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设计变更
1.名词解释
铁路变更设计,是指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正式之日止,对已批准初步设计文件或已审核所进行的调整、修改和完善。
施工图设计与审核过程中对设计文件进行的不涉及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修改以及本专业或编制单元未超出初步的,或总概算未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修改属于施工图优化调整,不属于变更设计。
2.适用原则
1. 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
2. 必须严格执行变更设计程序。
3. 坚持“先批准、再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4.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3.分类及责任确定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 Ⅰ 类、 Ⅱ 类。
Ⅰ 类变更设计是指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复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对批准初步设计文件以及由此引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 Ⅰ 类变更设计:
1. 变更初步设计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 变更初步设计批复的重点工点设计原则的
3. 引起本专业或编制单元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概算的,或总概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
Ⅰ 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因素划分,一项变更设计因素为一个变更设计单元。
Ⅱ 类变更设计是除 Ⅰ 类变更设计以外,在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使用后至正式验收前,对交付施工图的变更。
Ⅱ 类变更设计以工点划分,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单元。
4.变更设计原因
1. 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 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
(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3. 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 的变更设计。
4. 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 更设计。
5. 其他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
5.费用及其他
(一)、 Ⅰ 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批准的概算编制原则、设计工程数量、变更设计当 期价格编制,并对工程数量和费用进行增减对照,报铁道部设计鉴定中心审查确定。
属于责任事故、问题引起的 Ⅰ 类变更设计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其他Ⅰ 类变更设计增减费用列招标结余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非责任原因引起的Ⅰ 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按变更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支付,由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补充协议;责任原因引起的Ⅰ 类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责任单位承担;因勘察设计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单位无偿完成勘察设计工作。
(二)、 Ⅱ 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和铁道部相关规定以及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编制,建设单位组织确定。
属于责任事故、问题引起的Ⅱ 类变更设计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实施总承包的,非责任事故、问题的Ⅱ 类变更设计增减费用(在300万元以内的纳入风险包干费,在300
万元及以上的据实调整合同)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基本预备费。
Ⅱ 类变更设计一般不计取勘察设计费。
(三)、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的,其费用变化方可纳入工程决算;未批准的,其费用不得纳入工程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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