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2006.8.10~12·北京)论文集
简评动物权利之争
蔡守秋
(武汉大学 环境法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动物权利论被认为是现代动物保护运动的发动机和牵引器,但在“何谓动物权利?”、“动物是否有权
利”等问题上人们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目前,关于动物是否有权利的问题,不仅是民法学研究的一个棘手问题,也是环境资源法学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动物权利论争》一书的研究,分析了争论双方典型代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哲学教授汤姆·雷根与密西根大学哲学教授卡尔·科亨的基本理论观点。 关键词:动物权利 争论 动物福利
动物权利论被认为是现代动物保护运动的发动机和牵引器,但在“何谓动物权利?”、“动物是否有权利”等问题上人们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目前,关于动物是否有权利的问题,不仅是民法学研究的一个棘手问题,也是环境资源法学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哲学教授汤姆·雷根与密西根大学哲学教授卡尔·科亨是两种针锋相对观点的典型代表,由这两位学者共同发表的《动物权利论争》1 一书,使我们初步领略了争论双方的基本理论观点,包括他们的共同的认识和对立的观点。本人通过对此书的研究,对他们的观点评介如下:
一、汤姆·雷根捍卫动物权利论的理由
首先必须明确指出,汤姆·雷根所主张的动物权利是指道德权利而不是指法律权利(法律规定的权利),道德权利是美国独立宣言所坚持信奉的:建立政府的惟一理由首先是保护公民拥有的权利,这些权利独立于法律权利并且比法律权利更根本。2 而且这里的动物权利主要是指消极的道德权利,是指不被伤害或不受干涉的权利。
1.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理论是为动物权利运动服务的理论
汤姆·雷根明确声明自己是一个动物权利倡导者,声明自己积极投身于动物权利运动,完全意识到自己的观点是激进的甚至是极端的。他明确指出动物运动的目标是要废除对动物的剥削,完全废除商业性的动物农业,完全废除皮毛工业,完全废除科学对动物的利用。3 就我目前的知识水平而言,我很难同意他的激进观点和他所从事的激进的运动,我认为“完全废除商业性的动物农业,完全废除皮毛工业,完全废除科学对动物的利用”是不现实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对汤姆·雷根的动物权利论及其所投身的动物权利运动的反对是必然的,在目前的中国更难得赢得市场。
我认为,主张动物权利与反对人类利用动物没有必然联系,或者说动物拥有权利并不妨碍人们对动物的利用,主张动物权利只对那些侵犯动物权利的利用有必然联系。如果将动物拥有权利与停止人类对动物的利用等同起来,这种动物权利论是荒谬而行不通的。众所周知,人拥有权利,但谁能否认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利用,包括合法的、合理的、违法的、不合理的用人。历史上任何伟大思想家,包括马克思等革命家,谁反对过人对人的利用?问题不在于人能否利用人,而在于人利用人的态度和方式。人们经常反对的是一些人将另一些人当作死的工具来利用。人们常说康德反对将人作为利用对象或工具,但研究康德的原著发现,康德的完整思想是:人类不仅仅具有工具价值。康德不否认,人作为一个工具对于他人是有用的,正如一个水管工能够修理一个漏了的水龙头,或者一个医生能够补一颗牙;但是他肯定,仅仅把他们作为工具来看待是错误的。从这个角度看,认为“人只能是目的,人不可能是工具”,是对康德思想的歪曲。康德认为人既可以是目的又可以是工具,但是如果仅仅把人视为工具,而把一些人的意志强加在别人身上则是不道德的或错误的。4 我们经常所说的“要善于用人、管人,要发挥人的作用,命令人、指挥人、引导人、刺激某人作某事,安排某人做某项工作”就是指利用人,至于“买卖球员、雇用劳工、买卖人口”等更是利用人的方式。从古至今,我们连人对人的利用都不能完全消除,怎么谈得上完全消除人对动物的利用呢?
