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收支、监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行为;科学有效地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切实改善我校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特制定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制度..
第一条 学校食堂资金管理必须体现公益性和服务性;坚持以服务为宗旨;按照“非营利性”要求;严格执行“成本核算、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条 学校食堂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设立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银行结算专户;财政补助经费的划入和拨出必须经过该专户..学校营养餐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在校学生营养餐食品的购置费用;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或套取专项资金..
第三条 食堂聘用人员工资、大型设备设施购置和炊具添置的经费、食堂使用的房屋等固定资产所需投入含维修及设备折旧不计入营养餐成本;在“营养餐计划经费”之外单独解决..
第四条 学校食堂所有的原材料或物资采购遵循三定原则;即:定品牌、定地点、定价格;并由二人以上参与、专人验收、主管领导审核..食材采购回后;依次验收、交货、审核签字..原材料采购应票据齐全;所有的支出必须有票据;实事求是地核实营养餐品种成本;据实核算入账..购物的发票必须有采购人员、验收人、学校领导签字后才能入账..
第五条 学校食堂所有采购非当日耗用的原材料或物资都必须实行入、出库登记管理;保管人员对采购人员交来的原材料或物资进行验收入库;填写学校食堂食材入库单;分类登记学校食堂食材台账..出库时;保管人员须填写学校堂食材出库单;并及时登记入账;做到先进先出..每月月底清查盘点一次;如实反映盈余情况;及时把学校食堂食材盘存表报送学校财务人员和食堂负责人..
第六条 学校营养餐结余款项;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或其它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与学校食堂无关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一律不得在学校伙食费中列支..
第七条 学校定点采购制度..学校食堂食品采购一律以定点采购;先送货后结账的方式;做到日清月结;不能留备用金制度..
第八条 学校要定期召开就餐师生代表、家长代表座谈会;主动征求他们对学校食堂管理的意见;校长、食堂管理领导小组要经常了解市场供求信息;掌握监督、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第九条 发现下列情况的;必须立即查清事实、落实整改措施;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1、原材料或物资质量明显不符合卫生要求仍采用的..
2、价格明显高于批发市场;甚至高于零售市场批发价的;与供货商暗中勾结;牟取非法利益的..
3、伙食账目不清;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收支及原材料或物资管理存在明显漏洞的..
4、伙食质量差;管理混乱;师生反映强烈的.. 5、虚列支出;弄虚作假;私设“小金库”的.. 6、克扣、挤占、挪用学生伙食费的.. 7、其它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的监管..
1、学校要按照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2、加强食堂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保证伙食质量..伙食费标准要根据当地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和市场物价水平;经学校食堂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制定;可根据食堂盈亏情况和市场物价等因素适时调整;伙食费标准需提高时;应召开有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多数同意并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后方能提高..
3、学校食堂应实行财务公开..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食谱、数量和价格;以及享受补助学生名单等信息..食堂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进行全面结算;并将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及其家长、社会的监督..同时报送教育管理部门备案..
4、学校应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餐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次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行为..
5、学校建立专项资金管理问责机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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