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时代对电影核心要素的影响
作者:郭婧文
来源:《今传媒》2018年第03期
摘 要:“互联网+”是一种常态的思维,是一种创新的动力。它的出现将电影的各类资源进行整合,降低艺术准入门槛的同时完成对艺术质量的拔高,并打破原有固定的艺术阵地。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的语境下会出现“把关人”身份丧失的可能性,会强化艺术感知的区域性,会将审美与市场推向一个新的搏弈状态。这就需要我们重新认知并尊重艺术创作规律,适应网络思维以推动产业发展,证实大众审美判断能力,才能在坚守电影本质要素的同时,促进电影事业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电影;艺术规律
中图分类号:J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8)03-0141-03 一、“互联网+”概念的出现及其效果
“互联网+”这一概念是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及,它将互联网的意义进一步提升,从一种有效的工具或是渠道的定义扩展开来,将其引申为一种常态的思维和创意的动力,彼时的“互联网+”概念还是经济意义为主导的。之后的几个月国家又迅速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这一意见十分详细地对“互联网+”的含义、意义、准则等部分做出了总结。由此,“互联网+”开始深入到包括经济、政治、文化、艺术在内的各个领域。
人们之所以在积极探讨这个概念,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人们已经置身于一个互联网的时代,各行各业必须尽快适应这种时代特征才能促进各自长足的发展。传统产业一旦可以对网络进行合理的利用,就会迅速在该行业拥有话语权与对应的主导地位。新的技术的出现,总会掀起一场革命的高潮,顺势的改变就成为下一轮发展中极为基本的必备要素。这本身就是一场传统产业与新兴技术的博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们对于互联网的定义已经跳出了“工具”这一概念,而是更多地将其与“思维”这一方向靠拢,各行各业都在尝试,如何以一种新的思考方式在对应的语境下获得新生。这就是“互联网+”探讨盛行的原因所在,人们都在好奇地观望这样的时代会产生怎样产品,以更好地满足大众日益“刁钻”的口味;会产生怎样未知的可能,以更好地探索人类潜在的需求;会产生怎样的事物,从更深处体现出我们最为本真地要求。“互联网+”的这种思维模式是如何作用于电影这门艺术,产生了怎样的效果则是我们着重探讨的地方。
“互联网+”产生的最大的效果就是促进资源的整合。互联网强大的资源整合能力不仅仅在扩充着电影的数量、类型、风格,更在集合着各类的创作群体。这种模式恰恰符合电影这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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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本高、创作人员多、涉及部门繁杂的艺术门类,如何高效完成一部电影作品,得到艺术上与商业上的双丰收,互联网为这种结果的出现拓宽了可能性。诸如阿里巴巴的“娱乐宝”、百度的“百发有戏”都是以大型的网络平台为基础,利用网络自身的影响力吸引众多的资源,使得无论是高创作水准群体还是启动资金都得以聚集,在此基础上组织者可挑选出优质的作品进行演绎和再创作。“互联网+”的思维还体现在各影视公司对自己作品的宣发准备工作方面,大量的系统性的运作手段经由互联网的参与走向一个资源整合,具备集群效应的阶段。互联网搭建的平台相较于过去的指向单一作品的宣发活动变得更为包容与高效,这种传播模式的稳定性与集群性也将成为电影产业发展的主流特点。
“互联网+”产生的另一个效果就是将门槛降低的同时拔高艺术作品的质量。每个时代的传播参与者、主导者的身份是不同的。大众传媒时代相较于传统媒体时代最大的不同就是参与者话语权的下放,作为承载大众的媒介权威性上升。“在我们之前的机械时代,人们热情洋溢地声明个人的观点,这是自然而然的表达方式。”“我们时代的标记,是厌恶强加于人的模式”[1]这种时代特征意味着传统意义上“专家”群体小心心规避着与受众单项信息输出的传统模式,努力融入到大众传媒的环境中,成为其中一份子。另一方面,传统的各类社会活动进一步逐渐细分,各类参与平台被逐一赋予个性。互联网造就了这种思维,这种思维也进一步推动互联网的发展。人们的标准被无限扩宽之后,各类的电影作品层数不穷,受众在浏览大量的作品之后必然从中择优,选出一些精品艺术或是话题性作品,由此推动电影艺术的高质量的作品数量。这样的前提下,电影受众不仅仅可以接触到大量的优秀作品,还可以有效利用网络资源对整个电影做出一个查缺补漏的了解与分析。
