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天津地铁集团制度大全

天津地铁集团制度大全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天津地铁集团

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文件汇编

(简 版)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5月

目 录 天津地铁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天津地铁集团安全风险应急管理制度 ................................................. 4 天津地铁集团安全质量检查制度 .................................................... 15 天津地铁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 18 天津地铁集团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 23 天津地铁集团公司汛期值班制度 .................................................... 25 天津地铁集团运营线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 27 天津地铁集团新线工程验收移交管理暂行办法 ........................................ 37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 48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 53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 59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 64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 70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 79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预警、响应、消警管理办法 ................................ 93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开工审批管理制度 ............................................... 100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审批管理制度 ........................................... 107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 113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首件验收制度 ................................................... 127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地连墙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 132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 ............................................... 137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 145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 153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159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167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甲供、甲控材料质量管理办法 ..................................... 169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 172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 176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 ............................................... 183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 187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 192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沿线房屋安全鉴定指导原则 ....................................... 199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 201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强制要求 ................................................... 208

天津地铁集团安全风险应急管理制度

第三章 应急预案

第五条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一)地铁建设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分为三级:一级为地铁集团制定的综合应急预案,二级是建设管理中心制定的综合应急预案,三级是施工单位制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三级应急预案共同组成天津市地铁建设工程的突发事故和灾害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管理中心和施工单位的应急预案要与地铁集团的衔接,明确各级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 第六条 应急预案是工程开工、运营开通的重要条件之一,没有完成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核程序,不得开工、开通。 第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应结合项目工程、运营特点及危险性分析结果; (三)应结合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四)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本单位应急能力相适应; (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公司、本项目的应急工作要求; (六)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提供的信息准确; (七)预案要有实用性、针对性、可操作性,能适应工况条件,在风险发生时的各种不同工况条件下均能得以有效处置。

第八条 综合应急预案在项目开工、开通运营、物业经营项目实施前编制完成。从总体上阐述项目的应急方针、政策,组织机构及职责、预案体系、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基本要求和程序,主要内容详见附件1,是应对各类事故的综合性文件。

第九条 专项应急预案

建设项目要在施工图下发并完成风险评估后编制,主要针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

第十条 专项应急预案种类可参考附件3(不限于)。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应明确应急物资储备清单、人员疏散线路、相关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须由天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评审的要点可参考附件4、5。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毕后,应急预案要报天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应急预案、评审意见、专家签名材料。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评审备案后,由各级主要负责人发布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急预案还应报监理单位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四章 地铁建设工程应急抢险队伍的管理 第十五条 地铁集团组建一支专业应急抢险队,隶属于监控中心管理,。 第十六条 各建设管理中心分别组建应急抢险队。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必须组建一支不少于50人的施工现场抢险小分队,成员中应含电工、电焊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八条 出现工程险情或事故时,地铁集团统一调配抢险资源。专业应急抢险队在抢险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应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安排人员现场签认。施工单位未签认时,以监理人员和业主驻地代表现场签认的工程量为准。抢险结束后,建设管理中心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结清专业应急抢险队发生的费用。施工单位拖延支付的,建设管理中心应从计量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九条 各级抢险队应结合地铁建设工程施工突发事故特点,储

存一定数量的应急抢险物资和机械设备。应急抢险设备、物资配置标准详见下表。

级别 地铁 集团 设备 物资 高效钻机2台、注浆泵4台、与固定的物资供应商签定长拌浆桶8台、运输车4辆、期合作协议,确保各类物资大扬程水泵4台 及时配送到位。 水玻璃4吨,水泥10吨、水管500m、蛇皮袋2000条。 建设钻机2台、注浆泵2台、拌管理浆桶4台、运输车2辆、大中心 施工 单位 扬程水泵4台。 钻机1台、注浆泵1台、拌水玻璃4吨、水泥20吨、水浆桶2台、大扬程水泵5台。 管600m、蛇皮袋2000条。 第二十一条 地铁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和建设管理中心应定期对各单位的抢险物资、设备的库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章 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各级管理单位应组织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培训交底,各单位要确定预警响应和险情处置责任人名单,明确各成员在应急抢险工程中的角色和任务,确保在发生险情时各成员能在第一时间内投入应急抢险工作中。预警响应和险情处置责任人名单报监控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依据应急预案制定《应急预案行动计划表》(见JL/ZY-AQ-02-01-N),明确应急要点和责任人,相关人员全员经过培训,并熟知其所辖应急要点。 第二十四条 地铁集团专业应急抢险队应结合地铁工程建设实际情况,每年年初制定全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每半年应组织1次应急演练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应急抢险队根据本单位的事

故预防重点,合理安排和实施演练计划。原则上每半年应组织1次应急演练活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全年施工计划,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计划。监理单位应对本单位所监理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应急演练计划进行审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一次环境(或结构)安全应急预案演练,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六章 地铁建设工程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预警管理 (一)预警分级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预警分为三个级别,分别是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各类预警分类分级的判定标准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预警、响应、消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险情处置 (一)险情分级 天津地铁建设项目的险情分为三级,分别是:一般险情、较大险情、重大险情。 1、一般险情:是指施工现场发生少量涌水涌砂,险情发生时间在2小时内,或漏水点地面沉降量小于2厘米,现场周边无建(构)筑物和重要地下管线,明显确认不会造成周边环境影响。

2、较大险情:是指施工现场发生较大涌水涌砂,险情发生时间在5小时内,或漏水点地面沉降量小于5厘米,现场周边有建(构)筑物和

重要地下管线,可能会造成周边环境影响。

3.重大险情:是指施工现场发生较大涌水涌砂,险情发生时间超过5小时,或漏水点地面沉降量大于5厘米,现场周边有建(构)筑物和重要地下管线,处置难度大,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或已对周边环境产生变形影响。

(二)险情报告

1、施工现场发生以下情况时,必须执行报告制度:人员伤亡、机械伤害、火灾、自来水(燃气、电力)等管线爆裂、涌水涌砂、基坑涌水、支撑断落等安全质量事故及险情。 2、报告程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向建设管理中心执行项目经理和监控中心报告,时限为20分钟;建设管理中心执行项目经理向建设管理中心主任报告,时限为10分钟;监控中心、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向集团主管副总经理报告,时限为10分钟。 3、报告责任:报告不及时或报告程序中断,由未执行报告制度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所有责任。追责顺序依次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建设管理中心执行项目经理、建设管理中心分管主任、建设管理中心主任、集团负责人。 (三)险情处置 1、一般险情: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置。建设管理中心分管主任、总监、设计、勘察、第三方监测及施工单位参与处置,建设管理中心监督协调险情处置,同时,建设管理中心级应急抢险队做好应急准备,听候调遣随时开赴现场。

2、较大险情:由建设管理中心主任指挥处置,启动建设管理中心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行业专家、建设管理中心、总监、设计、勘

察、第三方监测及施工单位、建设管理中心应急抢险队共同参与处置,集团主管领导监督协调险情处置,同时,集团应急抢险队做好应急准备,听后调遣随时开赴现场。

3、重大险情:由地铁集团主管副总经理指挥处置,启动地铁集团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行业专家、建设管理中心、总监、设计、勘察、第三方监测、施工单位、集团应急抢险队参与处置。

4、险情发生后要做到三个到位:领导到位、专家到位、抢险队到位。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 (一)预警响应责任 预警发布后,响应责任人未及时响应,由该责任人承担安全事故责任;未及时上报监测和巡视信息,由信息上报单位和责任人承担安全事故责任。 (二)险情处置责任 未及时上报险情的安全事故,由险情上报单位及责任人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及时上报了险情,因处置不力引发的安全事故,由事故处置主责单位承担事故责任。 第七章 事故抢险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按照《天津地铁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逐级上报,紧急情况可以先口头汇报。

应急预案行动计划表

项目 应急指挥 负责人 应急须知(要点) 现场处置方案落实 应急物资 应急设备 应急劳动力 对外协调 媒体接待 学习签字 (手签) 险情处置过程记录表 险情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险情及报告描述 发生时间 监理单位名称 (部位、高程、周边环境、上报情况等) 人员到场记录 姓名 到场 姓名 时间 到场 时间 姓名 到场 时间 姓名 到场 时间 姓名 到场 到场姓名 时间 时间 监测结果记录(累计最大点) 点位 时间 累计值 点位 时间 累计值 点位 时间 累计值 点累计时间 位 值 处置过程记录 处置效 果验证 (处置方法概述、处置过程、出现的问题、会议决策等) (抢险完成时间、效果评价、下一步措施等) 记录人(签名) 时间 附件1:综合应急预案模板 一、总则 1. 编制目的 2. 编制依据 3. 适用范围 4. 应急预案体系 5. 应急工作原则 二、项目危险性分析 1. 项目概况 2. 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 应急组织体系 2. 指挥机构及职责 四、预防与预警 1. 危险源监控 2. 预警管理 3. 信息报告与处置

五、应急响应 1. 响应分级 2. 响应程序 3. 应急结束 六、后期处置 七、保障措施 1. 通讯及信息保障 2. 应急队伍保障 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4. 经费保障 5. 其他保障(经费、交通运输、治安、技术、医疗、后勤) 八、培训与演练 九、奖惩 十、附件 1. 应急预案备案(明确本应急预案的报备部门) 2. 维护和更新(明确应急预案维护和更新的基本要求,定期进行评审,实现可持续改进) 3. 制定与解释(明确应急预案负责制定与解释的部门) 4. 应急预案实施(明确应急预案实施的具体时间) 附件2:专项应急预案模板 一、风险及危害程度分析 二、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 应急组织体系

2. 指挥机构及职责 四、监控与预警 1. 危险源监控 2. 预警管理 五、信息联络与报告 六、应急响应 1. 响应分级 2. 响应程序 七、风险事件处置措施 八、应急保障 1. 应急队伍保障 2. 应急物资、设备保障 附件3:专项应急预案种类 1)基坑坍塌事故应急预案; 2)隧道涌水(透水)、涌沙事故应急预案; 3)周边建(构)筑物及房屋开裂事故应急预案; 4)触电事故应急预案; 5)防汛应急预案; 6)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7)机械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8)物体打击事故应急预案; 9)防高处坠落事故应急预案; 10)车辆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1)起重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12)管线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13)设备倾覆事故应急预案; 14)爆炸事故应急预案; 15)地震事故应急预案; 16)毒气泄露事故应急预案; 17)突发疫情事故应急预案; 18)电梯事故事故应急预案; 19)列车脱轨(包括倾覆)事故应急预案; 20)大面积断电事故应急预案; 21)大面积淹浸事故应急预案; 22)重大设备故障事故应急预案; 23)大客流爆满事故应急预案; 24)人员疏散应急预案; 25)人员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26)恐怖袭击事故应急预案; 27)其他重大紧急事件。 天津地铁集团安全质量检查制度 第三章 集团安全质量检查 第六条 检查范围:集团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运营项目、物业经营项目。 第七条 检查形式

(一)定期检查:集团安质室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大检查。 (二)专项检查:结合建设工程、运营、物业经营特点而组织的有针对性的检查,或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和要求进行的专项检查。

(三)抽查:随时进入施工现场、运营区域、物业经营场所等进行抽查。

第八条 检查内容 (一)定期检查内容:

1、履行国家各种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的情况; 2、安全质量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3、安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的建立、管理人员的配备及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4、技术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质量强制标准、文明施工标准的执行情况; 6、安全资金投入、职业健康、劳保用品配备情况; 7、建设、运营及物业经营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二)专项检查内容:冬雨季施工、节假日期间施工、消防、用电安全、设备保障、应急预案落实情况、风险源管理等。 (三)抽查内容:随机抽查上述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所含检查内容。 第四章 建设管理中心安全质量检查 第九条 检查范围:所辖范围内所有地铁建设项目。 第十条 检查形式包括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其中定期检查每月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抽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检查内容同“第八条”。 第六章 问题整改

第十五条 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应做详细记录,填写《检查记录表》(JL/ZY-AQ-03-01-N)或《整改通知单》(JL/ZY-AQ-03-02-N),必要时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七条 各级检查人员应督促受检单位在限定日期内组织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收到《整改回复单》(JL/ZY-AQ-03-03-N)后,及时组织复查。

检查记录表

检查区域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检查情况: 受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整改通知单 检查区域、标段 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 存在问题 1、对于以上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求 年 月 日前整改(或落实)整完毕,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监督。 改2、整改完毕后填写整改回复单,报子公司或建设管理中心复查后,报集团安意全质量监察室。 见 3、必要时附相关影像资料。 区域、标段负责人: 监理单位负责人: 整改回复单

检查区域、标段 整改情况: 区域、标段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部门复查意见: 监理、部门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复查意见: 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天津地铁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第三章 事故级别 第八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结合地铁集团实际情况,依据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及影响大小等情况,事故级别由高到低划分如下表。 事故级别表 事故分类 事故级别 分级标准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特别重大事故 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设、资产经营项目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大事故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较大事故 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指集团所辖范围内或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具有一定影安全事件 响的事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人员伤害:造成人员受伤,但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直接经济损失:小于100万元。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 号)规定,结合集团业务实际,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轨道交通集团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定责及处罚分为以下八个级别。 一、特别重大事故 (一)事故标准 1、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工业中毒、食品卫生中毒、踩踏,下同)的事故; 2、造成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标准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所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下同。

(二)处理部门 集团依法上报后,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组织调查,集团安委会负责配合。 (三)处罚标准 执行事故调查组处理决定。 二、重大事故 (一)事故标准 1、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造成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处理部门

集团依法上报后,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调查,集团安委会负责配合。 (三)处罚标准

执行事故调查组处理决定。

三、较大事故 (一)事故标准

1、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

2、造成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正线运营中断行车时间180 分钟以上; 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 5、起重机械整体倾覆;

6、在建基坑、隧道坍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二)处理部门 集团依法上报后,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调查, 集团安委会负责配合。 (三)处罚标准 除执行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外,集团内部执行以下处罚: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扣除年终绩效薪酬兑现总额的50%;直接责任人扣除年终绩效薪酬兑现总额的100%,解除劳动合同;间接责任人扣除年终绩效薪酬兑现总额的50%,在全集团范围内通报事故单位和责任人。 四、一般事故(A) (一)事故标准 1、造成3 人以下死亡,或者3 人以上10 人以下重13伤的事故; 2、造成1000 万元以下300 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正线运营中断行车时间:40 分钟以上180 分钟以下; 4、运营车站、隧道结构、设施受损积水导致停运; 5、10 人以上群体性中毒;

6、人流密集场所10 人以上踩踏;

7、在建基坑、隧道产生较大变形,影响结构安全; 8、大型机械设备倾覆; 9、大型吊装、设备坠落;

10、运营车站、设施汛期淹泡,影响运营秩序; 11、载客列车冲突、脱轨、分离;

12、公共区域发生火灾险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 (二)处理部门

集团安全质量部配合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予调查的,由集团安全质量部组织调查。 (三)处罚标准

除执行市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决定外,集团内部还执行以下处罚: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扣除年终绩效薪酬兑现总额的20%;直接责任人扣除年终绩效薪酬兑现总额的50%;间接责任人扣除年终绩效薪酬兑现总额的20%;在全集团范围内通报事故单位和责任人。 五、一般事故(B) (一)事故标准 1、人员重伤3 人以下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5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的事故; 3、正线运营中断行车时间:20 分钟以上40 分钟以下;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 5、电客车、内燃机车或轨道车中等破损1 辆的;6、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 小时以上的; 7、非载客列车冲突、脱轨、分离、挤岔; 8、列车运行中齿轮箱吊挂装置、牵引电机、空压机、电气装置等车辆重要部件脱落,导致列车无法独立运行; 9、列车冒进禁行信号; 10、列车擅自退行或溜车; 11、向占用闭塞区间接入或发出列车;

12、列车错开车门或运行中开启车门,造成人身伤害; 13、应停列车擅自在站通过;

14、正线列车擅自反向运行未经引导自行进站; 15、列车运行中擅自切除列车车载安全防护装置; 16、错误发布调度命令或未按调度命令执行;

17、实施电话闭塞时,列车无发车凭证出站;

18、工作人员非紧急情况下擅自启用车站、列车紧急制动装置;

19、设备、设施、器材、物资等超限界,影响正常行车; 20、停送电作业操作时,发生错送电、错停电、漏送电、漏停电,影响正常运营秩序; 21、等级以下火灾事故; 22、10 人以下群体性中毒; 23、人流密集场所10 人以下踩踏; 24、因管理原因导致官方媒体曝光,对集团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25、其他经子公司认定的影响运营秩序、员工乘客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的隐患。 (二)处理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调查及处理结果上报集团安全质量部备案。 (三)处罚标准 执行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规定。 六、一般事故(C) (一)事故标准 1、直接经济损失2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 2、运营正线中断行车时间:20 分钟以下晚点; 3、错误办理进路,影响运营秩序; 4、漏发、漏传、错发、错传行车命令耽误行车; 5、未经允许列车载客进入非运营线路; 6、运行中列车超过规定的限制速度运行; 7、隧道积水、渗水,影响运营安全;

8、列车客室内或车站的设施、设备、器材松动脱落等异常情况,造成乘客受伤;

9、运营中检修、施工、清扫作业,耽误行车; 10、错误操纵及使用行车设备耽误行车;

11、线路、重要设备区域(如变电所、信号机械室等)发生火险;

12、谎报、漏报、瞒报、误报安全事件,危及运营安全的;

13、其他经子公司认定后,影响运营秩序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14、工程建设致使地表建筑结构、地下管线严重受损,造成社会影响的;

15、集团检查中发现较大事故苗头或较为严重的责任性管理缺陷。 (二)处理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三)处罚标准 执行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规 定。 七、一般事故(D) (一)事故标准 1、直接经济损失5 万以上20 万以下; 2、擅自变更作业计划或安排,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施工作业; 3、进入地铁施工未登记或作业完毕未注销; 4、在地铁线路上施工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无现场安全负责人; 5、应急抢险救援器材、备品、工具状态不良或不能正确使用; 6、办公房间、生活房间、车站公共区域、仓库、场段非公共区域发生火险;

7、由于隐患防范、治理、监控措施不落实造成同一责任性隐患连续出现3 次的;

8、擅自进入轨道行车区域; 9、在建基坑、隧道透水;

10、其他经子公司认定的安全问题和隐患。 (二)处理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三)处罚标准

执行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规定。 八、一般事故(E) (一)事故标准

子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未造成事故后果,但存在潜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处理部门 事故发生单位组织调查。 (三)处罚标准 执行事故发生单位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管理办法规定。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地铁建设项目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建设管理中心、监理单位报告,同时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及地铁集团公司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建设、资产经营项目发生安全事件或运营项目发生险性事故和一般事故,各子公司应在发生半小时内上报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

第十三条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通过电话直接越级上报,还应在1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施工单位不及时报告、漏报、瞒报事故和险情的,建设、监理单位有权直接向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明确事故报告责任人,负责事故上报。一般A 类及以上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级别事故的报告责任人为单位分管领导。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区域(部门)的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各单位事故报告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一般A 类及以上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责任人除向集团主管部门报告外,还要上报至集团董事长、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时间不得超过15 分钟,并在4 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

一般B 类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的报告责任人除向集团主管部门报告外,还要上报至集团主管副总经理,时间不得超过15 分钟,并在4 小时内补报书面报告。

其他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书面报告至集团安质部备案。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技术质量监督局)报告。

第十四条 情况紧急时,事故发生区域(部门)的负责人可以通过电话直接越级上报。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集团安质部应健全事故档案,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部位;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情况(包括下 落不明的人员)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六条 集团安质部根据报告情况,及时与集团领导、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并于接报开始建立事故档案,直至事故处理结束。 第十七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责任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设施的,应当做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留存声像资料,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报告流程。

第五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集团的事故应急处置遵循分级管理原则,较大及以上事故由集团直接负责应急处置,其他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集团及所属各单位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事故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置。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所涉及到的责任(单位)部门及负责人,须严格履行职责、积极沟通协调,确保预案有效运行,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根据事故的级别,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各相关单位配合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具体组织情况如下: 事故分类 事故级别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事故调查组组成 由地铁集团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调查 负责人 职责 建设、资产经营项目 一般事故 集团总经理为a)查明事故组长;主管安发生的经过、全的副总经理原因、人员伤为副组长 亡情况及直集团主管安全接经济损失;由地铁集团的副总经理为参建单位履成立事故调组长;安全质行职责情况;查组,组织量监察室主任认定事故的调查 性质及事故为副组长 安全事件 子公司、建设由子公司或管理中心负责建设管理中人为组长;分心成立事故管安全的负责调查组 人为副组长 责任; b)提出对事故责任者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c)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领导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部位、部门的基本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六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四条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事故调查遵循分级组织原则。 第二十五条 发生人员死亡或重大事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介入调查的,集团安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事故查;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不介入调查的,集团安委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受集团委托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处理(详见附件《轨道交通集团安全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 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的,由集团安委会负责调查,相关单位配合。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事故调查中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及时报告集团纪委,由集团纪委负责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专家鉴定。技术鉴定和专家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三十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

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三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集团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集团主管领导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 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部门、部位的基本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字齐全。 第三十四条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报集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划分事故责任,依据国家、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事故责任的划分 (一)全部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100%的责任。 (二)主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60%至90%的责任。 (三)次要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30%至40%的责任。 (四)同等责任:各方均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的相同分成的责任。

(五)一定责任:负有事故损失及其不良影响10%至20%的责任。 (六)管理责任: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的过失管理者。 第三十二条 因不可抗拒的外因造成的事故,按集团其他事故作记录,不记入各子公司事故指标。若因处理不当造成次生、衍生事故,将依据本规定追究相关子公司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或险情的; (三)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四)阻扰、干涉事故调查,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天津地铁集团安全质量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九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发生事故的,依据《天津轨道交通集团安全质量事故分类及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集团将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研究处罚决定,可能构成犯罪的由集团纪委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拖延处理、推脱责任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的; (三)蓄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四)阻扰、干涉事故调查,作伪证或指使他人做伪证、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四十六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有下列行为的,集团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可能构成犯罪的,由集团纪委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天津地铁集团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三章 一般要求 第八条 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应结合业务特点,每年年初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第九条 建设管理中心应进行教育培训的人员包括中心主要负责人、安全质量管理人员、调岗人员、复岗人员及借调人员等。 第三章 教育培训种类及要求 第十一条地铁集团、子公司和建设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合格)证书,并按时参加复审。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安全质量监察室组织实施,考试合格方可任职。

第四章 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

第十九条 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教育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质量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质量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的培训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专业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质量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其它教育培训的形式有(不限于):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质量教育培训机构; (二)组织专家讲座; (三)组织安全质量观摩活动; (四)组织相关考察活动; (五)实际演练和现场示范。

天津地铁集团公司汛期值班制度

第二章 汛情级别

第三条 按照天津市发布的汛情预警信息,安全防汛预警级别,由

低到高共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一)蓝色汛情预警:预报未来6小时雨量将达到20毫米以上、50毫米以下,城市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带积水深度可能达20厘米。

(二)黄色汛情预警:预报未来6小时内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城市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可能达30厘米以上,50厘米。

(三)橙色汛情预警:预报未来3小时雨量将达到50毫米以上,或已达到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城市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可能达30厘米以上,50厘米以下。 (四)红色汛情预警:预报未来3小时雨量将达到100毫米,或已达到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城市主要道路、部分路段和低洼地区积水深度可能达50厘米以上。 第三章 应急准备 第四条 各级汛情预警准备 (一)蓝色汛情预警:接到预警后,子公司各部门、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检查排水系统,做好排涝准备。建设管理中心业主代表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子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所辖范围内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二)黄色汛情预警:接到预警后,子公司各部门、施工单位切断可能造成事故的室外电源,暂停室外作业,转移低洼地带的物资、设备,检查现场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建设管理中心执行经理组织对施工单位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各子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对各部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三)橙色汛情预警:接到预警后,子公司各部门、施工单位切断可能造成事故的室外电源,暂停室外作业,转移低洼地带的物资、设备,

