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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来源:小侦探旅游网


编号:

浦发银行

SPDBANK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适用于股权类契约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适用于股权类契约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适用于股权类契约型)

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基金业协会登记编号: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营业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一、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

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制订。

(二)

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开展所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业 务(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 管理和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过程中的有关权利、义务及职 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原则

基金管理人对拟发起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委托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进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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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私募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本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 投资范围、基金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的提取及基 金运营所需支取的其他各项费用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1)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托管人对管理人关联方交易的监督以管理人提供的关联方关系名单为限。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发出通知,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规 定期限内按照基金托管人的通知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改正或者造成委托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其他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私募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 妥善保管基金的有关财产、是否将基金财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等事项,对基 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具体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基金管理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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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 方应报告基金管理人中国证监会。

核查。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代理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对在基金托管人 处开立的银行托管账户内的资金负有安全保管职责。对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之外开立 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基金托管人仅负责保管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

2、 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汇划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3、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基于基金财产产生的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转让收入、股权红利股息、存款利息、补贴收入等,管理人须提前通知托管人各类收入 的预计到账时间,并按照要求划入托管账户,管理人负责各类收入的催收管理,托管人负责 跟踪确认实际到账情况,发生未及时到账情况时,托管人应及时提示管理人进行催收。

4、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防 范和减少风险。

5、 除依据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 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二) 基金银行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于管理运作起始日前,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营业机构以管理人加产 品联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作为本投资资产的银行托管专户。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开 户行的相关要求,为托管人开立银行托管账户提供必要协助。本基金的银行托管账户的预留 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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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根据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银行托管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人代理开立

的基金银行托管账户。

(四)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和股权凭证的保管

重大合同包括《私募基金合同》 托管

1、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协议及其附件等。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对外投资或对外签署的各种合同、

协议、章程、决议、

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及其附件,原件均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但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

2、 基金管理人保留对外投资时形成的股权凭证或权利证明文件等原件,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对上述文件的保管职责,或仅保管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

3、 管理人所投资股权转让、变现或作其他处分,管理人须在三(

3)个工作日内通知托

管人,同时向托管人提供股权处置的书面证明文件,以及负责将股权处置资金足额、及时划

入托管账户。托管人应依据管理人提供的股权处置证明文件核对股权处置资金是否足额、及 时到账。4、甲方承诺对上述文件不得擅自转让、变现、抵质押或作其他处分,乙方不对因甲 方的前述行为对基金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5、 管理人所投资股权可上市公开流通时,应提前由各方与管理人指定证券经纪商另行签 署补充协议,具体约定股权上市后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后的操作流程。

四、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 划款指令的内容

1、管理人根据《私募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公司投资目标、投资方向和范围、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以及投资禁止行为等,编制《划款指令事项表》 协议三方确认后作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的唯一依据。

(附件1),明确各项划款指令内容, 经

2、在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投资划款指令之前,应向托管人提供与该项投资相关的各项 法律文件和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协议正本或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复印件;若管理人不 能完整提供上述文件,托管人将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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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指令直至管理人补齐所有文件;管理人有义务应托 管人要求提供一切托管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书面说明、解释或承诺。

3、 在托管人完整地接收到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和资料之后,执行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之前,应审核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是否违背《划款指令事项表》的各项约定。如果管理人的 投资行为没有违背《划款指令事项表》的各项约定,托管人应在划款指令送达或视为送达并 确认有效后在一(1)个工作日内执行划款。

4、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或日常运作违反《划款指令事项表》有关规定的,应停 止执行划款指令,并在划款指令送达或视为送达后二( 知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管理人收到提示函后二(

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提示函的方式通 2)个工作日内应予以正式回函,说明缘

由并明确纠正期限。如果管理人在规定期限内对违规事项仍未予纠正,托管人将以书面报告 形式报告管理人。

5、 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与投资相关的各项法律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 性,如因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托管人对《划款 指令事项表》各项约定的审核或给管理人或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 责任。

