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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

2021-01-05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陆上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0〕23号,以下简称国发23号文件)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0〕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石油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国发23号文件和《指导意见》精神,本着规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石油行业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奖励约束体系;促进石油行业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力争50%的石油行业企业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020年底前,全区80%石油行业企业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力争30%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到2020年底前,所有石油行业企业达到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力争50%的企业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三、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工作体系 (一)健全完善评审标准体系

1.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采用标准化得分和安全绩效两个指标确定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3个等级,其中一级为最高,三级为最低。

2.对石油行业分别按照相应的标准化评分办法进行评审,确定达标等级。

(二)健全完善评审组织体系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石油行业生产单位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工作;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石油行业生产单位二级、三级标准化(不含海洋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评审组织工作。

2.

石油行业生产单位一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石油行业生产单位二级、三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由自治区安监局确定,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3.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并聘请专家进行审核、向被评审合格的石油行业生产单位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

4.评审单位按照《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导则》(AQ2020-2020)和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分办法的要求,依法对应评石油行业企业的标准化级别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三)健全完善激励约束体系

1.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凡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和管道运输企业,应达到石油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等级。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和管道运输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时,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经自治区安监局(或委托盟市安监局)对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准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2.各盟市要积极研究采取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对于达到二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石油天然气企业,在落实相关安全生产经济政策等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其不断提高标准化等级。同时,

将达标结果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绩效考核、信用评级、投融资等的重要参考依据,促进其提高达标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3.对在2020年6月底后延期换证的企业未达到三级标准化等级的石油天然气企业,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改,限期达标;经评审达到最低等级后,方可准予延期。

四、进一步规范标准化评审程序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审定级程序为:石油行业生产单位自评,评审单位评审,自治区安监局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公告后颁发证书和牌匾。

(一)企业自评和申评。石油行业生产单位在申请标准化等级前,应成立自评组织机构,组织自评并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自评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3)。

石油行业生产单位自评为三级以上标准化等级的,向自治区评审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审申请(格式见附件5),并提交自评报告。

(二)受理和组织评审。自治区安监局收到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提交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申请标准化等级为一级的,由申请生产单位报送国家安监总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申请标准化等级为三级、二级的,由申请生产单位从自治区安监局确定的评审单位中自主选择评审单位,组织其开展评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评审单位应当函告申请企业和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原因。

(三)依法开展评审。受委托的评审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评审结束后由评审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4)。具体评审单位管理及评审办法由自治区安监局制定(暂行参照《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规则

(试行)》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评审单位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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