“互联网+”产生的再一个效果就是打破固有的艺术领地。传统的艺术创作、艺术生产、艺术欣赏等活动都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地。例如舞蹈、戏剧都会有自己的舞台;美术、书法多会在画廊展示;雕塑或以建筑群体为支撑或以展馆的位置分配为倚靠;电影的完成则在于事先的踩点,观赏地点则以影院为传统场合。这些地点的选择以门类艺术自身的特性和历史过程中的约定俗成来自觉形成,同时也符合各艺术门类的观赏特点和美学规律。网络则完全打破这种模式,它将各类艺术以平面或是立体的效果虚拟地显示出来,破坏一切既定的审美准则,极大的有助于艺术知识、审美体系的建立健全。这种非艺术实体的体验模式正是互联网带给艺术作品最大的冲击,这种影响不仅仅体现在对新观赏方式的质疑上,更影响了包括电影院、画廊、博物馆等传统艺术领地的地位,甚至会引发人们对艺术本质的新一轮的思考。这些都是“互联网”时代下新思维对艺术带来的影响,这些影响不仅仅流于表面,更从深层次提醒我们对电影艺术本质的理解,为我们尝试与“互联网+”创造共赢结果提供可能。 二、“互联网+”时代对电影艺术作品的影响
互联网的出现无疑促使了各个行业加快变革的进程,传统的制造业无论是以“互联网+”为核心,促进产业的资源整合,提升创新速度与质量,还是以“+互联网”为辅助,实现受众的增长、营销额的上升,都是互联网时代特征于各个行业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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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于电影艺术的影响最先体现在电影的宣传、发行、放映环节,但这只是将互联网工具化后的一种结果。真正在电影行业出现“互联网+”的这一概念,是在电影的创作与筹划部分产生根本性的影响。艺术作品的产生不再是由我们传统意义上认可的专家、精英群体、艺术家来完成,而是将这种权利下放到大众手中。电影投资也不再完全由有组织性的企业或是有敏锐前瞻性的制作人来完成,而是尝试由未来的受众以众筹得形式完成。电影的价值判断也不再是评论家或是业内人士专属的权利,而是由各个电影爱好者在较为集中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分析,有趣的是观察电影作品的群众往往更多地聚集在后者的阵地上。这就是大时代赋予包括电影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变革,网络时代无疑会继承之前的社会思维,却也带来更多的变革。 首先,“互联网+”有利于传播渠道的拓宽,但却丧失“把关人”的职责。传播是艺术的内在需求,社会学家豪泽尔曾断言:“真正的艺术作品不仅是表达,而且是传播。”艺术的传播特性成为一种内在属性。艺术的创作是艺术家个体对于事物的感知,是艺术创作者基于自己审美判断后的输出,是作为敏锐个人的一种情感表达。这些情绪的阐述不仅仅意味着流出,更是对交流、回馈的一种潜意识的渴望。传统意义上的艺术作品有其特定的场地要求,例如画廊之于绘画、博物馆之于工艺美术、电影之于影院。我们对于艺术作品展出平台的要求不仅仅是基于特定艺术的传播模式,也包含着对受众整体上的一种预判。受众、传作者、艺术作品、展出平台的四位一体本身就是对艺术活动传播性满足的形式上的表现。 “只有符合群体规范或把关人价值标准的信息内容才能进入传播的渠道。”[2]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讲,只有传播环境更符合改艺术作品的传播要求、满足其传播的价值判断,这一环节的资源才能更好的进行利用,这种环境应当是具有指向性的。但是网络环境恰恰缺乏一个明确的价值标准来检测合格作品,选出优质的艺术品。网络的特征是包容,但是艺术的判定原则应该是严格的,如何在这一环境中保留艺术本质与艺术核心要素,是需要警醒之处。
其次,“互联网+”扩大了可供观看的电影作品范围,但其区域性特征仍旧十分明显。网络的出现,彻底改变受众接受艺术作品的方式,扩大受众可感受艺术作品的数量,即便这是一种非传统意义上欣赏艺术的方式。“以2014年我国国产故事片为例,当年的电影产量为618部(不包括电影频道出品的电视电影),而电影院这一平台仅仅上映了259部国产新片”[3],这一数字意味着观赏体验的被迫减小。电影爱好者群体凭借互联网可以最大限度地选择自己感兴趣的作品。这就引发了另一个问题,观众的自发性选择会造成一种片面性体验的产生。这种完全自我主导,以“搜索”“关键字”为特征的欣赏方式是否真的扩大受众的审美范围?还是仅仅在某一专属“领域”无限扩种某一类型的作品?失去了电影院放映与专家评判的电影市场是正在创新还是无限“复制”是我们应该思考的地方。正如2016年暑期档电影市场的疲软所示,网络以及网络带动下的传播导向一旦失去冷静的、具备艺术敏感的专业判断后,固守在诸如青春片和“IP”的领域内,反而造成电影艺术与电影产业的双双碰壁。
第三,“互联网+”是审美与市场之间暂时性的博弈。艺术的最大特性是其中的审美体验,这种体验包含着作者情感与作者对事物的取舍判断。所有的生活经验、审美体验、情感诉求综合在一起被物化后,成为人们所见到的艺术作品,与受众进行情感上的交换。这些活动依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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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传播手段才可以实现,而网络作为各类传播介质的汇集点,作为高速传播环境的缔造方最大限度上满足艺术的传播特性。但是网络对电影作品的指向更多的发生在市场领域,对市场的契合与对艺术质量的追求有时会发生一定的冲突。市场对资金的追求会在某种程度上降低艺术思考的高度,缩短艺术创作的时间,从而影响到艺术的创作水准。但是随着网络的开放,可以预判的是,受众在大量作品的观赏后会形成较为成熟和健全的审美,这种审美也会将市场带向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促使经济更好地发展。 三、“互联网+”语境下的选择
