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嘉中学党费收缴制度
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
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增强组织观念、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
根据教育局相关文件要求,依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和《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的有关规定,我校党费收缴制定以下办法:
一、收缴标准。在职党员按2010年9月的工资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浮动工资、教龄补贴、岗位津贴和保留津补贴之和)为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离退休党员按2010年9月的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缴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分别按以下比例缴纳:
在职每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缴1%;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在5000元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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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0.5%;5000元以上者,缴纳l%。以后,随着工资或离退休费的调整,月收缴标准也作相应调整。
学生党员按月适当收取一定数额的党费。
二、收缴与管理办法。党费由党员本人按季度向党支部
组织委员缴纳,不得从工资中代扣。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作出除名决定。党支部应及时将所收党费上缴党总支组织委员。党总支每季度将所收党费上缴教育局党委,基层党支部(总支)不留党费。并将党费收缴情况向党员公布一次。
三、其他规定。新党员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起缴纳党费。临时关系的党员党费上缴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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