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咨询工作制度
一、以关爱群众的身心健康为宗旨,规范开展健康咨询服务,以期群众自觉关注健康,提高群众健康质量。
二、设置健康咨询室,健康咨询室要有专人负责,健康咨询服务要有专人值班,对群众的健康咨询问题进行答复和登记。
三、值班人员在接待健康咨询群众时,要热情服务,认真负责的对群众提出的健康问题进行客观如实回答。
四、健康咨询服务时值班人员要向群众免费发放健康教育各种宣传资料。
五、健康咨询员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健康咨询教育服务知识和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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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卫生工作,加强公共卫生服务,特制订公共卫生工作制度:
(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和使用
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接受医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3.已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地区应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通过上述方式为个人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发放国家统一标准的“一卡通”。
3.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规范填写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并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统一管理,电子档案及时,准确,动态录入。
4.已建档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复诊时,应持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或医疗一卡通),在调取其健康档案后,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
5.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已建立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的机构应同时更新电子健康档案。
6.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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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7.所有的服务记录由责任医务人员或档案管理人员统一汇总、及时归档。
(二)健康教育服务 1.服务对象为辖区内居民。
2.开展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限盐、控烟、限酒、控制药物依赖、戒毒等健康生活方式和可干预危险因素的健康教育。
3.开展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哮喘、乳腺癌和宫颈癌、结核病、肝炎、艾滋病、流感、手足口病和狂犬病、布病等重点疾病健康教育。
4.宣传普及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5.发放印刷资料印刷宣传单资料,健康教育手册,儿童保健手册等。
6.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卫生院宣传栏至少2个,村卫生室宣传栏1个,每个宣传栏的面积不少于2平方米。宣传栏设置在机构的户外、健康教育室、输液室或收费大厅的明显位置,每2个月更换1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
7.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活动要有记录登记并发放宣传资料. 8.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居民学习、掌握健康知识及必要的健康技能,促进辖区内居民的身心健康。
9.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工作。
10.本制度自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 预防接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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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预防接种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或者乡村医生资格,并经过县级或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方可上岗。
2.接种对象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3.及时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4.每月20日-22日开展免疫规划接种工作.
5.每月对辖区内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进修1次督查管理。 6.接种前接种工作人员在对儿童接种前应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卡、薄),核对受种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接种记录,确定本次受种对象、接种疫苗的品种。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可采用书面或(和)口头告知的形式,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的情况。
7.接种时接种工作人员在接种操作时再次查验核对受种者姓名、预防接种证、接种凭证和本次接种的疫苗品种,核对无误后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接种月(年)龄、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安全注射等要求予以接种。
8.接种后告知儿童监护人,受种者如有异常反应,应及时上报接种医生,以作及时处理,确保接种安全。
(四)0~6岁儿童健康管理
1.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医务人员到新生儿家中进行,同时进行产后访视。了解出生时情况、预防接种情况,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地区了解新生儿疾病筛查情况等。观察家居环境,重点询问和观察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脐部情况、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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腔发育等。为新生儿测量体温、记录出生时体重、身长,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根据新生儿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家长进行母乳喂养、护理和常见疾病预防指导。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种卡介苗和第1剂乙肝疫苗,提醒家长尽快补种。如果发现新生儿未接受新生儿疾病筛查,告知家长到具备筛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补筛。对于低出生体重、早产、双多胎或有出生缺陷的新生儿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访视次数。
2.新生儿满28天后,结合接种乙肝疫苗第二针,在卫生院或家中进行随访。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的喂养、睡眠、大小便、黄疸等情况,对其进行体重、身长测量、体格检查和发育评估。
3.满月后的随访时间分别在3、6、8、12、18、24、30、36月龄时,共8次。 内容包括询问上次随访到本次随访之间的婴幼儿喂养、患病等情况,进行体格检查,做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进行母乳喂养、辅食添加、心理行为发育、意外伤害预防、口腔保健、中医保健、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在婴幼儿6~8、18、30月龄时分别进行1次血常规检测。在6、12、24、36月龄时使用听性行为观察法分别进行1次听力筛查。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
4.学龄前儿童为4~6岁儿童每年提供一次健康管理服务。散居儿童的健康管理服务在卫生院、村卫生室进行,在每次进行预防接种前均要检查有无禁忌症,若无,体检结束后接受疫苗接种。
5.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有营养不良、贫血、单纯性肥胖等情况的儿童应当分析其原因,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对口腔发育异常(唇腭裂、高鄂弓、诞生牙)、龋齿、视力低常或听力异常儿童应及时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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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强宣传,向儿童监护人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
7.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在时间上应与预防接种时间相结合。鼓励在儿童每次接受免疫规划范围内的预防接种时,对其进行体重、身高,发育,营养状况等进行健康检查,并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8.每次服务后及时记录相关信息,纳入儿童健康档案管理。 9.本制度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五)孕产妇健康管理
1.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进行孕产妇健康管理。
2.孕12周前为孕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并进行第1次产前随访。
3.孕妇健康状况评估:询问既往史、家族史、个人史等,观察体态、精神等,并进行一般体检、妇科检查和血常规、尿常规、血型、肝功能、肾功能、乙型肝炎检查,有条件的地区建议进行血糖、阴道分泌物、梅毒血清学试验、HIV抗体检测等实验室检查。
4.开展孕早期个人卫生、心理和营养保健指导,特别要强调避免致畸因素和疾病对胚胎的不良影响,同时进行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5.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第1次产前随访服务记录表,对具有妊娠危险因素和可能有妊娠禁忌症或严重并发症的孕妇,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并在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
6.孕中期即孕16~20周、21~24周各进行1次随访,对孕妇的健康状况和胎儿的生长发育情况进行评估和指导。
