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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品遭反倾销案例分析

2021-06-13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中国产品遭反倾销案例分析

[内容摘要]本文以几个中国产品被反倾销的案例为例,浅析“中国制造”频遭反倾销的内原因。

[关键词]中国产品、反倾销、原因

反倾销是政府采取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幼稚产业或者主要支柱产业而对外来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通过这些手段使其进口价格与国际市场拉平,以保护自己哦内的产业。在这方面,中国虽然是世界上被提起反倾销诉讼最多的国家,相关国内组织对出口企业的管理力度却并不到位,导致出口混乱,出口商竞相压价,最后反被施加一反倾销措施,甚至被缩小配额。

为什么要反倾销呢?

因为,如果A国以很低的甚至是低到不合理的价格在B国销售某商品,会使B国的这种商品的销售受到严重的威胁。短期内,会威胁国内该种商品的销售利润;长期以来会导致B国国内生产这种商品的产业走向衰败,甚至会造成A国该种商品在B国的垄断,并影响国内经济。

确定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条件:

首先,确定存在倾销的事实

第二,确定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

成实质阻碍

第三,确定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的措施:

反倾销的最终补救措施是对倾销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数额可以等于倾销幅度,也可以低于。

案例:

印度对中国药品征收反倾销税。2001 年4 月, 印度政府决定对所有从中国大陆进口的常用药ANALGIN 每公斤征收2. 59 美元的反倾销税, 同时对从中国台湾地区进口的此类药品每公斤征收2. 86 美元的反倾销税。印度政府同时还宣布对从中国台湾、中国香港特区进口的二轴导向丙烯薄膜(BOPF)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税率从每公斤0. 88 美元(从新加坡进口) 到每公斤0. 56 美元(从阿曼进口) 不等。此项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直至2002 年4 月。

2004年12月3日,土耳其外贸署称,土耳其国内产业提出申请,分别指控原产于中国的编织绒纤维、绳绒纤维,以及部分聚酯切片两类产品构成倾销并对当地产业造成损害。土耳其外贸署进口司初步审查认为被申诉的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报经批准后将分别对以上产品进行立案调查。

2006年10月05日,欧盟委员会贸易发言人说,欧盟成员国4日投票通过了对中国和越南产皮鞋的正式反倾销方案。欧盟再次向中国鞋挥起了反倾销大棒,而且使出了前所

未有的力道。出口欧洲各国的中国皮鞋在未来两年内都要加征16.5%的反倾销税,其中包括目前还没列在临时征税范围内的童鞋。

“反倾销”已经日趋成为国家地方保护主义的代名词。从以上几个案例中可以看到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频遭反倾销,下面就让我们浅析一下其中的原因。

一、反倾销措施在当前形势下已成为“合法的”贸易保护主义的代名词。

随着进口关税及配额许可证限制进口作用的日渐削弱, 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性贸易标准等限制进口的措施日益突出。因为这些措施并不违反WTO 原则, 使国际贸易更加自由,更加公平。而对出口产品采取倾销或补贴的做法则违背公平贸易原则。通过倾销或补贴的方式出口本国的产品而给进口国家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或有实质性损害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的进口国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来对本国工业进行保护。此外, 进口国还可以对进口商品制定卫生、检疫、商标、包装等方面的技术标准。因此, 在关税大幅下调、进口许可证、配额逐步取消的前提下, 各国可以采取的保护本国贸易的主要手段就是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性标准这三种。而在这三种手段中, 反倾销又是使用最多的一种手段。

二、“反倾销”背后隐含着政治原因。

在中国国力不断增强、影响力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各国对华政策都有所转变。其对华政策不可避免体现在政治、军事、外交和经济等一系列领域上,因此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其中隐含着国家对华政策的导向。

三、中国企业缺乏反倾销意识。

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频遭“反倾销”有其外因,也有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够完善,企业经营运作仍不够规范的内因。造成这种内因主要是因为中国企业缺乏“反倾销”意识。自20世纪30年代,世界各国相应有了自己的反倾销法。而当时中国对外贸易标准不明确,企业内部经营动作不规范,难免被他国有“反倾销”的借口。而面对国外对我国产品实施反倾销事件,我国企业也应对无术,没有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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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案例分析

截至2005年底,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针对中国发起了600多宗出口产品的反倾销、保障措施及特别调查,我国约有71%的企业和39%的产品不同程度地受到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影响,损失惨重。中国不仅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也成为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受害者。

案例:中国球轴承反倾销胜诉

2002年2月1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和美国商务部(DOC)接到了美国轴承制造商协会(ABMA)提出的申请,对来自中国的球轴承产品及其零件进行反倾销调查。

球轴承在机械工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诸多领域中应用广泛,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ABMA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超过3亿美元。这是中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仅仅两个月后,美国ABMA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手段,第一次试图阻挡中国产品。中国球轴承企业一旦败诉,将要

面对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DOC对此案的年度复审,由DOC再次裁定年度反倾销税率。因此败诉也就意味着中国球轴承企业将被逐渐挤出美国市场。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随即作为中国输美球轴承全体出口厂商的代表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诉。2002年4月29日,USITC作出肯定性初裁判决。委员们认为,尽管在本次调查的初裁阶段有很多证据显示,受调查产品有可能未必对美国内行业造成损害,但是他们也不能得出下述结论,即这些证据已经满足在此初裁阶段就做出否定裁决的法定标准。USITC的五位委员的投票结果是3:2,中方以微弱的劣势惜败。

2002年4月10日,美国商务部进行了第一次的问卷发放,对中国轴承生产企业的情况进行摸底。浙江新昌皮尔轴承有限公司、万向集团公司、宁波慈兴集团(后来在中方的一再敦促下,美国商务部追加)等三家为抽样企业,另有环驰、金鹏等45家提交SECTIONA答卷的企业被美国商务部授予了获取加权平均税率的资格。

