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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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第17期 (总第208期) 世纪桥 No.17,2010 Shi Ji Qiao (General No.208) 浅析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对策研究 柏汇崧,杨 涛,张 勇 (军事经济学院襄樊分院基础部,湖北襄樊441003) 摘要:社会保障是基本的民生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程。本文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 基本国情出发,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城乡社会保障发展 不平衡、社会保障流动性差、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混乱等问题,提出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坚持统筹规划,实现 城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建立社会保障资金保值增值的机制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立法 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问题现状 (三)社会保障管理理念不明确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历来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与完善。自上世纪50年代初社会保障制度的初步确立至 今,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已经历经了多个阶段并逐渐纳入一 个良性轨道。但这并不等于已经建立了一个彻底完善的 制度。基于中国基本国情,完善社会保障还需要解决许多 问题。 我国的社会保障表面上是以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 结合,但在实际上还是保持现金支付的模式,存在着养老 责任后移的情况。目前,我国社会已经提前进入老龄化, 直接影响到当代和后代人的缴费和受益水平。主要原因 还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管理理念不够先进,没有把社 会保障放到长期预算管理中去,使当代和未来的社会保障 不明确,社会保险在支付标准评价上没有认真考虑到社会 成员的预期收入和预期寿命等情况,使应当履行的社会保 障责任和收益效果产生矛盾,从而深化了社会保障和收益 水平之间的不平等问题。 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对策 (一)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因素 (一)城乡、地区间的社会保障差距大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规定还不够完善,目前只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规定了专门 的社会保障制度,一些私人企业和乡镇企业职工以及农村 居民还仍以家庭保障为主,还不能完全享受到社会福利。 从横向环境看,地区之间的社会保障水平也有明显的 差距。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社会统筹、企业负担与个人储 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不能仅从经 蓄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国家提供给社会成员的保障还有一 济的或政治的或社会的层面去考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定的限制。东部沿海城市的经济比内陆城市的经济发达, 纵观世界,可以发现,任何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几 这也决定了两地的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国家只在经济发 乎都不是由单一因素决定的。否则,我们就很难理解为什 达的地区实行社会保障制度,且发达城市之问的保障制度 又有所不同,总体上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农民工群体的社会保障缺失 么社会保险制度不是最早出现在发达的老牌资本主义国 家英国,而是出现在较为薄弱的德意志?为什么在一些福 利国家陷入重重困境的同时,亦还有澳大利亚、丹麦等国 家却在继续强化并保持着福利国家模式的健康发展?为 什么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经济大国,却还有4000万 人口缺乏基本的医疗保障,而中国却在计划经济时代建立 在城市化发展进程中,农民工纷纷涌人城市,谋求新 的生路,但他们始终都没有被城市接纳,并且处在似农非 农,似工非工的尴尬境地,同时也是社会保障的边缘体。 我国颁布实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有明确 了惠及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为什么许多西方国家学者 规定,只有拥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其家庭人均收入 或国际组织在建议中国养老保险制度采用智利模式的同 时,却根本不可能在其本国实施这种完全由个人负责的制 活水平保障。这一点恰恰证明了社会保障制度只针对城 度?等等。对此,唯一的解释便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确 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最低水平的,就能获得社会的最低生 市中收入低的城市居民,而不是针对农民工,他们是社会 定乃至修订,均要接受经济的、社会的、政治的乃至历史文 保障的负担也是社会保障的漏洞。 化、伦理道德的影响,依赖单一因素所做出的决策通常不 收稿日期:2010—07—09 作者简介:柏汇崧(1983一),男,上海人,军事经济学院襄樊分院基础部助教,研究方向:教育理论、社会学、军事学;杨涛 (1982一),男,黑龙江伊春人,军事经济学院襄樊分院基础部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教育理论、社会学、经济学;张勇(1982一), 男,山东单县人,军事经济学院襄樊分院基础部助教,硕士,研究方向:教育理论、社会学、计算机科学。 ・121・ 会是最优决策,大多将注定要遭遇失败的命运。清楚地认 也不能对家庭或个人构成巨大压力,在整个社会并未像前 识这一点,对处于渐进改革、综合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更 苏联、东欧国家及智利等发生剧变的条件下,社会保障改 是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在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事业进程 中,就必然需要综合考虑多元因素的影响,并在推进中确 革不能走向极端也不可能走向极端。