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作者:彭彦彦 指导教师:陈良炳
摘要: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不是相互冲突的事情,市场经济是在法律规范与指导下的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发展又为法制建设提供了良好的环 境与土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要协调好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本文就从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入手,探求市场经济下的法制建设的最 好状态.
关键词:市场经济 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 法制建设
一、 市场经济的一般理论
(一)市场经济的形成与发展 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有了商品就有了交换,有了交换就必须有 用于交换的场所,因此最初意义上的市场就出现了。但是严格地来说, 市场经济则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并在出现了权利本 位、契约自由、法人制度等重要的法权关系和法治状态的情况下才正式 形成的。从封建专制体制下的义务本位进展到权利本位,重视人权、自 由、民主、平等,这是人类社会的一个伟大进步。当然,资本主义社会的 权利本位实质是私权本位,即主张绝对私有权和私有财产神圣,把私权 和私利作为推动人们从事一切活动和交往的原动力。这既给资本主义 经济注入了活力,又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一切弊端的渊源.
由于权利本位的确立,使人们的社会关系实现了从身份到契约的重 大转换,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和平等权利。特别是契约自由原则又促进 了商品生产、经营者在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进行彼此有利的 交往和交易,这意味着可以凭靠契约规范来约束交易行为乃至全部经济 行为,从而形成所谓私法自治的原则,即所谓协议即法律.
发达的市场经济经由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发展,虽然由于自由资本 主义时期的私权本位被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所谓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 所补充,绝对私有权也受到一定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因团体契约和法规 限制而有所修正,过错责任原则也因无过失赔偿之成立而受到冲击,但 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治条件不但未被削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 加强,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突出、迫切。包括对市场主体的法 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对诸如产权关系、市场体系、市场组 织和结构等市场经济制度的规定;对各种生产要素的商品化、市场参加 者的行为及相互关系等市场经济关系的界定;对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和各 环节的规范等等;以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保障,并反对不正当竞 争和垄断等失序性行为。特别还有一个重要方面便是规范政府调控市 场的行为,以法制权,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些都必须要靠强化法治,健全 法制体系和完备法律手段,而且它们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 有机构成。法律对经济运行不仅起着规范和保障的作用,而且起着调 节、引导、组织、管理、预测等作用,它为市场交易行为和整个经济发展提 供一种稳定、明确、普遍的准则和模式,提供一种平等、自由、公正、公开 的空间和条件。这正是市场经济发展所极为需要的。因为市场经济运 行的根本规律即价值规律所体现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以 及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和竞争机制决定了商品和市场都是天生的平等 派,都是自由、民主的载体,都要求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而且市场经济 最需要有序化运转,否则,任何一方面和环节脱序,都会造成交易行为和 经济运行的紊乱。只有法律才是保障经济有序化的最权威、最切要、也 最有力的武器,因为法律权威为全社会所共识,法定的权利为全社会所 共享、法律规范也必须被全社会所普遍遵行.
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与现代法治相 融合,其具体含义就是成熟的市场机制与良好的宏观调控机制都通过法 律的整合作用而相契合、衔接。其中,
法律贯穿始终并深入到各个环节 和领域,通过发挥其全方位的整合作用而实现法治的整体效应,从而使 现代市场经济成为一种新型的、规范化、制度化了的市场经济,即法治经 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以法律为纽带,以市场为中心,把国家(政府)、社 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活动和行为紧紧地、广泛地与市场经济的各个环 节连结在-起,以充分获求和实现经济活动乃至一切社会活动的效率和 效益。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影响和作用无时不在、无处不在,经济利益 和法律后果支配和左右着人的各种行为。一方面,有利可图成为人们行 为的内在驱动力和经济组织、经济关系产生、形成、发展、变更的吸引力、聚合力;另一方面,行为自由和无所顾忌便是法无限止或有法可依,而法 律所不允许者是人们作行为选择时必须最慎重予以权衡的社会禁令.
因此,效益原则和合法性原则就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基本原则,现代 市场经济的利弊优劣都与此相关,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一系列重大矛 盾关系都与此 。
(二)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般形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改 良的市场经济,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摆脱不了效率与公平这一人 类物质生产与生活的固有矛盾,然而通过改革而保持和发挥出的社会主 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有条件比较更好地解决这一矛盾。我国社会 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改革十多年来的经验表明:既不能以单纯追求公 平来牺牲效率,因为如果不以生产力的发展和劳动效率的提高为基础, 就没有条件实现社会公平;又不可因着意强调效率而忽视、放弃社会公 平,因为分配不公、不合理,不仅会刺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会减弱广 大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支持力和承受力,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实现共同 富裕。当然,防止分配不公,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即既不能再吃大锅饭、 搞平均主义;又不应加大贫富悬殊、放任两极分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腐败问题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腐败与市 场经济的确存在着某种联系,尤其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 腐败就更容易滋生。这是因为,第一,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企一家,企 业没有自身独立的利益追求,也就不存在权钱交易的基础。但市场经济 不同,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追逐利益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动机和目的,正 是在利益的驱动下,经营者的聪明才智和积极性才得以充分发挥,经济 才能得到高速有效的发展。因此,追逐利益本身并没有错,但追逐利益 必须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当利益的追逐者与能够为获取利益提供便 利条件的政府权力行使者勾结在一起时,腐败就有了产生的条件。尤其 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权力还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序内掌握着经济命 运。由于制度不严,权力制约不够,市场主体与政府机关很容易结为一 体,从而为滋生腐败提供温床。第二,市场经济使商品丰富,消费提高, 这是市场经济有利的一面,但同时也激发起个别人对金钱的贪婪,在长 期消费水准很低的情况下,这种贪婪会相当强烈。当然,对金钱的贪婪 不仅仅是由于消费的刺激所致,还包括制度不严,监督不够。凡此种种, 都说明,市场经济与腐败有着某种必然联系。承认这种联系,无损于建 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必然性,不承认这种联系,却会使我们丧失 对新形势的判断力和对反腐斗争的清醒认识.
