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莱钢供暖管理,保证采暖用户的正常采暖,维护供 暖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莱钢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莱钢金鼎公司的集中和锅炉供暖,凡利用莱 钢金鼎公司供暖的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 ,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机动安全科为金鼎公司供暖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供 暖规划、改造方案的制定;负责供暖系统的计划改造和大修管理;负 责新增供暖户申请的落实和协议的签订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供暖管 理规定和考核办法,监督检查供热车间对大中修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四条 公服中心为供暖系统使用、运行、维护的直接管理单位和 责任单位,负责园区换热站和站前管道和设备设施的日常保养、维护 和大中修改造工作;参与新建供暖设备设施的竣工验收交接工作。
第五条 各社区为辖区换热站后供暖设施和各楼房供暖使用、 运行、 维护的直接管理单位和责任单位,负责园区换热站后供暖设施、各住 宅楼供暖总阀门以后和楼内供暖管道的维护工作;负责辖区内住户暖 气费的收费工作;负责采暖用户盗窃热源或热能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 制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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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服中心在机动安全科的指导监督下负责莱钢受益单位和 外供户暖气费收取工作。
第三章 供暖设施管理
第七条 供暖设施包括供暖热源、室内外管网和散热器。
第八条 供热车间应对其管理的供暖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保障正常运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改、移动供暖设施。 需要拆改、移动的,应当报机动安全科同意。
第十条 禁止下列影响供暖设施安全、运行或维修的行为: (一)在埋设的或架空的供暖管道和其附属设施周围 1.5 米范围内 取土、堆放或排放杂物、搭设建筑物;
(二)擅自拆除、移动、改造供暖设施; (三)窃用供暖用水; (四)损毁供暖设施;
(五)用供暖设施架设线网或悬挂物件;
第十一条 供暖设备设施计划改造、大修项目的方案报机动安全科 审批、技术论证,经公司经理批准后,由机动安全科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不得影响供暖效 果,不得妨碍供暖设施的正常维修。
第四章 供暖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当年 11 月 15 日至次年 3 月 15 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 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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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供暖期间实行每天 24 小时连续供暖。
第十五条 对运行、维修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督促、 检查运行、维修等人员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各项管理 制度。在供暖期间向采暖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和业务公约。
第十六条 供暖开始前应当进行调试, 供暖系统的冷试运转和试压、 充水等工作必须在当年 10 月底前完成。
第十七条 供热车间在供暖期内因意外事故或者其它不可抗拒原因 需暂停供暖的,应和时通知机动安全科调度和相关物业单位,并迅速 采取有效措施恢复供暖。非经机动安全科批准,供热车间不得以任何 原因停止供暖。
第十八条 供暖运行期间,供热车间和社区应加强供暖运行期间的 维修服务和管理。 维修服务单位接到故障报告后, 20 分钟内必须赶到 事故现场,非特殊事故,处理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特殊情况和影响 面较大的、且在 1 小时之内不能解决的,应和时通知机动安全科。
第五章 用暖管理
第十九条 采暖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供暖设备,保持供暖设备的完好,积极配合供暖单位对 供暖设备的检修、维护工作;
(二)不得擅自增挂暖气片、 扩大采暖面积或者拆改室内采暖设备;
(三)严禁排水放热;
(四)严禁增加水循环设施,改变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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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阻碍对供热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采暖用户室内供暖设施故障,除供暖单位的原因外,由 产权人委托维修单位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其它单位和个人需接暖气的,应当写出书面入网开户 申请,经部主任批准后,由机动安全科签订合同,并指定开口位置, 同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100 元收取入网开户费。未经批准,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供暖(包括受益单位) 。
第二十二条 供热车间、各社区应加强对采暖管道和采暖用户的检 查和管理,供热车间应定期检查其管理的供热管道;各社区应定期检 查其辖区采暖用户,对违规使用暖气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确 保无违规私接暖气和用户无违规采暖现象发生。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交纳采暖费是采暖用户义不容辞的义务,用暖单位和 个人必须按规定按期足额交纳采暖费。
第二十四条 各社区和公服中心等收费单位必须按集团公司收费标 准和合同规定按期足额收取暖气费。
第二十五条 采暖用户转让房屋或互换房屋使用权的,必须与金鼎 公司结清所欠采暖费,并办理供暖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已经供暖的商品房屋售出未进住的,其采暖费由房屋 所有权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空置商品房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职工采暖费减免严格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其减免费 用由相应批准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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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供暖期内,按月向用户收取暖气费,各单位必须按时 向机动安全科上报月收费明细表, 公服中心当月 10 日前上报上个月外 供户、受益单位供暖收费明细,各社区当月 10 日前上报上个月各园区 住户供暖收费明细。
第七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于擅自拆改、移动供暖设施的,一经发现,责令其 限期无条件恢复原状,已造成供暖设施损坏的按价赔偿,否则停止其 供暖。
第三十条 对于擅自排水放热,发现一次,扣责任人 500 元并责令 其改正。
第三十一条 采暖用户擅自增挂暖气片,扩大采暖面积的或者增加 水循环设施,改变热用途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限期无条件拆除并恢 复原状,限期未恢复的,扣责任人 500 元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增加采暖面积的,按扩大后的采暖面积和集团公司供暖
收 费价格收取采暖费 ;
(二 ) 增加水循环设施,改变热用途的 ,每个水箱或其它水循环设
施 一律按采暖面积 50 平方米和集团公司供暖收费价格收取采暖费。
第三十二条 供暖运行期间,对于擅自停止供暖的,一次扣责任单 位 1000 - 5000 元。
第三十三条 未按期交纳暖气费, 按日 1% 收取滞纳金, 拒不交纳且 无正当理由的,通过法定程序依法追偿并停止对其供暖。
第三十四条 收费实行户收缴率和暖气回收率两项指标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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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收缴率计划指标 98% ,每低于 1% ,扣 100 元;暖回收率计划指标 按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应收暖气费而未去收取的,按应收暖气费的 3 倍扣责 任单位工资,未足额收取的,按部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供热车间、各社区未检查出违规使用暖气的单位和个 人,但经职能部门检查发现的,每发现一户,扣责任单位 500 元。
第三十七条 未经批准, 单位或个人私自对外供暖 (包括受益单位) 每发现一处, 扣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5000 - 10000 元,对部造成经济损 失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 维修服务和管理不和时、不到位,未在规定时间赶到 现场或处理完毕, 每延期 10 分钟扣责任单位 100 元,因处理不当造成 恶劣影响的,视情况扣责任单位 1000 - 3000 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机动安全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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