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受学校委托并接受其指导,由电气技术(汽车工程)系聘任和管理的专家机构,负责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的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咨询、指导、服务工作。
第二条 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确定专业建设和发展、审订专业教学计划、加强课程体系建设、提高专业技能的智囊团和指导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应用先进的专业建设理念,集中专家的智慧和经验,促进专业可持续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任期
第四条 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由汽车维修教研组推荐,学校教务处、电气技术(汽车工程)系、机械技术系等相关部门研究审核,由学校主管教学部门领导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秘书长1名(兼),校外专家委员12名。吸收莱芜市汽车维修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相关企业高管、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秘书长由汽修专业带头人秦程现担任,负责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并根据主任委员要求,联络和组织各委员召开工作会议。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衷于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或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二年以上。
第三章 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 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提出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调整的建议、意见和发展规划。
第八条 为制订和修改专业教学计划、编制专业主干课程教学大纲和实践课教学大纲、调整课程结构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九条 指导和协助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到汽车工程系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科技信息方面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第十条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及就业指导。
第十一条 研究各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方案。
第十二条 完成电气技术(汽车工程)系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主任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由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专家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校外专家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第十六条 受聘专家委员所在单位可优先参与莱芜技师学院汽车工程系组织的“产学研结合、校企合作”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优先挑选毕业生。
第十七条 可利用学校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专家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莱芜技师学院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章程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