7.孕妇健康状况评估: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格检查、产科检查、实验室检查对孕妇健康和胎儿的生长发育状况进行评估,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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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做产前诊断和需要转诊的高危重点孕妇。
8.对未发现异常的孕妇,除了进行孕期的个人卫生、心理、运动和营养指导外,还应进行预防出生缺陷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的宣传告知。
9.对发现有异常的孕妇,要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出现危急征象的孕妇,要立即转上级医疗卫生机构。
10.督促孕产妇在孕28~36周、37~40周各进行1次随访。 11.开展孕产妇自我监护方法、促进自然分娩、母乳喂养以及孕期并发症、合并症防治指导。
12.对随访中发现的高危孕妇应其酌情增加随访次数,随访中若发现有意外情况,建议其及时转诊。
13.产后访视应于3~7天内到产妇家中进行产后访视,进行产褥期健康管理,加强母乳喂养和新生儿护理指导,同时进行新生儿访视。
14.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产妇一般情况、乳房、子宫、恶露、会阴或腹部伤口恢复等情况。
15.对产妇进行产褥期保健指导,对母乳喂养困难、产后便秘、痔疮、会阴或腹部伤口等问题进行处理。
16.发现有产褥感染、产后出血、子宫复旧不佳、妊娠合并症未恢复者以及产后抑郁等问题的产妇,应及时转至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一步检查、诊断和治疗。
15.通过观察、询问和检查了解新生儿的基本情况。 17.产后42天健康检查,通过询问、观察、一般体检和妇科检查,必要时进行辅助检查对产妇恢复情况进行评估。
18..对产妇应进行性保健、避孕、预防生殖道感染、纯母乳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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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婴幼营养等方面的指导。
19.加强宣传,免费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
20.将每次保健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检查或随访记录上,并纳入健康档案管理。
21.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六)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1.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
2.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3.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通过问诊及老年人健康状态自评了解其基本健康状况、体育锻炼、饮食、吸烟、饮酒、慢性疾病常见症状、既往所患疾病、治疗及目前用药和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
4.体格检查。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5.辅助检查每年免费测血糖一次。
6.告知健康体检结果并进行相应健康指导。
7.对发现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患者纳入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
8.对体检中发现有异常的老年人建议定期复查。
9.进行健康生活方式以及疫苗接种、骨质疏松预防、防跌倒措施、意外伤害预防和自救等健康指导。
10.告知或预约下一次健康管理服务的时间。
11.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老年人愿意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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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每次健康检查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健康档案,对于已纳入相应慢病健康管理的老年人,本次健康管理服务可作为一次随访服务。
1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到卫生院、村卫生室首诊患者就诊时为其测量血压。
2.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次血压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如有必要,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确诊,对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患者纳入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
3.建议高危人群每半年至少测量1次血压,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健康指导。
4.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要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 5.随访内容包括测量体重、心率,计算体质指数(BMI),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吸烟、饮酒、运动、摄盐情况等,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6.对血压控制满意(收缩压<140且舒张压<90mmHg)、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时间。
7.对第一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即收缩压≥140 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或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性,必要时增加现用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压药物,以加强控制。
8.对连续两次出现血压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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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治疗。
9.对所有的患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10.对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具体内容参照《城乡居民健康健康档案》健康体检表。
11.高血压患者的健康管理由医生负责,应与门诊服务相结合,对未能按照管理要求接受随访的患者,医务人员应主动与患者联系,保证管理的连续性。
12.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
13.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患者和居民愿意接受服务。
14.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患者的健康档案。 15.本制度自公布自日起实 (八)2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
1.对2型糖尿病高危人群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并每年免费测量1次空腹或随机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健康指导。
2.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至少进行4次面对面随访。
3.对测量空腹血糖和血压,如出现血糖≥16.7mmol/L或血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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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mmol/L;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有意识或行为改变、呼气有烂苹果样丙酮味、心悸、出汗、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多饮、多尿、腹痛、有深大呼吸、皮肤潮红;持续性心动过速(心率超过100次/分钟);体温超过39摄氏度或有其他的突发异常情况,如视力突然骤降、妊娠期及哺乳期血糖高于正常等危险情况之一,或存在不能处理的其他疾病时,须在处理后紧急转诊。对于紧急转诊者,纳入随访管理。
4.随访内容包括测量体重,计算体质指数(BMI),检查足背动脉搏动,询问患者疾病情况和生活方式,包括心脑血管疾病、吸烟、饮酒、运动、主食摄入情况等,了解患者服药情况。
5.对血糖控制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无药物不良反应、无新发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无加重的患者,预约进行下一次随访。
6.对第一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空腹血糖值≥7.0mmol/L)或药物不良反应的患者,结合其服药依从情况进行指导,必要时增加现有药物剂量、更换或增加不同类的降糖药物,对连续两次出现空腹血糖控制不满意或药物不良反应难以控制以及出现新的并发症或原有并发症加重的患者,建议其转诊到上级医院,并纳入随访管理。
7.对所有的患者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与患者一起制定生活方式改进目标并在下一次随访时评估进展,告诉患者出现哪些异常时应立即就诊。
8.对确诊的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较全面的健康体检,体检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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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具体内容参照《城乡居民健康档案》健康体检表。
9.2型糖尿病患者的健康管理由医生负责,应与门诊服务相结合,对未能按照健康管理要求接受随访的患者,应主动与患者联系,保证管理的连续性。
10.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
11.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患者愿意接受服务。 12.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患者的健康档案。 1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九)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
1.对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慢病管理.