检查现场排水系统,采取必要的排涝措施,应急抢险队做好应急准备。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组织对施工单位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各子公司副经理组织对所管辖部门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四)红色汛情预警:接到预警后,各子公司、施工单位停止现场所有施工,转移低洼地带的物资、设备,检查现场排水系统,应急抢险队做好抢险准备。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建设管理中心主任组织对施工单位及子公司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章 值班要求 第五条 按照防汛预案,值班人员应随时掌握现场的应急情况,降雨结束第二天早八点前,各建设管理中心、子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必须及时汇总现场情况上报地铁集团监控中心,由监控中心汇总后报地铁集团领导。 (一)蓝色汛情预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建设管理中心业主代表在现场驻守,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子公司各部门对所管辖范围进行巡查,发现风险隐患和险情及时组织抢险排除。 (二)黄色汛情预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建设管理中心业主代表在现场驻守,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风险隐患和险情及时组织抢险排除。建设管理中心区段执行经理对所辖范围进行巡查,检查各业主代表和施工单位现场值守和防汛情况,必要时亲自到场解决问题。子公司主管部门对各部门值班和防汛工作进行巡查。 (三)橙色汛情预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建设管理中心业主代表在现场驻守,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风险隐患和险情及时组织抢险排除。建设管理中心副主任会同区段执行经理对所辖范围进行巡查,检查各业主代表和施工单位现场值守和防汛情况,必要时亲自到场解决问题。各子公司副总经理对所管辖范围进行巡查。

(四)红色汛情预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建设管理中心业主代表在现场驻守,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风险隐患和险情及时组织抢险排除。建设管理中心主任会同副主任、区段执行经理对所辖范围进行巡查,检查各业主代表和施工单位现场值守和防汛情况,必要时亲自到场解决问题。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带班值守,各建设管理中心主任、各子公司经理对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巡查,对发现的灾害事故隐患和险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排除,必要时亲自到场解决问题。

第六条 地铁集团将把汛期值班情况纳入安全质量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内容。 天津地铁运营线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天津地铁新线工程验收移交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五章 原材料、构配件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进场原材料、构配件严格执行进场验收及见证取样制度,监理单位对不合格产品进行清退,并上报建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合理安排独立平行试验批次和时间,首件质量验收须有监理单位独立平行试验报告。 第十五条 施工、监理单位均应在《天津地铁建设工程试验室合格名录》范围内选择试验室。施工单位委托的见证试验室最多可以有2家(不包括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指定的试验部分)。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钢筋、混凝土、防水材料、水泥、砌筑材料)和主要构配件,每单位工程进行至少一次抽查,抽查结果作为监理单位独立平行试验。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的要求建立工地标养室,监理单位应对标养室进行验收。混凝土强度试模应采用150*150*150的标准试模。 第十八条 盘条钢筋调直加工禁止使用冷拔方法。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钢筋时,应严格按要求控制冷拉率,对HPB235级时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4%,对HRB335级、HRB400级和RRB400级钢筋冷拉率不得大于1% 第十九条 钢筋进场复验项目必须齐全,应包括钢筋外观质量、物理力学、化学质量。 第二十条 检验合格后的进场原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妥善保管,以防设备损坏或丢失。 第二十一条 甲供(控)设备材料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甲供、甲控材料质量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工程质量验收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在进行工程首件质量验收、重点施工环节条件验收、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工程预验收、竣工质量等验收时应通知相关政府监督部门参加。 第二十六条 首件验收(首幅地连墙钢筋笼制作、首段底板钢筋隐蔽验收、首段侧墙防水制作等每个分项工程的首次施工)由监理单位组织,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各子公司和建设管理中心、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 第二十七条 盾构施工百环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各子公司和建设管理中心、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 第二十八条 重点环节施工条件验收包括:基坑开挖条件验收、盾构始发、接收条件验收、联络通道土体加固质量验收、联络通道开挖条件验收。

第二十九条 重大隐蔽工程是指对工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构成重大影响的隐蔽工程,主要包括:道路基础结构层、轨道路基碎石道床、车站防水层、预应力张拉、灌浆等。

第三十条 建管中心应对场段的路基基础结构层、轨道路基碎石道床的施工质量进行专项抽查,抽查频次为施工单位检验批的8%。

第三十一条 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施工单位开工前填写开工报告、竣工验收前填写竣工报告。 第九章 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集团安质室、各子公司和建管中心应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检查频次及种类等参照《天津地铁集团安全质量检查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领导约谈、罚款等形式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地铁集团安质室负责对各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各部(室)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细则详见相关规定。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建立健全现场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明确现场文明施工负责人和主管部门,配备与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文明施工管理人员;

(二)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文明施工要求。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对分包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三)多专业同时施工时,实行属地管理。土建单位作为属地管理的负责人,其他专业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必须与其签订文明施工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责任区。土建施工单位监督其他专业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管理,有权对其他专业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其他专业单位应当服从土建单位的管理,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四)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进行现场临时设施的建设,现场临时设施的建设必须达到《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标准》的要求; (五)按照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办理工程渣土装运备案和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备案等手续; (六)控制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七)依据天津市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夜间施工许可手续; (八)组织文明施工标准和要求交底,将有关的标准和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做详细说明; (十)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的要求,安装渣土运输车冲洗设备和安全监控系统; (十二)对施工现场进行文明施工自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监理等单位; (十四)施工现场必须达到文明施工标准工地要求,并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并力争获得“市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称号。 第四章 现场管理

第十条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场地布置、消防、临时用电、

机械设备使用、临边防护、渣土运输、防尘防噪、市级文明工

地创建、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内业资料等。

第十一条 渣土管理除了必须符合国家、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要建立渣土运输保障机制。总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为第一责任人。

(二)渣土运输必须选择有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管理水平高的专业分包单位。土方运输前必须到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完成渣土备案手续办理,出土路线要通过建设、交管部门审批。未经许可严禁开挖和运输。 (三)土方运输车辆必须平槽装运,不得高于梆;用多层密目网或帆布进行顶部苫盖,车辆前、后及两侧不得外露。不能做到平槽装运及苫盖不到位严禁出场。 (四)工地大门口必须设置自动冲车台。运输车辆车轮不经有效冲洗不得上路,严禁带泥上路。 (五)大门口必须设置冲车监控视频,24H监控每一台运输车辆的冲洗和装运情况,视频资料至少留存一个月,并上传地铁集团监控中心。无门前监控视频严禁上路运输。 (六)工地大门口必须搭设检验平台,对平槽装运、苫盖严密与否、车辆冲洗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填写《地铁工程渣土外运验收记录表》(JL/ZY-AQ-14-01-N)。同时,工地大门口必须设置门禁档杆。确保每一台运输车辆检验合格,才可放行。工地门口无检验平台、门禁档杆和《地铁工程渣土外运验收记录表》严禁上路运输。 (七)车辆上路前,工地大门口地面必须铺设宽5米,长20米的毡布缓冲带,并定时清理毡布。无缓冲带严禁上路运输。 (八)加强对土方运输单位车辆和司机的管理,必须做到车容车貌

整洁,牌照齐全清晰,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等证件齐全有效。到有关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相关牌照、证件不齐全车辆严禁上路运输,且要严格按路线行驶。

(九)总包单位在土方运输期间要配备洒水车、端铲、小型运输车辆及一定数量的保洁人员,确保道路出现洒漏后第一时间开赴现场,第一时间清理路面污染。无保障设备和人员严禁上路运输。 (十)渣土运输期间,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各安排一名值班人员,在大门口逐车验收,认真填写验收记录。承担值班期间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噪音管理 (一)现场噪音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的规定。超出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降噪、隔音措施。 (二)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三)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许可证。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夜间施工。 (四)批准实施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提前公告工程项目周边居民,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周边居民的理解和配合。

(五)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禁止夜晚在施工现场大声喧哗、野蛮作业等人为的噪声干扰。

(六)总包单位要购置噪音监测设备,安排专人定期对现场施工产

生的噪音进行监测,尤其是夜间施工时,加强噪音监测管理,并做好监测记录。

第十三条 防扬尘管理

(一)施工场区应进行硬化、植草绿化,办公区和生活区的裸露场地应进行绿化、美化,道路应打扫、洒水。

(二)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 (三)施工现场堆放砂、石、渣土等散体物料的,应当对其进行全面苫盖,并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四)水泥等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安排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严密遮盖,运输、搬运时防止漏洒扬尘。 (五)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现场采取洒水降尘。 (六)总包单位应建立封闭式垃圾站,及时清运。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通道或采取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 (七)总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尽量减少装卸产生的扬尘污染。 第十四条 场地布置、消防、临时用电、机械设备使用等其他文明施工管理必须按照国家、天津市、地铁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文明施工检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每日、监理单位每周应组织对临时用电和消防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六条 集团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根据分管项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原则上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

第十八条 监控中心每日通过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对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过监控平台发布。

第十九条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遇有重大节日、冬、雨季、领导视察等特别时期应与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进行联合检查。

第六章 文明施工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依据《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安全质量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内容,对集团各子公司、建设管理中心以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实施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于因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被建设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约谈领导、评比扣分、经济处罚、更换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对于获得“市级文明工地”、“市级文明示范工地”称号的,集团将给予通报表扬、评比加分、经济奖励。 地铁工程渣土外运验收记录表 项目名称 运输单位 序号 1 总包单位 监理单位 验收结果 车牌号 验收人 时间 □平槽装运□苫盖□冲洗 □侧梆无外露□许可证 □平槽装运□苫盖□冲洗 □侧梆无外露□许可证 □平槽装运□苫盖□冲洗 □侧梆无外露□许可证 2 3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第四章 施工阶段风险管理

第九条 工程施工前,在设计单位所作的环境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施工单位应进行工程踏勘、环境核查,仔细、全面地熟悉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周边建筑物、铁路、桥梁、高架线、河流、地下建(构)筑物、地下障碍物、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做详细调查核实,深入识别风险因素,形成周边环境调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报监理审查、建设管理中心、集团监控中心备案。 (一)周边环境调查范围 环境调查范围参考表 工法类别 明(盖)挖法 工程 暗挖工程 环境调查范围 不小于基坑边缘两侧各30m(或3H,取大值) 不小于隧道两侧各30m(或2Hi 、3B,取大值) 盾构法工程 不小于隧道两侧各30m(或3Hi 、3B,取大值) 备注 H-基坑深度 Hi—隧道设计顶板埋深; B—隧道设计开挖宽度。 Hi--隧道设计顶板埋深 D--盾构隧道设计外径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面线、高架线工程的环境调查范围不小于线路外边线两侧各30m。

(二)周边环境调查内容一般包括周边环境的名称、类型,平面位置及与轨道交通工程的相对关系、使用现状、竣工图纸及特殊保护要求等,调查内容详见《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简称《516号文实施细则》),调查样表详见《516号

文实施细则》附表1-1~1-10。环境调查成果及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的需要。当设计方案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有针对性地组织补充完善工程周边环境调查资料。

(三)周边环境调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编制《周边环境调查报告》。环境调查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调查目的和依据、调查范围和对象、调查方法和手段、调查成果及资料说明、周边环境风险说明及对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建议、调查对象相关图纸、周边环境调查表、现场有关影像资料和实测数据、相关资料复印件等。 (四)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含风险专项设计)、岩土工程勘查报告、周边环境调查成果、类似工程的建设经验,进行风险评估,对各类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等级进行分析(详见《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并编制风险分级清单。针对不同等级的风险,按下表处置原则,结合工程实际,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风险处置原则 风险等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处置原则 尽量规避此类风险;制定专项处理方案;加强工程监测和风险管理 制定专项处理方案;加强工程监测和风险管理 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工程监测和风险管理 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实施工程监测和风险管理 (五)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评估目的与依据、评估内容与范围、评估程序与方法、风险界定识别及风险识别清单、风险估

计与评价、风险等级标准、风险分级排序及风险等级清单、风险处置措施建议、风险评估结论、有关附图、附表。

(六)如设计方案变化或周边环境调查资料与设计资料不符,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和建设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 风险监控

(一)对于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房屋,建设管理中心应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指导原则》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房屋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二)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风险源专项技术方案,并按照《516号文实施细则》、《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审批管理制度》规定实行逐级论证制度,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不得擅自改变,如需变更,必须重新履行审查程序。 (四)施工单位在风险源开工前应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交底培训和考核,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考核过程进行监督,参与对重要技术岗位作业人员操作技能、施工风险应急处置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五)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防范违章操作、误操作的控制措施并组织落实;监理单位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并做好核查记录。 (六)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按照要求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将监控信息上传集团公司安全监控中心。 (七)风险源部位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照《516号文实施细则》、《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源管理办法》(建质安总[2012]11号)、《天津市建设工程重大风险点位施工及验收办法》(建质安总[2012]74号)、《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天津地铁建设工程

开工审批管理制度》的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审核,复核无误后,建设管理中心应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开工的条件验收,并邀请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参加。不具备开工条件不得开工。

(八)建设管理中心应将所有风险源管理负责落实到人,并对环境风险源的控制进行动态管理,建立风险源台帐,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并及时将更新情况报集团监控中心。 (九)监理单位应编制重大风险源安全监理细则和旁站监理细则,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培训。 (十)风险源部位施工时,按照《516号文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实施监理全过程旁站监督,做好旁站和验收记录并拍照,及时上传监控平台。总监理工程师对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车站基坑施工旁站监理记录表和验收表样式详见《516号文实施细则》附表3-1-1~3-2-6,盾构始发与接收施工旁站监理记录表和验收表样式详见附表4-1-1~4-2-11,盾构掘进施工旁站监理记录表和验收表样式详见附表5-1-1~5-2-5,联络通道施工旁站监理记录表和验收表样式详见附表6-1-1~6-2-10。 (十一)建设管理中心对风险源部位(环节)施工监理实施细则的实施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十二)风险源部位施工时,施工单位每天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并做好记录。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分)包单位技术管理人员应当在施工作业面进行管理。建设管理中心应当对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的施工管理行为进行巡查并做好记录。

(十三)风险源部位施工时,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或安全总监

应每天组织风险日例会,若风险部位出现异常情况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风险日例会。风险日例会会议纪要应及时上传监控平台。

(十四)施工单位应建立风险监控体系,委托有资质、有经验的单位进行施工监测。

(十五)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监测方案报审,实施施工监测和现场安全巡视,及时对监测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反馈,并及时将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上传监控平台。

(十六)施工单位应按照《天津地铁集团安全风险应急管理制度》的要求,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市安监局审查和备案,并在开工前备齐抢险物资和设备,组织应急演练,监理单位和建设管理中心监督执行情况。 (十七)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预警、响应、消警管理办法》,当现场出现预警情况时,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监理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监测单位五方会议,研究处置措施。施工单位应立即进行应急响应,落实处置措施,避免险情的进一步扩大。建设管理中心和监理单位要跟踪预警处置情况,督促施工单位积极响应,并及时将现场处置情况上报安全监控中心。

(十八)出现突发事件时,各参建单位应按照地铁集团《天津地铁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天津地铁集团安全风险应急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组织抢险,并按规定逐级上报。

(十九)事故抢险或救灾结束后,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应按照《天津地铁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对事

故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建设管理中心督促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避免风险再次发生。

(二十)建设管理中心对各施工单位风险源的管控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风险源控制方案的实施情况、信息化施工情况; 2、风险源相关的作业质量控制状况; 3、风险源相关作业的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4、相关各方的风险管理行为、程序是否符合要求。 (二十一)风险源部位施工结束后,建设管理中心应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专题会议确认风险解除,形成会议纪要并各方签认。Ⅰ级、Ⅱ级风险源,参加会议人员应包括勘察设计、监测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各方签认后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Ⅲ级、Ⅳ级风险源,参会人员应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技术人员。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安全监控平台管理 第九条 安全监控平台采用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和现场监控室(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级管理模式。集团设立监控中心,监控中心负责整个系统的维护和日常管理;监控分中心设在建设管理中心,监控分中心负责分中心的设备维护及分中心的日常管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负责本单位现场设备维护和监控室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平台建设

(一)监控中心负责安全监控平台的整体架构的搭设和技术标准的制定,协调各个子系统的集成。

(二)地铁集团公司安全监控中心负责监控中心建设,协助各建设管理中心监控分中心建设;监控分中心负责监控分中心的建设。

(三)在监控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施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系统、实名制考勤管理系统、门禁管理系统的建设;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各自实名制考勤管理系统的建设。

(四)进场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在现场安装安全风险管理系统、实名制考勤管理系统、门禁管理系统相关设备。 (五)安全风险管理、门禁、实名制考勤信息采集、传输、显示、控制等的设施必须满足集团公司制定的技术要求, (六)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应保证各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将传输信号接入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 (七)安全风险管理系统、门禁和实名制考勤系统安装完毕后,由监控中心组织验收,监控分中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单位参与。

(八)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做好现场各类设备的维护保养,出现问题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以确保各类信息能够实时传送到安全监控平台。 第十一条 系统信息采集要求 (一)门禁信息 各工点在基坑、盾构隧道等施工区域出入口处安装门禁监控系统,对人员进出进行实时监管。各参建单位人员进出必须使用本人的门禁IC卡,IC卡由施工单位专人负责。

(二)实名制信息

1、各施工现场安装1套实名制考勤系统(有两个以上工点的标段可在各工点分别安装一套),现场监理和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每天(不限时段)利用该系统报到,并将考勤信息实时传输至监控中心。为了便于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考勤,可在总监办和第三方监测单位驻地分别安装1套实名制考勤系统。

2、实名制管理范围

监理单位考勤人员包括:监理单位全体人员。 第三方监测单位考勤人员包括:第三方监测单位全体人员。 施工单位考勤人员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安全经理、项目书记(如主管安全或文明施工工作)等现场主要管理人员。 建设单位考勤人员包括:一级项目经理、二级项目经理及业主代表。 3、实名制人员的审核、登记 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均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进行现场配置。 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数量配置要求须满足《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建筑[2012]141号文附件)中的相关要求,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各单位应将相关人员的资料汇编成册,编制《实名制管理手册》,以备检查。 4、人员的更换

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必须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5、人员的考勤

各单位实名制管理范围中的人员必须每日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勤,并将信息上传到监控中心。 各单位实名制管理范围中的人员每月出勤不少于22天。 监控中心每日统计实名制管理范围中人员的出勤情况,形成《实名制管理情况记录表》(见JL/ZY-AQ-18-03-N),并定期将统计情况上报集团公司领导。 6、人员请销假 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实名制管理范围中的人员离开天津出差、开会、休假,必须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请销假手续。 7、监督管理 安全质量监察室对实名制定期检查,将实名制落实情况纳入集团季度考核评价中,并按照《天津地下铁道集团安全质量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奖罚。 (三)远程视频信息 1、在各工点至少安装5台视频设备,具体安装要求如下: 1)项目正门:安装1个动点高清红外网络高速智能球机,对施工围挡及渣土车辆等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2)施工现场区域:在现场制高点(制高点6米~8米)安装1个动点高清红外网络高速智能球机,对现场区域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3)基坑:基坑处安装2个动点高清红外网络高速智能球机,对基坑内进行实时监控。

4)钢筋加工区:在钢筋加工区安装1个动点高清红外网络高速智能

球机,用于对钢筋加工区内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5)盾构:在盾构机的前端和盾尾处安装2个动点高清红外网络高速智能球机。

2、信息存储

各工点控制中心将所有视频信号在本地存储,时长至少1个月。 (四)安全监控信息

1、各参建单位上传安全监控信息资料如下: 施工单位:施工进度(见JL/ZY-AQ-18-04-N)、巡视日报、监测数据、监测周(月)报、关键工序记录(如:探挖记录)、整改回复、预警信息、红色预警处置措施、勘察资料、环境调查资料、设计资料、应急预案、风险源资料等; 监理单位:巡视日报、重点环节施工资料 (详见《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重点建设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预警信息、安全风险日例会会议纪要(见JL/ZY-AQ-18-01-N); 第三方监测:监测数据、巡视日报、监测周(月)报、预警信息。 2、资料报送时间要求 施工进度、巡视日报、监测数据、探挖记录:须于当日上报。 监测周(月)报:分别于每周五或每月28号上报。 安全风险日例会会议纪要:会议的次日上报。 重点环节施工资料:相应工作完成之后24小时之内上报。 整改回复:整改通知单下发后3日之内上报。

对预警信息、响应及消警按照《天津地铁工程安全风险预警、响应、消警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五)盾构施工过程实时监控信息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安装盾构施工实时监控系统的相关设备,施工过程中实时把施工参数、材料消耗、功效、推进环数、里程、地表和建(构)筑物等监测数据等上传系统中。

(六)基础资料录入

勘察资料、设计资料、风险源资料、监测布点情况及参建单位信息等基础资料由监测总体录入系统;环境调查资料、应急预案等基础资料由施工单位录入系统。相关参建单位应按照监控中心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系统平台管理要求 (一)各级监控中心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通过监控系统对现场施工情况进行监控,并在《值班记录表》(见JL/ZY-AQ-18-02-N)中做详实记录。各级值班人员发现施工现场有违章作业的、违反文明施工规定的,应立即通知现场相关负责人,责令改正;发现紧急情况时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二)监控中心应每天对各项目实名制考勤和现场施工人员的数量进行统计管理,形成统计报表。 (三)随着工程的进展,施工单位应及时将视频摄像机移位,确保摄像机能够拍到施工现场情况。 (五)现场施工人员不得故意破坏现场设备。 (六)各级监控中心(室)应加强设备系统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营。如设备出现故障,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维修。

(七)现场要制定相关的保护措施,防止盗窃、损毁、擅自移动本系统的设施、设备。建设单位业主代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视频、门禁和实名制系统施工现场终端设备的日常监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监控中心每季度对监控分中心和现场监控室的管理进行检查。监控分中心每月对施工单位现场监控室的管理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检查的内容包括:各类监控设备安装和日常维护、保护措施落实、人员的值班制度落实、监控平台资料的上传等情况。

第十五条 监控分中心每月的检查结果纳入建设管理中心的月度考核评比中。 第十六条 监控中心的检查结果将纳入对建设管理中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第三方检测单位的季度考评和年终考评中,并按照《天津地下铁道集团安全质量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和《天津地铁集团安全质量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风险日例会会议纪要 项目名称 监测及预警情况 ×号线×标 时间 ×月×日 (当日监测结果,主要分析超标项目和预警) 险情事故处置情况 (如有险情或事故,主要分析险情发展、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行为安全管理 (当日行为安全方面出现的违规操作行为) 议定措施 (对以上三方面所议定的处理措施,以及明确的责任人和时限要求等) (业主单位名称) 参会单位人员 (监理单位名称) 参会人员姓名(手签) 参会人员姓名(手签) (施工单位名称) (第三方监测单位名称) (勘查、设计单位名称) 参会人员姓名(手签) 参会人员姓名(手签) 参会人员姓名(手签) 地铁集团安全监控中心值班记录表

值班时间: 值班人: 值班记录 处理情况

实名制管理情况日记录表

年 月 日

序号 线路 施工标段 车站或区间名称 单位名称 应考勤人数 实际考勤人数 缺勤人数 记录人签字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第三章监控量测管理职责

第十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按照合同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施工监测工作。

