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实施学校必须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学校政务公开的一项主要内容。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学校或个人,实行营养改善计划责任追究制度。
(一)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相关责任学校或个人要做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1.无营养餐相关制度、制度未悬挂上墙、制度不齐全; 2.营养餐制度形同虚设、执行不力;
3.未配备营养餐专用储藏室、加工室等专用房间;
4.储藏室无防鼠、防蝇、防虫、防霉、防盗、防破坏相关措施; 5.营养餐从业人员无健康证。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相关责任学校或个人给予警告或撤职等行政处理。
1.对因管理不善导致学生丢弃、损坏营养餐食品,造成恶劣影响的;
2.对学生浪费营养餐食品的行为处理不当,经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相关责任人员移交有关机关查处,追究刑事责任。
1.对挤占、挪用、截留、克扣、套取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的学校或个人;
2.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账务管理混乱、支付不合理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或个人;
3.对因保管不善、加工不规范等造成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等严重卫生事故的。
二、学校要与供餐企业签订供餐合同和食品安全保证协议,对向学校配送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而引发中毒事件或其它食源性疾病的供餐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学校不得私自购买非供餐企业的食品,对进校食品质量把关不严,运送不规范,保管不善,加工不规范等造成群体性卫生事件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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