2.重性精神疾病是指临床表现有幻觉、妄想、严重思维障碍、行为紊乱等精神病性症状,且患者社会生活能力严重受损的一组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3.在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一般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4.对应管理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至少随访4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其中,危险性评估分为6级(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1级:口头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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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5级:持管制性危险武器的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5.根据患者的危险性分级、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
6.病情不稳定患者若危险性为3~5级或精神病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急性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到上级医院,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送院治疗,对于未住院的患者,在家属,村医的共同协助下,进行随访管理。
7.病情基本稳定患者若危险性为1~2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首先应判断是病情波动或药物疗效不佳,还是伴有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症状恶化,分别采取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现用药物剂量和查找原因对症治疗的措施,必要时与患者原主管医生取得联系,或在精神专科医师指导下治疗,经初步处理后观察2周,若情况趋于稳定,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若初步处理无效,则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并随访管理。
8.病情稳定患者。若危险性为0级,且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无其他异常,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并纳入随访管理。
9.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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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10.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心率、血糖等,具体参照健康档案体检表。
11.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由专(兼)职人员开展。
12.与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及时为辖区内新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并按时更新。
13.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
14.加强宣传,鼓励和帮助病人进行生活功能康复训练,指导患者参与社会活动,接受职业训练。
15.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 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卫生院、村卫生室协助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排查、收集和提供信息,卫生院制定应急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和医疗救助队。
3.卫生院、村卫生室应规范填写门诊日志、入/出院登记本、X线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结果登记本,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后,按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进行门诊登记并及时向乡公共卫生科上报,如发现或怀疑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立即上报,并作相关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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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卫生院防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传染病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网络直报,同时向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5.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或发现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按有关要求于2小时内报告。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于24小时内报告。
6.发现报告错误,或报告病例转归或诊断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传染病报告卡》和/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等进行订正;对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进行补报。
7.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隔离、医学观察等措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者进行急救,及时转诊,书写医学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8.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协助开展传染病接触者或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追踪、查找,对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者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和预防服务,对本辖区病人、疑似病人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和提供病人、密切接触者、其他健康危害暴露人员的相关信息。
9.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的处理工作。协助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开展杀虫、灭鼠等工作。
10.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协助开展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应急药品和防护用品分发等工作,并提供指导。
11.宣传教育。根据辖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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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开展相关知识技能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12.卫生院、村卫生室工作人员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
13.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协助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和处置。
14.卫生院、村卫生室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管理工作,卫生院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15.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做好相关服务记录,《传染病报告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应至少保留3年。
(十一)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 一.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发现或怀疑有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及时报告卫生院,卫生院将向县疾控,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协助调查。
二.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并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对发现的可疑职业病患者向卫生院报告,卫生院将向县疾控中心报告。
三.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供水进行巡查,协助开展饮用水水质抽检服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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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协助有关专业机构对供水单位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四.学校卫生服务
卫生院定期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开展巡访,发现问题隐患及时整改;指导学校设立卫生宣传栏,协助开展学生健康教育。对校医开展业务培训。
五.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定期对辖区内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开展巡访,发现相关信息及时向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六.卫生院、将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有关工作制度,配备专(兼)人员负责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明确责任分工.
七.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范的要求提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及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记录内容应齐全完整、真实准确、书写规范。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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