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全力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辖区在建重点工程项目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执法,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格履行建设管理程序,自觉遵守规章制度,杜绝违法违规行为,避免事故发生,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二、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一)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施工许可管理。各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建设单位施工许可中安全措施的审核,加强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核准,把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关,强化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的日常动态监管力度,集中解决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培训走过场、违法转包、无资质施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等问题。
(二)加强施工现场的监控。要加强施工安全的技术指导,督促建设工程施工各责任主体单位严格执行国家、行业
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工程施工规范、规程,完善安全施工方案,严格作业程序和对施工现场的有效监控,配备必要安全、技术人员和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检测设备、仪器;加强施工现场机具和危险爆炸物品的管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地质勘察报告,经专家论证、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施工班组每日班前班后确认,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方可实施,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事故救援等工作职责和程序,并督促施工单位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对施工中的危险点、段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提高作业人员避险、逃灾和自救互救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四)加强重点工程验收环节的管理。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工程的监督检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专门技术力量,督促管理单位、项目法人、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
生产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存在的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建成后使用安全。尤其是对国家、省、市级重点工程以及大型土石方开挖及填筑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滑坡和高边坡处理工程、大型挡土墙工程、深水基础、围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桥梁、隧道施工、高空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进行重点排查;督促设计单位从工程结构、材料、工程地质、水文等方面进一步复核工程结构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施工单位要对施工组织设计和重要环节的施工方案进行复查,对现场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和机械设备数量和安全性能以及施工安全保障体系进行认真复查以确保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需要;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监理工作方案和现场监理人员力量配备、监理资料的准确翔实情况进行复查。所有在建工程要待检查核实并确保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建设。
四、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技术规程和标准,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救援体系建设。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投入
不到位而导致生产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严肃查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事故查处及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处理情况要及时在新闻媒体上曝光,以警示、教育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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