(二) 资金划拨的种类和方式

1、 管理人对托管资产的资金划拨包括投资资金划拨和非投资资金划拨,资金划拨通过划 款指令(附件2)来完成。划款指令系指管理人对托管资产进行投资或支付相关费用时,在甲 方的授权范围内向乙方发出的资金划拨指令。

2、 投资划款指令是指管理人进行对外投资时,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指令,适用范围 包括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

3、 非投资划款指令适用范围包括管理人各项费用和税收;公司的投资收益分配;其他符 合《私募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支出。

4、 划款指令应由管理人加盖预留印鉴并由授权签发人签字(或盖名章)

5、 划款指令应先以传真形式发送给托管人,并在付款有效日期前将原件送达托管人。 (三) 戈U款指令的发出和接收

1、管理人应事先指定并向托管人提供有权签署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权限,同时预留印 鉴或签字样本(附件3)。其名单或权限有变化时,管理人应提前三(

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托管人并提供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该变更将在托管人收到正式书面通知后正式生效。

2、托管人负责划款指令的接收,确保划款指令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托管人事先制作并向 管理人提供划款指令接收人员情况表,列明托管人接收和处理人员的姓名、电话、传真等。 托管人上述接收和处理人员如果出现变化,应提前三(

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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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变更后的人员情况表。该变更将在管理人收到正式书面通知后正式生效。

(四)

划款指令的确认

1、 托管人仅对划款指令进行书面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指令的印鉴 或签名是否与预留印鉴或签名一致。如为投资划款指令,则需根据投资协议核对划款金额、 方式等是否一致;如为非投资划款指令,则需根据基金预算和其他法律文件核对划款金额、 方式等要素是否一致,是否符合托管资产的支付范围,是否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存在 异议或不符,立即与管理人指定人员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并将指令退回管理人进行修改。

2、 股权投资资金的划拨:划款指令书面形式审查无误后,托管人还应根据本协议《划款 指令事项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3、 其他投资资金的划拨:管理人在发出其他投资资金划款指令时,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约 定办理划款。 4、 收益分配的划拨:管理人在发出利润分配划款指令时,应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收 益分配方案,托管人仅对分配总额进行复核后办理划款。

(五)

划款指令的执行

1、 托管人执行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应以管理人托管账户内实际可用资金扣除银行汇 划费用为限,托管人不为管理人垫资。

2、 投资类划款指令应至少提前三(

3)个工作日提供所有文件及划款指令、非投资类划

款指令提前一(1)个工作日,以正本形式提交。托管人对划款指令确认有效后,应在管理人 指定的有效付款日期当天执行划款

(管理人指令送达应给托管人留有充足的审核的划款时间)。

3、 托管人执行完毕指令后,在划款指令上加盖托管业务章后提供给管理人,并定期向管 理人提供银行对账单。

(六)

相关责任

1、托管人正确执行管理人的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的有效划款指令,管理人资产发生损 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时间内,因托管人原因未能及

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的划款指令而导致管理人资产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责 任,但管理人托管账户余额不足或托管人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2、 如果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 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相关规定验证 有关印鉴与签名无误,托管人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管理人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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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果管理人负责签署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权限有变化时,管理人未能按本协议约定 及时通知托管人并预留新的印鉴和签字样本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 的责任。

五、基金财产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本基金不需要估值核算

□本基金需要估值核算,具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六、信息披露

(一)

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二)

理人编制的基金净值、主

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向投资者披露的基金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三)

的期末基金净值和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 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4个月以内对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对基金管

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约定的其他信息进行复核确认。

(四)

基金管理人应按本合同要求 ,在各项应披露信息截止日至少 2个工作日前,将须披 露信息提

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信息内容为限进行形式上的复核,对基金管理人应披露而未按时提交复核的,基金托管人应 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对于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未能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的, 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赔偿。

由基金管理人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造成投资人损失的,

七、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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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金管理人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妥善保存与基金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

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予以执行;基金托管人按相关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妥善保存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 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少于

10年。

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

(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基金 托管人。

八、基金托管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年结束后的 _______________ 个工作日内出具上一年度托管报告。