(二)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三)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消警申请。 (四)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风险进行巡视检查。 (五)出现预警时,及时响应、处置,具备消警条件后实施消警。 第四章 监测工作的一般性要求 第十一条 监测方案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周边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二条 第三方监测方案和施工监测方案应按本办法第十章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当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施工、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从地连墙施工开始,第三方监测和施工单位就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监测方案、有关技术标准及监测管理要求开展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连续、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第三方监测须与施工监测同点位、同时段监测。为便于管理,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监测项目编号应按照周边环境监测点号编制原则(附件一)、明(盖)挖法车站基坑监测点号编制原则(附件二)、盾构法区间隧道监测点号编制原则(附件三)统一。

第十六条 监测过程中发现工程安全状况异常时应当按《天津地铁

建设工程安全风险预警、响应、消警管理办法》和《天津地铁集团安全风险应急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发布预警信息、上报险情。

第十七条 当出现工程事故、险情、预警或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第三方监测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加密监测点、加大监测频率等措施。当险情解除或变形趋于稳定时,经监理单位和监控分中心同意后可以停止加密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 第三方监测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施工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作出分析评价,编制监测报告,反馈建设、设计、监理、第三方监测及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 监测成果不得涂改和撕毁,严禁伪造。 第二十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监理单位和监控分中心同意可以停止监测工作。 (一)施工结束:基坑结构施工完成、区间隧道贯通、联络通道解冻完成。 (二)周边环境监测数据稳定(施工结束后100天的变形速率小于0.04mm/d,特定监测对象须根据产权单位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监测完成后,监测单位应提供监测总结报告。 第五章 施工监测工作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从事施工监测的单位应具有岩土工程乙级勘察证书或国家测绘局颁发的乙级以上测绘资格,主要监测人员必须持有岩土工程和测绘工程技术职称证书及上岗证,具有丰富施工、监测经验并有结构受力计算、分析能力。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监测负责人应当对其签字的施工监测成果负责。

第二十四条 监测基准点应布置在工程施工影响范围之外的稳定区域,并保证其埋设稳固、牢靠。

第二十五条 监测点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布设。监测点埋设完成后,监理单位应按照第十一章的相关规定组织测点验收。 第二十六条 监测点应至少连续独立进行三次观测,取其平均值作为初始值。 第二十七条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保护。 第七章 现场安全巡视 第三十二条 现场安全巡视分工职责 (一)监控中心、监测总体针对Ⅰ、Ⅱ级风险源进行现场安全巡视。 (二)监控分中心、第三方监测、监理、施工单位对于所辖范围内的所有风险源进行现场安全巡视。 第三十三条 现场安全巡视内容 (一)现场安全巡视的主要对象为工程结构自身和周边环境。内容主要包括明(盖)挖法基坑、盾构法隧道、联络通道、周边建(构)筑物、桥梁、地铁既有线、铁路、周边道路、河流、湖泊、地下管线以及周边邻近施工情况。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四。 第三十四条 现场安全巡视频率 (一)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监测总体每周进行现场安全巡视。 (二)第三方监测单位、施工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中的频率进行现场巡视工作,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安全状态进行安全巡视,且巡视频率不少于1次/天。 (三)对预警部位,施工、监理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适当增加巡视频率。

第三十五条 巡视检查如发现异常和危险情况,应结合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八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八条 施工监测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信息报送

(一)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日报并将当日日报送监理单位,并上传安全监控平台。内容包括:工况信息、监控量测数据、巡视信息、分析结论等。 (二)施工监测单位负责编制周、月报,周报每周五、月报每月28日上报监控分中心、监理单位,并上传安全监控平台。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编制周、月报,周报每周五、月报每月28日报上报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监理单位,并上传安全监控平台。内容包括:近一周或一月的施工进度、监测数据、巡视信息以及异常情况、风险预警情况、反馈落实及风险处理情况、变化趋势、存在问题、下一步风险处理建议等。

第十章 监测方案审查 第四十四条 施工监测方案审查 (二)施工单位完成方案的内审后,填写《施工监测方案审批表》(见JL/ZY-AQ-19-02-N),向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报送施工监测方案,由两家单位审查通过后,按照相关规定报送市科技委组织专家评审。

(三)监测总体单位在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查施工监测方案的基础上,对施工监测方案进行抽查。 (四)审查施工监测方案的主要技术依据包括:设计资料,合同文件,国家、地方及企业的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管理办法。

(五)审查单位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a)方案内容的完整性;

b)监测项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实际工作要求;

c)监测频率、周期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及现场实际工作要求; d)测点布设是否按设计要求的布点原则进行并符合现场实际情况; e)监测方法是否合理可行; f)数据分析和处理方法是否适当; g)数据报送及信息反馈制度是否完善; h)监测组织机构是否满足现场工作要求; i)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测点保护措施、应急措施是否完善。 (六)第三方监测单位及监理单位须在资料接收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第十一章 监测点验收及保护 第四十六条 监测点验收 (一)测点验收程序 测点要结合现场具体施工进度及时布设。在监测点埋设过程中,提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过程监督。在监测点布设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监理单位通知第三方监测单位参加监测点验收,必要时通知设计单位。验收时提供须提供施工监测方案和实际监控量测布点图;验收不合格时,由施工单位重新施做监测点,测点验收合格,各方在《测点验收单》(见JL/ZY-AQ-19-04-N)签字盖章后交到监控分中心备案。

(二)监测点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

a)《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b)《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

c)《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50497-2009 e)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 f)建设单位相关规章制度

g)设计文件、通过审批的监测方案。 (三)验收的内容

a)工作基点布设位置、数量是否与方案相符。 b)测点埋设是否严格按监测方案要求进行现场埋设。 c)现场测点标识、保护措施是否到位。 第四十七条 现场监测点保护要求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监测方案对监测点采取保护措施。 (二)施工中测点要有醒目的标识,防止施工过程中占压、破坏。 (三)测点在施工过程中如遭破坏,必须尽快在原位置或尽量靠近原测点处补设,以保证观测数据的连续性。 (四)监理单位及第三方监测单位应每周对监测点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上报监控中心。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监控分中心每月对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评比;监控中心每季度对监测工作进行检查评比;年底进行综合评比。 第五十条 有以下行为的,地铁集团将按照《天津地铁集团安全质量奖惩规定》给予通报批评、约谈领导、经济处罚。 (一)虚报和伪造监测数据的; (二)未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的; (三)监测数据上报不及时的;

(四)测点损坏未及时进行恢复或补救的。

第五十一条 由于施工单位对监测点的保护不力,导致数据失真或无法采集引起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负责。

监测设计图审查意见表

工程名称 设计单位 审查单位 送审日期 编 号 注:本表一式三份,设计单位、总工办、监测总体单位。 施工监测方案报审表 编 号: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单位): 由我方承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的施工监测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经上级技术负责人批准,请审查确认。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盖章): 日期: 第三方监测单位审定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三方监测单位(盖章): 日期: 监理单位审定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各一份。

第三方监测方案报审表

编 号:

致:________ __________(监测总体单位): 由我方承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的第三方监测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经上级技术负责人批准,请审查确认。 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第三方监测单位(盖章): 日期: 监理单位审定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监理单位(盖章): 日期: 监测总体单位审定意见: 监测总体负责人(签字): 监测总体单位(盖章): 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份,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监控中心各一份。 测点验收单 工点名称 监测点埋设日期 测点编号 测点类型 测点数量 必要的照片:□有/□无 (单独附页)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 第三方监测单位验收意见: 验收结论: □通过验收 □按意见改正后再报 □重新埋设 第三方监测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监理单位验收意见: 验收结论: □通过验收 □按意见改正后再报 □重新埋设 监理单位(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日期: 注:本表一式三份,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 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安全巡视记录表

编号:

标段名称 线 标 工点名称 风险施工单位 施工部位 巡视内容 巡视问题的描述 是否发布预警及预警通知单编号 备注 巡视人 巡视日期 监理单位 天气 巡视单位 负责人 附件4 安全巡视的内容 一、工程自身 基坑: 1)开挖面岩土体的类型、特征、自稳性,渗漏水量大小及发展情况; 2)开挖长度、分层高度及坡度,开挖面暴漏时间; 3)降水或回灌等地下水控制效果及设施运转情况; 4)基坑侧及周边地表堆载,排水措施及效果,坑边或基底有无积水; 5)围护结构后土体有无裂缝、明显沉陷,基坑侧壁或基底有无涌土、流砂、管涌; 6)基坑周边有无超载。 围护结构: 1)围护结构有无裂缝、侵限情况;

2)冠梁、围檩的连续性,围檩与桩(墙)之间的密贴性,围檩与支撑的防坠落措施;

3)冠梁、围檩、支撑有无过大变形或裂缝; 4)支撑是否及时架设;

5)盖挖法顶板有无变形与开裂,顶板与立柱、墙体的连接情况;

6)止水帷幕有无开裂、较严重渗漏水。 盾构:

1)盾构始发端、接收端加固土体渗漏情况; 2)盾构掘进位置(环号);

3)盾构停机、开仓等的时间和位置; 4)管片破损、开裂、错台、渗漏水情况; 5)联络通道开洞口情况。 二、周边环境

建(构)筑物: 1)建(构)筑物开裂、剥落。包括裂缝宽度、深度、数量、走向、剥落体大小、发生位置、发展趋势等。 2)地下室渗水。包括渗漏水量、发生位置、发展趋势等。 桥梁: 墩台或梁体开裂、剥落情况,包括裂缝宽度、数量、走向、剥落体大小、发生位置、发展趋势等。 既有线(铁路): 1)结构开裂、剥落:包括裂缝宽度、深度、数量、走向、剥落体大小、发生位置、发展趋势等。 2)结构渗水:包括渗漏水量、发生位置、发展趋势等。 3)道床结构开裂。包括裂缝宽度、数量、走向、发生位置、发展趋势等。 4)变形缝开合及错台。包括变形缝的扩展和闭合大小、变形缝处结构有无错开、位置、发展趋势等。 道路(地面): 1)地面开裂。包括裂缝宽度、数量、走向、发生位置、发展趋势等。 2)地面沉陷、隆起。包括沉陷深度、隆起高度、面积、位置、距墩台的距离、距基坑(或隧道)的距离、发展趋势等。

3)地面冒浆/泡沫。包括出现范围、冒浆/泡沫量、种类、发生位置、发展趋势等。

河流、湖泊:

1)水面漩涡、气泡。包括水面有无出现漩涡、水泡、出现范围、发生位置、发展趋势等。

2)堤坡开裂。包括裂缝宽度、数量、走向、位置、发展趋势等。 地下管线:

1)管体或接口破损、渗漏。包括位置、管线材质、尺寸、类型、破损程度、渗漏情况、发展趋势等。

2)检查井等附属设施的开裂及进水。包括裂缝宽度、数量、走向、位置、发展趋势、井内水量等。

周边施工: 1)工程周边开挖、堆载、打桩等可能影响工程安全的其他生产活动。 三、其它: 1)基准点、监测点、监测元器件的完好状况、保护情况。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预警、响应、消警管理办法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九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对异常的监测数据或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判断,确定风险等级,按照程序发布风险预警,及时上报参建各方;

(二)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处置措施和建议; (三)在预警事件处置过程中,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增加监测点、监测频率,必要时进行不间断实时监测,并将数据信息及时反馈应急专家组及参建各方; (四)按照处置方案组织现场实施,并将风险事件的处置情况、效果及时上报监控中心、设计、监理单位;

(五)对现场预警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消警申请。

第四章 预警的分类与分级

第十条 根据设计图和相关规范确定的监控量测控制值,将施工过程中预警状态按严重程度由小到大分为三级:

(一)黄色预警:“双控”指标(累计变化量、变化速率)有一项超过监控量测控制值的80%。

(二)橙色预警:“双控”指标(累计变化量、变化速率)其中一项超过控制值。

(三)红色预警:“双控”指标(累计变化量、变化速率)均超过监控量测控制值。

(四)如累计值超控制值之后并已消警,如变形持续发展,直接发布红色预警;如累计值未超控制值并已消警,按照(一)(二)(三)执行。 第五章 预警发布 第十一条 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均可第一时间通过监控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同时通知参建各方相关人员,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将书面形式《预警通知单》(见JL/ZY-AQ-20-01-N)报送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监控中心和监控分中心应对预警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三条 预警通知内容主要包括预警时间、地点、预警状况、原因初步分析、变化趋势、预警处理建议等。 第六章 预警响应 第十四条 无论何种级别的预警,一经发布,响应负责人必须立即召开预警响应会议研究处置方案,并形成会议纪要。施工单位负责实施处置措施,并将会议纪要上传安全监控平台。响应负责人确认处置效果,并按照管理规定及时履行消警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预警响应负责人见附件2。

第十六条 对于红色预警项目,施工单位每天要将预警部位监测情况

和处理措施实施情况上报监控平台。

第七章 预警消警

第十七条 预警消警的标准

在工程安全风险处理结束后,具备以下条件时,即达到消警标准。 (一)预警期间没有发生工程自身事故或环境风险事故,且没有次生灾害发生,或发生了工程自身事故或环境风险事故并已进行了有效处理。 (二)监测数据变化趋于稳定(标准:连续7天阶段变化量小于累计变化量控制值10%)。 第十八条 消警程序 根据“谁负责组织响应、谁负责组织消警”的原则,对符合消警标准的预警,建管中心及参建单位要及时组织消警分析会,各方一致同意消警后,方可消警。施工单位提交书面消警分析会会议纪要(后附签到表),填写《消警审批表》经建设管理中心确认后,报送监控中心备案,同时将消警分析会会议纪要(后附签到表)、消警审批表扫描件上传至安全监控平台。 第八章 预警响应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发布预警后响应责任人未及时响应,未及时上报监测和巡视信息,造成工程事故的,将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行为的单位或个人,集团公司将根据《天津地铁集团安全质量奖惩规定》给予相关单位或个人通报批评、约谈上级领导、经济处罚的处理。

(一)具备预警条件而没有及时发布预警(建议)。

(二)预警后没有及时组织响应处置; (三)没有及时上传监测信息、巡视信息; (四)达到消警条件未及时组织消警的。

预警通知单

预警等级: ( 年)第 号

工程名称 通知单位 发布单位 主要内容 初步原因分析 预警单位签字栏 预警部位 接收人 签发时间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预警响应/消警分析会会议纪要 编号: 工程名称 主要议题 会议日期 与会单位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其他单位 (注明线路、标段、车站名称) (注明预警监测项目及预警单号) 会议地点 主持人 参加人员及职务(详见附后签到表) 会议纪要内容: 附:会议签到表 (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机构(章): 发出日期: 消 警 审 批 表 工程名称 预警单编号 安全风险消警部位 施工单位名称 风险预警等级 监理单位名称 设计单位名称 第三方监测单位名称 工程现场处理情况 工程安全风险巡视和 监控量测情况 施工单位意见(盖章): 监理单位意见(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日期: 总监签字:日期: 第三方监测单位意见(盖章): 工点设计单位意见(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日期: 项目负责人签字:日期: 建管中心意见(盖章): 主管领导签字: 日期: 备注:本表一式六份,监控中心、监控分中心、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各一份。 附件2:预警响应各方职责分工表 序预警响应负责人 响应会参与方 建设单位:业主代表 黄色 预警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设计单位:工点设计人 监理单位:总监 预警处置措施 制定预警处置措施,并由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号 级别 1 第三方监测单位:工点负责位加强监测和巡视;监理单位负责人 建设单位:业主代表 跟踪监督。 制定预警处置方案,由施工单位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即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橙色 预警 建管中心执行经理 总工 设计单位:工点设计人 监理单位:总监 监理、施工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密监测和巡视频率,必要时,应增加监测点,进行不间断实时监测;2 第三方监测单位:工点负责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处理和跟踪人 红色 预警 建管中心分管监督。 建设单位:执行经理、业主预警作业面应立即停止施工,现场代表 紧急排险处置,必须确保人员安全;3 副主任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如涉及周边环境安全,应及时通知 总工 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 监理单位:总监 相关单位采取确保环境安全措施;制定预警处置方案,并由施工单位立即组织实施,消除安全隐患;同时监理、施工和第三方监测单位应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 加密监测和巡视频率,增加监测点,必要时应进行不间断实时监测;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处理和跟踪监督。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开工审批管理制度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施工单位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并自检合格,填报《工程开工审批表》(一)(见JL/ZY-AQ-16-02-N),工程开工报审时应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资料。 第五条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到现场与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核实,具备开工条件的签署审查意见。经核验,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监理单位应书面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完善,并重新组织报验。 第六条 施工单位进行开工准备的同时,监理单位也应做好开工前的监理准备工作,经自检合格后,填写《工程开工审批表》(二)(见JL/ZY-AQ-16-03-N)。 第七条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开工准备情况检查合格后,向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提出开工申请,报审时应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资料。经建管中心检查合格后,总监即可按程序签发工程开工令(见JL/ZY-AQ-16-01-N)。

第四章 施工单位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程序

(一)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深基坑质量安全风险保证金实施办法》(建质【2010】40号文),缴纳风险保证金;

(二)按照《关于做好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津劳社局发【2007】144号),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三)按照《关于加强我市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03号)要求,取得建设工程渣土装运备案意见书;

(四)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修订)》(建质安【2010】743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远程视频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办法(修订)实施细则》(建质安【2011】3号)、《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完成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建设 (一)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经过监理单位、建管中心审批。 (二)完成施工现场的封闭和临时办公、宿舍的建设,符合《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要求及相应的消防规定。 (三)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安装使用车辆自动冲洗设施、门禁及设专人值守管理的通知》要求,工地安装了车辆自动冲洗设施。 (四)完成施工现场的临水、临电建设,场地清理、平整和硬化,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五)现场房屋消防、临时用电、消防设施、钢筋加工设备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 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度 (一)建立了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落实了安全、质量责任;

(三)设立了安全质量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人员配置

(一)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已经到位,符合投标承诺;如需更换必须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更换审批和备案手续。

(二)配备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质检工程师。其中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符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相关要求。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作业包括: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司机、吊篮安装拆卸工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四)进场作业人员数量、工种、技能满足施工需要,并经过入场教育和岗前培训。 第二十二条 完成施工图纸的会审,参加建设单位的施工图设计交底、勘察报告设计交底、地下管线交底和安全风险设计交底。 第二十三条 周边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 (一)完成周边建(构)筑物调查和地下管线刨验,形成《周边环境调查报告》。 (二)对周边房屋需要进行房屋鉴定的,向建管中心提出建议。 (三)编制完成《风险辨识和评估报告》,制定了风险处置措施,审批手续齐全,如组织专家论证的,还应附专家意见。

第二十四条 方案的审批

(一)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经施工中标单位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批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批意见,报建管中心审批、备案。

(二)监理工程师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审批管理制度》完成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测量方案、施工监测方案、专项施工方案等的审批。

(三)完成风险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并经专家论证和监理工程师审批,报市安全监督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测量准备

(一)对交接的测量控制网进行复核。 (二)根据测量控制网进行加密控制网布点,并经总控测量单位复核无误。 (三)根据测量控制网进行施工放样,并经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核无误。 第二十六条 试验准备 (一)按照《关于建立现场标养室的通知》(建质安总[2011]51号),施工现场建立混凝土标准养护室。 (二)选定地铁集团合格名录内的试验室和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厂家并将相关材料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三)原材料已经进场,完成原材料进场报验,并经监理工程师见证取样,送检试验合格。 第二十七条 其他 (一)按照监测方案完成现场监控量测布点,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验收合格,并测得原始值报监理工程师。

(二)机具设备已经进场,满足施工需要,完成进场设备报验;起重机械按照《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完成备案手续。

(三)完成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报审。

工程开工令

工程名称:

表号: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施工单位) 经审查,本工程已具备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现同意你方开始施工,开工日期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附件:工程开工审批表 项目监理机构(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建管中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工程开工审批表(一) 工程名称: 表号: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单位) 由我方承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已完成,已具备正式开工条件,特申请年月日开工,请予以审批。 附件:证明文件资料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总监理工程师审定意见: 监理单位(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三份,建管中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工程开工审批表(二)

工程名称: 表号:

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单位) 由我方监理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各项监理准备工作已完成,已具备正式开工条件,请建管中心查验审批。 附件:证明文件资料 监理单位(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月日 建设单位审查意见: 建设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注:1、本表一式二份,建管中心、监理单位各一份。 2、建设单位意见由建管中心主任或总工签署。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在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对工程有了充分了解后,由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写施工组织设计。 (一)勘察报告和施工图会审 (二)勘察交底和施工图设计交底 (三)安全风险设计交底 (四)周边环境调查 (五)工程风险评估 第七条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不限于):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周边环境情况

(三)工程的风险分析(风险源、风险等级) (四)施工总体部署

(五)主要施工方案 (六)资源配置 (七)进度计划

(八)应急预案或应对措施

(九)安全、质量、工期、文明施工、季节性施工等保证措施 第八条 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出具书面审批意见。 第九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根据技术负责人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后,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见JL/ZY-AQ-21-01-N)后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十条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仔细审查其施工技术方案和各项保证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可靠性。 第十一条 审查通过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批意见,报建设管理中心签署意见。 第四章 专项方案和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审查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写。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写,总包单位必须进行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十五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项目部应报上级技术负责人审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内容应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天津市建设科技委论证项目专项方案编制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基坑(支护结构、防渗措施、基坑降水、土方开挖)、盾构(端头井加固、吊装、始发、接收、穿越)、联络通道(土体加固设计、开挖、监测)等方案必须通过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的专家论证。

第十八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2),必须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九条 专家审查论证会的下列人员必须参加(不限于): (一)专家组成员(3~7人) (二)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 (三)勘察、设计单位设计负责人、驻现场设计人员 (四)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 (五)专业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六)建设单位相关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其它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单位填写《施工方案报审表》(见JL/ZY-AQ-21-02-N)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审核通过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单位按照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后,填写《施工方案报审表》(见JL/ZY-AQ-21-02-N),报总监理工程师审

批。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报审时,应附专家论证意见、对专家意见落实情况说明以及各方审批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制度重新履行报批手续。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4、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5、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6、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7、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8、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9、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吊篮脚手架工程、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10、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1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12、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13、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1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15、预应力工程。

1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限于)

1、开挖深度超过5m,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工程(含支护、降水、开挖、监测等)。

2、施工影响范围内由重要地下市政管线、既有建构筑物、河流、湖泊、轨道交通、铁路等盾构工程,或盾构穿越不良地质地段、盾构始发接收。 3、采用盖挖法、暗挖法施工的车站或隧道工程。 4、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含基坑混凝土支撑爆破拆除);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5、地连墙钢筋笼吊装工程;盾构机组装、拆除的起重吊装工程;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或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6、搭设高度8m及以上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7、搭设高度超过50m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架体高度超过20m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8、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的承重支撑体系。

9、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大于36m及以上

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工程)。 12、高度200m以上的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第二章 验收的内容

第五条 按照工程自身风险和周边环境风险的危险程度,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开工前应进行条件验收的重点环节包括(不限于): (一)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风险源工程; (二)基坑开挖; (三)盾构始发及接收; (四)区间联络通道开挖; (五)盾构开仓或更换盾尾刷; (六)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七)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八)采用爆破拆除支撑系统的基坑工程; (九)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 (十)铺轨行车; (十一)主变电站、接触轨和车站送电。 第六条 条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不限于):

(一)人(人员配置、职责分工、值班制度、安全交底、安全培训、特种人员持证等);

(二)机(盾构等设备各系统调试、起重设备的报验备案、龙门吊

的检测等);