2.主张动物权利的理由
汤姆·雷根教授主张动物有权利的理由与用来证明人拥有权利的理由是相同的。他认为,通常 12
汤姆·雷根、卡尔·科亨著,杨通进、江娅译:《动物权利论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 同上注,《动物权利论争》,第43页。 3
同上注,《动物权利论争》,第3页。 4
同上注,《动物权利论争》,第108页。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
Environment and Resources Law Society of China Law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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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理解的每一个人都具有平等的道德权利的根据是,每一个人都具有一种“天赋价值”(inherent value,也译为内在价值),或者说这种权利是天赋的;所谓“天赋价值”或“天赋”的权利,是指这种价值或权利是不以别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不是由别人或任何组织授予的,还不是由于他为别人做了某事而获得的,更不是因为每一个都具有道德能力或理性;因为某一些人(如白痴)不具有这些能力,但人们并未因此而否定他们的权利,如果我们仅仅根据一个人是否具有道德能力或理性来确定他是否有资格拥有道德权利,那我们就可能剥夺无行为能力人(如白痴、婴儿等)的权利;如果我们仅仅根据一个人是否促进他人的利益来确定他是否有道德权利,那我们不仅会剥夺不能为他人做某些事的无行为能力人(如白痴、婴儿等)的权利,并且从根本上已经将人视为了他人的工具。由于一切人因具有天赋价值而拥有权利,而动物也具有天赋价值,所以动物也具有权利。
汤姆·雷根教授进一步认为人拥有天赋价值或天赋权利的根据是人是生活的主体:“成为某种生活的主体(the subject-of –a -life)……不仅仅意味着是有生命的和有意识的。……[它还意味着]拥有期望和愿望,拥有感觉、记忆和未来(包括自己的未来)意识;拥有一种伴随着愉快和痛苦感觉的情感生活;拥有偏好和福利;拥有发动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愿望和目标的能力;拥有一种历时性的心理上的同一性;拥有一种独立于他人的功用性的个体幸福状态。”由于每一个人都是自己生活的主体,都拥有某种对自己而言是好或坏的生活,因而每个人都拥有相同的、没有区别的“天赋价值”即天赋权利。由于动物(至少是某些哺乳动物)也具有上述生活主体的特征,动物也是自己生活的主体,因而动物也拥有值得人们予以尊重的“天赋价值”。动物身上的这种“天赋价值”决定我们不能将动物仅仅视为工具,而应该以一种尊重牠们的天赋价值的方式来对待牠们,即承认动物的天赋的权利,即不遭受不必要的痛苦的权利。
概括起来,汤姆·雷根教授主张动物拥有权利的主要理由是:由于认为所有人都具有天赋价值的理由是,所有人都是生活主体;而动物也是生活主体,所以动物也具有天赋价值。由于认为所有拥有天赋价值的存在物都拥有获得尊重的平等权利,因而所有拥有天赋价值的人和所有拥有天赋价值的动物都拥有获得尊重对待的平等权利。5
3.汤姆·雷根所主张的动物权利并没有脱离人的利益
汤姆·雷根认为,有两种不同概念的利益和利益群体:偏好利益指的是人们所感兴趣的东西,即人们想做或想拥有的东西;福利利益是人们所需要的事物和条件。这两种利益是不一样的,有时甚至会产生矛盾:例如,一个人可能会为了他的偏好利益(如吸烟、吸毒等)而损害他的福利利益(如生命健康利益)。6 他认为,主张动物的权利并没有违背人们的利益。
4.与主张动物权利的其他主张
如果汤姆·雷根教授仅仅罗列上述动物拥有权利的理由,可能不会遭到强烈的批评。问题在于,他还提出了一系列与动物权利有关的主张:第一,通常使用动物的方式是错误的;第二,把它们的毛或皮用作衣服是错误的;第三,把它们当作医学研究的实验解剖对象是错误的。
从实践上看,上述观点很难在一些人中得到支持。
二、卡尔·科亨反对动物权利论的理由
1.卡尔·科亨教授反对动物权利的事实理由
卡尔·科亨教授反对动物权利论者的理由,主要不是动物权利论者用以支持动物拥有权利的理论根据,而是某些动物权利论者实施动物权利的如下作法和主张:
第一,卡尔·科亨教授认为,我们有义务关心这些生物也许能够体会到的痛苦,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够吃动物,如果吃肉是我们的偏好的话。
第二,卡尔·科亨教授认为,从我们对动物的关心并不能推出在医学研究中不能使用动物的结论,因为在对付某些人类疾病时,对药方的寻求以及对人类痛苦的解除基本上都依赖于使用大家鼠、小家鼠和其他动物的实验。
