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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公证行业执业环境的议案—公证行业存在的问题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关于改善公证行业执业环境的建议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类民商事活动不断增多,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管理、诚信建设中担负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职责。但从公证行业面临的执业环境现状来看,仍然存在诸多困难和阻碍因素,影响和束缚了公证职能作用的发挥,亟需改善。

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1、调查核实困难。根据《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但在实践中,公证人员对收集到的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认为需要调查核实时,却会遭遇种种困难。如向婚姻登记机关、银行、公安机关等部门查询婚姻状况、存款数额、户籍身份状况时,有的部门和人员以上级要求、行业规定、保护他人隐私为由拒绝查询或者以搪塞、推诿、拖延的方式不予协作,从而使公证调查核实工作难以开展。

2、执业风险加剧。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证意识不断增强,公证的社会地位和公信力不断强化,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证的公信力,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冒用公证处和公证员的名义,伪造公证书、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公证书等违法手段进行诈骗以牟取非法利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但公安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公证处在审查中发现假材料、假冒他人身份等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往往以未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不予立案,同时,《公证法》第44条关于此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刑法》中体现尚不明确,致使对此类违法行为打击不够,追究不力,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违法犯罪无成本,从而导致

这种现象屡屡出现,严重了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和公证正常执业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公证员及公证处带来了极大的执业风险和不良影响。

3、收集困难。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需要由社区、街道、居委会、医院、派出所、民政部门以及当事人所在单位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由于当事人就业、住所、婚姻状况等因素经常发生变化,导致其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等对当事人不了解,无法出具证明材料,即使了解当事人的情况,相应的单位或者人员为逃避责任往往也不愿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或者不同意在核查人员调阅该单位人事档案的摘抄件或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导致公证机构收集证明材料受到极大的阻碍。

4、责任划分不明。目前,因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公证处审查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公证书内容错误从而引发诉讼的情况屡有发生。虽然《公证法》规定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规定过于笼统,对责任的类型和大小未予明确。因此,对于公证机构、公证员的过错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仍有较大争论和分歧,在相同的情况下,有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各不相同,公证机构的责任划分不明,有些判决有扩大公证责任的倾向,造成公证机构的额外负担,不利于公证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建议

为充分发挥公证工作服务、证明、沟通、监督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公证服务质量和公证的公信力,建议对公证执业环境方面给予关注,不断改善公证执业环境,优化公证

服务秩序。为此,我们建议:

1、建议公安机关加大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伪造公证书、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公证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净化公证法律服务环境。

2、建立出台相关文件作出强制性规定或由上级部门联合发文,要求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及乡镇政府、村(居)委会等部门以及个人对公证处的调查核实给予积极配合,按照真实合法、实事求是的原则,相互配合,共同协作,为当事人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

3、建议尽快完善《公证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比如《公证法》第44条的规定与《刑法》等的衔接,细化《公证法》第43条规定的赔偿责任类型,让《公证法》更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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