(三)料(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的见证取样和试验报告等); (四)法(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等); (五)环(周边环境的调查、房屋鉴定、风险的评估等); (六)测量(测量放样的校核、监测点的布置和初始值测量等); (七)应急(应急预案的审批、抢险队组建、应急物资材料储备、应急设备进场、应急演练等); (八)其他(安全措施落实、临时用电检查等)。 第七条 验收的内容分为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针对不同的部位和工序,可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验收内容和要点进行增加调整,但附表中的主控条件不得调整为一般条件,也不得减少。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条件验收流程见附件1。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明确需进行条件验收的重要部位和环节,并参照记录(见JL/ZY-AQ-22-01-N~ JL/ZY-AQ-22-12-N)进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和自验。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进行自检自评。自检自评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出条件验收申请。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收到施工单位验收申请后,应对施工前条件验收项目进行预审,预审符合要求后上报建设单位组织条件验收会。 第十二条 对于Ⅰ级、Ⅱ级风险源,建设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驻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涉及专业分包的还应要求专业分包单位参加)、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相关专家进行验收,市质量安全监察总队监督验收。

第十三条 对于Ⅲ级、Ⅳ级风险源及其他工程,建设管理中心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技术人员进行验收,验收记录各方签认。

第十四条验收组应按照记录(见JL/ZY-AQ-22-01-N~ JL/ZY-AQ-22-12-N)所确定的项目内容逐项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申报条件验收,参加验收会议,并按照验收组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要求组织条件验收,严把验收预审关、验收关和整改复查关。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在对施工单位的开工条件进行核查的同时,也应做好自身开工前的准备工作:监理旁站细则和监理细则的编制审批、监理人员的培训交底。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处罚 第十八条 未进行开工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施工。 第十九条 对未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下发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室每季度对重点环节条件验收工作进行检查。

重点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 施工前条件验收项目 编号 日期 致:(建设管理中心) (监理单位) 根据《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规定,我方已完成了施工前条件验收自检工作,自检合格,计划于年月日开始施工,请予组织施工前条件验收。 该重点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的具体内容详见《重点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记录表》。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重点环节施工前条件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施工前条件验收项目 编号 日期 验收内容: 条主控条件;条一般条件;条特殊条件,各项验收内容及验收结论详见附表。 验收结论: 工作单位 建设单位 参加人(签字) 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验收组 成员签字 施工单位 第三方监测单位 专家 注:本表监理单位组织填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深基坑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 序验收号 条件 1 2 3 4 5 6 7 8 内容 设计文件 施工方案 验收要点 施工图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开挖、降水等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批齐全有效。 地连墙质量评《地连墙质量评估报告》审批齐全,地连墙质量缺陷的处估 理及验收已完成 主控条件 冠梁、立柱桩 冠梁施做完毕,混凝土强度符合规范要求;立柱桩已完成。 提升系统 支护体系 监控量测 强制标准 提升系统已验收合格。 钢支撑等支护材料已进场并验收合格;混凝土撑强度达设计要求。 监测方案已审批,监测点布置验收合格,已测取初始值。监测人员资格、数量满足要求。 符合《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强制要求标准》相关要求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视频门禁 视频、门禁系统已安装到位可正常使用。 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已备案,应急物资到位,完成应急演练。通讯畅通,应急照明、消防器材符合要求。 降水试验已完成,降水水位符合基坑开挖要求。 风险因素分解 风险因素分析完毕,分解到具体操作层,已培训交底。 应急准备 降水情况 周边环境保护基坑周围的建(构)筑物、管线等保护措施已落实 措施 临边防护 临边防护设施符合要求。 材料及构配件 质量证明文件齐全,复试合格。 进场验收记录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安装稳固,防护到位。 分包队伍资质、许可证等资料齐全,安全生产协议已签署,分包管理 人员资格满足要求。分包合同已签订,并备案。 拟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资料齐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交底 类别和数量满足作业要求,操作证齐全。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已完成。操作人员明确风险管理要求 设备机具 截排水系统 地面截排水系统已完善。 风水电及马道 施工风、水、电满足施工需求,施工马道进场验收合格。 根据工程实际和管理制度自 定 一般条件要特21 求殊 注:车站主体基坑开挖当分段进行时,应逐段进行开工前条件验收。 序验收号 条件 1 2 3 4 5 6 7 主控条件 盾构始发、到达施工前验收条件(一) 内容 设计文件 施工方案 测量 验收要点 设计文件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专项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有效。 盾构位置测量验收完毕。 盾构机安装调试 始发前盾构机安全评估已完成,满足相关要求。 始发或接收托架、接收箱、反力架及导轨 土体加固 洞门密封 按方案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导轨稳固。 加固范围及参数指标符合设计要求,已按要求完成探水工作,无渗漏水。 洞门密封止水装置安装完成,外观质量及完整性符合设计要求。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盾构管片 浆液制作 监控量测 安全监控系统 强制标准 风险因素分解 应急准备 材料及构配件 设备机具 盾构管片已进场并验收合格。 浆液制作设施已完成。 监测方案审批完成,监测点已布置,初始值数值已读取且验收合格。监测人员资格、数量满足要求。 盾构机安全监控系统和远程视频安装完成。 符合《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强制要求标准》相关要求 风险因素分析完毕,分解到具体操作层,已培训交底。 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已备案,应急物资到位,完成应急演练。通讯畅通,应急照明、消防器材符合要求。 质量证明文件齐全,复试合格。 进场验收记录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安装稳固,防护到位。 分包队伍资质、许可证等资料齐全,安全生产协议已签署,人员资格满足要求。分包合同已签订,并备案。 拟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资料齐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类别和数量满足作业要求,操作证齐全。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已完成。操作人员明确风险管理要求。 施工风、水、电满足施工要求。 一般条件分包管理 培训及交底 风水电 根据工程实际和管理制度自定 件条殊特20 注:盾构始发到达条件验收应在洞门破除前进行。 序验收号 条件 1 2 3 4 5 6 7 8 9 盾构始发、接收验收条件(二) 内容 风险因素分解 临时轨道 牵引力计算 电机车性能 机车司机 挡车器 指挥调度人员 机车电压 喇叭、信号灯 后配套防溜车验收要点 风险因素分析完毕,分解到具体操作层,已培训交底。 有效检查和养护制度。 计算合理,编制审核批准齐全。 制动系统、供电系统、控制系统、防撞装置、拖车连接等性能良好。 上岗人员持证上岗,证件合格。 车架最前端有挡车器。 具备上岗资质,制度完善。 在警界范围值内。 完好,有效。 主控条件 10 11 12 13 14 铁靴 运行轨道 信号传递 设备机具 应急准备 培训及交底 15 一般条件 16 17 特殊条件 规章制度 根据工程实际和管 理制度自定 配备齐全,停车即用。 运行轨道的轨距满足要求、轨枕间距符合要求,有定期保养制度、人员,有防电瓶车脱轨措施、制度和应急预案。 制度规范有效。 进场验收记录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安装稳固,防护到位。 应急设备及材料配备齐全,包括救援药品和救援人员,通讯畅通,应急照明、消防器材符合要求,各种仪器仪表工作正常,防溜车措施可靠。 拟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资料齐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类别和数量满足作业要求,操作证齐全,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已完成;操作人员明确风险管理要求。 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及安保体系,职责明确,明确到操作层。 注:本表适用于盾构后配套防溜车施工前条件验收 盾构更换盾尾刷施工前验收条件 序验收内容 验收要点 号 条件 1 2 3 4 5 6 7 8 9 10 施工方案 加固效果 风险因素分解 强制标准 专项施工方案编审、专家论证、审批齐全有效。 按方案要求的土体加固封堵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风险因素分析完毕,分解到具体操作层,已培训交底。 符合《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强制要求标准》相关要求 监测点已布置,初始值数值已读取且经过验收。 盾构机所处位置定位测量完毕,地面警示标识及隔离带设备合理。 管片内支撑牢固可靠。 “三证”齐全,外观无锈蚀。 分班安排到具体人头,经过培训。 应急预案完成审批,应急设备及材料配备齐全,应急人员到位,完成应急演练。 主控条件监控量测 测量及标识 内支撑 盾尾刷质量 24小时监控 应急准备 11 12 材料及构配件 质量证明文件齐全,复试合格。 分包队伍资质、许可证等资料齐全,安全生产协议已签署,人员资格满足要求。分包合同已签订,并备案。 拟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资料齐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类别和数量满足作业要求,操作证齐全,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已完成。操作人员明确风险管理要求。 施工风水电满足施工要求。 13 14 一般条件分包管理 培训及交底 风水电 15 条特根据实际和自行件殊管理制度规定 注:盾构换尾刷施工条件验收以次为单位。 序验收号 条件 1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盾构穿越风险源施工前验收条件 内容 验收要点 施工方案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审、专家论证、审批齐全有效。 盾构设备检修 监控量测 盾构机及配套系统已全面检修,状态良好。 专项监测方案审批完成;监测的点位已布置,初始值已读取,并验收合格。 风险已评估、分析,风险源自身专项防护措施已完成;建构筑物及管线核查,针对性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主控条件环境风险 地质风险 承压水地层施工,盾构机止水措施完善。 强制标准 符合《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强制要求标准》相关要求 风险因素分解 应急准备 材料及构配件 风险因素分析完毕,分解到具体操作层,已培训交底。 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已备案,应急物资到位,完成应急演练。通讯畅通,应急照明、消防器材符合要求。 质量证明文件齐全,复试合格。 分包队伍资质、许可证等资料齐全,安全生产协议已签署,人员资格满足要求。分包合同已签订,并备案。 拟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资料齐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类别和数量满足作业要求,操作证齐全。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已完成。操作人员明确风险管理要求。 施工风、水、电满足施工需求。 一般条件分包管理 培训及交底 风水电 14 特殊条件 根据工程实际和管理制度自定 注:本表使用于所有盾构穿越建(构)筑物、河流、桥梁、铁路、大型管线、涵洞的施工。 区间联络通道开挖施工前验收条件

序验收号 条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内容 验收要点 设计文件 施工图满足现场施工要求。 施工方案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审批齐全有效。 冷冻管打设角度、长度复核无误。 管片开口处冻结土体的各项参数满足设计要求,已按要求地层冻结 完成探水工作,无渗漏水。 临时支撑 管片开口处钢支撑架设牢固。 环境风险 建构筑物及管线核查,针对性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监控量测 增设的监测点布设完成,初始值已读取。 风险因素分风险因素分析完毕,分解到具体操作层,已培训交底。 解 强制标准 符合《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强制要求标准》相关要求 格栅加工 格栅加工验收完成,数量满足要求。 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已备案,应急物资到位,应急防应急准备 护门验收合格,完成应急演练。通讯畅通,应急照明、消防器材符合要求。 现场建立了有效的管理体系,管理人员已到岗,特殊工种体系人员 持证上岗 材料及构配质量证明文件齐全,复试合格。 件 进场验收记录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安设备机具 装稳固,防护到位。盐水管路已试压,无破漏现象,盐水无外泄。 分包队伍资质、许可证等资料齐全,安全生产协议已签署,分包管理 人员资格、数量满足要求。分包合同已签订,并备案。 拟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资料齐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交底 类别和数量满足作业要求,操作证齐全。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已完成。操作人员明确风险管理要求。 风水电 施工风、水、电满足施工需求。 测量 主控条件一般15 条件 16 17 特18 求殊要 根据工程实际和管理制 度自定

盾构开仓施工前验收条件

序验收号 条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内容 施工方案 加固措施 测量标识 监控量测 验收要点 盾构开仓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审、专家论证、审批齐全有效。 按方案要求的地面或洞内土体加固措施已完成,并通过验收。 盾构机位置定位测量完毕,开仓区域地面警示标识及隔离带设置合理。 开仓区域监测点布设完成,初始值已读取。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准备完成。有害气体检测设备、常压开仓通风设备、照明已报验合格。 主控条件有限空间 作业准备 风险因素分解 风险因素分析完毕,分解到具体操作层,已培训交底。 人员体检 强制标准 环境风险 应急准备 进仓作业人员已体检合格。 符合《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强制要求标准》相关要求 建(构)筑物及管线核查,地上、地下管线标识,针对性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已备案,应急物资到位,完成应急演练。通讯畅通,应急照明、消防器材符合要求。 材料及构配件 质量证明文件齐全,复试合格。 设备机具 仪器仪表工作正常,施工工具及更换刀具准备到位,盾构刀盘已锁定。 分包队伍资质、许可证等资料齐全,安全生产协议已签署,人员资格满足要求。分包合同已签订,并备案。 拟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资料齐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类别和数量满足作业要求,操作证齐全。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已完成。操作人员明确风险管理要求。 施工风、水、电满足施工需求。 一般条件分包管理 14 15 培训及交底 风水电 根据工程实际和管理制度自定 条特16 件殊铺轨行车施工前验收条件

序验收号 条件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内容 验收要点 行车方案 行车方案编制、审批齐全有效。 行车制度 行车制度齐全有效,已进行培训交底,具体到操作层。 限速要求 明确规定限速要求,已向司机交底。 主控条件 信号管理 制度齐全,已向信号工交底。 行车监控 制度齐全,已向监控人员交底。 请销点管理 请销点管理制度齐全,已向相关单位交底。 站台限界 已对站台限界进行验收,符合限界要求。 轨行区验收 已对轨行区进行验收,线路、道岔安全可靠。 制动管理 机车制动性能有效,已验收。 材料及构配质量证明文件齐全,复试合格。 件 一般条件设备机具 分包管理 进场验收记录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安装稳固,防护到位。 分包队伍资质、许可证等资料齐全,安全生产协议已签署,人员资格满足要求。分包合同已签订,并备案。 13 序条特14 件殊拟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资料齐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交底 类别和数量满足作业要求,操作证齐全。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已完成。操作人员明确风险管理要求。 根据工程实际和管理制 度自定 注:铺轨行车条件验收以区间为单位。 高支模混凝土浇筑施工前验收条件

验收号 条件 内容 验收要点 1 件条控主施工方案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审、专家论证、审批齐全有效; 2 3 4 5 6 7 8 9 地基处理 支架预压与验收 施工监测 风险因素分解 应急准备 临边防护 材料及构配件 设备机具 分包管理 需要处理或加固的地基已通过验收。 支架预压试验合格。支撑体系已验收合格。 监测点布置符合方案要求。 风险因素分析完毕,分解到具体操作层,已培训交底。 综合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已备案,应急物资到位,完成应急演练。通讯畅通,应急照明、消防器材符合要求。 作业平台临边防护到位。 质量证明文件齐全,复试合格; 进场验收记录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齐全,安装稳固,防护到位。 分包队伍资质、许可证等资料齐全,安全生产协议已签署,人员资格满足要求。分包合同已签订,并备案。 一10 般条件 11 12 拟上岗人员安全培训资料齐全,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及交底 类别和数量满足作业要求,操作证齐全。施工和安全技术交底已完成。操作人员明确风险管理要求。 电箱完整无损坏;箱内配置符合规范,并附线路图,无带配电箱 电体明露及一闸多用等。 根据工程实际和管理制度自定 特殊13 要求 注:本表适用于模板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的现浇梁、板混凝土浇筑。 2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首件验收制度 第二章 首件验收项目 第四条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必须严格执行首件制度,将每一分部工程涉及的所有分项工程的第一个检验批为首件验收的对象。 第五条 主要包括(不限于):钻孔灌注桩(钢筋笼、混凝土灌注)、地连墙(钢筋笼、混凝土灌注)、钢支撑加工及安装、防水工程、喷射混凝土、主体结构钢筋、模板安装、脚手架,混凝土浇筑、桩头凿除、基底处理、U梁架设、钢箱梁架设、转体施工、施加预应力、砌体工程等。

第三章 首件验收小组人员组成及人员职责

第六条 首件验收小组主要为参建四方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组成人员主要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专业技术负责人、质检工程师;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专业负责人;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各子公司或建管中心总工或质量管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等。

第八条 监理单位首件验收人员职责:组织四方验收、主持召开四方验收准备及总结会议并参与验收;在施工过程前、过程中及结束后实施监督及检查的责任与权利,验收过程中进行内业和外业方面的检查并提出指导性建议。 第十条 地铁集团各子公司或建管中心首件验收人员职责:参加首件验收并实施监督指导,对验收及其他施工过程提出建设性意见,听取首件验收各方的检查结果及初步评定,提出整改要求或下一步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在首件验收过程中由参加四方共同对产品进行评定,对不合格产品提出的整改意见由专人负责落实整改,监理单位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各方进行首件验收,直至产品合格。

第十二条 首件验收应主动邀请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第四章 首件验收程序 第十三条 每个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前,首先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对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技术交底工作。各分项工程首件开始施工后,质检工程师全程参与施工过程,加强过程控制,保证首件产品能达到验收合格标准。当每分项工程首件产品施工完毕后,由施工单位项目总工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上报监理工程师申请组织首件验收。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接到施工单位的申请后,通知验收各方。整个验收过程分内业和外业组,分别验收首件产品的内业资料、现场首件产

品的质量。对于一次性通过验收的首件产品进行四方会签,并对同一分项其他部位或下一道工序提出施工和指导意见,确保样板引路。对于未通过验收的首件产品,验收各方提出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按各方提出的问题逐一进行整改,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相应的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及质量意识,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 在整个验收过程中,须留有文字及影像资料。只有经四方对首件产品或分项工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大面积或批量生产、进行下道工序。 第五章 首件验收的评定标准 第十七条 资料检查包括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合格证、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施工过程中重要的工序的自检记录,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等。 第十八条 对产品进行首件验收主要从外观质量、设计要求、验收标准、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评定标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序检查申报、批准手续是否齐全、及时。 (二)各项检测指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专业质量验收标准。 (三)产品外观是否精美无缺陷。 (四)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无安全、质量隐患。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九条 地铁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将对首件验收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第二十条 未进行首件验收的工序,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大面积施工或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二十一条 未进行首件验收的工序,监理工程师不得给予计量支付。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全质量监察室将按照《天津地铁集团安全质量奖惩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单位5000~50000元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申请首件验收,就进行大规模或大面积施工; (二)监理单位未组织首件验收,就同意或默许施工单位大规模或大面积施工; (三)首件验收未通过,施工单位就进行大规模或大面积施工; (四)首件验收未通过,监理单位同意或默许施工单位大规模或大面积施工; (五)未进行首件验收,监理单位给予计量支付的。 工程首件验收申请表 工程名称 编号 日期 首件验收项目 致: (监理单位) 根据《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首件验收制度》规定,我方已完成 了 首件工程验收自检工作,自检合格,请予组织首件验收。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签字): 注: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工程首件验收记录表 工程名称 验收部位 施工单位 验 序验收项目 收 号 各项达标情况 验收结论 验收日期 监理单位 内 容 建设验收人员会签栏 单位 监理单位 备注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 土建工程首件验收项目表 单位工程 子单位 工程 分部 工程 基坑围护 结构 明挖车站主体结构 防水 结构 分项工程 验收项目 1、钻(挖)孔桩钢筋笼加工制作。 2、第一段桩顶冠梁钢筋绑扎。 3、钢格构柱加工、拼装。 4、钢管支撑制作、安装。 5、第一施工段基底验槽和接地装置。 1、第一施工段的防水施工。 暗挖车站主体主体结构 暗挖车站主体主体结构 1、模板及支架制作、拼装。 砼结构 2、主体结构第一施工段的梁、板、柱、墙钢筋安装和绑扎。 竖井 竖井井壁钢格栅制作、拼装。 竖井 及连通道 连通道 连通道钢格栅制作、拼装。 1、小导洞钢格栅加工拼装(小导洞有4种型号①上层导洞②下层中导洞③下层边导洞④横导洞,各自独立首件验收)。 开挖 开挖支护 2、洞桩法施工洞内桩钢筋的加工拼装。 支护 3、洞内钢管柱的加工安制。 4、第一段洞内边桩顶梁和下基梁钢筋绑扎。 5、主体结构钢拱格栅架制拼。 1、模板和拱(支)架制作拼装。 2、主体结构钢管柱顶、底纵梁第一施开挖 砼结构 工段钢筋安装与预埋件预埋。 支护 3、二次衬砌拱、墙、板第一施工段钢筋制作、绑扎。 防水 防水层 1、第一施工段防水层施工。 工程 1、钻孔桩钢筋笼加工制作。 基坑围护 2、第一段桩顶冠梁钢筋绑扎。 3、钢管支撑制作、安装。 风井 1、风井初支井壁钢格栅架制作拼装。 风道 车站附属2、风井内型钢支撑。 工程 风井 3、风道钢格栅架制作拼装。 4、风井、风道第一段防水层施工。 5、二次衬砌模板支架制作拼装。 暗挖 出入口 验收项目同风井、风道 出入口 1、竖井井壁钢格栅制作、拼装。 竖井 竖井及连2、竖井内型钢支撑拼制。 通道 连通道 连通道钢格栅制作、拼装。 防水结构 防水层 第一施工段防水层 区间暗挖开挖支护 正线钢格栅架制作拼装 隧道 1、模板及支架制作拼装或模板台车组主体结构 拼。 二次衬砌 2、第一施工段二次衬砌钢筋绑扎、安装。 始支和接竖井 竖井壁钢格栅制作、拼装 收井及连连通道 连通道钢格栅制作、拼装。 通道 盾构隧道 管片预制 管片预制试拼 盾构主体 掘进和安第一环盾构掘进管片安装 装管片 桩基 钢筋笼制作及安装、桩浇注 基础 扩大基础 钢筋绑扎、模板拼装、砼外观 墩(柱) 钢筋绑扎、模板拼装、砼外观 下部 高架桥 结构 盖梁 盖梁钢筋绑扎、模板拼装、砼外观 上部 钢筋绑扎、预应力工艺流程、第一片预梁 结构 制梁架设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地连墙质量评估管理办法 第二章 评估依据

第三条 地连墙质量评估依据主要包括:地连墙施工记录、监理旁站记录、监理日志、地连墙质量检测报告(超声波检测报告、声波投射报告、材料试验报告、渗漏检测报告)、施工影像资料等。

第三章 分级标准及处置措施

第四条地连墙工程质量分为A、B、C、三级,分级标准和处置措施见附件1。

第四章 评估的流程及评估报告的内容

第五条 地连墙质量评估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对每一幅墙的施工质量进行评估,特别把地连墙接缝质量要作为重点,制定缺陷地连墙处理方案,编制《地连墙质量评估报告》,填写《地连墙质量评估报告报审表》(JL/ZY-AQ-24-01-N)报监理单位审核,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地连墙质量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审查合格后由各方签字确认。地连墙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后,填写《地连墙质量缺陷处理验收》(JL/ZY-AQ-24-02-N)单监理单位逐一验收并签字确认。 第六条 监理工程师审批的《地连墙质量评估报告》和《地连墙质量缺陷处理验收单》是基坑开挖条件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没有进行地连墙质量评估,质量缺陷未处理不得进行基坑开挖。 第七条《地连墙质量评估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概况; (三)地连墙施工情况(时间、方法、遇到的问题、处理措施等); (四)地连墙质量评估清单(幅段编号、等级、原因等); (五)缺陷地连墙的应急和处理措施;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五章 各方责任

第八条 施工单位负责地连墙质量评估、缺陷处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九条 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审核地连墙质量评估报告,对质量缺陷的

处理效果进行验收。

第十条建设管理中心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要求进行地连墙质量评估及隐患处理,参与评估报告的审核和处理结果的验收。

第十一条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作为主管部门,制定地连墙质量评估制度,监督指导各方开展地连墙质量评估工作,并对具体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章 奖惩办法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不能认真、如实进行地连墙质量等级评定,蓄意隐瞒质量缺陷的;监理单位不能认真复核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报告,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如实进行评定、评定等级是否合理的。一经发现,将按照《天津地铁集团安全质量奖惩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地连墙质量评定工作纳入集团对建设管理中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季度检查,如发现有能虚作假、复核不严、监督不严情况,将按照《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安全质量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计入季度考核评价成绩。 地连墙质量评估报告报审表 工程名称: 致:(项目监理机构) 我方承包的工程的地连墙质量评估报告已经编制完成,请审查确认。 附件:专家评审意见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 项目监理机构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日期: 设计单位意见: 设计单位代表(签字): 日期: 建设管理中心意见: 建设管理中心(签字): 日期: 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地连墙质量缺陷处理验收单