卡尔·科亨将他反对动物权利的论文称为“为利用动物辩护”,显示了很强的说服力。笔者赞同他的观点,如果动物权利意味着完全停止对动物的利用,这种动物权利应该反对。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许多主张动物权利论者并不反对人类利用动物,他们只是反对人类对动物的非人道利用、不合理利用、某些利用或反对利用动物的残忍方式。我本人既主张动物权利,也赞成对动物的合理利用,并且认为如何合理利用动物是一门科学;正如我主张人的权利,也赞成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合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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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注,《动物权利论争》,第145页。 同上注,《动物权利论争》,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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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样,如何用人、管人是一门更深的学问。从这个意义上讲,说卡尔·科亨反对动物权利论的理由正确或充分还为时过早。因为他批评的动物权利论者“原则上反对使用任何动物。他们的目标是结束所有的动物使用,这自然也包括中止所有以动物为对象的试验。就对动物试验的态度而言,他们把自己描述成废除主义者”(第175页)。据我所知,“目标是结束所有动物使用的”动物权利论者几乎没有,平心而论,汤姆·雷根教授并没有反对人类对动物的所有使用,他主要反对对动物的商业利用和医疗试验。从这个意义上讲,卡尔·科亨在这场辩论中是针对并不存在的敌人(风车)而在大施堂吉可德的威风。
2.卡尔·科亨教授反对动物权利的主要理由是:只有人有权利,动物不是人,所以动物没有权利。这种理由一提出,很快就面临着反对者的如下质问:为什么人有权利,人有权利的理由是什么?
卡尔·科亨教授认为:人之所以有权利,是因为如下四点理由:第一,人的权利是神送给人类的礼物,“许多人都认为,人对权利与义务的道德理解是神的礼物,是对我们被上帝所特别赋予的永恒法律的把握”;第二,人的权利来源于道德共同体,“许多最有影响的哲学家都认为,人的道德并不建立在神的基础之上,而是建立在人类共同体的基础之上”;第三,人的权利来源于人的直觉,“人的道德行为肯定是被我们关于一个行为之正确性的终极的直觉认识所指导的”;第四,人的权利是自然的进化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至于在这四种理由中,哪一种理由最可信,卡尔·科亨教授的承认:他不可能为困扰人类的这一最深刻的问题提供解决办法;他要求读者自己决定。如果硬要卡尔·科亨教授在这四种理由中选出最主要的理由,他认为“道德共同体”是最主要的理由。理由就是,人类具有道德能力,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
显然,上述理由是不成立或不充分的。第一,说人的权利是神送给人类的礼物,在信仰基督教的国家、社会或公众中的确是一个很有说服力的理由。但是,在不信教或无神论的国家、社会或公众中就不是一个理由,甚至可能被视为迷信或荒谬。而在信仰“众生平等、不杀生”的佛教社会或公众中,则可以得出“人和动物的权利是佛送给人和动物的礼物”的相反结论。第二,说人的权利来源于人的直觉,这是一种不成为理由的理由。因为主张动物权利的人同样可以认为,动物的权利来源于人的直觉。目前摆在人们面前的事实是,一部分人主张人和动物都有权利,而另一部分人主张只有人有权利;不能武断地认为,主张只有人有权利的人有直觉,而主张人和动物都有权利的人则没有直觉;更不能认为主张只有人有权利的人是人,而主张人和动物都有权利的人不是人。第三,说人的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也不是主张只有人有权利的充分理由。持动物权利主张的人同样可以认为,说人和动物都有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第四,说人的权利来源于道德共同体,这是反对动物权利论者认为最有力的理由。该理由的主要内容是:因为人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所以人有权利;因为动物不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所以动物没有权利。如果追问为什么人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而动物不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卡尔·科亨教授的理由就是,人类具有道德能力,所以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如果进一步追问:为什么婴儿、白痴等无道德能力的人也是道德共同体的成员,他们也有权利;为什么动物没有道德能力却不能成为道德共同体的成员,它们没有权利?卡尔·科亨教授的理由是:因为婴儿、白痴等无道德能力的人是人,而动物不是人。所以,卡尔·科亨教授反对动物权利的理由尽管很多,但归根到底只有一个理由,即:因为人有权利,因为人是人,所以人有权利;因为动物不是人,所以动物没有权利。同理,主张动物权利的人也可以义正词严的认为:因为动物和人有权利,因为动物和人是动物和人,所以动物和人有权利;因为其他东西既不是人也不是动物,所以其他东西没有权利。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辩论到这个地步,已经无法继续下去了,因为卡尔·科亨教授的结论就是他的理由。他前面列举的反对动物权利的诸多理由和言论实际上都是多余的话。
