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控制,营造公正的试验检测工作环境,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定义】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第三方试验检测制度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为保证或评价工程建设质量,应由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委托试验检测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标准和合同,开展独立的试验检测活动。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处于监理、施工利益之外, 监理及施工单位为完成本身职责所委托的第三方试验检测不属于本制度规定之列。
第三条 【条件】从事第三方试验检测的机构应具有公路水运工程乙级以上(含乙级)或者相应专项能力等级,且通过计量认证,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独立组织。
第四条 【范围】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特长隧道及大型水运工程应遵守本制度。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与职责
第六条 【委托】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应采用招标等方式委托满足条件的机构进行第三方试验检测服务,其委托合同须由质监机构签订或备案。
第七条 【关系】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接受质监机构或建设单位委托,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并行使相应职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其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八条 【依据】第三方试验检测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委托合同及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为工作依据。 第九条 【工作内容】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承担以下条款中的相关工作: (1)按照一定的频率,对工程重要原材料、混合料的关键指标及工程实体的关键部位进行抽检和验证。
(2)承担公路水运工程中基础、特大桥、隧道等关键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的监测、分析。
(3)承担工程项目交工检测及竣工验收的质量鉴定检测工作。 (4)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质监机构、委托方进行阶段性工程验收和其他检查工作。
(5)组织解决试验检测工作中遇到的相关技术问题。 (6)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十条 【责任】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必须承担以下责任:
(1)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真实、可靠,客观反映工程质量。 (2)建立完善的不合格品(项)及风险防控措施上报制度,及时向委托方上报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项)及异常情况。 (3)根据试验检测结果科学分析评价工程质量状况。 (4)委托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作用】第三方试验检测可为建设单位质量管理和动态控制工程质量提供服务,也可作为质监部门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费用】第三方试验检测费用应在预算中明确列出,并建立专户。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经质监部门监督拨付。
第十三条 【机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办法》)的相关要求,严格自律,树立品牌意识,不断提高技术实力和服务水平。
根据合同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规范管理。
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因试验检测数据和结果严重失真、失准造成重大事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并不得再从事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委托方】委托方对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有监管职责。应按照《信用评价办法》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委托年度信用等级
为B级以下(含B级)的试验检测机构从事第三方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的质监机构应注重第三方试验检测市场的培育与扶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严格按照《信用评价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参照本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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