工程名称:

致:(项目监理机构) 我方已经完成工程缺陷地连墙的处理,经自检合格,现将有关资料报上,请予以验收。 附件: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日期: 驻地监理组验收意见: 驻地监理组长(签字): 日期: 项目监理机构验收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盖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日期: 注: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附件1:

地连墙质量分级评定标准 分类 项目 总原则 成槽 评定级别 A级地连墙 施工正常,检测合格 成槽正常 B级地连墙 存在质量瑕疵,开挖期间需重点关注 成槽过程不连续,中断8小时以上;沉渣厚度超过规范 超声波检测垂直度超过1/300 C级地连墙 存在质量缺陷,开挖前必须采取工程补强措施 刷壁不干净,接缝夹泥 垂直度检测 超声波监测垂直度合格 接缝检测 接缝无绕流;接头出现绕流,处理后,经超声波检测合格 接头出现绕流,处理后,经超声波检测且无法进行有效处理 钢筋笼无法就位,需割断钢筋笼 浇筑中断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导管埋入深度小于2米;导管出现脱落、堵管、拔断等造成导管不能使用的;接头箱无法起拔或拔断; 钢筋笼吊装 钢筋笼吊放无变形,顺利就位 钢筋笼下放不顺利,剐蹭两侧槽壁 混凝土现场验收合格,浇筑连混凝土浇筑 续顺利,导管无脱落、堵管、拔断现象,接头箱起拔正常 充盈系数 地连墙充盈系数在1.0-1.12之间 声波透射检测混凝土密实、无孔洞、夹泥 浇筑中断2小时以上,但未超过混凝土初凝时间; 地连墙充盈系数不在1.0-1.12之间 声波透射检测 声波透射检测混凝土存在不密实、孔洞、夹泥 备注:A级地连墙必须全部满足8项要求;B、C级地连墙只要有一项符合标准即判定为B级或C级墙。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

第二章 分包单位资质管理

第四条 总包单位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质资的降水设计施工分包单位,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分包审批管理的相关规定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条 降水分包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凿井甲级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六条 降水分包单位必须具有天津地铁工程两个及以上项目的施工经验。 第三章 降水方案管理 第七条 施工前,总包单位必须委托分包单位在设计单位降水设计基础上,编制可实施性的降水方案,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审批管理制度》的要求,报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

第八条 降水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降水方法选择、降水井数量及布置、井结构形式、排水管网布置、降水井施工工艺、封井方法、基坑降水计算分析、降水对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降水方案应明确降压井的启动条件和降压的具体步骤。 第十条 总包单位应依据建科委审查通过的降水方案编制有针对性的降水试验方案,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审批管理制度》要求,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第十一条 降水试验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降水试验的目的、降水试验的方法、降水试验期间监测的内容和方法、降水试验的时间安排、设备人员安排、降水试验的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分析判断标准。

第四章 降水井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疏干井、降压井必须分开设置,不得采用混合井。 第十三条 疏干井及潜水水位观测井应采用水泥砾石滤水管或钢管,坑外潜水水位观测井深度不得进入承压水层;降压井及承压水水位观测井必须采用钢管,深度应根据附近勘察孔地质资料确定,到达需要降压或观测的承压水层,并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四条 降水分包队伍必须严格按照方案施工,填好《降水井/观测井施工记录表》(见JL/ZY-AQ-25-01-N),确保降水井和水位观测井的施工质量。 第十五条 成井应选用全断面回转钻机。 第十六条 降水井和水位观测井成孔后,回填砾石或粘土球时,总包单位质检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督,并做好旁站记录。 第十七条 井内滤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滤料顶、底面标高与设计值误差不大于100mm; (二)滤料厚薄均匀,与设计值误差不大于10%; (三)在达到设计顶面标高时,滤料实际方量应不少于理论方量的100%。 第十八条 当采用粘土球回填进行层间止水时,粘土球应满足以下要求: 1)选用的粘土塑性指数不小于20; 2)晒干后的粘土球直径应不大于50mm。 第十九条 在活塞洗井或空压机洗井之前,承压水位观测井和降压井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要求进行层间止水效果检验。

第二十条 层间止水效果检验满足下列三项要求,则可以认为止水有效:

1)井管内水头标高基本符合该层承压水区域性测压管水头标高; 2)井管内外水头差变幅不大于100mm/30min; 3)井管内水头变幅不大于100mm/30min。

第二十一条 水泥砾石滤水管井宜采用水泵或空压机等方法洗井,不宜采用活塞方法洗井;钢管井宜采用水泵、空压机及活塞等方法洗井。水泵法洗井持续时间,疏干井不应小于48h,降压井及承压水观测井不应少于24h。活塞洗井持续时间,疏干降水井不宜少于8h,降压井及承压水观测井不宜少于4h。 第二十二条 洗井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水量宜接近设计要求,且相隔30min连续两次实测出水流量,相差应不大于10%; (二)井口出水的泥砂含量应小于0.1‰(体积比); (三)观测井应洗至水位变化反应灵敏; (四)沉淀管内沉渣厚度小于100mm。 第二十三条 成井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水文地质条件与降水设计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勘察与设计部门,共同进行现场调查分析,修改降水井结构设计方案。 第二十四条 降水井或水位观测井施工完成后,总包单位可分批次检查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验收。成井验收由监理、降水设计、总包及降水分包单位共同参与完成,验收后,各方在《降水井/观测井成井验收表》(见JL/ZY-AQ-25-02-N)签字。

第五章 降水试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降水试验前必须完成所有降水井、水位观测井和第一道混凝土支撑的施工和相关验收,监测单位应做好监测准备工作,总包

单位和分包单位做好人员施工交底和值班安排,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各单位准备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降水试验抽水时,不宜群井抽降,应采取单井抽水,并应分层逐步将井内水位降至设计要求的最深水位处,严禁一次将水位降到设计要求水位,每层降水深度控制在3m左右。降水试验期间必须加强地连墙、坑内和坑外水位以及周边环境监测。

第二十七条 每层抽水后,应保持水位稳定一段时间(一般不少于24h),同时观测地连墙墙顶沉降、墙顶水平位移、墙体水平位移、坑内外水位和周边环境变化情况。如坑外水位观测井无变化和周边环境监测稳定,方可进行下一层抽水;如发现坑外水位观测井和周边环境监测出现较大变化,应立即停止抽水,分析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后再进行下层抽水。 第二十八条 选择试抽水井时,降水分包单位应根据基坑的结构形式、降水井布置、地连墙施工质量等情况综合考虑,坑内水位观测井可利用坑内降水井,选择抽水井周边不同距离的降水井,坑外水位观测井应选在地连墙易出现渗漏的部位(施工冷缝、B级和C级地连墙、异形地连墙等、建构筑物附近)。 第二十九条 试抽水时,必须对井内动水位及井口出水量进行观测,每层降水开始后,每隔30min测一次,保持水位期间每隔6h测一次,并做好《降水运行记录表》(见JL/ZY-AQ-25-03-N)。 第三十条 试抽水过程中,降水分包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范要求绘制水位降深及出水量历时曲线。

第三十一条 降水试验完成后,降水分包单位应整理降水试验成果,形成降水试验报告,及时提供给总包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三十二条 降水试验报告是基坑开挖条件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章 降水井运行

第三十三条 所有降水井出水口必须安装水表,以便准确记录出水量。

第三十四条 每一口降水井应单独配备水泵及电源控制开关。 第三十五条 降水井运行应按降水方案及施工进度启动疏干井及降压井,同时进行周边环境和水位变化监测。 第三十六条 降水单位应严格按照降水方案实施降水,无论疏干井还是降压井降水时都必须严格遵循按“需降水,分层降水”原则,严禁一次降到底。 第三十七条 降水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降水值班人,随时观测坑内水位变化和降水井运行情况,确保坑内水位保持在开挖面一下1m。 第三十八条 总包单位在基坑开挖过程中必须加强降水井保护管理,设专人负责降水井保护,确保降水井成活率。 第三十九条 基坑开挖过程中,降水分包单位必须每日监控降水井保护情况,并做好《基坑降水设施巡视检查日报表》(见JL/ZY-AQ-25-04-N)。发现降水井破坏现象应第一时间向总包单位报告,总包单位协调解决并承担二次补井的费用。 第七章 奖罚 第四十条 对存在以下行为的相关单位,地铁集团将按照《天津地铁集团安全质量奖罚规定》进行处罚,并计入季度安全质量考核评价扣分项。

(一)总包单位和降水分包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降水试验的。 (二)监理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旁站监督和验收的。

(三)基坑开挖过程中降水井成活率低于80%的。

(四)基坑开挖过程中不严格按照降水方案分层、按需降水的。 (五)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

降水井/观测井施工记录表

工程名称: 项目 成孔

井编号: 施工日期:

内容 泥浆情况 孔径(mm) 井口地面标高(m): 孔深(m) 垂直度(%) 钻进方法 井管及安装 井管材质及规格(mm) 滤水管上/下口深度(m) 扶正器间距(m) 滤网布规格及层数 井管安装垂直度(%) 粒料投放及止水 泥浆比重 填料方量(m3) 滤料顶面深度(m) 黏土球实用方量(m3) 止水层顶面深度(m) 层间止水效果检验 初始管外水位 深度(m) 洗井方法 洗井 初始管内水位 深度(m) 30分钟后管内 水位深度(m) 30分钟后管外 水位深度(m) 洗井后第一次实测出水量(m3) 60分钟管内外后管内 水位差水位深(m) 度(m) 60分钟后管外 水位深度(m) 第二次实测出水量(m3) 管内外水位差(m) 井口出水泥砂含量(体积比) 填表人: 校核人:

降水井/观测井成井验收表

工程名称:

井编号:

验收日期:

评定等级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评定内容 井位偏差 成孔直径 成孔深度 成孔垂直度 井管垂直度 井底深度 井底沉淀物厚度 含沙量 止水效果 资料是否齐全 设计要求 检验结果 合格 不合格 评定 共检查 项, 合格项, 不合格项。 结论 □合格□不合格 降水分包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总承包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降水设计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盖章) 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降水运行记录表

工程名称: 水泵型号: 日期

井编号:

特殊事件描述 井口测点标高(m): 开始运行时间: 测量时间 水位埋深 单井 测量 下泵深度 含砂率 流量 时间 工况描述 填表人: 校核人: 基坑降水设施巡视检查日报表 工程名称: 观测日期: 天气状况: 巡视检查内容 潜水降水井完好程度 减压井完好程度 潜水观测井完好程度 巡视检查结果 备注 承压水观测井完好程度 水泵工作状况 电缆安全状况 排水管工作状况 集水箱工作状况 流量监测设备工作状况 备用电源完好程度 其他 填表人: 校核人: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施工设备管理

第七条 一般管理规定 (一)进入施工现场的自有、租赁及分包单位自带的施工设备,必须纳入项目总包安全管理体系,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定施工设备租赁单位准入条件。施工设备租赁单位必须具有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含租赁)等证照齐全、经济技术实力较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的法人组织; (三)租赁的设备必须是国家规定的生产厂家,租赁设备必须具有厂家的制造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电气原理图及有关档案、技术资料。特种设备应有特种设备制造(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测合格证或鉴定报告等文件; (四)严禁使用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或安全保护装置配 备不齐全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机具; (五)进场的机械设备必须完好,附件、随机工具及备件应齐全,各种限位、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报警和信号装置等齐全、灵敏、有效。机械、电气安全性能、安全保护装置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要求; (六)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设计计算书和加工工艺图,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相关部门审核,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七)进场的施工设备,应由租用双方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签订施工设备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施工机具报验 (一)施工单位对施工机具应在开工前自检合格后填写《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报验单》(见JL/ZY-AQ-26-01-N)呈报监理工程师进行进场验收; (二)监理工程师应在接到申报后,到现场核实承包单位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种类、规格、台数是否与报验单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承诺相符,并对其是否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签署意见;在满足开工必须的施工机具的前提下,其他按进场计划逐步进场的施工机具,应随到随报验,并在每月施工进度计划中填写清楚; (三)施工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施工机具档案资料。施工机具档案资料应包括施工机具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机具进场验收记录;施工机具安装验收表;施工机具检查记录;施工机具操作人员登记表、操作证复印件;施工机具产品登记表;施工机具检查评定表; (四)施工机具档案资料应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保证资料(试行)》(建质安管【2000】355号)要求实施; (五)施工单位进场报验的施工机具应与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机具相对应。未经监理验收合格或未进行监理验收的施工机具一律不准进场使用。 第九条 施工机械设备安全备案 (一)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的文件要求,对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门式桥式起重机、履带式起重机、汽车轮胎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进行登记备案; (二)监理单位在施工单位进场后施工前对备案登记的起重机械进行审核,并做好资料积累,未登记备案的机械,禁止使用; (三)施工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等资料; (四)施工设备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等资料。 第十条 施工设备的现场管理 (一)施工设备的基础(座)必须稳固,并符合出厂说明书和设计要求,其安装、停放场地应平整、清洁、无障碍物、排水良好; (二)施工设备的作业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设备周边应留有符合规定的作业和维修空间,作业通道应保持畅通,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以及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施工设备使用中所需的辅助设施,移动式起重机的路基,固定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的混凝土基础等均应符合验收标准; (四)进入施工现场施工设备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五)施工设备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起重机、砼输送泵车和桩工机械等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作业时,其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规定。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第十一条 盾构机的安全管理

(一)盾构机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机安全评估管理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二)施工单位应当对盾构机配置和安全状态自检合格后,向监理单位提出复检申请,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复检,复检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及专家对盾构机进行安全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填写《盾构机安全评估表》(详见《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盾构机安全评估管理办法》附件)并签字确认。

(三)盾构机未进行安全评估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盾构施工条件验收工作,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步施工。 (四)盾构机经过安全评估,具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用于盾构施工: 1、系统配置不齐全的; 2、维修保养不到位的; 3、拟掘进区间长度大于盾构机剩余设计盾构里程的; 4、其它影响盾构施工安全的。 第十二条 地连墙、钢筋笼的吊装管理 (一)施工单位地连墙、钢筋笼吊装作业前,要编制地连墙、钢筋笼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超规模的起重吊装方案 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二)起重吊装作业前,监理、施工单位要对地连墙、钢筋笼的起重吊装验收,并填写《地连墙钢筋笼吊装前条件验收单》(见JL/ZY-AQ-26-02-N); (三)起重吊装作业时要安排专人监护。 第十三条 钢筋机械管理 (一)每台钢筋机械要设置防护棚,钢筋机械不准露天作业。防护棚设置牢固、美观;

(二)钢筋机械用电设备的电源线必须做埋设处理,不适宜埋设的电源线必须做钢性防护措施;

(三)钢筋机械传动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限位措施;

(四)钢筋对焊作业区域设置防止火花飞溅措施,冷拉作业设置防护栏。

(五)钢筋机械安装完毕后,施工单位填写《钢筋机械使用前条件验收单》(见JL/ZY-AQ-26-03-N)报监理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施工设备管理人员要求 (一)施工现场配备专职施工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施工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监督,确保施工设备和作业人员安全; (二)施工设备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施工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要求,不得违章指挥。操作人员、指挥人员、维修人员和电工必须熟悉相关安全技术规定,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作业中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并保持作业区整洁和安全设施的完整。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许可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施工设备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制订施工设备分级安全检查制度,既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检查,现场施工设备管理人员的自查和监督检查。 (一)施工设备检查形式:日巡检、周检、月全面检查等,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消除不安全因素,严禁带病运转。 (二)施工设备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检查标准对现 场使用的施工设备进行日巡检,发现有违反岗位纪律、机械运转异常、保养不良、事故隐患、记录不全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或排除,并作好检查记录。 (三)操作人员按照每天进行例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限位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联锁装置、通讯装置、报警装置和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轨道的安全状况,钢丝绳、索具、吊具的安全状况,行走电缆的绝缘及损坏情况,各部位的润滑情况等。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金属结构和焊缝有无变形和开裂;连接螺栓的紧固情况;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吊钩、抓斗、钢丝绳、滑轮组、索具、吊具等有无损伤;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顶升机构,主要受力部件有无异常和损伤;轨道的安全状况等。 第十七条 地铁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联合大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填写《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按照整改要求进行书面回复。同时对存在的问题通过地铁集团安全监控中心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八条集团子公司和建设管理中心根据分管项目情况,自行安排检查时间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资料的归档保存。 施工机械设备(机具)报验单 项目名称: 致(监理单位): 下列施工机械设备(机具)已按合同规定进场,请查验签证,准予使用。 施工机械名称 规格单数量 进场日期 型号 位 技术状况 操作人 上岗证编号 附件: 施工单位(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经查验: 1、性能、数量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设备 ,准予进场使用。 2、性能不符合施工要求设备 ,应更换后再报验。 3、数量或能力不满足施工需要的设备 ,必须补充。 监理单位(盖章): 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一份。 地连墙钢筋笼吊装前条件验收单 工程名称 工程部位 天气 □晴□阴□小雨 吊装时间 地连墙 年月日时 钢筋笼编号 钢筋笼总长度 米,总重 吨 履带吊主吊型号 一次吊钢筋笼长 米,吊重 吨 履带吊副吊型号 现 1、人员到位情况: 场 到场带班领导人员: 吊车司机: 监 吊车指挥人员: 理 检 查 情 况 2、吊车设备: □吊车、吊具检查情况:吊车机况完好、制动系统灵敏、行走系统正常、主绳在滑轮槽中、钢丝绳完好、吊钩上限位灵敏有效; □吊索、吊环、吊梁、滑轮完好齐全,吊环拧紧,钢丝绳在滑轮槽内,钢丝绳无断丝,勾头保险完好; □夜间照明充足、对讲机有效; □电焊机、气割设备到位; □吊点焊接牢固,吊点挂的正确、牢固; □摘挂吊索人员佩戴安全带; □钢筋笼内料头清理完毕; □吊车行走路线无障碍物且地基平坦坚固; □司机及各操作人员未饮酒、岗前休息8小时以上; □槽孔周围的泥浆、障碍物清理完毕; □与吊装无关人员已退出吊装半径以外。 作业班组长签字 现场施工负责人(副经理)签字 备 注 安全员复查签字 监理组长签字 钢筋机械使用前条件验收单 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序号 项目 验收要点 检查 情况 1 2 3 厂家的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钢筋机械书、电气原理图及有关档案、技术资料、产品质 资质审查 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检测合格证或鉴定报告等文件齐全。 附件、随机工具及备件、各种限位、安全保护装钢筋机械置、仪器、仪表、报警和信号装置齐全、灵敏、 性能 有效;机械、电气安全性能、安全保护装置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要求。 每台机械有防护罩棚,机械不露天;防护罩棚设钢筋机械置坚固、美观;钢筋对焊作业区域设置防止火花 防护 飞溅措施,冷拉作业设置防护栏 4 5 6 用电线路 开关箱 电焊机电闸箱防护罩棚 钢筋机械用电线路做埋设处理,不适宜埋设的电 源线有钢性防护措施,无用电安全隐患。 钢筋机械与开关箱操作距离不超3米 防护罩棚地面设置电源线防护盖板;电闸箱位置设置整齐、与电焊机操作对应;安全操作规程及 标示齐全 7 钢筋机械料台设置平整、坚固、美观,便于操作 加工料台 钢筋机械场地 场地进行了混凝土硬化,场地平整,无积水;钢8 筋机械无浸泡;场地无钢筋头、电焊条头、木板 条等杂物;加工场地用防护栏圈围 原材料、半成品分开堆放;钢筋有“U”子型底托,9 钢筋堆放 钢筋不随地堆放,无浸泡;钢筋堆放一头齐;规 格、型号明确; 灭火器材放置于电焊机电闸箱防护罩棚旁边,数 10 消防器材 量能够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11 其它 验收结论: 监理单位(盖章): 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施工用电安全管理 第七条 临时用电资料管理 (一)土建、机电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的施工用电管理资料应按照天津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的要求进行建档; (二)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用电组织设计方案要履行编制、审核、批准审批程序;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用电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复核,并对方案的针对性、可行性、可靠性要明确鉴定结论; (三)施工用电工程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填写《临时用电工程使用前验收单》(见JL/ZY-AQ-27-01-N)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投入使用;

(四)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签订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五)施工用电档案资料齐全,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一)外电防护 1、外电防护与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的安全距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安全距离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时,必须采取隔离防护措施,悬挂明显警示标志; 3、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严禁施工和堆放材料物品。 (二)接零保护系统 1、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配电系统必须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2、专用保护零线的设置必须符合要求,不准与工作零线混接;电气设备必须接保护零线,电气设备接零符合要求; 3、施工现场的防雷措施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配电箱与开关箱 1、施工现场的配电箱与开关箱必须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系统,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 2、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部位;分配电箱应设在用电设备相对集中部位;分配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米;开关箱与其控制的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准超过3米。 3、配电箱与开关箱应设在通风、干燥部位,严禁设在有害介质中,不得设在易受撞击、震动、液体浸湿以及热源烘烤的场所;配电箱与开关箱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 4、配电箱与开关箱应设置牢固、美观,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坚固、美观的支架上,规定是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垂直距离大于1.3米,电闸箱必须防雨、防尘; 5、钢筋加工区域的配电箱与开关箱必须设置坚固、美观。防护罩棚,安全标示、操作规程设置齐全。线路敷设和位置设置符合《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图集》要求; 6、施工单位使用的配电箱与开关箱的品牌必须标准统一;严禁使用非国标或外观破损、安全防护等级降低的配电箱与开关箱; 7、总电闸箱必须用铁艺护栏进行防护,分配电闸箱和开关电闸箱的支架要统一; 8、所有配电箱与开关箱均应标明其名称、用途,并做出分路标记。 (四)现场照明 1、地下暗挖以及潮湿场所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照明; 2、施工现场各作业点位、出入口及地下施工区域必须设置照明或应急疏散照明,照明亮度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3、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大功率、高热量的照明灯具; (五)配电线路 配电线路必须使用五芯电缆;主干电缆要挖沟掩埋,不许裸露地面,不易掩埋的要做刚性防护处理或用制式电杆进行架高,一般电源线路的高度不应低于2.5米,线路敷设清晰; 第九条 用电设备的安全要求 (一)用电设备必须是国家规定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厂家的制造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电气原理图及有关档案、技术资料、检测合格证或鉴定报告等文件; (二)严禁使用国家明文规定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危及生命安全的、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或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用电设备;

(三)用电设备的安全性能、安全保护装置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和标准要求。 第十条 施工用电管理人员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配备专职施工设用电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用电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用电作业安全; (二)施工用电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不得违章指挥,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制度; (三)施工现场电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许可的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 临时电源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电源的职责管理 (一)土建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临时电源的管理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日常的用电安全管理; (二)土建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与区间隧道轨道铺设单位、接触网安装单位、机电设备安装单位、装饰装修等单位签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协议》(见附表),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三)土建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电源接入分界点以上的安全管理。临时用电单位负责电源接入分界点以下的安全管理; (四)临时用电单位必须服从临时电源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临时用电单位如有违反临时用电安全行为的,临时电源管理单位有权予以拉闸断电或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二条 临时用电的申请办理