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业务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如有); 4、 基金的股权交易费用 5、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6、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H= E× __%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中一 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_% ÷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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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支付日期顺延。

卫 的年费率计提。(已包含 ________ %1勺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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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从基金托管账户中一 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若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发送指令,则基

金托管人有权直接从托管账户中扣收应收未收的托管费。如托管账户余额不足,基金管理人 授权基金托管人从其在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总行所辖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 接扣划。

3、 基金管理人的业绩报酬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值部分提取业绩报酬。

每次对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拟分红金额的 _____ %提取业绩报酬,具体计算方法如下:业绩报酬 ______ %;

业绩报酬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复核义务,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4、 上述(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 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A= 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拟分红金额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私募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 率和托管费率。

(五)基金业务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 的义务。

九、禁止行为

(一) 定,基金管理人、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私募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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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的方式披露

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也不得违规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同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四)

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私募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

处分任何基金财产; (五)

进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私募基金合同》和本协

十、违约责任

(一)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如属本

协议当事人双方的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 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 当事人应当免责:

1、 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私募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由于按照本协议规定而行使或不行使相 关职责而造成的损失等。

4、不可抗力。

(二) 在发生一方或双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本协议能

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 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一方依据本协议向另一方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十^一、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一)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及对本协议项下条款的解释,均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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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律法规(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并按其解释。

(二)

本协议双方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

途径解决。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和开庭地为中国上海。

争议处理期间,本协议双方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协议规 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一)

本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于签署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 本协议规定其效力终止之情形发生时止。

(二) 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 ______________ 份,基金管理人执 ________ 份,基金托管人执

份,报中国基

金业协会备案 ___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清算

(一)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经基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双方以协议形式约定终止事宜, 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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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本协议终止。

2、 发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终止事项。 3、 基金终止且清算完毕。

4、 本协议到期前,因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未在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备案、基金管 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或受到监管部门通报、处罚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单方决 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三)基金终止及终止清算

在相应《私募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基金应当终止的情形发生时,基金终止。 1.清算组的成立及职责

基金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负责基金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等相关事宜,也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双方具体职责如下:

1) 基金管理人 (1) (2) (3) (4) (5) (6) (7) (8) (9) (10)

资产变现;

除交易所、银行等自动扣收的费用外,对清算期间资金支付出具划款指令; 出具会计报表; 清算期间的会计核算; 编制清算报告并签章; 配合基金托管人账户注销工作;

代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发布清算通知、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履行与基金管理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2) 基金托管人 (1) (2) (3) (4) (5)

清算期间的财产保管;

复核基金管理人划款指令,进行资金划付; 基金财产资金账户的注销; 复核基金管理人出具的会计报表; 履行与基金托管人义务相关的其他职责。

2.资产核对与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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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募基金合同》终止日起 2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私募基金 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自然日基金财产剩余清单、资产负债表和基金存续期的利润表,基金 托管人进行复核确认;

2) 《私募基金合同》终止日后,基金财产不应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 基金财产仍持有可流通非现金资产的,在《私募基金合同》终止日起 理人进行强制变现处理; 基金财产持有的流通受限股权, 停牌、暂停交易的股权等,自限制条件解除日起(含解除当日)

3•清理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1) 基金财产债权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截至清算结束日的银行存款利息、交易保证金、备 付金及备付金利息等,于相应账户注销时结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 准,金额一般以开户银行实际支付金额为准。

2) 基金财产债务主要包括基金财产应付管理费、

托管费、银行间账户维护费、券商佣金、 股

如遇特殊情况,

2个交易日内由基金管

如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或休市、

2个交易日内完成变现。

权变现交易费用、银行汇划费用、销户费用等。除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自动扣缴的费

用外,所有清偿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核对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 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办理支付。对财产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进行匡算并在基金财产中预提。

3) 管理费、托管费计提规则是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下一日计提,对于最后一个计提 日的费用则以当日资产净值为基数在当日计提。

4•清算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私募基金合同》终止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财产的 清

理、确认、评估和变现等事宜,并出具清算报告和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如遇上述特殊情 况,则应在基金财产全部变现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2) 在清算报告出具后,如《私募基金合同》规定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审计的, 需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3) 在清算报告出具后,如《私募基金合同》规定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需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

支付清算财产

自基金的清算报告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后的下一个工作日,按清算完成后基金财产的资 产负债情况及双方确认的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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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适用于股权类契约型)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清算财产,具体安排如下:

基金托管人依据清算报告及剩余财产的分配方案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清算款。

6.

