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17项)
项目审批编码 部门 1 省林业厅 项目名称 林业调查设计资质审批 审批类别 非行政许可审批 设定依据 审批处理 对象 决定 林业调查设计单位 取消 备注 2 省林业厅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5公顷以下及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林地临时占用审批 黑天鹅、环颈雉、蓝孔雀驯养繁殖许可证核发 3 省林业厅 《关于印发<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发〔2012〕19号)第三条:“„„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负责受理申请、核发资质证书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江西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赣林资字〔2009〕320号)第五条:“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发布,第26许可 号修正)第七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行政《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发布,第26许可 号修正)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权限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许可”子项 下放至公民、设区市法人、林业行其他政主管组织 部门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权限内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许可”子项 4 省林业厅 事业单位、《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行政企业、“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二)属于省许可 其他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发证;„„” 组织、公民 属于“猎捕、驯养繁殖、收购、加工、销售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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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编码 部门 省林业厅 审批项目名称 类别 黑天鹅、环颈雉、蓝孔雀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审批处理 对象 决定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 属于“猎捕、驯养繁殖、收购、加工、销售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子项 5 事业《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单位、行政“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加工、销售省级重企业、许可 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物经营许其他可证。” 组织、公民 6 省林业厅 7 省林业厅 非毛竹类木材加工项从事目下放至设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588号修改)木竹市林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经营权限内林区经行政主主管部门批准。” (加林区经营(加工)中营(加工)木材行政管部门《江西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工)的高密度纤维板列入我审批;毛(不含中高密许可 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办理:„„(三)年加工消耗非毛竹类木材、毛竹公民、竹加工省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度纤维板)审批 三十万根以上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法人、项目下通知申请人。” 其他放至县组织 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江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移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下列因重点工程项规定向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迁移一级、二级保护古树和重点下放至目建设迁移一名木的,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工程设区市行政级、二级古树和十一条:“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迁移申请之日起,应当在20个工作项目林业行 许可 名木的审核(核日内对有关申请文件和迁移方案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上一级人民建设政主管报省政府) 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单位 部门 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时必须就迁移方案的可行性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经审核同意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核不同意或者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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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编码 部门 审批项目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审批处理 对象 决定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林权所有单位(或公民) 外国人、外国人在华代理人或在华合作机构 下放至县级植物检疫机构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 8 省林业省(自治区、直有害生辖市)间调运种物防治子、苗木和其他检疫局 繁殖材料审批 9 省林业厅 生态公益林抚育采伐许可 10 省林业厅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植物检疫条例》(国发〔1983〕2号发布,国务院令第98号修改)第十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入单位必须行政事先征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许可 调出单位必须根据所提检疫要求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查核检疫证书,必要时可进行复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行政林木除外。” 许可 《江西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七条:“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必须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行政附件3第29项将“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下放至省、许可 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由地方承接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4〕20号)附件1第27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承接管理的实施机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原公共服务,现改为行政许可 属于“林木采伐许可”子项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1 省林业厅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许可 事业下放至《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单位、设区市行政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七条第二款:“在企业、林业行许可 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狞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其他政主管政主管部门批准。” 组织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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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编码 部门 12 省林业厅 审批项目名称 类别 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设定依据 审批处理 对象 决定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民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公民 外国人、外国人在华代理人或在华合作机构 下放至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备注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行政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许可 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13 省林业厅 在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行政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许可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14 省林业厅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许可 木种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外国人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接待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行政附件3第27项将“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下放至省、自治许可 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由地方承接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4〕20号)附件1第25项“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审批”。承接管理的实施机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5 省林业厅 外国人进入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审批 下放至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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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审批编码 部门 16 省林业厅 审批项目名称 类别 与国外签署涉及林业部门管理的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协议审批 设定依据 审批处理 对象 决定 下放至机关、设区市团体、林业行单位 政主管部门 备注 17 省林业厅 进入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审批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第二款:“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行政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许可 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第十三条第一款:“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第28项将“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下放至省、行政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许可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由地方承接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发〔2004〕20号)附件1第26项“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承接管理的实施机关: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附件2三、下放实施的项目目录第71项“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备注: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许可下放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下放至设区市单位、林业行个人 政主管部门 18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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