临时用电单位进场后,应书面向临时电源管理单位提出用电申请。电源管理单位从临时箱变的电源接入分界点给临时用电单位进行接电。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凡涉及到临时用电的单位,必须向现场的临时电源管理单位办理临时用电相关手续。未办理者一经查出,将视为偷电,并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单位因违反施工用电操作规程造成电气设备的损坏,并引起临时箱变跳闸,临时用电管理单位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下,负责组织抢修,迅速恢复送电,在查明责任后有权追究临时用电单位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公共区域及楼梯间的现场照明有土建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章 施工用电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制订施工用电分级安全检查制度既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检查,现场施工用电管理人员的自查和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的施工用电检查形式是:日巡检、周检、月全面检查等,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消除施工用电隐患。 第十七条 施工用电安全检查评定要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规定。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每月组织一次月度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外电防护、接零保护系统、配电线路、配电箱与开关箱、配电室与配电装置、现场照明和用电档案。 第十九条 地铁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每季度进行一次联合大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填写《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按照整改要求进行书面回复。同时对存在的

问题通过地铁集团安全监控中心平台进行发布。

第二十条 集团子公司和建设管理中心根据分管项目情况,自行安排检查时间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资料的归档保存。

临时用电工程使用前验收单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1 项目 验收要点 验收情况 2 3 4 5 有单独临建房屋及现场临电方案且且符合《施临电方案 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审批手续齐全。 外电防护与脚手架、起重机械、场内机动车道外电防护 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行业规范;未在线路下方起重作业、搭设设施、堆放材料。 现场专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配电系统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专用保护零线的设置接零保护 符合要求未与工作零线混接;电气设备接保护零线;电气设备接零符合要求。 现场照明亮度满足施工安全要求;不使用大功率、高热量照明灯具;现场照明专用回路有漏现场照明 电保护,灯具金属外壳作接零保护;潮湿作业区域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 1.用电设备有各自专用开关箱;2.总配电箱设置靠近电源部位且用铁护栏防护;3.分配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超过30米;4,开关箱与其控制的用电设备不超过3米;5.电闸箱未设在易配电箱与开关箱 受撞击、震动、液体浸湿及影响操作的位置;6.电闸箱设置牢固、美观、规范;7.电闸箱品牌统一,无非国标、外观破损电闸箱;8.电闸箱标明其名称、用途,有分路标记。 配电线路 6 电源线不老化、无破皮裸露;使用五芯线(电 缆);电缆架设或埋设符合安全要求 配电室内电气设备布设符合要求;有安全警示标志和消防器材、绝缘措施到位;发电机组独 立设置TN-S接零保护系统;发电机组电源与外电线路电源实行连锁。 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匹配、安装符合要求;不使用国家淘汰产品;不用其它金属丝 代替熔丝。 7 配电室 8 电气装置 9 其 它 验收结论: 监理单位(盖章): 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月日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作业管理

(一)施工作业区的电源线实行钢性防护或地下埋设措施; (二)严禁私拉乱接电源线,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毯、热得快、电壶等大功率电热器具; (三)严禁在可燃物、金属物上敷设电源线,用电设备要安装漏电保护装置,严禁超负荷用电;电线绝缘层老化、破损的要及时更换;现场不得使用大功率、高热量的灯具照明; (四)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物和堆放易燃物品; (五)电闸箱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 (六)严禁发电机直接用油桶供油; (七)地下现场照明灯具要远离木质模板及易燃物品,不需要灯光照明时,要及时将照明电源撤掉关闭。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和明火作业管理 (一)易燃易爆物品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张贴醒目防火标示,灭火器材配置齐全; (二)明火作业前要开具动火证,清除周围可燃物;明火作业时,落实防止焊渣火花飞溅措施;配备灭火器;明火作业结束后,检查作业区域是否存在流动火种,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三)氧气瓶安全附件(防震圈、安全帽)必须齐全,夏季严禁暴晒;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米,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

10米;

(四)现场使用挥发性油料时,必须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周围禁止明火。通风条件不良的,应安装通风设施后方能施工;

(五)施工现场严禁堆放任何可燃、易燃物品;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管理

(一)生活区、办公区、 施工作业区要分别设置临时消火栓,并配备足够的水带、水枪、扳手等灭火用具;消防供水距离与火场距离不能小于10米;消防水枪有效射程不应低于20米。 (二)地上建筑或高架桥地铁站必须安装临时消火栓。每层设置消火栓口,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临时消火栓; (三)消火栓压力不足时要设置加压水泵房,并保证随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定期对加压水泵房进行检查保养,保证遇有紧急情况能够开启运转; (四)消防蓄水池的蓄水量要满足灭火救援需要。冬季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五)施工现场非动火区域每100平米、动火区每个动火点、每间房屋及危险品仓库必须配置至少两个干粉灭火器,重要的配电设备处应设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维护、保养,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消防器材摆放地点不得堆放杂物,禁止挪作他用及改变位置,严禁损坏丢失;

(六)生活区、办公区、施工作业区要设置应急照明和紧急疏散指示标志,消防手电筒、出口指示灯、事故应急照明灯保持完好,消防通道畅通,逃生杆、逃生绳等设施符合要求;

(八)洒水车辆具备消防灭火功能;

(九)消防设施未经监理单位、业主代表验收通过的,施工单位不准投入使用或进场施工;

第十四条 临建房屋管理

(一)临建房屋材质必须使用岩棉阻燃及难燃材料,搭建高度不准超过二层;搭设之前须向驻地消防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临建房屋所用材质必须做防火阻燃复检; (二)临建房屋用作食堂的必须要单独设置,远离其它房屋; (三)临建房屋、集装箱、防盗门内饰装修材料严禁使用易燃材质;室内排风扇和其它易裸露保温棉的部位要用砂石泥浆封堵,防止流动火种及油烟窜入保温棉内引发火灾;过墙眼必须做穿管绝缘防护;楼层地板屋面必须用混凝土处理,严禁使用可燃及易燃材质铺设地面; (四)宿舍只允许设置一个空调电源插座。插座必须设在屋外安全防雨部位;床铺不得超过2层,每间宿舍不得超过15人;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 (五)临建房屋要安装防雷设施,防止雷击引发火灾事故; (六)每间临建房屋应设置一组临时消火栓。房间面积大于50平米的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入口;每个房间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得超过25m;

(七) 临建房屋必须单独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电源进线、电闸箱的位置及线路走向。用电线路严禁暗线敷设;线路要进行负荷计算,要选择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绘制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制定安全用电措施和防火措施,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本项目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照明电源使用36v安全电压;

(八)临建房屋投入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填写《临建房屋使用前条件验收单》并经监理单位验收通过的,方可投入使用(见JL/ZY-AQ-35-01-N)。监理单位对临建房屋应认真履行验收职责,达不到验收条件的不准施工单位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食堂燃气管理

(一)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 (二)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三)液化气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四)放置钢瓶、燃具和工地厨房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五)食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进行定期测试并记录,确保处于灵敏有效状态,并按标准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六)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建立自查记录台帐,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七)严禁使用五十公斤以上的压力罐装燃料(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作为烹饪热源。

第十六条 消防警卫与组织管理

(一)生活区、办公区、施工作业区实行“三区分离”的封闭管理

模式;门口设置警卫室、门禁、对讲机等设施;

(二)生活区、办公区要设置消防固定岗和机动巡视岗位,重点对临建房屋、集装箱、明火作业区域进行防火巡查;

(三)安保警卫人员每日做好防火巡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四)安保警卫人员实行集中管理,每班次人数不低于5人; (五)安保警卫人员要熟练掌握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发现火险隐患第一时间快速、正确处置; (六)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义务消防队和消防联勤组织,专门负责消防保卫,消防队员必须掌握和熟练使用灭火器材,遇有火情能及时进行初期扑救。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下列范围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施工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彩板房、集装箱内设置的食堂、宿舍、仓库、充电室、小卖部等场所; (二)施工现场防水作业区域; (三)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区域。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监理单位申请进行消防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 (一)确定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管理人员; (二)建立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从业人员经过了消防安全培训;电工、焊工持有消防培训合格证;

(四)搭设的临建房屋、设置的消防设施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要求,并通过了验收;

(五)生活区、办公区、施工作业区实行了“三区分离”的封闭管理,消防警卫人员到位并能正常上岗执勤;

(六)制定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章 机电设备安装及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向地下现场运送电缆轴、通风设备、供电设备和各种管材时,必须将其草绳子、塑料薄膜、纸夹子等易燃外包装材料在地上进行拆除清理,不宜拆除的必须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严加看管。

第二十条 地下施工现场严禁使用彩条布、塑料薄膜、纸夹子、密目网等易燃材料作为成品保护和围挡使用;严禁用无齿锯(砂轮)切割木料。 第二十一条 施工作业区域要配置满足消防需要的消防水桶、灭火器、水雾喷射装置、破拆工具。并利用土建单位地上消火栓做好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的地下加工场地必须有地铁建设管理中心统一进行划分,并用蓝色铁质临时围挡统一圈围,标明其单位名称,地下施工现场严禁堆积一切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三条 不准在地下现场进行油漆粉刷作业;不准使用发电机作业;明火作业时必须清除一切易燃物质,配置灭火器,并用铁质护罩进行遮挡。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设置防火通道,严禁在防火通道堆放任何物品,防火通道要保持干净整洁、无易燃杂物。

第二十五条 进入带电或其它特殊区域施工时,必须事先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并派员监督。

第五章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任何部位发生火警,发现人员应立即向“119”报警,并说出火灾发生的准确地点、位置以及火灾性质、起火原因,同时向本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启动火灾应急联动系统,组织项目所有人员进行先期扑救并上报地铁集团和监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以后,施工单位要迅速切断电源、疏散易燃易爆物品、抢救被困人员,派专人到工地醒目路口迎接消防车,引领消防队以最快速度到场扑救,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后,向消防指挥员汇报火场情况,听从消防指挥员的命令,协助配合火灾扑救。 第六章 防火检查 第二十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每日对生活区、办公区、施工作业区域的临时用电、明火作业、防水作业、临时消防设施和灭火器、临建房屋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填写《地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日检查表》(见JL/ZY-AQ-35-02-N) 第三十条 地铁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防火巡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联合大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由消防管理人员填写《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按照整改要求进行书面回复。同时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通过地铁集团安全监控中心平台进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集团子公司和建设管理中心根据分管项目情况,自行安排检查时间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资料的归档保存;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遇有重大节日或火灾高发时期应与集团子公司和建设管理中心联合检查。

第七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突出对作业人员“四懂”“四会”的消防安全培训。其内容是:

“四懂”:懂本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火灾的措施;懂消灭火灾的基本方法;懂火场逃生的技巧。

“四会”:会处理险兆;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引导疏散逃生。 第三十三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管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章 隐患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和建设管理中心举报。 第四章 隐患的排查 第十三条 隐患的排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或部门应对各自管辖区域进行日常和定期排查,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每日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事故隐患排查。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每周必须组织一次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的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管理中心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应每月组织一次对事故隐患的检查。 第十七条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每季度组织一次事故隐患的检查。

第十八条 隐患排查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

现场管理、风险源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技术、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或部门检查出的隐患要下达《整改通知单》或《监理通知单》,明确整改的部位和时限。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监理单位应下达停工整改指令。

第二十条 建设管理中心、监理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安全质量监察室。 第五章 事故隐患治理 第二十一条 隐患治理要做到四落实,即“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 事故隐患治理实行“专人督办”制度。 (一)安全质量监察室下达的《整改通知单》由建设管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督办,进行复查,安全质量监察室进行抽查。 (二)建设管理中心下达的《整改通知单》由监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督办,建设管理中心进行复查。 (三)监理单位下达的《监理通知单》由监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督办和复查。 (四)施工单位自查发现的事故隐患,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督办和自检。 (五)重大事故隐患由建设管理中心和安全质量监察室派专人现场督办。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单》或《监理通知单》后,必须立即按照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或措施,明确专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 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自检合格

后报监理单位复检,建设管理中心和安全质量监察室下达的隐患整改还应报建设管理中心和安全质量监察室复检。复检合格即可销号。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对整改的问题认真反思,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第六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帐制度、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等,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第二十八条 每季度地铁集团召开一次总结会,集团主管领导及建设管理中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各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二十九条 地铁集团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对建设管理中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季度检查中。 第三十条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将根据《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安全质量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建设管理中心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十一条对于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或者隐患整改督办不力,或对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集团将依据《天津地铁集团安全质量奖惩规定》进行处罚,酿成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

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甲供、甲控材料质量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以下简称“安质室”)是地铁建设工程甲供、甲控材料质量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负责地铁建设工程甲供、甲控材料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材料的进场验收 第六条 材料进场前的报验:材料进场前,供货商应将本批次材料的材质单、合格证、试验报告、总量及供应的施工标段等相关材料报建管中心。 第七条 材料进场后,供应商与监理及施工单位进行进场验收:监理单位牵头组织,对进场原材料外观质量进行验收,并核对其名称、型号、规格等是否与出厂合格证及质量检测报告相符。 第八条 对于甲供钢筋,在钢筋抵达施工现场24小时内,并在收到供货商所提供该批次钢筋质量证明书原件后,监理、施工单位根据质量证明书原件对进场钢筋的品种、规格、钢筋表面刻痕、钢筋铭牌逐一核对,如不符合要求,施工单位应拒签并退货。 第九条 施工单位在确认材料合格后,填写《工程材料报验单》,提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对报验单的详细内容予以核实。

第十条 按规定应做复试的原材料,施工单位对每(批)次材料进行抽样送检或检验,监理单位按规定进行平行检验,检验报告出具并合格后方可使用。

通知单 专业监理工程师实物检查 合格 是否需进行复试 是 监理见证取样、送检 不合格 否 第十一条 如原材料、设备质量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应提出更换或退货,不得使用。 不合格 第十二条 检验合格后的原材料、设备,由施工单位妥善保管,以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防材料、设备损坏或丢失。 合格 第十三条 进场材料、设备报验流程 方可使用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不得将甲供钢筋挪用到本工程以外的项目使用,没有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的批准,运进现场的材料不得运出现场,一经发现将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建管中心的书面同意,不得私自采购钢筋替代甲供钢筋。 第十六条 各建管中心应建立甲供、甲控材现场使用台账,确保材料的质量情况、使用范围具有可追溯性,对材料是否在甲供、甲控范围内选用以及报验手续的完整齐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单独对甲供、甲控材料建立台账,台账应包含进场验收所报材料信息及见证取样试验结果等内容,施工单位对所用材料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除施工单位、监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检验外,集团安质室及建管中心负责对甲供、甲控材料进行抽检,如发现不合格立即停止使用,抽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试验结果合格的计入监理单位平行试验,抽检发生的费用由监理承担。其中,建管中心应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同一型号的钢筋至少抽检一组;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型号的防水材料至少抽检一组。

第十八条 地铁集团安质室和建管中心应加大对甲供、甲控材料的专

项检查,重点针对材料来源、质量证明文件、平行试验结果、现场存储情况等进行检查,确保甲供、甲控材来源及质量符合要求。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章 工程试验检测机构入围条件

第五条 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证书(CMA)。

第六条 取得交通部颁发的试验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乙级(含)及以上,或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颁发的试验室认可证书(CNAS)。

第七条 材料检测具有天津市建设交通管理委员会颁发的见证取样资质证书。 第八条 专项检测具有天津市建设交通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专项检测资质证书。 第九条 常规力学检测设备应实现数据自动采集。 第十条 日常动态检查中检测工作正常且三年内未因检测违规被通报批评。 第三章 试验检测机构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按照制度要求进行落实,并注重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工作经历10年以上,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相关工作5年以上,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检测工作。

第十四条 检测人员应经过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材料力学、材料化学、混凝土及建筑材料等各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

第十五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验检测机构。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的办公设施、检测场所及仪器设备的配置应与其开展检测项目及规模相适应,仪器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试验检测设备仪器经天津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审查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八条 试验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在资质(格)允许范围内进行检验、检测及鉴定活动,对出具的检测(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与检测活动有关的作业指导书、标准、手册和参考数据等应现行有效,并便于工作人员使用。 第二十条 试验试验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应执行密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优先采用自动化检测设备进行检测,试验数据能够进行自动采集,同时数据能上传,并留有原始记录。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参加能力验证或开展试验室间比对活动。 第二十三条 应制定不合格项目处理制度,并单独建立不合格项目台帐。 第二十四条 试验检测机构必须保证检测活动的公正性,不得与承接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五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检测费用、支付方式、检测周期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不得同时接受同一个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的材料检测委托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 检测人员与工程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试验检测时,应严格按照检测标准、规范进行,保证测试方法规范,测试数据客观、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检测人员填写技术记录应信息充分、真实、字迹清晰、书写规范。

第三十一条 应严格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对来样验收(无监理单位签字的试件不得接收),并按规定要求送检单位填写见证试验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及时出具检测(验)报告,不得蓄意拖延。 第三十三条 对地铁工程送检的材料凡不合格者,含第一次试验结果不合格,应在通知送试单位的同时通知地铁集团安质室。 第三十四条 不合格试验结果在口头通报送检单位的基础上,出具书面通知,并保留此通知,以备检查。 第三十五条 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第三十六条 见证取样试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钢筋、混凝土试件等材料的自动采集检测数据应实时上传。 第三十七条 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试验检测机构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小时。 第三十八条 检测机构的技术资料管理应符合《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技术规定》、《天津市市政工程资料管理技术规定》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指导书》的要求,并应采取适宜的载体形式加以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工程档案保存期限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试验检测机构发现下列行为时,应即时报告地铁集团

安质室: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取样、制作和送检试样的; (二)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三)明示或暗示试验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的; (四)明示或暗示试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五)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地铁集团对试验试验检测机构实行准入制度,具备入围条件的试验检测机构可提出入围申请,由地铁集团安质室组织相关人员对试验室进行考察,经评定符合要求的即可进入地铁建设工程见证试验室名录。 第四十一条 地铁集团每年对试验检测机构进行2次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对地铁建设工程见证试验室名录进行更新。 第四十二条 试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入围资格: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二)经查实有检测违规行为或与被检单位有串通行为,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四十三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不得作为该工程的技术资料,并责令改正重新组织质量检测,如造成工程质量缺陷,影响使用功能,将按照相关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上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二章 合格供方条件

第六条 供应商资质不低于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贰级(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颁发),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第七条 通过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认证。

第八条 通过计量管理体系认证(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 第九条 天津市预拌混凝土企业年度质量考核评价为A级,且在市混凝土协会年度信誉评价中前50名。

第十条 人员要求:总工程师应具备建筑材料或相近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高级职称,并具备本行业8年以上工作经验。试验室主任应具备建筑材料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中级职称,并具备本行业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要求持证上岗。总工程师与试验室主任不得兼职。 第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理组织机构,生产经营、技术、质量、安全、设备、环保等管理制度齐全。 第十二条 生产能力:具有至少两条120m3/h生产线,且单站年生产能力在30万m3以上;具有冬施混凝土供应能力。 第十三条 运输能力:单站配备商品混凝土运输车25台以上,泵车3台以上(臂长36m以上)。 第十四条 调度能力:供应商应具有一定的综合调度能力,运输车辆应装有GPS定位系统,并保证地铁工程混凝土连续浇筑,因故间断的,其间隔时间一般情况下宜在20分钟之内,极端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小时。

第十五条 具有拌合站级的独立试验室。试验室规模与生产能力相匹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具有独立的物理力学试验室、水泥试验室、砂石原材料试验室、天平室、样品间等,试验设备齐全,布局合理,试验环境满足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 各种检验仪器均在有效使用期内,并有使用校准记录。 第十七条 标养室应具备温度、湿度自动控制设备。标养室面积能够满足试块的留置要求,且在试块摆放架上做好日期标识,便于查找。

第十八条 各种试验依据的规范、规定齐全,现行有效。 第十九条 搅拌楼计量系统应具有计量自动补偿系统,且原材料每盘计量偏差和累计计量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同时该系统具有每盘数据自动备份功能,并可随时打印任意一盘的计量数据,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的可追溯性。 第二十条 商品混凝土送货小票应通过控制台即时打印,防止人为错误。送货小票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供应方、委托方单位名称、任务单号、配合比编号、工程名称及使用部位、出站时间、设计强度、设计、实测坍落度、到达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料仓应具有防雨、雪措施,且应设有足够高度的隔板,防止原材料混垛。 第二十二条 堆场地面应硬化,具有良好的排水功能。不同规格、产地的原材料应分别贮存,并对地铁工程所用原材料规格、产地进行标识,必要时为地铁工程设专门的储存场地。同时应根据任务量对原材料进行一定数量的储备。 第二十三条 搅拌站应按照天津市有关要求安装预拌混凝土质量信息监管系统。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可在商品混凝土合格供应商名单中自由选择。 第三十一条 在确认供应商前,施工与监理单位应共同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一旦确定,双方应签订供需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与不少于两家混凝土供应商签定供应协

议,保证现场需求。

第三十三条 混凝土供应前,监理组织施工单位向供应商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进行交底,试配时对混凝土的各项指标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确保证混凝土的各项指标符合设计要求。

第三十四条 供应商对施工现场少量的混凝土需求,不得拒绝、拖延。

第三十五条 在混凝土使用过程中,地铁集团建设管理中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对商品混凝土供应商进行检查。在使用之初应对原材料进行抽检,使用过程中每半年最少抽检一次。 第三十六条 经现场检测,混凝土坍落度不符合要求的应清退出场,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应建立地铁工程混凝土供应台账,内容包括供应标段、施工单位名称、施工部位、混凝土使用时间和用量。(详见JL/ZY-AQ-31-02-N)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八条 在日常抽查或定期检查中,供应商发生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暂时停止其供应资格,直至整改复查合格。 (一)在各种抽检中(含施工、监理、建管中心和地铁集团的抽检)发现原材料或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超标,则取消入围资格。 (二)经现场检测,同一部位的砼连续两次次出现坍落度不合格问题。

(三)原材料技术指标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试验室温湿度未达到规范要求。

(五)操作人员在没有书面通知的情况下随意调整配合比。 (六)操作人员随意调整单盘混凝土搅拌时间。

(七)计量系统误差较大,超过规范允许偏差。 (八)在混凝土运输及浇筑过程中随意加水。 (九)运输能力不能满足连续浇筑要求。

第三十九条 连续两年未对地铁工程供应混凝土的,或在年度综合检查评比中最后一名的,将取消地铁工程的供应资格。

第四十条 供应商发生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将永久终止其供应资格。 (一)供应地铁工程的混凝土使用碎卵石、机制砂、海砂(含氯离子含量符合要求的海砂)。 (二)原材料或混凝土实验报告弄虚作假。 (三)让未经检查搅拌站或供应商为地铁工程供应混凝土。 (四)由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混凝土重大质量问题,并对结构使用造成安全隐患或永久性缺陷。 第四十一条 对暂停供应资格的供应商,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并经安全质量监察室和建管中心联合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供应。

第四十二条 暂停供应资格、恢复供应资格及终止供应资格,地铁集团安质室均以正式文件下发通知。各建设管理中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以下发文件为依据,认真执行。 第四十三条 建立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履约评价机制,每半年进行一次满意度调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认真填写商品混凝土供应商满意度调查表(详见JL/ZY-AQ-31-03-N),作为下一年度评价依据。 第四十四条 地铁集团安质室对商品混凝土合格供方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举报情况综合打分评价。

第四十五条 综合考评总分100分,由三部分组成:满意度调查(30%),半年检查(20%),综合检查(50%)。95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合格。

