岗不视为迟到。 6. 各类休假 6.1 事假

6.1.1 员工请事假必须填写《各类休假、补休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次月初休假申请单随考勤报送人力资源部。

6.1.2事假一般每月不得超过3天,期满一般不得续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在期满前提出书面续假申请,写明申请理由,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6.1.3休事假期间遇有法定假日、公休日的一律记为事假。 6.1.4 严禁将事假化整为零进行申请和审批。 6.1.5 审批权限

6.1.5.1 普通员工由所在工段负责人审批。

6.1.5.2 值班长以上管理人员由上一级管理人员审批。 6.2 病假 6.2.1 申请程序

6.2.1.1 员工请病假一般情况下应由本人填写《各类休假、补休申请单》,并持医院《病休建议书》、病历、检查结果(包括X光片、CT片等)、缴费单据及其它证明等作为审批依

《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6页 共6页 据,经审批后方可休假。

6.2.1.2 病假申请人所在运行部、部室应保留病假申请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次月初随考勤一同报人力资源部。

6.2.1.3 对于住院治疗的应持医院《住院证明》办理病假手续,出院后应持《出院证明》到所在单位销假。

6.2.1.4 对于伪造病历、开具假《病休建议书》以及其他以病假名义能上班而不上班,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所休假期按旷工处理,超过10天的公司将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6.2.1.5因酗酒、斗殴造成的病伤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

6.2.2 各部门应建立病休人员台账,详细记录休病假情况,包括开具“病休建议书”的医院和医生、病因、休假时间和天数等。 6.2.3批准权限

6.2.3.1 运行部工段长以下员工:2天(含2天)以内由工段长审批;超过2天由工段长审核,运行部负责人审批。

6.2.3.2 运行部工段长和部室员工由运行部、部室负责人审批。 6.2.3.3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由上一级管理人员审批。 6.2.4 病假期间遇有法定假日、公休日的一律记为病假。 6.3 具体要求按照公司《员工病假审批管理规定》执行。 6.3 婚假、丧假 6.3.1 婚假

6.3.1.1 婚假期为3天。

6.3.1.2 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3.1.3 婚假由休假申请人上一级管理人员审批。 6.3.2 丧假

员工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可休丧假3天,兄弟、姊妹去世可休丧假1天。

6.3.3丧假由休假申请人上一级管理人员审批。 6.4 计划生育假

6.4.1 女工生育产假:产假为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4.2 产假期间患病的仍按产假处理,产假期满仍不能上班的应按病假有关规定请假。

《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6页 共6页 6.4.3 病休期间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按生育假处理;生育假期满仍未愈的,其前后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6.4.4 未婚或超计划生育的,不享受产假,休息期间按事假处理。 6.4.5 妻子生育时配偶享有7天的陪人护理假。 6.4.6 生育假由运行部、部室负责人审批。 6.4.7 以上假期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日。 6.5 节育假

6.5.1 休假项目和时间:

(1)安放节育环休假2天,取节育环休假1天。 (2)结扎输精管休假7天,结扎输卵管休假21天。

(3)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

假。

(4)产后扎输卵管,在产假基础上加假7天。

6.5.2 节育假由本人申请,持医院证明及病历到所在运行部、部室负责人审批。 6.5.3 节育假均含法定假日和公休日。 6.6 工伤假

6.6.1 经公司确认符合《工伤管理条例》规定被确认为工伤后,可按工伤假处理。如果工伤保险处未予认定,则按事假处理。

6.6.2 员工因公负伤需休工伤假时,按病假有关规定请假。

6.6.3 工伤假最长期限不能超过《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停工留薪期,超过停工留薪期的按病假有关规定请假。 6.7 带薪休假 6.7.1 休假天数计算:

休假天数一律按照常白班(5天工作制)计算,不包括法定公休日和节假日。 6.7.2 审批权限

普通员工(含工段长)由运行部、部室负责人审批,中层以上干部由上一级管理人员审批。

6.7.3员工住院期间可按带薪休假处理。 7. 加班

7.1 为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加班。本规定所指加班不包括四班运行生产岗位人员遇法定假日正常生产自然产生的加班。

《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6页 共6页 7.2 安排加班原则:

7.2.1 非四班运行生产岗位(部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安排加班:

(1)上级安排的紧急任务,必须在短时间完成的; (2)生产发生意外事故,必须紧急抢修的;

(3)客观条件不允许中断,必须连续工作,否则会造成较大损失的; (4)必须连续工作,否则会影响全局的。

7.2.2 四班运行生产岗位因工作需要被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7.2.3 采取灵活工作方式,每周工作7天但工作时间不足40小时的,周六、周日不记加班。 7.2.4 因公外出遇有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以及出差途中时间原则上不计加班,由派出部门在员工返回后酌情安排休息。 7.2.5 培训学习不计加班。

7.2.6 加班时间不足4小时的不计加班,满4小时计加班0.5天,满8小时的记加班1天。 7.3 加班审批

7.3.1 正常情况下加班由运行部、部室负责人当天书面审批。 7.3.2 因紧急情况下的抢修形成的加班于次日由部门负责人书面认可。 7.3.3 带薪休假不得转为加班。

7.3.4 法定节假日加班除安排值班人员外要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7.4 员工加班除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外,其余一律按补休处理。 8. 补休

8.1 各运行部、部室应加强对存休的管理,按照公司规定逐月统计上报人力资源部。 8.2 有欠休的员工补休应在工作允许的前提下申请补休,并填写《各类休假申请单》。 8.3 连续补休3天(含3天)以内由工段长审批;超过3天由工段长审核,经运行部部长审批;部室人员由负责人审批;中层干部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8.4 每次补休最短时间为0.5天,审批上限为10天,期满后需正常上班。

8.5 常白班人员补休一天冲减欠休天数1天,四班运行班次补休一天冲减欠休1.5天(因欠休天数按8小时计算)。

8.6 欠休原则上应在当年度内予以补休,部门负责人应根据工作情况适当安排人员补休。 8.7 员工内部调动工作,其欠休由原运行部、部室负责人开具证明,经人力资源部核准盖章后转交新的工作部门,否则无效。

8.8 各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建立加班、欠休台账,逐月核对员工加班、欠休、补休情况,填报《加班、补休情况报告单》,填写具体加班事由,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

《员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6页 共6页 的责任。

8.9 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将本部门人员加班、补休、欠休情况上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查,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9. 其他

9.1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明确的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的假期由于条件不具备暂不执行。 9.2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9.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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