那么在“互联网+”的环境下,电影作为一门艺术门类该如何保持自身的艺术特质,维持电影艺术的核心要素,这是电影工作者和网络时代下每一位受众应该思考的地方。“互联网+”这一概念是基于原有的互联网大环境产生的,它在撬动民众思维的同时,更促使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思考原生与先下的冲击状况。从电影角度来讲,网络在逐步扩大自身影响力的同时也在提醒电影艺术未来的走向。
第一,认识电影艺术的本质,尊重艺术的创作规律。在社会学角度,艺术活动的传播特点是人类情感交流需求的共鸣,是我们观照这个世界的诉求满足。艺术的核心要素是情感的交流,创作者有被理解和想倾诉的需要,受众有被告知与想了解的需求。只有那些在生活中有深刻感受和敏锐感知的人才能传递出艺术的真正价值所在,这就是艺术最为本真的地方。艺术家之所以为艺术家是因为他们对时代有着前瞻性的感知,他们对美有着独到的理解,他们可以发掘人性最深的地方,他们可以创造出撼动人心的作品。艺术品之所以为艺术品是因为它的产生符合艺术创作的规律,它的被欣赏地点符合艺术观赏的需要,它的呈现可以被大众称赞或是探讨,它的形式可以舒展出人类内心深处的共鸣。电影艺术作品就是在在大众传媒的环境中来实现视听美学的交流,引发人类情怀的共鸣。电影的这种审美方式接触到网络这种传播模式后,形成一种新的传播体系,组成新的欣赏环境,最终完成艺术活动。在不破坏艺术特质的前提下利用“互联网+”的思维,集中优质的创作群体,才能构建合理的欣赏环境,保护电影作品的质量,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
其次,适应网络的时代思维,推动电影产业的发展。“媒介文化的基本特性就是它的社会特性。几乎所有的文化都有群体性,但没有哪种文化有媒介文化这样广泛的群众参与性。”[4]从信息急速发展的20世纪90年代开始,科技的发展以极大的速度提升着人们获取信息的数量,扩展着人们接收知识的种类,更新着人们现存的认知。这种环境下,大众的死亡为也发生急速转变。大众与之前精英群体的距离越来越远,人们不在希求过去的知识“掌握人”,相反的,每个人都是信息的所有人。精英群体被赶下神坛后,转而以集群的方式出现在大众传媒语境中,通过这种方式继续维持着自己的话语权与社会认同。由此,大众与专业成为审美判断中的两个对立点,这种抗衡的形成又促使受众群体不能满足其固有的传播效果。
大众的审美能力与专业素养不断上升,弱化了以精英为代表评判声音。传统语境下必须借由专家群体才能在艺术接受活动中收获较好接收效果的行为模式已经发生转变。大众在熟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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络传播环境后,开始更全面地了解到各个国家的优秀电影作品,进而形成专属的文化艺术氛围去探讨最新的电影动态、艺术思潮、审美趣味。这种氛围下成熟的艺术受众某种意义上比一些电影学者的见解更具独到性。大量几百万关注度的自媒体号就是极好的证明,他们以更符合受众接收信息的方式收获更广泛的群体,形成更有效的艺术交流平台。这样看来,传统意义上的“权威”群体的作用是否还如同以前一样就值得怀疑。大众传播这一行为不再如古斯塔夫·勒庞所判断的那样是一群“乌合之众”的“不善推理”的集体行为,现在看来这种传播方式正在不断的精英化、专业化,向传统的传播媒介、传播组织、传播者发出有力挑战。从产业的角度讲,适应“互联网+”的思维、融入“互联网+”的大潮是势在必行,这既符合时代的要求,又是未来下一轮发展的需求。
但是,“互联网+”的选择是否是是强制性或具有其必须性?艺术创作本不同于一般的制造业和其他经济领域,“互联网+”的这种思维更适合在“利用艺术组织、艺术团体来促进艺术、艺术教育以及艺术传播的发展。同时,也要通过艺术传播的发展来继续巩固这些组织,使其得以继续存在和不断发展壮大,从而最终形成一个良性循环。”[5]对于艺术这种更关乎情感体验的形式,如何与互联网融合的同时保持电影艺术最为本质的特性,则是未来电影事业发展的着重所在。 参考文献:
[1] (加)马歇尔·麦克卢汉著.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M].何道宽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11:6.
[2] (美)库尔特·卢因.群体生活的渠道,转引自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62.
[3] 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文联电影艺术中心产业研究部编.2015中国电影产业研究报告[M].北京:世界图书出版社,2015:14.
[4] 陈龙.媒介文化通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15.40. [5] 曾耀农.艺术与传播[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126. [责任编辑:传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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