第四十六条 根据排名情况,取前25名为下一年度的合格供应商。

地铁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商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具备条件如下: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申请资料名称 预拌商品混凝土资质等级证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 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认证证书 计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 总工程师任职资格 试验室主任任职资格 管理人员数量及持证情况 技术人员数量及持证情况 试验人员数量及持证情况 生产能力情况 运输能力 近三年业绩(合同或其他可以说明的文件) 现场原材料储备情况 情况说明 注:以上表格需申请单位认真填写,并与证书及任职资格复印件(盖章)一并报安全质量监察室。

地铁工程混凝土供应情况统计表

(xx年上、下半年)

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名称:

序号 工程名称 委托单位名称 供应情况(强度、抗渗等级) (m3) 混凝土性能指标 注:请于每半年填写上报地铁集团安质室。邮箱:245811464@qq.com 混凝土供应商满意度调查表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名称 服务 基 本 情 况 混凝土供应商名称 监理单位名称 技术配合: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履约信誉: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单车运送时间: 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混凝土运送连续性: 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 混凝土运送情况 坍落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试件强度: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混凝土和易性: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 评价、意见和建议: 混凝土质量情况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章): 日期: 注:1、施工单位调查表要求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总工签字。 2、监理单位调查表要求监理单位总监或驻地监理组长签字。

3、施工单位对地铁工程中本标段使用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商填写调查表。 4、监理单位对其监理标段内使用的混凝土供应商填写调查表。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

第三章 一般要求

第九条 工程开工前,监理单位应根据天津市、行业等关于施工资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明确各施工阶段、部位所需填报的表格或资料,在经建管中心确认后发至施工单位施行。所采用的表格式样应符合国家、行业或天津市的有关规定,必须有统一的格式、明确的出处且有表号,不得随意更改表式或自制、编造表格。对特殊工艺、工序,当确无专门或类似表格可采用或套用时,可根据规范所规定的检查项目自行编制表格,但必须经监理审核并报建管中心、集团安质室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工程开工前各施工单位应依据各专业相关的质量验收标准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做好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报监理审核。

第十一条 施工表中的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等基本信息应与施工图、合同文件一致。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在进行监理交底时应将施工资料填报的有关要求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同时还应向施工单位介绍所应采用的监理表格(报审类)的使用功能、填写要求及运行方式。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填报的工程资料应与工程进度同步,并采用规定的表式。填写时必须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等耐久性强的书写笔,且填写的内容应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图面整洁、签章手续齐全。 第十四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资料内容做好分类、编目、整理、保存等工作。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编制完成的工程资料应在自检合格后及时报监理单位进行签认,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施工单位报审资料中的各项内容,

在确认无误后方可履行签章手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随时掌握工程进度情况,保证资料与工程同步,发现滞后情况时,应督促责任单位尽快填报,否则不允许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七条 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组织各专业工程师对所辖各单位形成的资料进行检查并留有记录。凡资料不合格的部位,验工计价时监理不得签认。

第十八条 建管中心应定期对各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及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填写检查记录并限期整改,同时责令监理跟踪整改结果,确保工程资料的齐全、完整、真实。 第十九条 集团安质室在各项检查中应对资料的检查做为一项重要内容。重点核查各单位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与工程进度是否同步。 第四章 施工资料填报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条 施工技术管理资料 (一)施工技术管理资料主要包括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技术交底记录、图纸会审、工程洽商和施工日志等。 (二)新项目开工或工程因故报停重新启动时,施工单位应填报《工程开工报审表》、《工程开工报告》向监理、建设单位提出开工申请。

(三)施工单位编制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方案等应按规定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进行报审,需建设单位审批的应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转报建设单位审批。

(四)图纸会审、洽商记录应在组织召开的图纸会审、洽商专题会后形成签章手续齐全的图纸会审、洽商记录。

(五)施工日记是对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施工组织管理、施工技术

等有关施工活动及现场情况的综合性记录。施工日志的填写应按单位工程形成,应从开工到竣工验收逐日记录,不得中断。施工日志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施工部位、生产情况、质量安全活动、检查验收及存在问题等,记录的问题应闭合。施工日志应由专人负责收集、填写、保管。记录人员要签字,主管领导应定期阅签。

第二十一条 进场原材料、设备报验资料

(一)现场所采用的主要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应严格履行原材料进场验收(或设备开箱检验)制度。监理在确认质量证明文件、复验合格报告等文件齐全、有效后方可签认。施工单位对原材料的进场和复试建立管理台账,并及时汇总。 (二)各种原材料在进场前应填写《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在提交监理单位审批时还应填写《工程物资进场报验申请表》进行报审。 (三)设备进场检查验收时应填报设备开箱检查验收记录。 第二十二条 质量控制资料 (一)施工单位在组织检验批施工时应认真填写相应的检验批质量检验记录及施工记录,并填写《 报验申请表》报监理签认。 (二)同一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全部完成并验收通过后,应填写《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及《 报验申请表》,报监理签认。 (三)同一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填报《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及《分部(子分部)报验申请表》,报监理签认。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验收完成后,还应形成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各方分别签字的《地基、基础、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建设表2)。

(四)单位工程应在自检合格后,并按规定填写《工程竣工报告》、《单

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等相关资料,同时填报《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在验收通过后还应形成相应的竣工验收文件,主要包括建设表3、4、5、6、7等。

第二十三条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记录及沉降观测结果,隐蔽验收记录,给排水、采暖、空调等各专业的测试记录,结构实体检查,现场发生的各项试验,各专业安全和使用功能测试记录,消防及其他有特种要求的试验成果等应按规定填写《 报验申请表》,并将相应的验收记录、测量数据及成果、测试记录、试验结果等附齐全后履行报验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于混凝土工程在浇筑前,施工单位在各项准备工作达标后填报《混凝土浇筑申请表》向监理进出申请。在梁、板等部位结构混凝土达到规范规定的拆模条件后填报《混凝土拆模申请》向监理报验。

第五章 竣工验收阶段工程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各参建单位应将所有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并组卷,同时做好资料的自查工作,施工资料还需经监理复查,以确保资料的完整、准确,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各参建单位应及时收集各项工程资料的原件,经整理、汇总后形成完整的竣工资料。 第六章 归档阶段工程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记载地铁工程建设主要过程、重要活动和现状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纸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均应收集齐全,整理组卷后归档,具体要求尚应符合天津市城建档案馆及地铁集团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需归档的施工资料,在移交前应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自检,施工单位竣工资料(含竣工图)还应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查,自检及监理复验合格后,由建管中心组织城建档案馆或集团档案室的相关人员进行竣工档案的审验,并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

第二十九条 审查合格的竣工资料,建管中心应及时组织向城建档案馆及集团档案室进行移交。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 人员的审核、登记 第三条 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均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进行现场配置。 第四条 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数量配置要求须满足《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建筑[2012]141号文附件)中的相关要求,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五条 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自进驻施工现场14日内,将投标文件中人员的配备表、《施工单位项目任职人员简历表》(见JL/ZY-AQ-34-01-N)、《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任职人员简历表》(见JL/ZY-AQ-34-02-N)、《监理单位项目任职人员简历表》(见JL/ZY-AQ-34-03-N)、个人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及身份证(扫描件)均加盖单位公章,经建设管理中心审核签字后,上报市质安监管总队监督二处和集团安全监控中心,进行实名制人员原始登记备案。

第六条 各单位应将相关人员的资料汇编成册,编制《实名制管理手册》,以备检查。

第三章 人员的更换

第七条 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首先在拟变更前7日内向建设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由建设管理中心、集团合约管理部、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审核后报集团主管领导批准(详见JL/ZY-AQ-34-04-N),再按照市质安总队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要求,报请市质安总队监督二处批准(详见JL/ZY-AQ-34-05-N)。

第八条 工程项目执业人员的变更还须履行行政许可变更手续。变更的程序是: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中“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和市行政许可中心二楼85号窗口上进行的。全部程序完成后,提出变更单位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更换在建工程(人员)批准决定书》复印件。 第九条 变更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人员资格条件和原中标人员资格条件。 第十条 提出变更的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地铁集团公司缴纳违约保证金,并重新缴纳变更后人员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完成人员变更审批手续后,提交至集团安全监控中心备案。 第四章 人员的考勤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现场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并做好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实名制管理范围中的人员必须每日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勤,并将信息上传到监控中心。

第十四条 各单位实名制管理范围中的人员每月出勤率不应低于22天。

第十五条 监控中心每月统计实名制管理范围中人员的出勤情况,并将统计情况上报集团公司领导。

第五章 管理人员请销假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实名制管理范围中的人员离开天津出差、开会、休假,必须履行请销假程序。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经理、总工、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安全总监、监理组负责人、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领导,必须提前三天填写《请销假审批表》(见JL/ZY-AQ-34-06-N),由建设管理中心领导审批,一般人员请假由建设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批准,报集团安全监控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请假人员返回后,须及时向审批领导销假。 第十九条 紧急突发情况下的离津外出请假,可采取电话请假、委托请假等报告方式,并委托补办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 超出申请时间仍不能返回的,应及时向建管中心和集团监控中心报告,延长请假时间。 第二十一条 请假人员必须妥善安排好本单位、本部门或分管的工作后方可离岗,在请假期间保持24小时联系通畅。 施工单位项目任职人员简历表

项目名称:

姓名 毕业 院校 性别 学历 年龄 专业 照 片 工作 年限 执业 证书 所属 单位 工作 经历 及成 绩 个人签认: 年 月 日 技术 职称 证书 编号 本项目 担任职务 发证机关 施工单位确认: (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审核: (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任职人员简历表 项目名称: 姓名 毕业 院校 工作 年限 执业 证书 所属 单位 工作 经历 及成 绩 性别 年龄 照 片 学历 技术 职称 证书 编号 专业 本项目 担任职务 发证机关 个人签认: 年 月 日 第三方监测单位确认: (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审核: (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项目任职人员简历表

受监项目名称:

姓名 毕业 院校 工作 年限 执业 证书 所属 单位 工作 经历 及成 绩 个人签认: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确认: (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法人: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审核: (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性别 学历 技术 职称 证书 编号 年龄 专业 本项目 担任职务 照 片 发证机关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人员变更申请表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变更岗位: 拟 变 更 毕业院校 学历 姓名 性别 年龄 照片 人 员 情 况 专业 执业 证书 职称 证书 编号 性别 专业 原 姓名 岗位 学历 人员情执业证书 况 年龄 技术职称 证书编号 变更原因 变更人员单位 (公章) 年月日 建设管理中心 集团合约管理部意见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公章) 年月日 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集团公司领导意见 年月日 附:拟变更人员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和个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施工(监理)人员变更报审表 项目名称: 变更岗位: 单位名称: 姓名 拟变更人员情况 毕业院校 专业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称 证书 编号 照片 执业 证书 主要工作经 历 姓名 原性别 年龄 岗位人员情况 学历 专业 技术职称 执业证书 证书编号 变更原因 拟变更人员签认: 施工(监理)单位确建设单位审核: 总队监督处室意年月日 认: (加盖单位公章) 见: (加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盖章) 单位法人: 年月日 年月日 附:拟变更人员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和个人身份证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

请销假审批表

姓名 职务 请假事由、时间等需要说 明的情况 领导审批 请假人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销假记录 请假人签字: 年月日 注:1.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建设管理中心批准。 2. 履行完审批手续后报集团安全监控中心备案。 建设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沿线房屋安全鉴定指导原则 第二章 鉴定的范围 第三条 深基坑:距基坑边线1.0H范围内的砖混、不腾迁的多层民房或已经加固处理过的民房(H——基坑深度)。 第四条 盾构:下穿1.5 D倍覆土或侧穿1D(距盾构外边线)范围内的房屋(D——盾构直径)。 第五条 位于工程影响范围内(距基坑边缘净距小于2H或盾构中心线两侧50m内),有特殊保护要求的或政府和居民有鉴定诉求的建筑物。 第六条 平房和桩基础(非复合地基桩)的楼房原则上不做房屋安全鉴定。

第七条 本鉴定范围为指导性原则,可在对房屋周边环境进行调研后,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第三章 鉴定的方式

第八条 保全性安全鉴定

(一)保全性安全鉴定应在施工前进行。

(二)鉴定内容:调查收集房屋基本资料,对房屋外檐、可进入公共区域及敏感性部位进行现场查勘、检测,对房屋倾斜、承重构件裂缝、墙皮裂缝、起鼓等进行拍照记录,全面分析、论证、评估房屋的现状安全性。

第九条 应急安全鉴定

(一)施工过程中,周边房屋出现变形开裂或居民有投诉,这种情况下应进行安全鉴定。 (二)鉴定单位应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对建筑物的安全进行评估,相关方进行技术解答,或接受居民质询。已进行施工前保全性鉴定的建筑物,本次查勘资料应与首次查勘资料进行比对。 第十条 最终安全鉴定 (一)周边房屋最终的安全鉴定应在施工结束且周边房屋沉降稳定后进行,鉴定单位应对房屋的倾斜、墙体开裂等进行现场查勘、检测,对房屋的安全性作出评估,负责技术解答或配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受居民质询。 (二)有入户查勘需求时,应在区建委或居委会的组织下进行,进入居民家中进行现场查勘,拍照记录。 第四章 安全鉴定组织 第十一条 各建设管理中心应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列出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的房屋清单,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须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单位,如政府和居民有鉴定诉求,鉴定单位共同确认。

第十三条 委托安全鉴定时,应对鉴定单位提出保密要求,纳入合

同条款。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第二章 风险分类及分级

第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设计风险因素应从地下工程自身风险以及周边环境两方面等考虑,归纳为自身风险和环境风险两类。

第四条 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等,将风险源的等级由高至低分为Ⅰ、Ⅱ、Ⅲ、Ⅳ级。 第三章 自身风险 第五条 地下工程的自身风险是指由于地下工程自身建设要求或施工活动所导致的风险。自身风险等级主要考虑地质条件、工程埋深、工艺特点、结构特性(如地下结构层数、跨度、断面形式、覆土厚度)等风险因素。其中,明挖法和盖挖法可按地质条件、基坑深度作为分级参考依据;盾构法以隧道相互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连续掘进长度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暗挖结构根据隧道的长度、地质复杂程度、环境条件等作为分级参考依据。 第六条 基坑工程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Ⅳ级 (一)Ⅰ级 : 明(盖)挖法基坑开挖深度H≥25m; (二)Ⅱ级 :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20m≤H<25m; (三)Ⅲ级 :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14m≤H<20m; (四)Ⅳ级 :明(盖)挖法的基坑开挖深度5m≤H<14m。 注:当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风险等级可上调一级。 第七条 盾构隧道安全风险分级:Ⅰ、Ⅱ、Ⅲ级 (一)Ⅰ级

1、处于非常接近状态(距离≤0.3D)的并行或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浅埋(盾构覆土厚度≤0.7D)的盾构隧道;

3、连续掘进长度超过1.5km的盾构隧道;

4、较长范围(长度≥150m)内开挖断面70%以上存在密实承压水砂层;

5、超长(长度大于18m)盾构区间联络通道;上方有重要建(构)筑物、河流等的盾构区间联络通道。 (二)Ⅱ级 1、处于接近状态(0.3D<距离≤0.7D)的并行、交叠盾构隧道; 2、较长范围(长度≥100m)覆土厚度为0.7D<H≤1.0D的盾构隧道; 3、开挖断面范围内粉土、砂土层超过50%的盾构区间联络通道。 4、进出洞加固区内存在厚层(厚度≥4m)的承压水粉土、砂土含水层的盾构始发到达区段。 (三)Ⅲ级 1、一般的盾构法隧道; 2、一般盾构区间的联络通道; 3、一般盾构始发到达区段(一个区间共两处,分别在两站端位置)。

第四章 环境设施重要性类别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环境影响的风险主要指建设活动导致周边区域的建(构)筑物发生影响或破坏,地下工程环境影响的分级需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与工程影响区域范围内环境设施的重要性、位置关系、地下结构类型与施工方法等因素划分。

第九条 根据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损失、社会影响等,将环境设施重要性类别的等级由高至低分为Ⅰ、Ⅱ、Ⅲ类。

(一)Ⅰ类环境设施

省级以上历史文物建筑、对沉降变形特殊敏感建筑(如有精密仪器设备的厂房等)、110kV及以上高压线铁塔、高速铁路、铁路站场、运营地铁盾构区间、高架桥立交桥的主桥、海河等。

(二)Ⅱ类环境设施

标志性建筑、无桩基的多层住宅楼,高耸建(构)筑物(如水塔、烟囱),35KV及以上变电站,油库、加油站、加气站、地下道路和交通隧道、地下商业街及重要人防工程、普速铁路、铁路专用线、运营地铁车站、明挖区间、一般河道桥梁、匝道桥、人行天桥、新开河、子牙河、北运河、永定新河、中压以上的煤气管、自来水主干管(直径大于600mm),大型水源管,使用时间较长的铸铁管、承插式接口钢筋混凝土管,220kV以上电力管沟、军用电(光)缆等。 (三)Ⅲ类环境设施 有桩基的多层住宅楼、多层商业、办公楼,一般的厂房、车库、地下人行过街通道、月牙河、津河、卫津河、外环河、排污河、人工湖、新引河、南运河、洪泥河、煤气支管、自来水支管、雨污水管、普通电力管沟、通信管沟等。 第十条 新建地铁工程与其他环境设施(如建筑物、桥梁、管线、道路、水体)相互邻近程度及相对位置关系用接近度表示。接近度分为四个范围:Ⅰ(非常接近)、Ⅱ(接近)、Ⅲ(较接近)、IV(不接近)。

(一)基坑周边影响分区

(二)盾构隧道周边影响分区

Ⅳ Ⅳ

第十一条 环境风险分级 环境风险分级参考表 环境风险源 环境设施 接近类别 度 Ⅰ 省级以上历史文物建筑、对沉降变形特殊敏感建筑(如有精密仪器Ⅰ类 设备的厂房等)、110kV及以上高压线铁塔等 建 标志性建筑、无桩基的筑 多层住宅楼,高耸建物 (构)筑物(如水塔、烟Ⅱ类 囱),35KV及以上变电站,油库、加油站、加气站等 有桩基础的多层住宅楼,多层商业、办公楼,Ⅲ类 一般的厂房、车库等 既有 地下道路和交通隧道、地下 地下商业街及重要人防Ⅱ类 构筑 工程等 Ⅱ Ⅲ Ⅳ Ⅰ Ⅱ Ⅲ Ⅰ Ⅱ Ⅰ Ⅱ 风险 等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Ⅲ级 Ⅳ级 Ⅱ级 建设过程中已预留安全措施的风Ⅲ级 险等级降低一1.已按腾迁处理的建筑物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2.超浅埋(≦0.7D)盾构区间工点相应的环境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3.建筑物对于车站主体基坑和附属结构环境风险等级不一致时,按最高等级执行。 备注 物 Ⅲ Ⅰ 地下人行过街通道等 Ⅲ类 Ⅱ Ⅰ Ⅱ 高速铁路、铁路站场等 Ⅰ类 Ⅲ Ⅳ级 Ⅲ级 Ⅳ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Ⅱ级 Ⅲ级 Ⅳ级 级。 铁路 Ⅳ Ⅰ 普速铁路、铁路专用线等 Ⅱ类 Ⅱ Ⅲ Ⅰ Ⅱ 盾构区间 Ⅰ类 Ⅲ Ⅳ Ⅰ 车站、明挖区间 Ⅱ类 Ⅱ Ⅲ 1.铁路建设过程中已预留安全措施的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2.超浅埋(≦0.7D)盾构区间工点相应的环境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3.道岔区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1.地铁建设过程中已预留安全措施的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2.超浅埋(≦0.7D)盾构区间工点相应的环境风险等级提高一级。 3.隧道上穿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4.地面、高架线路参照铁路及高架桥相关标准。 既有 地铁 运营 线路 道路 高架桥立交桥的主桥桥梁 等 隧道 Ⅰ Ⅰ类 Ⅱ Ⅰ级 1.桥梁建设过程中已预留条件、Ⅱ级 措施的风险等级 Ⅲ Ⅳ Ⅰ 一般河道桥梁、匝道桥、人行天桥等 Ⅱ类 Ⅱ Ⅲ Ⅰ Ⅱ 海河 Ⅰ类 Ⅲ Ⅳ 河流 新开河、子牙河、北运河、永定新河 Ⅱ类 Ⅰ Ⅱ Ⅲ 月牙河、津河、卫津河、外环河、排污河、人工Ⅲ类 湖、新引河、南运河、洪泥河 中压以上的煤气管、自地来水主干管(直径大于Ⅱ类 Ⅰ Ⅰ Ⅱ 降低一级。 2.超浅埋(≦0.7D)盾构区间Ⅳ级 工点相应的环境风险等级提高一Ⅱ级 级。 Ⅲ级 Ⅲ级 Ⅳ级 Ⅰ级 Ⅱ级 Ⅲ级 超浅埋(≦0.7D,由河底淤泥层以下计算)盾构区Ⅱ级 间工点相应的环境风险等级提高Ⅲ级 一级。 Ⅳ级 Ⅳ级 Ⅲ级 Ⅳ级 1.一个区间或车Ⅱ级 站的地下管线按照风险级别统计数量,一个级别下 600mm),大型水源管,管使用时间较长的铸铁Ⅱ Ⅲ级 线 管、承插式接口钢筋混凝土管,220kV以上电Ⅲ Ⅳ级 风险源列为一个风险源。 力管沟、军用电(光)缆 Ⅰ 煤气支管、自来水支管、雨污水管、普通电力管沟、通信管沟 Ⅲ类 Ⅱ Ⅳ级 Ⅲ级 2.管底距盾构顶大于0.5D时,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3.管线与基坑围护结构边缘净距大于5m时,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备注:位于明(盖)挖法基坑外边线3H,隧道外边线30m或3Hi、3D(取大值)范围以外环境设施不作为风险源。 H—基坑开挖深度; Hi—隧道设计底板埋深; D—盾构隧道设计外径。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强制要求 第二章 深基坑及主体结构施工强制要求 第三条 深基坑工程开挖前必须进行开挖条件验收。 第四条地下连续墙施工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地连墙质量评估管理办法》、本强制要求第五章地下连续墙施工强制要求及附件《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地连墙施工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基坑开挖前必须由四方(建设、勘察、监理、施工)确认开挖范围内有无勘探孔,如有勘探孔必须制定专项处理方案,处理过程由监理单位进行旁站监督。

第六条 基坑周边的建(构)筑物,必须在围护结构施工前开始进行监测。

第七条 基坑开挖时,必须遵循“先探后挖”的原则。

第八条 基坑开挖时必须遵循时空效应理论,做到“按需降水、分层开挖、及时支撑、快速封闭”。

第九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支撑(含倒撑)、腰梁的固定按设计图纸要求进行100%验收,并做详细记录。

第十条 深基坑开挖期间,必须保证所有测斜管能够正常使用,对遭到破坏的测斜管在开挖前必须进行修复,测斜管的埋设深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支撑施加轴力进行旁站监督,施工过程中根据监测情况及时补加支撑轴力,以满足设计要求。 第十二条 基坑外侧必须设置承压水层及浅水层水位观测井,密切关注坑外水位变化情况,观测井数量及质量要满足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抽排深层承压水时应慎重,如需抽排,必须召开五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会议确认。 第十四条 基坑开挖前,必须按审定的应急预案备足应急抢险设备、物资。 第十五条 要合理安排基坑开挖顺序,开挖施工的收口位置,要尽量远离建(构)筑物,以减小对建筑物的影响。 第十六条 基坑开挖及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使用汽车吊进行吊装作业时,汽车吊的支腿稳定性、吊索质量、吊钩保险等环节必须经监理人员验收后方可作业。 第十七条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地连墙接缝,基坑开挖前应进行背后注浆等加强处理;深基坑开挖时,对存在孔洞、夹泥等安全隐患的地下连续墙接缝,必须在开挖后立即做封堵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中间部位存在托梁的支撑,支撑与托梁必须做抱箍

