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防汛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
(2020年度)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可能造成的公众健康危害的预防和卫生应急处置,提高卫健部门应对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对公众的健康危害,降低损失,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福建省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泉州市防洪防台风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由于暴雨、洪水、台风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可能造成的公众健康危害的预防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卫健系统自身防范与应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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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卫健系统对暴雨、洪水、台风的防范意识,完善防御暴雨、洪水、台风灾害卫生应急机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卫健局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暴雨、洪水、台风的防御和卫生应急处置工作。
1.4.3 依法防控、处置果断。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防汛防台风卫生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防汛防台风工作制度,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对暴雨、洪水、台风的到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医疗救治、相关疫情监测与防控、饮用水卫生监测与消毒、信息报告等卫生应急处置。
1.4.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开展防汛防台风的知识宣传,加强与各有关行业和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做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有效地做好防汛防台风工作,尽可能减少暴雨、洪水、台风带来的危害和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县卫健局防汛防台风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县卫健局成立防汛防台风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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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有关科室负责人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一指挥全县卫健系统防汛防台风的卫生应急工作。县卫健局应急办负责组织协调防汛防台风工作,局机关有关科室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2.2 各医疗卫生单位防汛防台风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各医疗卫生单位成立防汛防台风卫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防汛防台风卫生应急工作。
2.3 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3.1 现场工作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卫健局可向灾区派出现场工作组,成立现场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指挥部,承担灾区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等任务。
2.3.2医疗机构:负责对因暴雨、洪水、台风造成伤害的人员实施医疗救治;临时安置点群众的医疗工作,确保灾区群众及时得到救治;灾害期间,负责本机构受损情况、医疗工作有关信息的收集上报。
2.3.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灾前卫生防病物资(消杀药械、生物制品、防护用品)的储备;组织应急队伍到灾区及灾民临时安置点,负责灾区传染病疫情监测、饮用水水质应急监测、健康教育、卫生防病物资的调运,并在卫健部门的组织下开展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等工作,指导饮用水消毒与生活环境消杀;协助本县医疗机构快速恢复人群疾病监测、病媒生物应急监测和免疫规划服务能力;做好本机构受损情况、救灾防病有关信息的采集报告和网络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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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县卫生监督所:组织应急队伍到灾区临时安置点,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等的监督执法检查;做好本机构受损情况、救灾防病工作有关信息的采集报告。
3 响应分级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的应对暴雨、洪水、台风的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四个响应级别。
4 响应工作
按照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令,县卫健系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进行响应,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 Ⅳ级响应
Ⅳ级响应是防汛防台风的准备期、灾害初期、灾害波及范围、局限时的基本响应行动,是防汛防台风卫生应急响应行动的基础。
4.1.1县卫健局、各医疗卫生单位加强值班,要加强与防汛、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暴雨、洪水、台风的动态信息,做好防汛防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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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防汛防台风期间县卫健局、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安排人员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4.1.3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本单位的风险排查,并落实防御措施,及时转移低洼地带及有隐患房屋内的人员和设备、药品、仪器、车辆等物资,同时要加强对大型仪器设备的有效防护,对地下室等易受涝部位要配置沙包、水泵进行保护;要对在建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根据情况可临时停工,责成建筑公司妥善安置建筑工人;要切实加强本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御台风和应对停电、停水和发生内涝的各项准备,储备发电机、油料、沙袋、食品、水、手电、蜡烛和应急灯等应急物资,确保医疗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4.1.4有关医疗单位要做好救治伤病员的准备工作,接到指令后,迅速组织应急队伍深入灾区,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接到紧急伤病报告后,根据当地诊疗能力开展先期救治,或转送到上级医院救治,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4.1.5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要做好救灾防病物资的储备,接到灾后防病指令后,迅速组织应急队伍深入灾区,及时开展灾后卫生防病和卫生监督工作。
4.1.6事发地医疗卫生单位应及时将救灾防病信息按照《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要求进行上报。
4.2 Ⅲ级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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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 县卫健局加强防汛防台风值班。各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应在岗带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队伍处于待命状态;无偿献血服务中心要按预案负责医疗救援所需血液的筹集和调动,以备医疗救治之需。
4.2.2县卫健局应组织对本县医疗卫生单位应对准备工作进行检查。适时组织市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应急人员,深入灾区实施增援、指导。
4.3 Ⅱ级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1县卫健局主要领导必须在岗带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3.2各医疗卫生单位对有隐患的房屋要及时转移全部病人和人员,确保不发生因未转移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件;
4.3.3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做好随时调运防疫消杀物资、生物制品防疫用品等研究物资的准备。
4.3.4各医疗单位要加强急诊力量,做好现场救护,开通绿色通道收治伤员等各项准备工作。
4.3.5 县级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队伍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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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Ⅰ级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4.1县卫健局和各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要停止一切外出活动,所有领导在岗在位,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4.4.2县卫健局保持与泉州市卫健委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必要时请求省、市支援。
5 现场处置
灾情发生后,县卫健局在本级政府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医疗救治、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队伍深入灾区第一线,做好救灾防病各项工作。
5.1伤员救治
对因暴雨、洪水、台风及次生灾害造成的受伤人员救治善后工作按《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5.2疾病控制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疾病监测、疫情监测等灾后防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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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恢复、重建疾病监测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加强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主动搜索疫情,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好疫情分析、评估,科学开展灾后防疫工作。
5.3灾区消杀
对因暴雨、洪水、台风造成的大面积水浸泡、泥石流、饮用水井和自来水水厂受污染等次生灾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制定相应的消杀技术方案,指导消毒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疫消杀,预防疾病的流行。
5.4卫生监督
依法加强对灾区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监督。
5.5健康教育
组织多种形式的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活动,积极开展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干预,消除恐慌心理,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自身防病能力。
5.6 灾民临时安置点医疗卫生工作
县卫健局要指定就近的医疗单位负责灾民临时安置点的医疗工作,派出医疗和疾病控制小分队到灾民安置点进行巡回医疗防疫,做好安置点的消毒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发现传染病病人,要及时调查处理。要组织人员对安置点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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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解决。
6 启动、调整和终止
卫生应急响应级别依据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知进行相应级别响应的启动、调整和终止。
7 保障机制
7.1 信息保障
加强县防汛办、卫健部门、各医疗卫生单位的信息互通,及时做好救灾防病信息的报告、汇总和分析。
7.2 物资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对急救药品、器械、血液、卫生防疫消杀药品、生物制品、快速检验检测试剂、卫生防护用品及相应的应急设施建立常规储备和补充更新机制。
7.3经费保障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向各级财政申请救灾防病专项经费,用于防汛防台风所需的应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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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储备、灾后处理、灾后恢复工作经费和应急队员工作补助等;加强对应急队伍车辆、通讯和检测设备等装备的配备及更新。
7.4队伍保障
加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定期开展培训演练,做好装备的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的卫生应急能力,随时接受县卫健局指挥调度。
各乡镇卫生院要根据辖区防汛防台风卫生应急工作需要,组建本单位卫生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卫生应急队伍装备,并定期组织防汛防台风相关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实战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的管理
县卫健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医疗卫生单位可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8.2 奖励与责任追究
按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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