3.卡尔·科亨教授反对动物权利的其他理由。例如,卡尔·科亨教授认为,“如果动物拥有权利,他们就拥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他们拥有被尊重的权利,他们就拥有不被杀死的权利(尽管杀死它是为了促进人的利益)。……所有利用动物的生物实验,以及所有把动物当作食物或衣服来使用的行为,在道德上都应该被禁止且必须停止”(第203-204页);“接受动物拥有权利这一论点的后果是无法承受的”(第207页)。分析这段话的逻辑发现,卡尔·科亨教授理解的动物权利仅仅是指“不被杀死”的权利,如果人不能杀死动物显然是人们不能接受的,这样也就轻而易举地驳倒了动物权利论。但是,许多人理解动物的权利并不是指动物不被人杀死的权利。一般认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动物有不同的类型的权利,例如:在一定范围内(如在自然保护区)动物不被杀死的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如在自然保护区)动物拥有不受人干扰的权利;在一定范围内(如在自然保护区)动物有自由活动的权利;为了人类的利益在必须杀死动物时,动物有少受痛苦或或减少痛苦的权利;动物有不受人类残酷手段折磨的权利;等等。从逻辑上看,只要存在上述权利中的一种动物权利就表明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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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拥有权利。而上述动物权利即使是卡尔·科亨教授本身也是承认的。如果仅仅举出某种动物权利的不可行性而否定动物权利,显然是难以服人的。大家知道,目前很多国家的法律已经确认一切人(包括死刑犯人、抢劫者、敌人、胎胚等)都拥有权利,如果按照卡尔·科亨教授的逻辑,人们也可以反对人拥有权利:“如果人拥有权利,他们就拥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他们拥有被尊重的权利,他们就拥有不被杀死的权利(尽管杀死它是为了促进人的利益)。……所有处死犯人、消灭入侵敌人、打死抢劫犯、堕胎等各种致人死亡的行为,在道德上都应该被禁止且必须停止”;因此“接受人拥有权利这一论点的后果是无法承受的”。实际上说人拥有权利并不是说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置人于死地。
4.卡尔·科亨教授反对动物权利论的最终理由
卡尔·科亨教授反对动物有许多理由,但是他认为是最有力的也是最终的理由是:只有人有权利,因为人是人,所以人有权利;因为动物不是人,所以动物没有权利;动物不是权利的拥有者,因为动物不是人。也就是说,卡尔·科亨坚持的观点就是他坚持的观点的理由,他赖以维护的结论就是他为该结论辩护的理由。这实际上是一种不讲道理的辩论逻辑。例如,某人(A)认为:只有某人(B)拥有担任教授的资格,因为B是B,所以B有担任教授的资格;其他的人(C)不是B,所以C没有担任教授的资格;C不是拥有担任教授资格的B,因为C不是B。大家可能认为这种观点太武断,但卡尔·科亨确实持这种观点。
大家可以从他的如下言论领会他的辩论逻辑:“被政府保护的权利并不是政府创造的;它们是我们天生具有的,因为我们是人类。……权利属于所有人,因为他们是人”(第198页);“动物不能成为权利的拥有者,因为权利的概念在本质上属于人;它根植于人的道德世界,且仅在人的世界里才发挥效力和有适用性”(第213页);“说猪和兔子拥有权利是混洧了不同的范畴,把仅仅在人的道德世界中才有内容的道德范畴应用于动物世界”(第213页);“婴儿有不被活吃的权利;而且他之所以有这种权利,只因为他是人”(第214页);“人类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因为他是人而被赋予了权利;……另一方面,动物是这样一种存在物,它们永远不会被赋予权利”(第227页);“当我们把适用于人的道德世界的权利概念错误地移植到不可能适用的动物世界时,犯的也是同样的错误”(第232页);“动物不能拥有权利;权利在本质上属于人类,且仅仅只有人类才能拥有它们”(第243页);“动物不拥有权利,也不可能拥有权利。权利不能应用于动物的世界”(第261页);“道德自我和(道德代理人拥有的)权利概念是产生于、且适用于人类行为世界的观念,它们不适用于老鼠和鸡这类动物”(第368页)。
按照上述逻辑,卡尔·科亨否定动物权利论根本不需要多费口舌,他只要指出“权利只适用于人”就够了。
