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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2022-01-19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公司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和规范员工出勤和休假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考勤休假管理制度,负责员工考勤休假的日常监督、检查及管理工作,并将考勤与绩效考核挂钩。办公室不定期对各部门员工出勤情况的真实性进行稽查,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做好本部门人员出勤休假的日常管理工作,凡出现瞒报、漏报的,经公司研究对当事人和部门负责人给予适当处罚。

第二章 出勤管理

第四条 员工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30分至12时,下午14时00分至18时00分;周六、周日为公休日。

因其他因素影响需调整工作时间时,按公司另行通知执行。

第五条 除实施标准工时制外,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总工、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六条 员工每日上班、下班应在门卫处亲自打卡签到,签到记录作为考勤依据。

第七条 员工出勤情况统计实行日清月结,各部门考勤要如实进行统计,并于每月30日前上报《员工考勤统计表》到办公室。《员工考勤统计表》需经部门考勤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办公室考勤负责人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做好所有员工考勤汇总,并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审批,作为当月工资制作的参考依据。

第八条 员工在上班时间开始至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处理;员工超出规定上班时间30分钟(含)后到岗的,需在到岗后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按事假半天处理;到岗后未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以旷工半天处理。

第九条 员工在规定下班时间提前30分钟之内离岗的,按早退处理;员工需在超过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含)以上离岗的,应在离岗前办理请假审批手续,以事假半天计;员工因突发原因未能在离岗前办理手续的,应于次日到岗后做出说明并办理相关手续;员工出现超过规定下班时间30分钟(含)以上离岗未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的,以旷工半天计。

第十条 员工因工作特殊情形漏签或因公外出未及时打卡签到,应在上班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办公室说明情况,否则按迟到或早退处理。

第十一条 员工工作时间内因公需外出的,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说明,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在办公室办理外出登记手

续;因紧急情况未在外出前办理手续的,应电话告知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考勤人员,在回岗后及时补办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员工一个考勤月内擅自脱离岗位3次(含)以上的,计一天旷工。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与员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

(一)凡连续旷工3天(次),或月累计旷工5天、全年累计旷工达10天以上者。

(二)发生迟到、早退、脱岗等违纪行为,当月违纪累计10次及以上或年内违纪累计达15次以上的。

(三)违反公司和部门其他要求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按相关要求和制度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加班

公司原则上不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应在上班时间内完成。 (一)员工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均需提前申请,填写《加班审批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特殊紧急情况需要事后第一个工作日当天补办审批手续。

(二)员工加班一小时以上才能计算加班时间。 (三)因公司安排加班到22:00以后的,员工可自离开公司之时起,向后顺延11小时,再返回公司上班。

(四)公司若决定给予加班员工补休,该员工应先填写《调休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五)加班补偿形式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补休: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公司可同等时间安排其

补休,如公司的运行状况不允许补休,则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按公司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2、支付加班费:在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以外安排加班,或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劳动节、中秋节、国庆节)安排加班,填写《加班审批单》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支付加班费。

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及标准如下:

(1)加班工资基数:每日基数=基本工资/2; (2)休息日加班费:工资基数的2倍; (3)节假日加班费:工资基数的3倍;

(4)公司各部门员工每人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36个小时。

4、因工作或岗位特殊性长期需要值班的,公司将采取补贴方式给予补助。

第三章 出差管理

第十四条 员工因处理公务须离开工作所在地一日以上的,视为出差。员工出差应办理出差审批手续:

(一)员工出差前应填写《公司出差审批单》,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持审批单至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

(二)员工应在出差返回公司两天内到办公室办理差后确认手续,确认实际出差时间。

(三)员工出差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由计划财务部根据出差审批单、差旅费报销审批单及相应票据按《公司财务报销

制度》相关规定予以报销。

员工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的,须持相关文件办理出差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员工因紧急情况未能在出差前办理出差审批的,需在返回公司后两天内补办手续。

第四章 休假管理

第十六条 员工各类假期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探亲假、公假和工伤假。

事假、病假(一周以内)、婚假、丧假、年休假不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连续病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探亲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十七条 员工休假需办理休假审批手续:

员工应事先在办公室领取相关表格审批。请假1天(含)以内,需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含)以上3天(含)以内,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报请部门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并报总经理审批;部门副经理及以上请休假,须经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并报总经理审批;所有请休假均需获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十八条 遇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以口头或其它方式通知本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考勤管理人员,并于休假结束后上班当日补办请假手续,逾期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员工休假期满应及时销假,如不能按时上班应事先办理续假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好员工休假。员工休假前应做好工作交接,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员工未妥善安排好工作或休假期间不按规定与公司保持通讯畅通,对工作造成影响的,将提出严肃批评教育。