二、市场经济与法治 市场经济存在双重性既具有利益原动力和竞争机制所驱使的促进 经济发展的作用和价值规律所蕴含的一定自我调节能力;又具有自发 性、盲目性、时滞性、波动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 方面,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因此,适度的计划调控和必要的 行政管理也是应当的,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所不可缺少的。建立市场经 济体制,必须用行政法手段重新塑造政府职能,对政府与市场主体关系 加以重新定位。把宏观调控职能纳入法制轨道。在新形势下对依法行 政原则的理解也不能局限于依法办事,而应理解为凡法律未授权的,行 政机关均不得为之,包括具体和抽象行为。这种理解有助于防止个别既 得利益部门阻碍破坏改革现象的发生。当前改善加强行政执法的关键 是取消行政机关享有的过大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如将15日以上人身 罚改为行政刑罚,由司法机关行使,以保障其力度和公正性。此外,也必 须承认市场经济与腐败有着某种联系,关键是加强制度建设,实行政务 公开,建立起权力集中,垂直领导,发挥舆论
监督作用的新的监督制约体 制。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相接轨,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世界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相合拍。这对我国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既提 出了严峻的挑战,又提供了发展的机遇,促使我们加快从计划经济向市 场经济体制的转换,以及从人治向法治的转换。这就给我们提出了必须 使国内法律制度和体系与国际法律体系规范相衔接,国内市场运行规则 还应符合有关国际惯例的任务.
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实际上是政府逐步退出经济活动 的前台,交出本应属于企业、个人的权利,割断婆媳关系,重塑政府职能 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对政府中的某些部门和领导者来说是十分痛苦和 不情愿的。政府不守法,不自律,即使授予企业再多的权力也无济于事.
因为企业权力是有限的,政府权力是无限的,传统上的企业法等法律规 定的一些内容就反映了这一点。这些法律不是指明政府对企业享有哪 些权利,其余一切权利都归企业,而是划定企业有哪些权利,此外一切归 政府。这种权力倒置现象最终使企业继续成为政府的附属部门,政府可 以通过各种手段将其卡死。因此,不注意政府权力的有限性而任其在市 场经济体制下发展,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系列破坏市场关系,损害竞争,漠 视市场主体权利的恶果。即使设计出再好的改革方案,也可能因为触及 既得利益部门的权力而被歪曲,成为少数人\"权钱交易\"、\"金钱游戏\"的通 道。正象一位经济学家所言,此次改革直接涉及一些行政主管机关和关 键部门。这些人能否坚决告别旧传统,主动推进经济体制和本单位职能 的重塑,对于此次改革至关重要。
由此可见,正发育于90年代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面临的发 展条件既有利又有弊。这主要是表现在与世界现代市场经济的关系以 及在其发展进程中所处的地位问题上。由于世界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市 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已历经数百年,因此我国发展市场经济可以通过人类共同体的\"获得性遗传\"作用而有一个高的起点,即利用其已有的 成
就与现代市场经济相接轨,这样就不必从头做起,从而简约市场经济 发展的历史阶段和行程。显然,这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机遇。但另一方 面,由于我国没有经过资本主义的充分发展而从半封建、半殖民跃进到 社会主义社会,再加之以住\"左\"的错误的影响,使我国的市场发育至今 还不充分,市场机制不成熟,长期计划经济的固有模式、传统习惯和观念 都具有顽强的抗力。特别是市场规则和法制环境不完备、不健全,人治 习惯还顽固存在。这些都给发展市场经济造成诸多阻力和困难,使我们 尚未具备立即直接迈入现代市场经济的主客观条件。因此,必须清醒地 认识到这些,努力创造好条件,排除种种阻力和困难,力争尽快地与现代 市场经济接上轨。在这个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必须高度重 视法律在引导和保护市场经济发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切认识和牢 固树立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以便增强我们运用法律手段 来引导和规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大力 加强经济法制建设以及整个民主、法制建设,加速这一转变过程,使我国 经济发展快步迈向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台阶.
参考文献:
[1]陈虹,吕忠梅.经济法原论.法律出版社.
[2]《江南时报》第七版. \"股市极度低迷急需政府调控\".
[3]王名扬《英国行政法》第10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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