基金财产账户销户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按规定注销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基金财产的股权资产完成变现后,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账户。

十四、其他事项

(一)

双方在此确认,双方均已充分了解和知悉各方反对其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 任何形

式利益之立场,并承诺将本着廉洁公平原则避免此类情形,不向对方的员工私自 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礼金、有价股权、贵重物品、各种奖励、私人费用补偿、私人旅 游、高消费娱乐等不当利益。

(二) 理。

(三)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若有)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依据《私募基金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办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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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适用于股权类契约型)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本协议由下述双方于 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 月 _______ 日签署。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 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本协议 中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基金管理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 (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第15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适用于股权类契约型)

附件1

划款指令事项表

划款指令内容 预警提示 第16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适用于股权类契约型)

1、 托管人如发现管理 人有违反本投资运作监督 事项表的行为,应停止执 行划款指令,同时以书面 提示函的方式通知管理 人,指明违规事项; 2、 管理人收到提示函 后两个工作日内应予以正 式回函,说明缘由并明确 纠正期限。 3、 若管理人在规定期 限内对违规事项仍未予纠 正,托管人将以书面报告 形式报告公司董事会。 4、 托管人收到划款指 令后如果发现管理人的投 资运作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时,应在书面提示管理 人同时立即书面报告投资 人大会。 5、 托管人仅承担表面 审核义务,不对划款指令 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判断。 可选内容 第17页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适用于股权类契约型)

当托管人发现公司的投资 活动违反监督指标或监督 内容时,提示内容 应友情提示管理 人。 备注:1、如果划款指令内容需要调整,必须经过管理人和托管人协调后确认。第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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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划款指令(格式)

划款指 令 第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 分行:

鉴于贵我双方签署的《私募股权基金托管协议(适用于股权类契约型)》(编号: 之约定,特向贵行申请如下划款:

申请时间: 付款户名: 付款账号: 开户行: 金额小写: 划款时间: 年 月 日 管理人授权签发人(签字或盖名章): 年 月 日

单位:人民币元

收款户名: 收款账号: 开户行: 金额大写: )

资金用途及情况说明: 管理人(预留印鉴章): 如有附件请在此列明附件名称,如有需要可以 另附页。 附件3: 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

致: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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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适用于股权类契约型)

敬启者:

兹就贵行与我司于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

】的《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适用于股权类契约型) 》(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出具本函。

托管协议中所定义的词语在本函中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在托管协议有效期间,我司特对下述人员及印章的授权事宜说明如下: 1、我司特此授权下列人员于 合同项下的有关划款指令或通知:

授权签发人(预留签字或名章):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代表我司签发本

划款指令签发业务章(预留印鉴章)

请贵司以加盖上述授权签发人及划款指令签发业务章的划款指令为有效的划款指令。 2、我司特授权“ ______ ____ 业务专用章”为日常与贵司业务往来时出具的函件、通知等 使用的有效盖章。

_________ 业务专用章(预留印鉴章)

管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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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适用于股权类契约型)

附件4

资产托管业务起始运作通知书(格式)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根据编号“

”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适用于股权类契约型)

的要求,贵方初始资金人民币 股权资产及其他资产 际业务情况,确定

托管账户名称: 托管账号: 托管账户开户行: 特此通知。

元整已划入贵方在本行开立的托管账户,

元整已移交权利证明文件,相关文件资料已齐备,根据实 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盖章)有权签发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第21页

日为资产托管业务运作的起始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托管协议(适用于股权类契约型)

附件5

业务联系表(格式)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岗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岗位 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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