经过长达140天的调查,2002年10月15日美国商务部公告,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抽样企业的单独税率分别为:2.39%,39.93%和32.69%。45家中国企业获得加权平均税率22.99%,其他所有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为59.3%。

但是,中方发现美国商务部在计算中出现了重大错误,并进行了质疑。2002年11月20日,美国商务部再次公告,对初裁结果进行修正: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2.39%,2.50%和2.32%;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2.41%;其他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仍为59.3%。

2002年11月和12月,美国商务部官员对皮尔、万向和慈兴三家公司进行实地核查,并于2003年2月27日公告了倾销调查的终裁结果:皮尔、万向和慈兴的单独税率分别为

8.33%,7.22%和0.59%;45家中国企业的加权平均税率7.8%;其他所有未参与本次调查的中国企业税率还为59.3%。

面对美国商务部公布的税率,中国企业将很难继续对美出口,而且美国进口商的下单频率和数量都已经开始减少。为了避免中国的轴承产业陷入年复一年行政复审的泥潭,占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中方唯一的出路就是在USITC终裁阶段争取无损害结果,这也是本案最后的机会。

在2003年3月6日举行的USITC产业损害调查听证会上,中方及时调整策略,以大量无以辩驳的事实和证据,对ABMA进行了有力反击。事实表明,中国球轴承产品既没有对美国造成产业损害,也不存在损害威胁。

2003年4月4日凌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4对0绝对多数认定中国球轴承没有对美国轴承工业造成任何伤害,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至此,这场对中国球轴承产品反倾销诉讼案,以中国机电商会机械基础件分会的完胜而落幕。

从上述我国球轴承反倾销实例中,我们不难看出反倾销研究意义重大,其成功或失败,往往决定了某产业的壮大或萎缩,影响一国产业结构的完善和经济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反倾销更倾向于是一套行政程序,复杂程度和涉及面要明显胜于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所以要在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的应诉中获胜,仅靠企业的力量是不够的。本文拟探究反倾销实质,从企业、政府社会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依托政府,加强行业协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健全反倾销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要结合政府、驻外使领馆和商务部门的网络渠道和政策研究力量,加强行业协会和各级商会的组织统筹能力,利用外国进口商的本地优势,结成利益同盟,整合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力量,建立多层次多级别的反倾销预警防范机制,提前为出口企业提供可能发生反倾销案件方面的相关预警信息,使企业能够提早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我国政府应该积极主动地与有关国家就反倾销问题进行谈判,争取相互达成友好协议,并努力尽快使有关发达国家充分认识到和承认我国已是市场经济国家,争取尽快使我国应诉企业摆脱由于“非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因素而招致的歧视性待遇;另外在必要的时候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出面与反倾销国有关当局进行交涉,努力为我国企业争取公正裁决。我国还应该进一步强化对反倾销法律、程序、常识等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和专业人才的培养工作,可在重点国家、地区建立反倾销信息中心,及时搜集国际市场信息,密切注意分析行情变化,向国内提供信息咨询,当我国某些出口产品有被诉倾销的危险时,及时将情况通知国内有关方面,以尽快对生产和出口作出必要的调整。

我国还应该建立反倾销基金用于支持我有关企业应诉,减轻应诉企业的费用负担,该基金可以通过财政拨款、征收少量专项出口税以及对违规企业的罚金等途径筹集。我国出口管理部门和各商会、行会应共同行动,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生产、出口以及反倾销应诉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充分落实《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和反倾销“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出口价格符合规范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以过低价格出口或不积极应诉的企业要按其行为的危害性予以相应的处罚,做到奖惩分明。

二、加快企业国际化进程,提升产品附加值,塑造企业品牌,从根本上解决反倾销的隐患

反倾销问题充分暴露了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层次不高的问题。只有加快企业国际化进

程,通过产品质量的提高,品牌的塑造,从低端市场过渡到中高端市场,中国企业才能摆脱价格战的宿命,才能真正规避国外反倾销制裁。

我国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国际化战略,按照国际化企业的经营哲学和行为模式,逐步形成跨国的经营机制和管理模式,在全球范围内形成网络化生产、研发、销售体系,通过海外投资以及内部转移价格方式规避反倾销问题,提高竞争档次。应积极树立品质观念,推广国际品牌战略,改变以价格竞争为主的市场观念,从产品的质量、外观、包装、性能等多方面提高市场竞争力,特别要注重品牌的建立与培养,改变中国产品的总体形象,建立或积极参与有一定规模的行业联合组织,针对反倾销制定全行业的价格规则,减少国内同行业之间价格的无序竞争,在国际市场中形成品牌知名度。企业还应当学会运用反倾销武器,对外国企业在华倾销行为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保护国内市场。

三、衔接国际贸易准则,加强反倾销案例学习,熟悉反倾销程序,主动应对

反倾销案件审理期长达一年,但应诉时限很紧。往往有很多企业,因忽视应诉的时间性,而大意败北。应此,对反倾销程序的熟悉和国际贸易准则的学习至关重要。

要利用行业协会的力量,多研究反倾销案例,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并涉案反倾销的企业资料整理归类,尤其是应诉经验、教训和技巧,让更多的国内企业从中提高应对能力。

要加强公司治理,规范经营,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使公司运行和财务管理尽量符合国际标准要求。在反倾销国调查当局不能彻底承认我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之前,力争使其认定企业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运作,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积极主动地选择对我方最有利的“替代国”。

同时,在我国企业败诉而且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明显有针对我国的歧视性做法或裁定的反倾销税率明显超高等情况下,应诉企业可以援引《反倾销协议》据理力争,如得不到解决则可以将争端提交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按照《争端解决谅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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