理性的思路就是要 建立一种政府主导、责任共担、水平适度、有效监控的新型 保求稳、求妥、不留后遗症。 (二)坚持在现行框架下推进改革的基本取向 首先,社会保障的直接功能是解除国民的后顾之忧, 这种制度自产生发展至今就是建立在政府信用、连续稳定 制度;理性的策略则是不能急于求成,而是同样需要渐进 式地推进。例如,计划经济几十年造成的中老年职工养老 金欠帐,就绝对不是现在一代人或一届政府可以偿还的, 任何寄希望于一代人或一届政府完成这样巨大的还帐任 的基础之上的。必须承认,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自改革以 务,不论采用何种手段,都是不现实的,也是注定行不通 来已经遇到了信誉危机,这种信誉危机起因于社会保障网 的。因此,采取自然过渡的方式来消化历史欠帐,促进新 制度的最终确立,或许是一条最适合中国现实国情的选 兑现,以及过分强调个人负责的舆论渲染;它的直接后果 择;即国家只保证做实已经进入新的养老保险制度的人的 的残缺、改革政策的不稳定性、社会保障待遇的无法全部 就是导致了居民对政府信用的怀疑和对自己未来生活的 信心不足,而维护社会保障的信誉、政府的信用和重振国 民对未来生活的信心,均需要保持改革政策的连续性和相 对稳定性。 其次,社会保障改革以来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与方针, 既考虑了国家、企业与个人的责任分担,又较好地兼顾了 公平与效率,从而是值得肯定的,新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 问题并非新制度自身造成,而是历史因素及其他现实因素 综合影响的结果,因此,当前应当讨论并需要解决的问题 主要是如何消化历史包袱,改善制约新制度生存与发展的 现实条件,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完善资本市场等等,而不是放弃正在改革中得到确立的新 制度框架。 再次,维护现有制度的基本框架,还是因为特殊的国 情决定了我国既不可能重走由政府完全直接负责的现收 现付制老路,也不可能走个人完全积累的极端激进型道 路,而中间道路却是一种比较理性的选择。因此,我坚持 认为下一步改革的深化应当在现有基本框架下进行,但现 有框架仍然需要完善。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 需要树立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调节收入分配、实现可 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与建立的根 本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矫正“市场失灵”、实现经济 社会的协调发展,它受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在我国是效率 优先、兼顾公平)的制约,但自身却必须是公平优先,在此 基础上兼顾效率(这里的效率是指社会保障自身的效率), 实现可持续发展。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是“平均主义”与 “大锅饭”盛行,需要矫枉过正;那么,经过2O年来的发展, 情况又确实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即收入分配不公已成新的 社会问题。因此,我们既不能为了公平而放弃效率,也不 能对贫富差距扩大化问题视而不见;社会保障改革应当有 利于保护低收入阶层的利益,改革的推进不能将职工对改 革的热情变成对改革的憎恨。针对目前的现状,我认为提 高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是完全必要的,它很自 然地应当包括开辟社会保障新的筹资渠道、尽快推进社会 保障制度的广覆盖、适度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社会统 筹中的份额、建立完整的对贫困居民的社会救助政策等。 (四)坚持渐进改革的基本方式 在确定政府主导、责任共担、水平适度、监控有力的基 本思路的同时,坚持渐进改革。基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包 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综合影响,在我国社会 保障改革和制度建设中,既要避免构成政府的沉重负担, ・122・ 个人帐户,而对此前的欠帐仍然采取现收现付方式,其结 果必然是进入新制度中的人越来越多,而完全现收现付者 自然减少,只不过需要的时间可能长一些,但偿还历史巨 额债务却不会构成现时的巨大压力,我们仍然会沿着改革 中确定的既有目标前进。 (五)采取多元结合的改革措施 在改革策略上宜采取多层次与多元化相结合、官民结 合、统放结合、强制性制度安排与发挥市场及家庭或个人 作用相结合。我始终认为这是我国社会保障改革中应当 尽快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的采取将能够解决很多现实问 题。例如,强调多层次与多元化相结合,并将多元制度安 排作为必要的过渡,将能够解决不同群体对社会保障的不 同需求,从而既能够减少改革的阻力与即期成本,又不会 扭曲迈向改革目标的路径,因为至少在现阶段,我国还不 具备建立一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客观条件;强调官与民 相结合,是基于责任共担的改革方向,充分调动民间的、社 会的力量,如在企事业单位自愿基础上建立补充保险制 度,大力发展慈善机构及其他非营利性组织并对慈善事业 给予直接的税收优惠等,均可以不断壮大民间力量,弥补 政府力量的不足。强调统与放相结合,就是要对中央政府 与地方政府的社会保障事权进行明确划分,实现中央统一 决策与分级负责相结合,最好是在人大立法中对此予以明 确,在层次上应当实行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由立法规范, 中央则统一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及 重大灾害的救济等少数社会保障项目,其他社会保障项目 则应当下放,由地方政府充当直接责任主体,职责划分明 确、中央与地方协凋推进,将使社会保障改革进展顺利。 强调强制性制度安排与发挥市场及家庭或个人作用相结 合,是在不损害受保障群体的利益的条件下,对能够由市 场替代的尽量由市场提供,可以由家庭提供的应当鼓励并 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家庭提供(如老年人的家庭扶养问题 等)。在此,尤其需要始终维护家庭保障的基础作用,如哺 幼养老既是我国传统伦常所要求的基本道德,更是我国 《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多部现行法 律所明确规范的,因此,国家在考虑社会保障制度安排时 应当与这些法律相衔接,并促使获得双重效果。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制度建议[J].中国人民 大学学报,2004,(6). [2]曹艳春.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和谐发展国际研讨会综述 [J].国际学术动态,20o7,(5). [责任编辑:王建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