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汽车加油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汽车加油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非经营性加油加气站的安全管理,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经营条件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加油加气站,必须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期满前三个月,加油加气站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重新评价。未按期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加油(气)站(以下简称新改扩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凡新改扩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二)建设单位应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项目可行性研究应对加油(气)站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并委托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安全生产对策的具体方案,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三)设计单位应严格依据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要求进行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应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中石化、中石油或中石化、中石油控股的加油(气)站安全设施设计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加油站应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审查同意后,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中石化、中石油或中石化、中石油控股的加油(气)站竣工后,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验收,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工作;其他加油站应向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
(六)加油(气)站需进行改扩建的,应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提交改扩建安全设施设计图纸。中石化、中石油或中石化、中石油控股的加油(气)站的设计图纸需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报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加油站的设计图纸需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设施设计图纸经审查同意后,改扩建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七)安全评价机构在进行验收评价时,应认真核查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将核查情况在验收评价里详细说明。
第五条 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必须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加油加气站的避雷装置应每半年检测一次。
第六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与外界有明显的隔离设施和明确的出口、入口。
第七条 加油加气站应建立健全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并认真落实。
第八条 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一)加油加气站应制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作业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隐患整改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管理制度,防静电、防雷安全管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加油加气站应制定加油加气操作规程、计量操作规程、卸油(气)操作规程。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 加油加气站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对本站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落实本站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第十条 加油加气站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站所从事的加油加气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负责检查督促本站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第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技能培训及企业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准进行操作。
第四章 站内建筑物的管理
第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内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
(一)宿舍的门窗不得朝向站内油罐区和加油(气)机;
(二)严禁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留宿;
(三)宿舍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电炉;
(四)站内宿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按照本站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四条 加油加气站的营业场所禁止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生明火取暖和生活使用。
第五章 站内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罩棚高度不得低于4.5m, 罩棚边缘与加油机或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第十六条 加油机或加气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m 。
第十七条 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液化石油气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
第十八条 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地上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45m,二级站为38m,三级站为33m。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m,二级站为25m,三级站为18m。
若采用油气双回收系统时,按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定》相关规定适当减少。
第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的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 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供配电系统的电源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二十条 架空通信线和电力线不得跨越加油加气站,并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定》(GB50156)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第二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内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 , 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第二十三条 空调主机和室外机应安装在非爆炸危险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第二十五条 加油加气站内不应建地下和半地下室。
第二十六条 燃煤锅炉房、燃煤厨房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对外出入口,与站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第二十七条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不应采用暗沟排水。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加油加气站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伍,每月开展一次消防知识学习,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演练,要做到“三知,三会”, 即知易发生火灾的部位,知事故应急预案,知灭火方法,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
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
(二)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只4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三) 地上储罐应设35 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地下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
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四)泵、压缩机操作问(棚)应按建筑面积每50㎡设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应少于2只;
(五)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m3, 三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2块、沙子2m3 ,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六)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第三十条 消防器材应设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期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第七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语、警示牌。
警示语内容包括:
(一)站内严禁烟火;
(二)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机动车辆加油(气)时必须熄火 ;
(四)不准在加油(气)现场使用手机。
第三十二条 加油加气站每班应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立即报告站长,加油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整改;加油加气站暂时无法解决的,要书面向主管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 加油加气站的从业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服装。
第三十四条 加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
(一)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等非金属容器内加注易燃油品 :
(二)严禁对无油箱盖的车辆加油;
(三)严禁对无引擎盖的车辆进行加油(气);
(四)遇到高强电闪、雷击频繁 ,以及加油加气站内、站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停止加油(气)
作业;
(五)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加油(气)工作。
第三十五条 卸油(气)作业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汽车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卸车时用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宜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二)卸油(气)点附近必须配备灭火器材;
(三)卸油(气)过程中,驾驶员和接卸人员均不得离开现场, 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接卸;
(四)卸油(气)过程中,禁止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五)卸油(气)完毕后,驾驶员应全面检查,确认状况正常后,方可发动车辆移开接卸现场;
(六)遇到雷雨天气、附近有明火、管道设备泄漏油(气)、液压异常等情况,严禁进行卸油(气)作业 ;
(七)非加油加气站的工作人员不得进行卸油(气)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企业内部的上级安全机构,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动火。动火过程中,应停止加油加气作业,并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第三十七条 非加油加气站的人员严禁进入单独设置的油(气)罐区。
第三十八条 加油加气站内停车场和道路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定》要求。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九条 加油加气站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安监管危化字 [2004]43 号)编制符合本站实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指挥和协调机构,涉及的应急救援人员分工和职责划分,应急设备设施,紧急处置、人员疏散、抢险、医疗等急救措施方案,社会支持救助方案,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等。
第四十条 加油加气站的应急预案要每季度演练一次,并有演练记录和演练现场照片。
第四十一条 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
加油加气站, 是指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加油站, 是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指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加油加气合建站, 指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 , 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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