对于卡尔·科亨教授这种把自己的结论作为该结论的理由的逻辑,主张动物权利的人同样可以“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即可以采用同样的辩论方法:除了人有权利外,动物也有权利,因为动物也是动物,所以动物也有权利。
如果辩论双方都将自己的结论作为该结论的理由,那是谁也不能说服谁的,辩论的结果只能是:辩论双方的观点或结论都是正确的,双方的观点就是双方的理由,即结论就是无须说明的理由。
特别令人感到滑稽的是,当辩论到紧要关头,卡尔·科亨干脆声明:“这里谈及的权利是人的权利”,“当人残疾时所保留的那些权利,大家鼠永远不会拥有”(第227页)。众所周知,动物的权利与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动物的权利决不是指动物的人权,动物权利论者主张的明明是“动物的权利”,现在是就“动物是否拥有动物的权利”进行辩论,不是就动物是否拥有人的权利辩论,但卡尔·科亨与动物权利论者辩论了半天,却强调“这里谈及的权利是人的权利”,并且他所理解的动物的权利是指动物要拥有“当人残疾时所保留的那些权利”。如果卡尔·科亨早亮出自己的“底牌”,动物权利论者肯定不会跟他多费口舌,因为没有哪个动物权利论者认为动物拥有人权,例如人的选举权、结论自由权、参政权等,更没有哪个主张动物权利的人要求动物与残疾人争财产继承权。
为了弄清这种分歧,不妨举例说明如下:在一个国家,当时只有国王拥有权利,而农民没有权利;后来有人提出农民应该拥有权利,但有人反对农民拥有权利。反对者在辩论中强调:农民不能拥有权利;农民之所以不能拥有权利,是因为“这里的权利是指国王的权利”,农民不能拥有国王的权利,“当国王生病或残疾时所保留的那些权利,农民永远不会拥有”。就这样,反对者轻而易举地而理直气壮地否定了农民的权利。其实,人们主张农民拥有农民的权利,而不是主张农民拥有国王的权利。因为反对者心目中僵化的观念是“权利本质上是属于国王的”,“所谓权利就是指国王的权利”。所以他反对和否定“农民权利论”十分自信而简单。卡尔·科亨教授在反对动物权利论时,就是持的这种态度、立场、理由和逻辑:“这里谈及的权利是人的权利”,“当人残疾时所保留的那些权利,大家鼠永远不会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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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立双方观点对我们在研究相关问题时的启示
尽管汤姆·雷根和卡尔·科亨两位教授在动物是否拥有权利的问题上持有完全相反的立场,但他俩都持有的如下观点却值得我们中国法学界借鉴:
1.他俩都认为动物对人类来说非常重要,动物值得人们给予周到而细致的关怀。
2.他俩都认为,动物是否拥有权利不仅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不仅仅是哲学思考,而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它涉及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行为。他俩都认为围绕动物权利的争论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对这一问题的可靠回答要求提供冷静而周全的论据。他俩的这一共同看法对目前流行于我国法学界的如下观点,即认为动物是否拥有权利问题根本没有研究的必要和意义、完全是脱离实际的学者空论,具有启迪作用。中国学界应该认识到,人与动物关系是人与自然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人对动物的态度是人对自然的态度的一个缩影,中国对动物(包括动物是否拥有权利问题)的道德、政策、法律以及理论和实践,将成为影响全球范围内人与动物关系的一种重要因素。
3.他俩都主张围绕动物的道德地位的争论能合理地、而且是以友好的方式进行,都相信关于动物权利的争论能够以合理对话的方式展开。他俩都承认彼此的观点分歧十分严重,都认为争论双方纯粹的攻击不能代替理性的证明,都相信(以知识为基础的、平衡的、深刻的)理性的考量会给双方的结论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明,都同意这一重要问题只有通过耐心而全面的研究才能得到解决。
4.他俩在争论动物权利时,都认为权利很重要。卡尔·科亨教授认为,“一种权利就是由道德代理人根据某些原则(它们制约着要求者和要求的对象)提出的合理要求或潜在要求”(192页);“权利与利益有着非常大的差异”(第193页);“大部利益都是短暂的、主观的。权利是客观的,通常是持久的;它们是在某种道德体系中确立的正当的要求。权利高于利益”(第194页);“在所有的道德中,关键的概念都是权利。在共同体中,对其成员来说最珍贵的就是共同体提供的权利。……一种利益,哪怕它很重要,并不因为这一原因而变成一种权利”(第197页)。汤姆·雷根也认为,权利是一种有效的要求权,这种权利意味着一个人应该正义地被对待。“正如科亨教授所认为的那样(我也如下认为),权利是一种有效的要求权。” 7 他俩都认为人拥有消极的道德权利,都认为某人具有权利并不意味着他可以侵犯别人的权利。