第二十一条 事假

(一)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办理个人事务,经请假批准可休事假。员工超过规定时间休探亲假、婚假、丧假、公假以及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造成的计划外生育的,按事假处理。

(二)员工一个月内请事假不得超过5天(含),有特殊情况经总经理审批同意的除外。

(三)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第二十二条 病假

(一)员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可申请病假,但须按正常请假手续书面申请并经有效批准。

(二)如因病情紧急无法事先进行书面申请,可即时电话申请,并于病愈上班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三)请病假必须持县、区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历、药费单方有效。

(四)员工在上班时间看病,应事先办理请假登记审批手续。就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半天,按出勤对待;超过半天

的需开病假证明,按病假对待。

(五)员工患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管理,按照国家劳动部《公司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国家新规定出台时,按相关新规定执行。超过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时,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六)病假期间工资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请病假,根据员工在本公司服务时间的长短,按“病假期间工资核算细则”支付其病假期间工资。

病假期间工资核算细则 服务年限 累计病假天数1累计病假天数累计病假天数超天-3个月,请假3-6个月,请假期出6个月 期间工资百分数 间工资百分数 少于2年 2—5年 5—10年 10年以上 60% 70% 80% 90% 50% 60% 70% 80% 不计发工资(特别批准的除外) 2、连续病假期间不发各类奖金。

3、连续休病假超过三个月(含)期间不享受公司各项福利。

4、员工因工负伤、患病的治疗期、休息期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婚假

(一)员工凭《结婚证》休婚假,假期为3天。符合晚婚年龄(初婚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者,增加休假10天。

(二)婚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四条 丧假

(一)员工父母、配偶、子女及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可休丧假,假期为3天。

(二)丧假不含路途时间,路途假视具体情况确定。 (三)丧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五条 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

(一)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30天,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42天。

(二)女员工年满24周岁初育,除享受90天产假外,另奖励夫、妻双方各15天晚育假。如一方不休,可凭单位证明转给对方。育龄夫妻系城镇居民,夫妻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在产假期满前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三)女员工哺乳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给予每天2次、每次30分钟的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假期间,女员工可视情况将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哺乳婴儿满一周岁后,一般不得延长哺乳期。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的,经医务部门证明,可根据具

体情况,适当延长哺乳期。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的,经总经理审批,哺乳假可以延长1个月至2个月。

(四)各种计划生育手术,持医院证明,按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休假。

(五)女员工产假期间按生育津贴标准享受工资待遇。因工作需要,产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经公司领导批准,按照每工作日5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年休假

(一)公司依照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保证员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员工入职满一年,且上年度总出勤率达95%以上,每年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年休假不计缺勤。

(二)年休假假期按其本人社会工作年限确定: 1、连续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为5天; 2、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为10天; 3、连续工龄已满20年的为15天。 (三)下列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含)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4个月(含)以上的。

(四)年休假应在当年使用,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由于个人原因未休年假,视为自动放弃年假,不予补休,不发放未休年假补助。

(五)年假可用于冲抵病假、事假,但不可冲抵迟到、早退或旷工。

第二十七条 探亲假

(一)在司工作满一年,符合国家有关休假规定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二)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休假一次,假期为10天;探望父母,每4年休假一次,假期为10天。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1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假期或员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5天。

(三)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探亲假不含路途时间,路程假视具体情况确定。

(四)探亲往返路费报销按公司财务相关报销制度执行。

(五)探亲假期间照常支付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结果的80%计发。

第二十八条 公假

(一)员工遇下列情况,持有关单位证明,经批准可享受公假:

1、住房及相关设施检修、参加子女学校及幼儿园家长会,准假0.5天;

2、员工参加不脱产自学考试或技术职称考试,每门课程考试准假0.5天;

3、搬家或拆迁准假1-2天;

(二)员工各种公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6天,超出部分按事假计。

(三)公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二十九条 工伤假

(一)员工因工负伤,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的员工可享受工伤假。

(二)员工在休工伤假期间,应定期到指定医院检查身体,并向办公室递交休假证明。

(三)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员工迟到、早退一次,扣除工资50元。一个考勤月内迟到、早退5次(含)以上的,计一天旷工。

第三十一条 员工旷工属严重违纪行为。 (一)员工每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工资100元; (二)当月累计旷工达两天者,扣发当月工资500元,并取消当月福利和补贴;

(三)当月连续旷工三天者,扣发当月工资1000元,取消当月福利和补贴,并给予记过处分;

(四)当月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不满十天者,扣发当月工

资1000元,取消当月福利和补贴,并给予记大过处分;

(五)当月连续旷工十天以上者,扣发当月工资1200元,取消当月福利和补贴,并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年度累计旷工达十五天(不含)以上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者,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凡遇国家修订以上规定的,按国家新颁布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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