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
本办法。
犯罪案件。
第二条
照适用本办法。
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
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
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
管理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 等法律法规,制定
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
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
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
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人员。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
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对案件
第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
等。
第八条 第十条
第二章 问责主要方式
方式:
看、开除等。
经济损失等。
管理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求是、权责对等、责任明确、逐级追究的原则。
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律处分的,不得以经济处理或其他问责方式代替纪律处分。
(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三)其他问责方式:包括通报批评、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二)经济处理:包括扣减绩效工资、降低薪酬级次、要求赔偿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实事
第十一条 案件问责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但对于应当给予纪
第三章 问责基本标准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追究案发层级机构案件责任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
第十三条
做出责任认定,根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
融机构可以免予追究有关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管负责人降级(含)以上处分。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违法违规的;
造成的损害明显小于不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第十四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金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
据责任认定情况进行问责。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
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上一级机构分
机构除追究案发层级机构及其上一级机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
负责人、机构分管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
负责人、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案件责任人员做出责任认定,根
人员的责任,并对其上一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负责人、机构分管
(二)因紧急避险,被迫采取非常规手段处置突发事件,且所
百万元(含)以上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案发层级机构
外,还应当对案发层级机构上一级机构的上级机构涉案条线部门
主要负责人记大过(含)以上处分;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
(三)受他人暴力胁迫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
有记录的;
第十五条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六)其他可以免责的情形。(一)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损害的;(三)自查发现、主动揭露案件的;
(四)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
发挥重要作用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提出整改要求,或主动反映、举报案件线索的;
金融机构可以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轻或减轻处理:
违规行为的,但执行上级明显违法违规决定或命令的除外;
(七)其他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形。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
(五)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为案件调查、减少损失、挽回影响
(五)在集体决策的违法违规行为中明确表达不同意意见且
(六)受他人恶意欺诈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且事后及时报告并
(二)因抵制无效,被迫执行上级错误决定或命令而实施违法
(四)案发前已发现相关环节内部控制问题并及时提示风险、
的;
案件的;
案件的;
打击报复的;
(六)案发后,瞒报或故意漏报、迟报、错报案件信息的;
碍、不配合案件调查和处理的;
金融机构应当对有关案件责任人员从重处理:
止、处理,从而引发案件或导致案件情节进一步加重的;
弱环节或提出的整改意见,未采取落实措施或落实不到位,发生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形。
(一)发生重大、恶性案件,或一年内发生同质同类案件的;
(三)指使、授意、教唆或胁迫他人违法违规操作,发生案件
(五)对上级机构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出的内部控制薄
(七)隐瞒案件事实或隐匿、伪造、篡改、毁灭证据,抗拒、妨
(二)监督管理严重失职,致使内部控制严重失效,从而引发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实施威胁、恐吓或
(四)对违法违规事实或发现的重要案件线索不及时报告、制
第十六条 根据责任认定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
件调查。
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问责基本程序
职(级)及以上职务。
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案件责任人员申诉的权利。
拟处理意见移送离职人员现任职单位。
上一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案件调
案件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案件问责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
银行业金融机构离职人员对离职前的案件发生
机构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职务,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
构,案件责任人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将认定结果及
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出责任认定,并报告监管机
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机构分管负责人职务,
并视情况暂停案发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职务,责成其积极配合案
第二十一条 发生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以上案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暂停案发层级
第十七条 案件责任人员被撤职后,二年内不得安排担任同
原职。
机构同意。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案发层级机构人员不得参与具体案件问责工作,但案发层级第二十二条 案件查清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员工管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免责、从
案件问责工作。
机构为法人机构总部的除外。
理权限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作。
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内由案发层级机构的上一级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机构总部或省级(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组织开展具体案件问责工
轻或减轻处理的责任认定,应当逐一提出处理意见和理由,并由
查结束后,确认被暂停职务的人员履行了相关职责的,即予恢复
作,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总部牵头组织开展具体
个月内对案件责任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并在决定后 5 个工作日
对确需延长案件办理时间的,应当征得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
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应当在立案之日起 3
备。
问责。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七条
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
工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或
第五章问责监督
任。涉嫌犯罪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
融机构应当追究负责具体案件问责工作层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责
关要求的,机构法人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银
作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督促其严肃
修订本机构案件责任追究工作制度,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个别金融机构组织构架和层级不适用本办法有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问责工
本办法实施后,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
问责工作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的,银行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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