5.他们都肯定、赞同和支持动物福利法,都承认动物有感情、有利益、知道痛苦。特别是反对动物权利的卡尔·科亨教授,他反复强调:“动物不是石头,他们活着而且能够感受痛苦。每一个诚实的人将承认,对待动物的某些方式,是非人道的和不合理的”(第170页);“人类负有以仁慈的方式去行动的普遍义务,这意味着我们必须杜绝以这些方式(即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痛苦的方式)对待动物”(第173页);“动物确实拥有利益”(第238页);“动物的确拥有利益;动物生活着,而且,继续生活并繁衍下去符合它们的利益。动物当然是有感觉的;它们能够感受痛苦,我们对动物负有许多义务,包括不给动物带来不合理的痛苦和义务”(第261页);“给动物提供基本的福利照顾,这在今天已经是一个人人共享的道德关怀。在对待有感觉的动物时,我们必须充分地考虑到这一事实:动物能够感受到痛苦;正直的人将总是能够展现上述关怀,……各种法律条规将确保对动物的人道行为得到不折不扣的实施。妥善喂养动物的原则调整着(就像他们应当调整的那样)那些其研究依赖于动物的科学家的行为。……‘关心与使用动物委员会’的法律职责就是确保其所在的机构的动物能得到恰当的照顾,确保那些使用动物的试验是人道地进行的”(第174页)。
指出上述观点十分重要,因为我国学界反对动物权利的主要理由之一仍然是:动物没有感情;动物没有利益;动物不知道痛苦;制定动物福利法没有必要。而目前国外学界已经承认如下事实:动物有感情;动物有利益;动物知道痛苦。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动物福利法律,国际社会还制定几个有关动物福利的国际条约。例如,《欧洲保护野生生物和自然界的伯尔尼公约》(1979年)指出:“野生动植物构成具有美学、科学、文化、创造性、经济和内在价值的自然遗产,必须保存它们并将之传给后代。”明确规定要养育(保育)野生动植物及其自然生境,采取各种适宜的和必要的措施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1979年5月10日通过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该公约开放给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签字)已经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保证屠房的建造设计和设备及其操作符合本公约的规定,使动物免受不必要的刺激、痛苦。1976年3月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已经明确规定:应为动物提供住处、食物、水、对它们加以照顾、让它们行动自由,并提供光线、温度、空调和其他环境条件——要考虑它们的物种以及发展家豢的程度,按照现有的经验和科学知识来满足其生理和行为上的需要。1986年3月18日通过的《保护用于实验和其他科学目的的脊椎动物的欧洲公约》明确规定:对实验行动进行管制以确保其符合人道。1987年通过的《欧洲保护 7
同上注,《动物权利论争》,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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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保证要确保宠物不遭受疼痛、折磨、灾难或遗弃。
2005年12月29日,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该法明确规定:“畜牧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第六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第八条);“畜禽养殖场应当为其饲养的畜禽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第四十二条);“运输畜禽,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第五十三条)。 农业部副部长张宝文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公布施行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动物福利在国际上一般包括五个标准:动物免受饥饿的权利,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权利,免受恐惧和不安的权利,免受身体热度不适的权利,表达所有自然行为的权利。保护动物权利,特别是防止虐待动物,加强动物福利,是人类社会进步文明的标志,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截至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反虐待动物的法案。畜牧法在总则、畜禽养殖和畜禽交易与运输等方面都对动物福利作出了规定,要求畜牧业生产经营者改善畜禽繁育、饲养、运输的条件和环境,提供适当的繁殖条件和生存、生长环境,运输中应采取措施保护畜禽安全,并为运输的畜禽提供必要的空间和饲喂饮水条件。”8 但是在我国,动物福利法却遭到了许多学者包括法学家的反对,某些法学家的观点甚至比政府官员更不符合世界动物福利法的发展趋势。