加固,监理单位做100%验收。

第十九条 钢支撑拆除时,必须有可靠的托吊体系,防止钢支撑在拆除过程中滑落伤人。

第二十条 钢支撑与主体结构施工所使用的架体之间,不允许发生直接的受力关系。

第二十一条 基坑开挖过程中和主体结构施工期间必须设置马道,马道要与地下连续墙或主体结构固定牢靠,确保稳定。监理单位对马道的固定端进行100%验收,并做详细记录。 第二十二条 深基坑开挖过程中,钢支撑与地连墙的连接必须做到“下托上拉,水平防移,平面密贴”,拉绳须采用钢丝绳。 第二十三条 地下连续墙接缝处的旋喷桩施工必须选用双重管及以上的旋喷设备。 第二十四条 对于混凝土结构工程,必须编制架体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审批。施工时,监理单位必须对架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碘钨灯照明。 第二十六条 深基坑开挖施工阶段,周边存在风险源的必须坚持每天召开风险例会。 第二十七条 深基坑开挖过程中,必须对浅水井、承压井有专项保护措施,监理单位监督实施。 第三章 盾构法隧道施工强制要求 第二十八条 盾构机性能

(一)如使用带外置注浆包的盾构设备,盾构机必须带仿形刀或超挖刀。

(二)盾构机必须具备径向注浆功能。

(三)盾构机必须具备自动测量导向系统。

(四)盾构机的螺旋机具备自动伸缩功能,具有前后两道闸门且具备自动关闭功能。

(五)盾构机被动铰接必须自带紧急密封装置。 (六)盾构机具备加气进仓作业功能。 (七)盾构机必须具备泡沫添加装置。 (八)盾构机必须具备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 第二十九条 盾构机组、拆吊装 (一)盾构机组装和拆卸吊装施工前,所有吊耳的焊接质量必须做到100%质量检验。 (二)盾构机在吊装前,监理单位必须审批吊装方案,并经专家论证。 (三)盾构机在吊装前,监理单位必须对吊装单位资质、操作人员资质、吊装机械、吊绳、吊钩、保险、吊机支腿稳定性及地基承载状况进行验收。 (四)监理对盾构机的组、拆吊装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三十条 盾构机配套要求 (一)监理单位必须定期对电瓶车的制动系统进行检查验收,选用的电瓶车必须具备自动抱死装置。 (二)后配套运行停止时,必须同时起用制动系统及铁靴,防止溜车。

(三)监理单位必须对后配套运行所使用的临时轨道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定期养道,防止脱轨。

(四)吊装管片所使用的吊装头,必须选用具有信誉保障厂家的产

品,具有出厂检验证明,定期检查及时更换,每个吊装头的使用频次不得大于600环。

(五)盾构后配套架车上,必须设置注浆设备,此设备要保障盾尾以后车架范围内的所有管片都能随时实现间歇注浆或二次注浆。

(六)管片吊带有磨损开裂现象必须更换,监理单位每天检查并强制要求更换。

第三十一条 推进过程中的操作要求 (一)凡可能会导致地下水沙喷涌的作业,必须经过上报、论证程序,完善安全措施后由监理监督作业。 (二)如在推进过程中必须更换盾尾刷,须经过上报、论证程序,完善安全措施后由监理监督作业。 第三十二条 端头加固 (一)盾构井端头加固体与地下连续墙之间的间隙,必须进行止水加固,如进行旋喷加固必须使用双重管及以上的旋喷设备。 (二)盾构始发、到达前,必须对盾构隧道腰部以下与地下连续墙形成的“死角”进行止水加固处理。 (三)端头井附近有雨(污)水管(井)的,必须对盾构隧道腰部以上与地下连续墙形成的“死角”进行止水加固处理。 (四)盾构始发、接收前,必须对盾构隧道与地下连续墙形成的周圈“死角”进行探水,确认无地下水土流失方可进行始发或接收作业。

(五)水平注浆、探水钻孔作业,必须使用孔口装置,且须穿过主体结构与外侧地连墙连接长度不小于20cm。

第三十三条 盾构穿越风险源施工

(一)盾构穿越铁路、桥梁、建(构)筑物、大型管线、河流湖泊、

主干道路、不良地质地段(以下简称“穿越施工”)时,必须对同步浆液的稠度进行现场测试,浆液水泥含量不得低于120kg/m3,稠度不得大于11,浆液初凝时间不得大于6小时。

(二)盾构穿越施工时,必须进行“持续注浆”,即:除同步注浆和二次注浆外,盾尾与二次注浆之间的管片(一般为5~8环),在不能实现二次注浆之前必须进行间歇注浆。必须保证从同步注浆开始,盾尾以后的所有管片都能实现即时注浆,以控制地表沉降。 (三)盾构穿越施工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根据监测数据及时调整土仓压力、注浆压力及注浆量。 (四)盾构穿越施工时,每环纠偏量不得大于4mm。使用优质盾尾油脂,防止盾尾漏浆。 (五)盾构机组装前,监理单位必须对盾尾刷进行质量验收,禁止使用劣质盾尾刷。穿越含承压水层、粉土、粉砂地层的盾构区间,必须全部更换使用新的优质盾尾刷。 (六)盾构穿越施工时,必须坚持精细化施工,每天至少两次进行穿越过程书面作业,即:核对盾构机与地面建(构)筑物的精确相对关系,分析监测结果,对沉降部位及时采取措施。 (七)盾构穿越施工时,必须坚持每天召开风险例会,参加人员为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监测方的相关人员。 第三十四条 其他要求 (一)盾构吊装、始发、接收、开仓、推进过程中更换尾刷和穿越风险源施工,必须符合《天津地铁建设工程 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

(二)始发和接收时,出现明流地下水不得继续施工。

(三)端头加固进行冷冻施工的,必须进行水质含盐量测定,并对周边环境进行降水调查。盾构在始发或接收过程中必须确保隧道外围的冷冻加固体处于维持冻结状态,同时组织好各工序间的衔接,防止盾构机刀盘与外壳被冻结住。

(四)盾构接收必须使用二次接收工艺。

(五)盾构施工时的同步浆液必须使用含水泥的可硬性浆液。 (六)在含承压水地层中推进施工时,必须使用优质盾尾油脂,加大注入量,避免盾尾漏浆、涌水(砂)。 (七)在隧道和盾构内进行易燃易爆气体作业时,监理人员必须旁站监督。 (八)盾构施工前,监理单位必须对测量数据进行验算,并与施工单位的测量数据对比校核,并监督其输入过程。 (九)盾构施工前,监理人员必须对前仓压力传感器进行有效性验收。 (十)盾构机组装时,监理必须对铰接密封(是否交圈封闭)进行验收,并做记录。 (十一)施工单位必须对不同岗位的盾构操作人员制定操作规程,明确责任,监理人员监督培训学习过程,并作详细记录。 第四章 冷冻法联络通道施工强制要求 第三十五条 冷冻法联络通道必须进行冷冻专项设计,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冷冻法联络通道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 第三十七条 冷冻法联络通道设计前,必须对地下水采样化验,检验含盐量,并依据化验结果进行冻结设计。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联络通道的地面位置、地面环境及管线情

况提前进行调查,作为依据筹划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 联络通道施工前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完善审批手续并经专家论证修改完善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联络通道施工前(尤其是开孔作业和开挖作业)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第四十一条 冷冻法联络通道施工,必须配备两台冷冻机组和备用能满足冻结要求的发电设备。 第四十二条 联络通道施工必须安装应急密闭门,开挖前对密闭门进行密封压力试验;集水井开挖前,必须设置集水井安全门;完成所有施工项目后方可拆除安全门。 第四十三条 联络通道施工必须制定专项监测方案,监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地表沉降、建筑物及管线沉降、隧道收敛变形、冻结孔及循环管路温度、卸压孔及盐水泵压力、开挖面及开挖空间温度、冷冻机吸排气温度等。 第四十四条 联络通道开挖前必须根据钻孔施工记录、冻结情况绘制孔位交圈图,并分析冷冻帷幕交圈效果。 第四十五条 联络通道开挖前必须进行开挖条件验收。 第四十六条 钻进孔和钻出孔施工时必须设置孔口止水装置(防喷涌),且使用二次开孔工艺。 第四十七条 钻孔末端位移偏差不得大于100mm。 第四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对融沉注浆过程进行旁站监督。 第四十九条 所有开挖作业必须遵循“先探后挖”原则。

第五十条 联络通道集水井与隧道连结的排水管,应使用不锈钢管,不锈钢管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排水钢管与隧道钢环要焊接,与集水

井壁的连接应设止水环。坚持报验制度,监理旁站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五十一条 喇叭口开挖施工必须坚持报验制度,喇叭口部钢管片背面要设置遇水膨胀止水条,并埋设全断面注浆管,及时注浆,喇叭口开挖与混凝土浇筑过程监理必须旁站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第五十二条 联络通道整个施工过程,工作面必须实行 24小时值班制度。

第五十三条钢管片隔仓开孔作业,必须先将隔仓填实,并在开孔前用钢板焊接封闭该隔仓,然后进行开孔作业。 第五十四条 开孔作业和开挖作业,监理必须全过程旁站。 第五十五条 联络通道开挖时的初期支护断面,距开挖掌子面不得大于3m。 第五十六条 联络通道的开挖步距不允许大于0.8m。 第五十七条 联络通道开挖与混凝土浇筑必须严格执行冷冻专项设计。 第五十八条 注浆管清除施工必须制定专项方案,完善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五十九条 注浆管打设完毕至注浆前,管口必须处于密封状态。

第五章 地下连续墙施工强制要求 第六十条 地连墙分包单位必须进行试成槽,试成槽合格且第一、第二幅地连墙施工完成后,监理单位组织对分包单位施工能力进行评价,建设管理中心、总包单位参加,并形成书面评价报告。被评价为不合格的分包单位,总包单位要立即清退,更换分包单位。

第六十一条成槽机司机实行实名制管理。监理单位在分包单位进场前对成槽机司机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必须对成槽机司机进行确认,严格履行实名制管理。

第六十二条 成槽设备、接头箱或锁口管、混凝土浇筑导管进场后,监理单位必须组织验收,严格检查成槽机是否具有成槽垂直度显示功能和液压纠偏功能、节间连接是否牢固、拼装后是否垂直。

第六十三条 建设管理中心与管线切改单位必须在协议中明确地连墙周边沟槽土体回填质量标准,现场监理全程盯控,确保回填密实。

第六十四条 导墙施工前,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对地连墙施工范围内的地下障碍物、废弃管线、检查井进行有效处置。 第六十五条 导墙开挖完后监理单位必须组织验槽。如发现土质与地质勘探报告、设计文件不符,及时上报并与相关单位完善处置措施。

第六十六条 总包单位应组织分包单位对地连墙的分幅、异形幅段的成槽方案进行研究,编制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对成槽过程中的塌槽、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的堵管、脱管、掉管等制定预防措施,加强检查验收并做好施工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八条 地连墙施工方案和钢筋笼吊装方案必须报市建筑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泥浆管理,制定泥浆管理制度。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取样频率、部位对泥浆质量进行检测。监理单位强化旁站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七十条 成槽过程中,成槽机司机要注意观察垂直度显示,利用强制纠偏装置随挖随纠,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定时进行检查。

第七十一条 加强接缝质量控制。接头刷壁完成后,除观察刷壁器钢刷上是否有泥外,还必须利用超声波对接缝的刷壁质量进行检测。发现有绕流必须进行超声波检测,处理干净后方可吊放钢筋笼。

第七十二条 锁扣管或接头箱背后的空隙回填过程,监理单位必须进行旁站监督,确保回填密实。

第七十三条 监理单位必须采用“六步验收法”对地连墙钢筋笼制作六大工序进行验收,即“钢筋加工半成品验收”、“下排钢筋验收”、“桁架验收”、“上排钢筋验收”、“预埋件、吊钩验收”、“钢筋笼整体验收”。

第七十四条 地连墙施工前做好防民扰预案。地连墙施工前,施工单位进行预评估,充分做好预案,取得所属区政府、街道和公安部门的支持,出现民扰时迅速协调解决,确保做到连续施工。 第七十五条 地连墙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安排技术人员现场值班,并详细、真实记录施工过程。 第七十六条 监理单位必须细化地连墙施工监理细则,施工前对现场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加强施工过程中的验收和旁站管理。 第七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地连墙质量分级评定管理。出现C级墙,必须立即停工,认真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整改不彻底不得复工。 第七十八条 监理单位须对施工单位的地连墙质量评定资料进行审查。 第七十九条 质量评定为B、C级的地连墙,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C类地连墙必须采取补救技术措施。 第八十条 C级地连墙处理完成后,监理单位必须对处理效果进行验收。接缝采用注浆或高压旋喷加固的,必须钻芯取样检查加固效果,取样位置须位于旋喷桩间交汇处,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督取样过程,并留好钻芯照片。

第八十一条 地连墙质量评定及处理结果验收是基坑开挖条件验收

的重要内容。C级墙不处理并验收合格不得开挖,B级墙预防措施不到位不得开挖。

第八十二条 严格执行探挖规定,探坑深度不得小于本层开挖土层的厚度,业主项目经理、监理共同旁站监督,放置24小时后方可全面开挖。

第八十三条 基坑开挖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做好每幅地连墙渗漏情况检查,留存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 第八十四条 地铁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负责制定管理规定并监督落实;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具体落实,并承担落实不到位责任。 第八十五条 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生一次漏水险情,处罚施工单位10万元、监理单位5万元,全集团通报批评业主代表。 第八十六条 同一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生两次漏水险情,处罚施工单位20万元、监理单位10万元,并通报两单位上级单位;扣除业主代表一个季度绩效奖金。 第八十七条 同一基坑开挖过程中发生三次漏水险情,撤换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并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两单位半年内天津地区投标资格;调离业主代表项目经理岗位,扣除建管中心主任、主管副主任、主管部门负责人、执行经理、业主代表的风险抵押金。

第六章 渣土运输强制性管理规定 第八十八条渣土运输必须选择有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管理水平高的专业分包单位。土方运输前必须到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完成渣土备案手续办理,出土路线要通过建设、交管部门审批。未经许可严禁开挖和运输。

第八十九条 土方运输车辆必须平槽装运,不得高于梆;用多层密

目网或帆布进行顶部苫盖,车辆前、后及两侧不得外露。不能做到平槽装运及苫盖不到位严禁出场。

第九十条 工地大门口必须设置自动冲车台。运输车辆车轮不经有效冲洗不得上路,严禁带泥上路。

第九十一条 大门口必须设置冲车监控视频,24H监控每一台运输车辆的冲洗和装运情况,视频资料至少留存一个月,并上传地铁集团监控中心。无门前监控视频严禁上路运输。 第九十二条 工地大门口必须搭设检验平台,对平槽装运、苫盖严密与否、车辆冲洗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同时,工地大门口必须设置门禁档杆。确保每一台运输车辆检验合格,才可放行。工地门口无检验平台、门禁档杆和检查记录(见JL/ZY-AQ-14-01-N)严禁上路运输。

第九十三条 车辆上路前,工地大门口地面必须铺设宽5米,长20米的毡布缓冲带,并定时清理毡布。无缓冲带严禁上路运输。 第九十四条 加强对土方运输单位车辆和司机的管理,必须做到车容车貌整洁,牌照齐全清晰,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等证件齐全有效。到有关部门办理《运输许可证》。相关牌照、证件不齐全车辆严禁上路运输,且要严格按路线行驶。 第九十五条 总包单位在土方运输期间要配备洒水车、端铲、小型运输车辆及一定数量的保洁人员,确保道路出现洒漏后第一时间开赴现场,第一时间清理路面污染。无保障设备和人员严禁上路运输。 第九十六条 渣土运输期间,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各安排一名值班人员,在大门口逐车验收,认真填写验收记录。承担值班期间管理责任。

第九十七条 总包单位、监理单位要建立渣土运输保障机制。总包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为第一责任人。

第九十八条 地铁集团实施24小时视频监控和不定期现场抽查。要求整改的项目,总包单位必须于当日完成整改。不能于当日完成整改的,对总包单位予以5万元经济处罚,逐次累加。连续两次出现管理不到位的,通报上级单位、约谈上级领导。

第九十九条 被上级政府或媒体曝光一次,对总包单位予以10万元经济处罚;监理单位予以5万元经济处罚。

第一百条 被上级政府或媒体曝光两次,总包单位予以20万元经济处罚并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监理单位予以10万元经济处罚并通报其上级主管单位。 第一百零一条 被上级政府或媒体曝光3次,总包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驻地监理组长清除出场,并提请建设主管部门停止该单位两年内在津投标地铁工程资格。 附件: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地连墙施工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成槽设备必须选用具有成槽垂直度显示功能和液压纠偏功能的成槽机。 第二条 液压抓斗顶部应安装吊环,单个吊环承受极限拉力不应小于100 吨,以保证万一抓斗被卡时可以取出。 第三条 地连墙分包队伍所有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监理单位在分包单位进场前对所有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其中,成槽机司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3年以上施工经验、通过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的面试。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分包队伍人员的复核。

第四条 凡在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劣迹的分包队伍一律不得使用,一经发现,将严厉处罚监理单位和总包单位。

第五条 在施工导墙前,必须对影响地连墙施工范围的地下障碍物、

废弃管线、检查井进行有效处置。导墙周边管线切改部位沟槽、检查井必须回填密实。

第六条 导墙应插入原状土30cm以上,如杂填土层厚度超过3m时,导墙施工前应对两侧的土体进行加固处理或换填。

第七条 换填或回填土方时,填方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须采用粘土或灰土分层回填,不得采用淤泥质土、杂填土。必须分层回填,每层回填厚度不得大于350mm并夯实,压实系数不低于0.94。换填或回填工作面周边应设置集水沟,确保回填工作面干燥。 第八条 泥浆系统必须包括含有振动筛和旋流器的泥浆分离设备。 第九条 施工前须根据最易坍塌的地层合理确定泥浆的配合比,现场进行配比试验,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条 泥浆质量检测操作标准。 编号 泥浆 新鲜 泥浆 放置一天后 每个池子一次 使用前测一次,过程中次/4h 次/4h 清孔后测一次 浇筑前测一次/2h 槽内上中下三个位置 槽内上中下三个位置 两个导管中上方0.5m处 比重、粘度、ph值、含砂率 送浆泵口 新浆池 取样时间 每30m3时 1 取样次数 一次 取样部位 搅拌机口 试验项目 比重、粘度、ph值、含砂率、失水量、泥皮厚度 2 供给 每个槽段施工泥浆 时 每个槽段施工时 清孔后,钢筋笼入槽前 3 槽内 泥浆 浇筑混凝土时 次,过程中间、混凝土面 5 再生 泥浆 泥浆处理时 次/2h 泥浆泵入口 第十一条 暂停成槽施工时,应保持槽内泥浆循环。

第十二条 采用二次清底工艺。成槽后吊放钢筋笼前清底一次,混凝土浇筑前再次清底换浆。第一次清底可用成槽机抓斗,第二次清底换浆应用砂石泵或气举反循环设备,对槽内泥浆进行100%置换。

第十三条 浇筑过程中,对槽内泥浆定时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及时进行置换。 第十四条 针对易发生坍方、颈缩、沉降等现象的不良地质条件,应采取预防措施,保证槽段稳定。 第十五条 施工前,总包单位应组织分包单位根据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连墙尺寸、成槽机的性能等,对地连墙分幅进行复核,特别是异型幅,如“T”、“Z”、“L”型地连墙。 第十六条 根据现场平面布置、交通导行、施工部署,合理确定首开幅和闭合幅,宜选择“一”型幅作为首开幅和闭合幅,不得选择异形幅段。 第十七条 “T”、“Z”、“L”型等异型幅应根据幅段长度和成槽机抓斗张开的尺寸合理确定抓槽方案。 第十八条 成槽过程中,成槽机抓斗应慢提。与槽边保持3m距离,下方垫钢板,挖出的土直接装车运走。 第十九条 成槽过程中,成槽机司机要注意观察垂直度显示,利用强制纠偏装置,随挖随纠,成槽垂直度控制在小于3‰。

第二十条 地下连续墙深度超过50m、土层进入较厚粉砂层且N 值大于50、或液压抓斗成槽速度小于1m/h 情况时,宜采用预钻孔法(三抓两钻或三抓一钻)帮助提高施工效率、提高端头垂直度。

第二十一条 如出现较大坍塌需将已开挖槽段回填时,应用粘土回填,确认回填土方固结后,方可再次开挖。

第二十二条 普通槽段超声波检测每幅不得少于3处,异形幅段必须相应增加超声波检测断面。

第二十三条 刷壁前应在成槽机吊斗上安装刮刀,对接头进行清理,然后再用钢刷进行刷壁。

第二十四条 刷壁器必须采取多排钢刷的专用设备,破损的钢丝须及时更换。 第二十五条 接头刷壁完成后,除观察刷壁器钢刷上是否有泥外,必须利用超声波对接缝的刷壁质量进行检测。发现有绕流,必须进行处理,并用超声波进行检测,处理干净后方可吊放钢筋笼。 第二十六条 接头箱或锁口管进场后,应严格检查节间连接是否牢固,拼装后是否垂直。 第二十七条 锁扣管和接头箱背后的空隙必须用砂袋或碎石填实。地连墙深度超过40m,接头箱下部可以用砂袋或碎石回填,但每回填2~3m后,进行冲击压实,保证回填的密实性。 第二十八条 接头箱或锁扣管必须在底部混凝土初凝后开始起拔,每隔10~20min动管一次,起拔10~30cm,最后一节必须在顶部混凝土终凝前拔出,防止接头箱或锁扣管被混凝土固结拔不出来。混凝土凝结时间应通过现场同条件混凝土试块确定。 第二十九条 地下三层车站和0.7倍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建筑物的两层车站,地连墙须采用电渗法进行渗漏检测,存在问题的地连墙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 如接缝采用注浆或高压旋喷加固,在开挖前,必须进行钻

芯取样检查加固效果,取样位置须位于旋喷桩间交汇处。监理工程师必须旁站监督取样过程,并留好钻芯照片。

第三十一条 吊钩加工应合理控制弯曲半径,不得小于90°,防止因弯曲半径过小造成钢筋的受损。

第三十二条 现场必须制定合理的吊车行走路线,吊车负重行走的距离应控制在50m以内。

第三十三条 吊车行走道路必须硬化,特别是管线切改后的沟槽和检查井部位必须先进行基底处理后施做硬化道路。 第三十四条 需分节吊装的钢筋笼必须在吊装前进行试拼装。如采用焊接方式,须组织足够的电焊机和焊工同时焊接,焊接时间控制在2h内。

第三十五条 混凝土浇筑必须在地连墙成槽后4h内开始,如不能在4h内浇筑混凝土,必须采取防止槽壁坍塌措施。 第三十六条 混凝土浇筑前,监理单位必须对导管接头的连接和密封进行验收,管节应严密、牢固,施工前应试拼并进行水密试验。防止浇筑过程中脱落。 第三十七条 混凝土必须连续、均匀浇筑,按照理论计算的混凝土浇筑高度每2m测量一次各部位混凝土顶面实际高度,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八条 根据混凝土顶面的测量高度确定导管起拔高度,确保导管埋置在混凝土内不少于2m,不得脱管,不得大于6m,防止导管抱死。

第三十九条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每隔10分钟将导管上下略作提动,提升高度不得大于30cm,不得脱管。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针对堵管、脱管、掉管等采取预防措施,并做好施工人员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超声波检测应布置在异形幅段。对混凝土墙体质量有疑

问时,须采取钻孔取芯检测。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