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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2024-05-03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风过硬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实现单位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根据陕煤化集团《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陕煤化司发〔2012〕243号)文件及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与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单位内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机制。依据国家和煤炭行业职业技能资格考核标准、陕煤化集团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考评工作.

第三条 建立职业技能考评激励机制。坚持公平公正、评聘分离、使用和考核相结合、待遇与业绩相联系的原则.实行技能岗位津贴,激励技能岗位职工立足岗位成才。

第四条 推行职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技术操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或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岗位工种的初级技能等级资格。技能等级鉴定实行逐级晋升的考评原则,不得跨级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分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成立单位职业技能鉴定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技师以下技能等级的考核评审。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党委副书记 副总经理 总工程师 总会计师

成 员:副总工程师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

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职业技能评审组织协调、单位内部职工职业技能竞赛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集团公司职培训单位的指导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工作,承担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委托安排的鉴定任务。

(二)编制单位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组织职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负责组织安排职业技能鉴定前强化培训工作。

(四)审核上报参评人员资格,协助集团公司培训单位做好培训及鉴定工作。

第三章 鉴定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八条 鉴定对象

(一)转正后的学徒工和熟练工。

(二)专业院校毕业生毕业后在技术操作岗位工作的职工。

(三)岗位工种变更重新上岗和转岗位工作的人员.

(四)技能等级正常晋升人员。

(五)其他需鉴定考核的人员.

第九条 鉴定岗位工种范围

煤炭行业特有工种目录及工人技能等级标准,目录中未涉及的单位现有其他技术操作岗位,按有关行业标准确定,由相应资质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条 申报条件

(一)初级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初级工鉴定:

1、学徒期满转正定级的在岗职工。

2、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熟练工。

3、在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的专业院校毕业生.

4、取得指定培训机构初级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的职工。

(二)中级工

取得初级工任职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工鉴定:

1、高中以下文化,在本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2、中专及以上学历,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

(三)高级工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鉴定:

1、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中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7年以上.

2、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毕业生,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中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5年以上。

3、技术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的高级工培训班毕业生,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四)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技师鉴定:

1、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高级工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5年以上。

2、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

3、生产一线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17年以上的参加初次鉴定的生产技术骨干和技术带头人。其他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22年以上。

(五)高级技师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技师鉴定:

1、取得本专业(工种)岗位技师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种)岗位工作5年以上.

2、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本专业(工种)岗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

第十一条 特殊情况申报条件

(一)经指定机构培训后取得相应等级培训证书的,在申报本专业(工种)岗位相应职业资格等级时,其申报年限可放宽2年。

(二)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称号、国家级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破格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职业技能资格。

(三)获得省部级(行业)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10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将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年限放宽3年。

(四)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3名和团体前三名主要成员,可将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年限放宽2年。

(五)获得集团公司劳动模范称号、技术成果奖、职业技能竞赛个人前3名获奖者,可将申报高一级相关工种年限放宽1年。

(六)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或正在接受审查的职工,暂不能申报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待处分期满或审查结束后,由单位按照申报程序进行申报鉴定。

(七)转岗(工种变更)人员的工种工作年限可分段计算。从事相近或相似工种晋升现工种岗位技能等级的,累计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从事两个以上既不相近又不相似工种的,以现从事工种年限为主,原工种工作年限按60%折算成现工种年限。

(八)鼓励职工参加与本人从事专业相近的第二专业(工种)岗位技能鉴定,第二专业(工种)岗位技能鉴定等级不高于原专业(工种)岗位等级。

第四章 技能操作人员的聘任和管理

第十二条 在生产一线和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的技能操作岗位,设技师和高级技师.生产辅助(工种)岗位设技师。服务类岗位原则不设技师及以上等级,已取得的任职资格不予认定。

第十三条按照技能操作人员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本岗位工作的,按实际需要进行聘任。

第十四条 各类院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取得中级及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须在本岗位工作满3年,经复核符合任职条件,可按其取得的相应资格等级聘任,复核前按初级工对待。

第十五条 被聘任为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人员,由单位发给聘任证书,并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同专业(工种)岗位调动的,原职业资格等级可继续聘任.单位外部调入的,原职业资格等级须经按程序复核后,方可聘任。

第十七条 凡被聘任的各类技能操作人员,工作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取消聘任资格,一年内不得聘任原岗位任职资格等级,可低一级资格聘任。

第十八条 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对所属职工思想表现、技能水平、工作业绩等进行年度综合考评,并建立职工技能操作考评档案,考评结果作为职工职业技能鉴定、技术等级晋升和聘任的依据。

第五章 津贴待遇

第十九条 根据集团公司规定,实行技能岗位津贴制度,激励职工立足岗位成才。技能岗位津贴标准按集团公司《岗位技能效益工资改革方案》及《实施办法》(单位矿业发〔2013〕491号)执行,调离本工种技术岗位的,从次月起取消本人享受的技术津贴.

(一)技术津贴列入津贴补贴项目,不纳入计件工资范围.

(二)月出勤22天及以上享受全额技术津贴。

(三)按规定休年休假的天数,可作为正常出勤天数计算。连续三个月出勤达不到月出勤规定标准,取消技术津贴享受资格,经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继续享受技术津贴。

(四)职工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工种要与现从事的岗位工种一致,职业资格证书工种与现从事的岗位工种不一致的,不得享受技术津贴待遇。

(五)新分配的全日制职业技术学院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工种与现从事的岗位工种一致的,不再进行技能鉴定,经职业技能评审领导小组考核合格,工作满1年后,享受初级工技术津贴待遇。工作满3年后,享受中级工技术津贴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收缴和使用按照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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