6.他们都认为,人们负有保护动物、不虐待动物的义务。“间接义务论”是西方社会一些学者用于解释人与自然关系、人与动物关系的一种较有影响的理论,其大意是:我们拥有与动物有关的义务,但是否定我们有任何指向动物的义务;我们对动物没有义务,就像我们对钟表没有义务一样,我们仅仅只对人有义务,这些义务有时会涉及到动物和钟表。9 这种理论认为,一个人无论是对动物仁慈还是对动物残忍,只是间接反映这个人对动物的关系和态度,直接反映的是这个人对其他人的关系和态度。例如,康德写道:“对于可怜的动物的温柔情感能够发展成对人类的仁慈情感”;“那些对动物残忍的人在与他人交往时也会变得心狠手辣”。10 英国哲学家约翰·洛克也认为,“折磨和杀死野兽的习俗在一定程度上将使孩子们的心灵在成长的过程中变得冷酷;那些喜欢看到低等动物遭受痛苦和毁灭的人将不会对他们自己的同类产生怜悯或宽厚的情感。” 11 “最近的研究证实了长期以来被具有常识的人们所怀疑的一个事实,即一个人在年轻的时候残酷对待动物的方式常常与他成年后对待人的暴力行为模式有联系。” 12 在中国,反对动物权利的学者大都援引由康德、澳大利亚生态哲学家帕斯莫尔(J. Passmore)等人倡导的“间接义务论”来反对动物权利的主张。帕斯莫尔在1974年发表的《人对自然的责任》,是“间接义务论”即“对人的义务(或责任)”说的典型代表。该书一方面明确地提出了“人对自然的责任”的概念,另一方面又对“人对自然的责任”的含义作出了解释,认为表面上是人对自然的责任,归根到底仍然是人对人自身、以及人对未来后代的责任。但是,在事实面前,“间接义务论”是不能成立的。所以,反对动物权利的卡尔·科亨教授在辩论中多次强调:“我要再次重复的一个最重要的说明(尽管在前面我已经强调过)是:从动物不拥有权利的事实,推导不出我们可以随意地对动物做任何我们想要做的事的结论。我们肯定不能做这种推论。我们的确对动物负有义务,负有很重要的义务”;“人类的确对动物负有许多义务,正如我们在早些时候所主张的和所有正派有人将同意的那样”(第207页);“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不是对称的”(第209页);“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对称性的这种缺乏是非常重要的”(第212页);“我们的确对动物负有义务,负有很重要的义务”(第226页)。这种认识显然不同于“间接义务论”。残酷-仁慈论也认为,我们负有仁慈地对待动物的直接义务和不残酷对待它们的直接义务。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人对动物负有义务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虽然义务和权利并不始终具有对称性,但目前中国学界某些反对动物权利的主要理由仍然停留在“人对动物没有义务”、“权利和义务必须有对称性”的不讲理阶段。
作者简介:蔡守秋(1944-),男,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人。武汉大学、福州大学、湖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
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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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文就〈畜牧法〉公布施行答记者问》,《人民网》2006年6月26日消息。 汤姆·雷根、卡尔·科亨著,杨通进、江娅译:《动物权利论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页。 10
同上注,《动物权利论争》,第81页。对康德的引文见Regan and Singer, Animal Rights and Human Obligations, 24. 11
同上注,《动物权利论争》,第82页。对洛克的引文见The Educational Writing of John Locke, ed. James Axtfell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8), 225-56. 12
同上注,《动物权利论争》,第82页。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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